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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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 246 —人工智能、物联网在小微企业的应用,支持小微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建立小微企业和信息工程服务商对接机制,推行“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构建资源要素供给新体系。5.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户培育计划,深化“4+1”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推广应用“贷款码”,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广“人才贷”“积分贷”“云量贷”“政采贷”等创新产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鼓励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业务和设立风险基金池。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和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深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将政府性担保平均费率降至1%以下。扩大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规模,引导小微企业有效利用期货工具满足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需求。推动优质小微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引入私募、创投资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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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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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物联网在小微企业的应用,支持小微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建立小微企业和信息工程服务商对接机制,推行“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构建资源要素供给新体系。

5.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户培育计划,深化“4+1”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推广应用“贷款码”,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广“人才贷”“积分贷”“云量贷”“政采贷”等创新产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鼓励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业务和设立风险基金池。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和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深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将政府性担保平均费率降至1%以下。扩大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规模,引导小微企业有效利用期货工具满足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需求。推动优质小微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引入私募、创投资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6.盘活发展空间。推动各地通过土地全域整治和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破解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分散用地、碎片化用地等问题,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腾出土地空间。全面推进科创园(科技园)、文创园、软件园、电子商务园、双创园等各类小微企业集聚平台建设和改造提升,深化产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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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进一步引领带动块状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入园、培育、评价、清退等全流程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园区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7.强化人才支撑。实施小微企业劳动者知识更新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大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积极发挥线上培训机构作用,鼓励开发更多适合小微企业职业培训的课程,通过项目制等形式灵活开展培训,提高培训人群覆盖面和实际效果。优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信息化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8.助力拓展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主动对接龙头企业需求,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更好参与国内大循环,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优质海外开放平台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鼓励小微企业参加网上展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微企业参加网上国际性展会予以补助。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以及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首购制度等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三)建设营商环境新高地。

9.优化准入退出机制。持续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推动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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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存缴登记全链条、一站式办理。创新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赋予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迭代升级,取消和精简一批重复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继续推进告知承诺事项增量扩面,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完善企业注销制度,深化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10.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加快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迭代优化企业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全面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加快推进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1.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修订《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破除行政性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限制和排他性竞争,加大对虚假宣传、混淆仿冒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涉企收费行为监管,持续开展转供电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联合执法,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加大综合服务力度。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多方资源合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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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微通”综合服务云平台,鼓励各地建设个性化、特色化子项目,实现与“企业码”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小微企业“三对接”服务,每年遴选推广一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三对接”服务典型。深化“浙里检”平台建设和应用,优化检验检测线上一站式综合服务,常态化实施“优化计量、提质增效”等帮扶活动。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深入推进全省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持续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受惠率达到 100%,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三、工作要求

各级“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作用,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统计分析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和监测分析,编制小微企业相关指数,完善“小升规”企业、规下工业非目录企业、外贸小微企业统计以及企业缴费负担常态化监测,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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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的实施意见省科领办〔2022〕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科技政策要增强创新动能”、省政府工作报告“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及早发力”等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主线,以狠抓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为主题,以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重塑为抓手,全面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生态,增强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的支撑引领作用,率先走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浙江路径。

(二)主要目标。对照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构建“1+3+N”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体系架构,建立“三个一体化”科技政策落地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组合拳落地见效。力争全面实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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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科技创新指标“五倍增、五提高”的目标,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3%;组织开展“尖峰、尖兵、领雁、领航”攻关项目400 项以上,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45%以上,形成50项以上进口替代成果;完成 10 大省实验室和10 大省技术创新中心布局;新增创新型领军企业 10 家、高新技术企业40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创新联合体 5 个;新引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25 个。二、打好科技创新政策组合拳(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政策

1.落实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政策。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建立高校院所、产业行业部门、产业链关键企业、最终用户、创投机构等深度参与的重大攻关需求征集凝练机制。创新科技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军令状”等模式,对成功揭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科研项目管理放权赋能政策。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3.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精简预算科目,按权限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将社会保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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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创新平台建设政策

4.落实新型实验室体系支持政策。对省实验室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题研究给予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投入和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实验室创新建设运行机制,充分赋予科研自主权,支持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研究生。提升中科院医学所平台能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5.落实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支持政策。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首年创建经费补助,第2 年起根据创新中心年度建设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后续支持。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联动发展,落实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6.落实高能级区域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推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综合性科学中心,支持宁波甬江、G60、温州环大罗山等科创走廊打造各具特色的科创高地。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强化高新区亩均税收、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指标考核,健全“争先创优和摘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三)科技人才激励政策

7.落实科技人才团队引育政策。依托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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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吸引集聚战略科学家,在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中发现和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落实“鲲鹏行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团队和人才等支持政策。在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8.落实青年科技人才支持政策。实施万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提高青年人才担任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大攻关课题负责人比例。建立青年科技人员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推进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实施强基激励计划,推进科教融合培养产业创新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9.落实科技人才服务政策。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对外国高端人才(A 类),采取“告知+承诺”模式,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 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细化移民出入境政策措施,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和证件签证便利服务。全力落实省部属高校、国有企业、重大科研平台人才的同城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

(四)科技惠企政策

10.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入库、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落实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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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等各类平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11.落实企业研发活动支持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对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实施“两清零一提升”行动,力争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达到 60%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12.落实科技金融政策。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设立由省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科创基金,鼓励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技公益基金会,鼓励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浙科贷”“创新保”“人才贷”“人才险”等业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科技支撑共同富裕政策

13.落实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紧盯科研人员“扩中”,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广股(期)权激励、项目分红等企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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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落实科技赋能山区 26 县发展政策。坚持“一县一产业”,加快丘陵山地及小型农机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好26 县高质量发展科技专项。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推进“科创飞地”“产业飞地”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支付”新方式,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 26 县有效转移,缩小“科技鸿沟”“技术差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15.落实科技惠农富民政策。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强化乡村振兴科技支撑。农业新品种选育以 5 年为周期,持续稳定实施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和“百品万亩”工程。省市县三级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团队特派员,实现“乡乡都有科技特派员驻点,村村都有科技特派员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三、建立“三个一体化”科技政策落地机制聚焦科技政策落实堵点难点,系统性推进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改革,形成以重大攻关任务为牵引的科技政策落地机制(见附件)。

(一)深化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改革。深化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创新资源向重大平台、顶尖人才集聚的配置机制,推动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二)深化产学研一体化联动改革。落实“正向激励、反向倒逼”企业创新的各项政策,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三)深化研用奖一体化管理改革。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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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支撑研、用、奖一体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库,加强入库成果跟踪评价,加快取得一批三大科创高地重大标志性成果。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政策落实责任。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推进,加强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各市县科技政策系统集成、综合应用,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把政策落地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政策措施,专题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宣讲、咨询、编发政策汇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强化政策宣传服务,全方位推动科技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提高政策服务水平。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探索达标即准等申报认定方式,全面推行政策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应报尽报、能享必享。

(四)完善政策评估机制。加强科技政策整合优化,加快形成门类齐全、丰富多样的政策工具箱。健全科技政策执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符合创新发展要求的政策条款。推动改革向制度层面深化,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性、突破性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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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方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党和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指示要求,为推动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突破“谁出题”“谁答题”“谁来用”的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机制难题,完善科技创新“四个体系”,构建以重大攻关任务为牵引的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机制,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系统凝练重大攻关任务,加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战略科技力量培育、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聚集、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统筹,深化组织实施机制改革,基本形成以重大攻关任务为牵引的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机制,加快构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

(二)工作原则

1.聚焦政策落地,进一步增强创新动能。按照“衔接国家政策、延续整合现有政策、新出台一批政策”的思路,综合形成科技创新政策组合拳。建立政策落实闭环管理机制,加快建立省市县联动、融合衔接的科技政策执行跟踪问效机制,确保科技政策落地生根、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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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政府有为,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强化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加快科技部门流程重塑、业务融通,实现从基础前沿、应用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3.突出应用导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4.强化成果导向,加快形成更多标志性成果。推动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加快推进研用奖一体化改革,完善“十联动”创新生态,充分激发创新活力,更快更多产出标志性成果。二、总体架构

凝练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按照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研用奖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构建“四横”“四纵”的实施路径总体构架,详见“科技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总体构架图”。“四横”包括数字化支撑、研发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科学技术奖励。数字化支撑是基础;研发组织是关键,即围绕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凝练形成重大攻关任务,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的一体化配置支持高效协同攻关;成果转化应用是目标,即通过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和实现进口替代,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学技术奖励是导向,即用好科技奖励的“指挥棒”,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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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更快更多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四纵”为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贯穿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全过程。

科技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总体构架图三、主要任务

(一)凝练形成重大攻关任务

重大攻关任务聚焦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成果产业化进行全链条设计,结合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和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等研究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或调整。重大攻关任务包含若干研发任务榜单,形成全链式、一体化的攻关项目群,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着力解决创新链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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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二)强化“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在重大攻关任务中的龙头作用

1.改革完善出榜机制。围绕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三大需求”,对标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三个标准”,广泛征集需求,梳理“倒逼清单”“引领清单”,编制形成“尖兵”“领雁”计划榜单。强化用户出题,探索最终用户委员会、创投委员会参与需求征集和榜单论证的制度。依托“浙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动态征集需求,探索智能辅助,实现滚动发榜。

2.改革完善揭榜选帅机制。实行多元化遴选,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制、创新联合体攻关制、“链主”企业联合挂榜制、赛马制、悬赏制等,集中优势力量开展攻关。创新评审方式,采用多元主体评审、同场竞技评审、多组平行评审、非共识评审等方式,为立项决策提供更强支撑。

3.改革完善过程管理机制。深化放权赋能改革,突出以结果论英雄,实行“军令状制”“里程碑考核制”,明确奖惩机制,强化里程碑节点管理。强化创新服务,为科研攻关营造良好环境。4.改革完善验收评价机制。强化成果应用导向,推行市场化多元化评价。实行验证期评价,项目完成后 3 年验证期内,开展攻关成果追溯与专家评审绩效回溯。实行项目池制,对有望破解产业发展中重大基础材料装备等“卡脖子”难题、掌握“杀手锏”技术的,纳入项目池动态管理,取得重大突破的予以直接支持或滚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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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创新平台在重大攻关任务中的支撑作用1. 围绕重大攻关任务布局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加强实验室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等重大创新平台的统筹规划,围绕重大攻关任务主动布局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完成 10 大省实验室和10 大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发挥对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兴产业培育的支撑引领作用。

2. 围绕重大攻关任务开展协同攻关。发挥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大平台的引领作用,组织引导省实验室体系、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围绕重大攻关任务开展联合攻关,对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和资源相对集中的省级创新平台进行力量整合,通过组建联合实验室,探索建设实验室联盟、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实现链式协同创新,提升重大创新平台承接重大攻关任务能力。

3.围绕重大攻关任务打造创新枢纽。构建开放协同的用人机制、评价机制,赋予重大创新平台在仪器设备购置、用人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建立与重大攻关任务贡献、标志性成果质量相挂钩的评价制度。推动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加大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四)强化科技领军人才在重大攻关任务中的保障作用1.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库。深化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优化领军人才发现机制,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库(科技领军人才“白名单”),打造科技人才雁阵格局。“白名单”制度旨在科技主战场中、科技主力军中发现科技领军人才,让科技领军人才领衔核心技术攻关重大任务,让“第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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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一动力”深度融合,为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提供人才支撑和机制保障。

2.建立科技领军人才发现举荐机制。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标准,重点在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重点人才工程入(候)选者中发现一批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卡脖子”技术攻关人才、基础研究人才。推行举荐制,鼓励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平台,省属重点高校院所、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主体,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县科技部门举荐入库人才。完善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人才的遴选发现、稳定支持机制,支持青年人才在重大攻关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

3.建立科技领军人才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常年受理、多渠道发现、多跨信息审核、优胜劣汰、集体审议决定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推进情况和绩效评估,对入库人才实行优胜劣汰、动态更新,对于攻关进展不及预期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程序及时退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遴选机制。4.建立科技领军人才特殊调配机制。对入库科技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的特殊政策,支持通过“点将”、择优竞争等方式,直接挑选委派库内的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青年人才领衔重大科技任务。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支持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研究人员协同攻关。

5.建立科技领军人才择优引进机制。支持各地围绕重大攻关任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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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度实施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海外工程师等人才工程,引进集聚一批“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启动“百院千企引万才”行动,不断提高人才招引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程度。

(五)强化科技奖励在重大攻关任务中的导向作用1.深化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指挥棒”作用,加强重大攻关任务成果推荐、成果产业化跟踪评价、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强化成果预选、提名、评审阶段的“领导者”“组织者”作用,加快取得一批三大科创高地重大标志性成果。2.建立重大标志性成果库。建立支撑研、用、奖一体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库,加大成果储备,并作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的载体、连接“研用奖”全链条的枢纽、冲击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培育梯队,发现和激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3.建立跟踪评价和培育支持机制。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分类评价标准加强对入库成果跟踪评价与阶段性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培育和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定期通报成果入库与绩效评价情况,对绩效不明显的及时予以调整;对评价绩效突出,有望通过持续支持形成重大突破、冲击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入库成果,在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人才认定、资金支持等创新资源配置上予以重点支持。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支撑作用。以管用、好用、实用为导向,不断迭代升级、深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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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浙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应用,确保组织实施工作与数字化应用场景相促进、相融合。

(二)重塑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改革制度体系,根据《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方案》,完善“项目”“平台”“人才”“资金”“成果”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三)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组织实施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系统“锋领尖兵”行动,在攻关任务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协同外部智力资源,为重大攻关任务提供专业支撑。(四)完善评价体系。构建客观公正、精准高效的评价体系,针对不同层级的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考核评价。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容错纠错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干事担当,对尽职尽责,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和民主决策程序,并未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的,免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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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 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19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办、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企业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绩效考评,提高政策落地的实施绩效。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22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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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33 条稳经济措施,落实《浙江省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全面顶格、能出尽出、快速高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科技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财税支持措施

1.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入库企业数达 3.5 万家,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100%的政策。2.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机制,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加强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动,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全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00 家以上,累计达3.3万家。

3.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4.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R&D占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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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重 3%以上且研发投入年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优先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

5.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快达快享。省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省级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力争 2022 年度涉企科研项目经费 6 月底前全部到达企业。需要省级转移下达的国家项目经费,省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国家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6.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创新券数字化改革,推行常态化受理和兑付,鼓励市县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兑付时间,扩大使用范围。推广绍兴市创新券支付大型科研仪器费用无感直兑试点。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二、金融支持措施

7.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加强科技、人行、经信等部门协同,建立主动对接企业机制,科技与金融部门联动,梳理全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清单,争取 2000 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更多落地浙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发展,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以及国家级科技园区内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配套出台财政贴息、奖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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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8.推广“浙科贷”专属产品。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 县重点科技企业,可在同类型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标准上增加 30%以上额度,增加1 年以上贷款期限,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最优贷款利率。推进“浙科贷”扩面增量提质,与更多在浙银行开放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迭代开发“浙科贷”、科技创新再贷款数字化应用,推进场景贯通、业务闭环,实现企业申请常年受理并即时送达金融机构,助力银企对接。9.加大省产业基金对科技创新支持。对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三、改革稳企措施

10.强化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主体地位。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改革,迭代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平台,依托由链主企业、高能级创新平台、行业主管部门、风投机构、技术专家等组成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人机结合绘制创新链图谱,梳理风险清单、需求清单、项目清单和成果清单,系统凝炼重大攻关任务,有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大对企业出题和企业牵头承担攻关项目的支持数量。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级科技项目,争取有更多项目落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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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方式。鼓励企业加快研发,对进度较快且提前完成里程碑节点、中期目标任务的项目,可尽快尽早开展里程碑节点或中期检查。对提前完成“卡脖子”攻关任务,在实施周期内被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或攻关成果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以重大突破即时报的评价结果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可提前申请验收。

12.支持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围绕平台经济底层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支持平台企业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科技对直播平台等平台经济业态的赋能。支持有实力的平台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承担“卡脖子”攻关任务。

13.鼓励省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省属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幅等科技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完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机制。14.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支持省属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联合基金。15.加大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力度。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孵化和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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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比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16.提高双创载体服务企业水平。推进入驻孵化数字化改革,通过智能匹配、一键入孵、云上管理等功能,建立保姆式企业孵化机制,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全年减免租金 2 亿元以上,减免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17.健全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省“鲲鹏行动”计划支持对象、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对象等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三日办结制度。18.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向企业开放。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数字化平台建设,有序推动高等院校、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和国资国企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集聚大型科研仪器 1.5 万台以上,全年服务企业1 万家次以上。四、扩投资措施

19.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加快梳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加大协调推进力度。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省科技厅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继续按收费标准的 70%执行。20.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十大省实验室和十大省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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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心布局,着力推进 100 项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以上)建设,重点加快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全年完成投资超100 亿元。

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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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5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科技惠企政策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 年12月29日科技惠企政策十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梳理制定相关科技惠企政策如下: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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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 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三、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施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政策。对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实行500万元、1000 万元两档分档资助。实施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 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 20 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五、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六、实施企业研发国际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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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政策。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中心省财政经费给予首次 5000 万元的支持,5 年内省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 2 亿元,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八、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鼓励市县财政按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补,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

九、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 5%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软投入强度不足 5%的,申报单位牵头承担 1 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或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也可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支持企业建设小试中试基地,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十、实施科技企业融资政策。联合相关金融机构推行“浙科贷”专属融资政策,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 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 1 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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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23〕17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96 号令),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4月3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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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前,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浙江科技大奖第五条 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且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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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第七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 2 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5 年。

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第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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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3 个。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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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 3 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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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6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 个。

第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 年内取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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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 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 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 2 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办法》第十三条(四)“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 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 3 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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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9 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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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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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四)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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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提名第二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 75 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 岁。第二十四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 3 人联合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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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提名材料。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报的,由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主要创新内容,不能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 1 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连续2 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 1 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第三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一律不得撤回。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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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三十二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三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提名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四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或知情同意证明。第三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单位。第三十六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提名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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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与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2人,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一条 每个行业评审组由 7 至 11 位专家组成,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五章评审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在形式审查中,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三条 行业评审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按照行业、学科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单独设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行业评审得票数相等时,继续组织投票直至排出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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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综合评审按照《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须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得恶意异议、诬陷异议。第四十六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得转发和扩散。

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成果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转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组织,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省科学技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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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第四十九条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者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条 奖励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收到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有关举报、投诉等情形的,由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并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奖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者单位,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可按规定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一)我国在外的留学生、学者;

(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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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跨区域合作的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各主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5 月3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9〕1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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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1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3月24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提高科技创新体系效能,加快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支持机制,全力打造高能级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

重大科创平台指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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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共建重大创新载体和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 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 5 亿元)的创新平台,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科创平台。省市县联动支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设备经费、人才引进、科研经费、运行经费、过渡期房屋租赁费用等。鼓励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建设,强化“造血功能”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加大多元化投入。二、支持原则

(一)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探索重大科创平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力。(二)总体规划,精准支持。根据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谁来投、怎么投”和省市县投入比例,根据重大科创平台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给予精准支持。(三)分类指导,科学评价。针对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等不同重大科创平台类型和阶段性特点,遵循科研规律,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库专业支撑作用,加强服务指导、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四)压实责任,强化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压实重大科创平台主体责任,遵循“怎么有效、怎么顺畅、怎么务实、就怎么做”的要求,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五)绩效导向,动态优化。聚焦重大成果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支持政策与绩效挂钩的动态优化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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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建立面向市场的“自我造血”能力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三、需求评审

(一)需求提交。新建的重大科创平台应制定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包括总体和年度的建设任务、资金投入(含财政支持和其他渠道资金)、绩效目标及测算依据等内容,提出总体和年度人才、资金、土地等支持需求。已建的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定的发展规划或新一轮规划,提交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建设任务、资金投入、绩效目标、支持需求。

(二)初步审核。重大科创平台提交的需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以及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需求初步审核,省财政厅负责财务需求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初步审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地需求初步审核,平台所在地政府负责过渡用房、人才落户等需求初步审核。

(三)审议批准。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省科技厅将评审意见提交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四、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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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利一致的要求,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重大科创平台预算管理体制机制,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预算编制。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批同意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三)规范资金管理。重大科创平台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支出;按季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监管”要求,由平台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责。五、绩效评价

(一)评价方式。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建立符合重大科创平台特点和科研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以3—5 年为周期,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相结合,专家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价。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被服务企业、社会影响力、地方口碑等维度进行社会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报告由省科技厅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支持周期内及下一轮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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