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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居住房屋改建住房规定
1.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不
得擅自改变。
在建成区范围内,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
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
的,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涉
及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
序执行。
2.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三
九号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