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2-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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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SSQT-H-V3.0-2020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31/356164.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J32J19-2015》1 3.0.2 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且不得低于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2 9.2.10 供暖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 20℃,且不应高于 10℃。3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接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5 空调冷(热)水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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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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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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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J32J19-2015》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J32J19-2015》

1 3.0.2 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且不得低于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2 9.2.10 供暖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

设计要求,供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 20℃,且不应高于 10℃。

3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接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

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

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5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10.2.11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5 10. 2.17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

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

大于 10 %,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 %。

6 10.2. 18

空调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室内空调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 12.2.4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统监测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

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

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照系统总数的 20 %抽检,不足 5 台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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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1 5.2.1

6 层及以上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1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一系列

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1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

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2 5.2.2

4-5 层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2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一系列要求。

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2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

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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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3 5.2.3

3 层及以下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3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一系列

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3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

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4 5.2.4

6 层及以上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4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4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

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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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5 5.2.5

4-5 层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5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

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5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

断。

6 5.2.6

3 层及以下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2.6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2.6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

指标判断。

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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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7 5.2.8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夏季遮阳系数不应高于表 5.2.8-1~表 5.2.8-4 规定的限

值,被动建筑外窗冬季遮阳系数不应低于表 5.2.8-1、表 5.2.8-2 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肘,传热系

数不应高于表 5.2.8-1~表 5.2.8-4 定限值的 90%。若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满足表 5.2.8-1~表 5.2.8-4 的

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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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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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8 5.3.1

6 层及以上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1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一系列

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3.1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

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9 5.3.2

4-5 层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2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一系列要求。

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3.2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

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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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10 5.3.3

3 层及以下被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3 中两个系列指标中的任-系列要

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 3.3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11 5.3.4

6 层及以上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4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3.4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

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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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12 5.3.5

4-5 层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5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外

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3.5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

断。

13 5.3.6

3 层及以下主动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5.3.6 的要求。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 5.3.6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

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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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14 5.3.8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夏季遮阳系数不应高于表 5.3.8-1~表 5.3.8-4 规定的限

值,被动建筑外窗冬季遮阳系数不应低于表 5.3.8-1、表 5.3.8-2 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

数不应高于表 5.3.8-1~表 5.3.8-4 规定限值的 90%。若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满足表 5.3.8-1~表 5.3.8-4

的规定,则应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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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71-2014》

15 7. 1. 3

采用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应采用本标准第 5 章被动式建筑的设计标

准。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采用本标准第 5 章主动式建筑的设

计标准。

16 7. 1. 4 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电热设备作为供暖的主体设备。

17 7.3.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应按房间进行设计状态下的逐时冷热负荷计算,并根据房间和户的同时使

用系数确定楼栋的负荷。

18 7.6.3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配置能耗计量装置,计量电力、燃气、水等资源的消耗,以及冷热源

的产冷量和产热量。

19 7.6. 4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安装住户分户用热或用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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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B32/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B32/3920-2020》

1 6.2.3 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赢低于 1.1/7。

2 7.4.10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电梯电动机应采取减

振、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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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辽宁省《采暖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

DB21/T2170.1-2013》

辽宁省《采暖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DB21/T2170.1-2013》

1 5.6.1

管道及系统水压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 8.6 条规定进行。详细内容如下:

1 使用塑料管及符合管得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

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

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得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

降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2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混浊为合格。

2 5.6.2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在保温前方可进行试压;

2 直埋在地坪面层内和墙体内的管道,试压前必须达到 5.3.4 条的规定要求,方可进行;

3 试验介质为常温水,当管道系统较大时,应分层、分区试验;

4 冬期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应及时将管道中水排净。

3 6.2.1 暗敷管道在隐蔽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符合本规程 5.6 条的规定。

4 6.2.2

试压资料评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隐蔽工程的暗管,应提供原始试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 试压资料不全或不合规定,应在验收前重新试压,并完备相关资料;

4 原始试压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要求,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之一进行存档。

5 6.2.3 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本规程 5.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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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辽宁省《采暖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

DB21/T2170.2-2013》

辽宁省《采暖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DB21/T2170.2-2013》

1 5.6.1

管道及系统水压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 8.6 条规定进行。详细内容如下:

1 使用塑料管及符合管得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

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

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得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

后降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2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混浊为合格。

2 5.6.2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在保温前方可进行试压;

2 直埋在地坪面层内和墙体内的管道,试压前必须达到 5.3.4 条的规定要求,方可进行;

3 热电(熔)承插连接的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 24h 后进行;

4 试验介质为常温水,当管道系统较大时,应分层、分区试验;

5 冬期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应及时将管道中水排净。

3 6.2.1 暗敷管道在隐蔽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符合本规程 5.6 条的规定。

4 6.2.2

试压资料评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隐蔽工程的暗管,应提供原始试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 试压资料不全或不合规定,应在验收前重新试压,并完备相关资料;

4 原始试压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要求,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之一进行存档。

5 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本规程 5.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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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辽宁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21/T1643-2008》

辽宁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21.T1643-2008》

1 3.1.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2 5.1.1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

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必须在每口抽水井与回灌井

的检查室内设置累积式流量表。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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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1899-2011》

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1899-2011》

1 4.3.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 4.3.1-1、4.3.1-2 的规定。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

准规定,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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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1899-2011》

2 4.3.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 4.3.2-1、4.3.2-2 的规定。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合

标准规定,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权衡判断,判定外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

节能要求。

3 6.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以房间或区域为单位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

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的基本依据。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标注建筑物的冷、热负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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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1899-2011》

4 6.1.4

冷、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冷、热源站房总管上应设置总冷、热量计量装置。

3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应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 6.2.3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集中采暖系统应能保证进行分室(区)进行自动室温调节;

2 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正确使用水力平衡装置,使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

额不大于 15%。

3 采用垂直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带有阻力可以预调的阀门装置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

6 6.5.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唯一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7 6.5.3

6.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6.5.3 中的规定值:

8 6.5.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

于表 6.5.5 的规定值:

9 6.5.8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 (EER) 不应低于表 6.5.8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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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1899-2011》

10 6.5.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漠化锺眼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

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6.5.9 的规定。

11 6.6.8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应采用房间温控器与水流通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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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辽宁省《锅炉安装工程 DB21/900.21-2005》

辽宁省《锅炉安装工程 DB21/900.21-2005》

1 3.13.5.1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连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2 3.18.2.6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

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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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辽宁省《海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21/T1720-2009》

辽宁省《海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21/T1720-2009》

1 6.9.5 海水源热泵站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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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辽宁省《民用与公共建筑燃气工程 DB21/900.22-2005》

辽宁省《民用与公共建筑燃气工程 DB21/900.22-2005》

1 1.0.4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外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

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

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2 2.1.1.1 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和无缝钢管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3 2.1.1.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

规定。

4 2.1.1.3 聚乙烯燃气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的规定。

5 2.1.1.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的规定。

6 14.1.1 室内燃气管采用的管材、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设备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国

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 14.5.1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钱应具备下列条件:

14.5.1.1 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书;

14.5.1.2 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 CMC 标志,出厂日期和表编号;

14.5.1.3 超过有效期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14.5.1.4 燃气计量表的外表面应无明显损伤。

8 15.1.1

燃气设备安装前应检查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

标牌,并有出厂日期;应核对规格、性能、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具备以上检查条件

的产品不得安装。

9 15.1.4 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10 15.2.1 室内燃气管采用的管材、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标准

在安装前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1 15.4.1.1 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12 14.4.1.2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燃气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 燃具不应安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13 15.4.11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供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11.1 安装前应检查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安装房间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设计文件的

要求,不得施工;

15.1.11.2 安装前应核实供应的燃气种类,并应检查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烧器系统及调压装置的性

能、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以及所配气源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安装;

15.1.11.3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烟道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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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辽宁省《通风与空调工程 DB21/900.20-2005》

辽宁省《通风与空调工程 DB21/900.20-2005》

1 1.0.8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 3.5.3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 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

料。

3 4.4.12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4 4.5.14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5 5.3.2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 6.3.4.6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置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7 6.4.4.10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8 7.3.5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

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 0.005MPa 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

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 II 级为合格。

9 7.3.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

且接合良好。

10 11.2.2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1.2.2.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11.2.2.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12 11.3.1.1 (9)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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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内蒙古《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J03-

71-2016》

内蒙古《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J03-71-2016》

1 6. 3. 12

参与节能改造的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

理变更设计手续。当变更可能涉及节能效果时,设计变更应获得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并应

获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2 9. 1.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相关规定,且满足图纸设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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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35-2011》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35-2011》

1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 2. 2-1-4. 2.2-3 规定

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2-1~4.2.2-3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2 5. 1. 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固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3 5. 1. 6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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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35-2011》

电热采暖。

4 5.2.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4 中规定的数值。

5 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

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6 5.2.1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

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人口

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7 5.2.19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到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

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

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

录,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8 5.2.2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 5.3.3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

设施。

10 5.4.3

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

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

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中规定的第 3 级。

11 5.4.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

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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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27-2011》

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27-2011》

1 3.2.2

根据建筑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 3.2.2.1、表 3.2.2.2 以及表 3.2.2.3 的

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Km。当本条立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 3.4 节和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与计算。

2 4. 1.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

末端装置、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3 4.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供热不用高峰电和平段电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 4.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4.3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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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27-2011》

5 4.4.5

电机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 4.4.5

的规定。

6 4.4.8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4.8 的规定。

7 4.4.9 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

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4.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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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2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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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DBJ03-72-

2016》

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DBJ03-72-2016》

1 5. 1. 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 50189 及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 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参见表 5. 1.

1-1 ~5.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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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DBJ03-72-2016》

2 6. 1. 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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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1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在 3.3.1-1~表 3.3. 1-2 的规

定, 主与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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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2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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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3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镇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

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让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5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6 4.2.5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与表 4.2.5 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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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7 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 1. 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

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

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8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数值的 0.93 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数值的 0.9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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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9 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2.14 的数值。

10 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

低于表 4.2.17 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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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T1627-2018》

11 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2.19 的规

定。

12 8.2.2

8.2.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剂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13 8.2.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4 8.2.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设置温调控装置; 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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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青海省《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

(试行) DB63/T1626-2018》

青海省《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试行) DB63/T1626-2018》

1 4.2.1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不应大于(热阻不应小于)表 4.2.1-1 4.2.1-2,4.2.1-3 规定的

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筋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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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试行) DB63/T1626-2018》

2 5. 1.4 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间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3 5.1.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或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

筑外,住宅内不应直接采用电热采暖。

4 5.2.2 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5 5.2.4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 5.3.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总供热量的热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应设楼栋热

量表。

7 5.3.14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

失差值不应大于 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8 5.3.18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l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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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试行) DB63/T1626-2018》

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

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

录, 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 、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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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1 3. 3. 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 3. 1 的限值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

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2 3. 3. 2

乙类建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 70,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 3. 2 的限值规定。

3 3. 3. 3 建筑的供暖空调房间的周边地面和供暖空调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 1.

2m2

.K/W。

4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集中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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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5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

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 自身供暖和(或)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具有峰谷分时电价,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建筑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5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时。

6 4. 2. 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 2. 5- 1~表 4. 2. 5-3 的限定值。

7 4. 2. 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

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 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

的比值不得大于 1. 1。

8 4. 2. 10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 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

于表 4.2.10 中规定的限定值。

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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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9 4. 2. 12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 0Pa (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室内机静压大于 0Pa (表压

力) 的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通信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 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 4. 2. 12 规定的限定值;

2 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3 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散热风机消耗的功率。

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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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10 4. 2. 15

采用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时,水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

(c ) ]、风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全年能源效率 (APF ),不应低于表 4. 2.15 规定的

限定值。

11 4. 2. 19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温) 水机组名义工况下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 4.2.19 规定的限定值。

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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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155-2019》

12 4. 6. 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监测,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组的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制冷、热泵系统的供冷量、供热量;

4 补水量。

13 4. 6. 3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 (冷量、热量结算点),应分别设置冷量和热

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14 4. 6. 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5 4. 6. 8 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够自动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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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2014》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2014》

1 1.0. 3 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再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

2 4. 2. 1

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 不应大于表 4 .2 .1 规定的限值,当传热系数 K 不满足限值要求

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 .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 4.2.2

下列围护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 K 或保温材料层热阻 R 应符合表 4.2. 2 规定的限值要求且进行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亦应符合本条规定。

4 4. 2.4 寒冷 B 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当窗墙面积比 CQ2大于 0.30 时,其综合遮阳系数 SC 不应大于表

4.2.4 规定的限值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亦应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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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2014》

5 4.3.2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 4.3.2 规定的限值。

6 5. 1. 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

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7 5. 1. 7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

启用的居住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8 5. 1. 9 集中供暖系统必须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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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2014》

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

热量表为热量结算点,每户设置用户热量分配装置的方法;

3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4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讯和远传功能;

9 5.1.10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0 5.2. 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 .2. 4 的

限定值。

11 5.2.11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供热参数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 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

12 5.2.12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

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13 5. 5. 3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 .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 ( EER)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 89 的

有关规定;

2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 ( C )应

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14 5. 5. 4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技术参数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

规定值:

1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

2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

15 5. 5.8

选择地埋管地源热泵、地下水地源热泵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

热源肘,应确保地下水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并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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