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发布时间:2021-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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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 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 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 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 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 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 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 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 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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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 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 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 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 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 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 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 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 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 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 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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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 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 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 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 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 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 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 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 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 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 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 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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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 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 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 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 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 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 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 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 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 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 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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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 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 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 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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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 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 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 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 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 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 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 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 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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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 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 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 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 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 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 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 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 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 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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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 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 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 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 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 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 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 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 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 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 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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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 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 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 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 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 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 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 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 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 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 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 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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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 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 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 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 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 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 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 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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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 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 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 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 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 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 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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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 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 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 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 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 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 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 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 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 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 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 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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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 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 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 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 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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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征求 意见稿) 引言 直播购物是网络购物消费领域出现的新场景、新业态、新应用。 “直播-电商〃以一种新兴的 网购引流方式,大大提升了消费者对于 网红流量的关注度、对于商品的兴趣度、对体歧互动的认知 度,使 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選行下单购物。直播购物的直 播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 或直播软件来推销相关产品,使受众了解产 品各种性能,从而购买自己的商品的交易行为,统称为 直播电商。 为了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直播电商购物活动、销售行 为及商品服务,逐步解决直播 者夸大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售 后服务难以保障等问题,维护平台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的权 益,促进直播购物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在参照国内外直播购物电商发 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直 播电商发展的实际,制定了《视频直播购 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团体标准,以满足行业发展和消 费者的需 要。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播购物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商品质量要 求、经营者管理、、 直播人员、MCN 机构服务、物流外包管理以及 监督管理等。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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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所有参与直播购物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主体和 个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B/T 10401-2006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SB/T 10965-2013媒体购物经营要求 SB/T 10519-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YZ/T 0128-2007 快递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3.1 直播 Live webcast 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 息的活动。 3.2 直播购物 Live shopping 通过互联网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推销相关产品,使受众了解 产品各种性能,从而 购买自己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3.3 直播交易主体 Live trading subject 利用互联网直播交易平台进行商品直播经莒、交易撮合或服务交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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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易和提供服务的各方 主体,包括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电子商务 物流服务商和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等。 直播经营者 Live-stream operator 通过互联网等网络信息从事商品直播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包括商品直播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商品经营者。 直播平台经营者 Live platform operator 在销售商品直播经营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 场所、交易撮合、信 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 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 6 直播线下服务商 Live off-l ine service provider 在销售商品直播交易中,与商品直播交易平台合作,为平台内商 品经营者、商品主播、 供貸商提供线下经营场所或直播场所,开展 线下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干线下专 业市场、基地、产业 园、服务公司等形式经营主体。 3. 7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 Platform operator 通过直播交易平台开展商品交易撮合、商品直播经营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 3.8 主播 Anchor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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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依法经市场主体登记或由平台内商品经营者依法聘用,在互联网 直播交易中提供商品 介绍等交易撮合服务的人员。 3.9 消费者个人信息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 名、性别、职业、身份 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 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 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 者的信息。 4 基本要求 4-1 参与直播购物经营者,应道守: a) 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等; b) 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 c) 诚信自律的原则; d) 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等,并有权 利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e)不应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传销、贩卖毒品、 禁药、盗版软件、淫秽商品和服务等; 0 不应提供和买卖未经国家批准、未取得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和服务等。 4.2 直播购物出镜者应道守: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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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 年龄不得低于 IS 周岁; b) 取得相关机构核准证书; c) 熟悉相关专业技能; d) 经过相关机构专业培训; e) 进行过消费体验; f) 熟悉有关法律规定; 4. 3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为销售商品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正式发 票,并根据消费者意愿适时 送达消费者。 4.4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 4. 5 消费者在接到货物 7 天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想要 退貸的,直播购物经营者 应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貸,同时按原价退 款。 5 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质量要求应符合 SB/T 10965 中 6.1 商品的要求。 6 经营者管理要求 6-1 6.1.1 直播购物经营者分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直播线下服务商、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交 易信息管理者、交易秩序维护者等。 ©.1*直播购物经言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営埋制度,并通过制度汇 编、员工手册、组织结 构图、业务流程图、岗位描述、权限指引等 适当方式,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情况,促进 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并加强对权责履行的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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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监督。 6.1. 3 职责分工控制要求根据企业目标和职能任务,按照科学、 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 设置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明确各部门、 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便于考核、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6-2 要求 6.2.1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在当地设立直播线下服务机构,推动线上 线下融合,规范线上交 易行为。 6.2.2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备的内 容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 条件: (1)在当地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或具有符合本 标准规定的直播线下服 务商;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各 项规定; (3)取得《増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 (4)提供交易过程相关数据存储备份技术能力证明; (5)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软硬件条件和管理团队; (6)具备有效管控平台内公平交易、有效禁止利用平台资源在 平台外进行交易的能力; (7)支持第三方支付,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有关规定,依法不 适用退换的商品除外; (8)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向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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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相关部门提供平台内经 营信息、数据及调解纠纷的有关证据。 6.2.3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平台交易规则,平台内 经营者资质审核制度,信息公示及预警制度, 个人信息、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 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 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机制:举报处理机制; 平 台内经营者巡查制度;平台内经营者退出制度;用户协议制度;信息 公示制度。 6.2.4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护交易各方隐私信 息、商业秘密,保障各 方合汰权益。 6.2.5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数据库,依法依规实现监管部 门、交易平台和线下服务 商间交易信息共享。 6-3 斷线下服务商要求 6.3.1 直播购物市场应健全市场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主动对接互 联网直播交易平台经营 者,建设线上线下共融的直播线下服务商。 6. 3. 2 直播线下服务商应主动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备的 内容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 件: (1)在当地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 )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及管理团队: (3)直播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及建设规划等要求,应 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便于进出场人员、貸 品、有关服务商的管理; (4)建立和执行市场管理制度,对入驻商家、人员、货品进行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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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有效管理,公平、公正 解决交易纠纷。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经营场所管理利度;平台内经营者入驻 审核建档制度;主播 人员入驻审核建档制度;商品入场出场检查制度;经营场地巡查检查 制度;基地商家积分管理制度;消费纠纷调处制度;其它服务管理制 度。 6. 3. 3 直播线下服务商应建立用户协议,明砲线下服务商管理规 则,用户入驻条件、审核 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约定 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6. 3.4 直播线下服务商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管理服务: (1)提供直播、经营、服务场所,并对场所进行有效管理: (2)提供与电商直播平台经营者对接、磋商服务; (3)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团队,提升品牌效应。 (4)对入驻商户、主播及其他人员、商品及服务、交易行为进 行管理,对场内发生的 有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提供经营场所内交易纠纷的调解服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 权益: (6)提供场所内交易规则、管理要求、技能技巧等方面业务培 训服务: (7)提供主播资质初审、培训推荐和日常管理继续教育服务。 (8)提供取证环节必要条件,包含不低于 90 天的取证信息:AI 人脸识别进场信息回 放、快递奇递票据信息、直播销售录播信息、 销售商品质检票据信息等。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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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6.4 直播平台隣营者要求 6.4.1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应依法组织经营活动,主动维护平台内商 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内商品经营者应当在 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平台进行用户注册; 鼓励平台内商品经 营者入驻线下服务商提供的经营或直播场所开展直播购物经营。 6.4.2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在当地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2)从事直播销售的商家,必须在已备案的线下服务商经营场 所内进行直播;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商品直播平台经营者和商品直播线下服务商双审核条 件: (5)承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6.4.3 平台内商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以下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 标准及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 (2)主动公示营业执照有关信息或链接,公示消费争议解决途 径及客服电话; (3 )发布经营承诺和消费警示提示; (4)对聘用的主播进行审核、培训和管理; (5)客观、专业、全面介绍商品,不得除瞒瑕疵; S)不得在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场所进行商品直播交易;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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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7)不得伪造经营场所、场景,冒用他人名称、品牌、地址等 开展经营活动; (8)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做夸大宣传; (9)不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 (10) 不强制消费、不诱导消费。 6.5 交易信息求 6.5.1 交易各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数据库或台账,确保数据完整 性,实现交易商品和服务 的全程追溯机制。 6.5.2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数据库,记录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平台 内经营者市场主体名称、实体经营地址、店 铺名称、负责人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6.5.3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直播交易全过程信息,便于调阅回 放、纠纷调处和投诉案 件处理,记录影像资料保存不低于 60 天。 6.5.4 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收集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情况,记录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 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所有音频、视频、文字、 图片资料,交易主体信息、交易量、交易金 额、订单处理信息、退 貸换情况、投诉情况和纠纷处理情况等。 6.6 交易求 6.6.1 交易各方应当严格道守公平竞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自觉维护视频 直播公平交易秩序,营造良好交易环境,保 障各方合法权益。 6.6.2 建立直播各类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照本规范及相关细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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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则开展各类主体红黑名 单评定和发布,评选直播平台红榜及黑名单, 线下服务商红榜及黑名单,平台内商品经营 者红榜及黑名单,主播 红榜及黑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6.8 售后服 售后服务管理应符合 SB/T10401-2006 中规定的条款要求。 7 直播人员要求 7.1 直播购物从业人员包括主播或参与直播人员,应参加相关部 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在 专业机构备案登记后上岗。 7. 2 主播要求 7-2.1 入驻要求 (1)入驻主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实名认 证。 (2)入驻资料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通知平台进行审核; 因主播提供的个人资料 等不实而造成任何损失的,主播应当承担全 部责任和损失。 (3)不应转让、出租、出借账号、密码。 7.2.2 直播场景要求 直播间应反应直播主体或者产品特征,不宜出现与直播售货内容 无关的物品或摆设。 7-2.3 行为要求 (1)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地的真实性、质量与品质等进行初步核 实,了解所展示、介绍 的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信息。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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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配合平台规范管理育播间消蒔者评论相抿霧荽,消務提示 信息 7.2.4 消费保障 主播和卖家约定范围内的由卖家承担,超出范围的由主播承担。 法律规范或平台另有规 定的除外。 73 其他直播购物从业人员,应具备: a)熟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能 在工作中执行、运用; b) 熟悉本企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道守: c)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及文字表达能力; 7.4 从业人员还应口齿清楚,表达准确,不应运用虚假语言诱惑 消费者购买商品。 8 KH 机构服务要求 8.1 基本要求 与网络直播电商相关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 保其以及签约主播向 平台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登陆账号信息等直 实、有效。 8.2 主播管理 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内容宙核以及违规行为处置。 S.3 行为要求 MCN 机构不应有以下行为: (1)获取不正当利益;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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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未恰当履行与达人签署的合作协议,造成恶劣影响; (3)违背承诺; (4)扰乱直播经营秩序; (5)侵犯他人权益。 9 晒卜包發 9-1 服务商爵 9.1.1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服务商,认真审核其有效 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 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9.1. 2 所选择的服务商应符合 YZ/T 0128-2037 的规定要求。 9-2 外包服务發 9. 2.1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与服务商就消费者订单信息数据的交流 方式、数据汇集交换方式、 物流服务质量约定、费率、代收款资金 结算天式、数据保密方式等方面与服务商订立完善 的合作规则,以 保证物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9. 2. 2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商按规范填写物流或快递单 据,单据上应完整填写本企 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和规格、本企业的 联系犬式等信息。 9.2. 3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商提供开箱检貸后付款服务。 9.2. 4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就上述及其他合作事项与服务商达成意 向并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10 略管理 10.1 瓣体系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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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10.1.1 直播购物的运营应设监管部门,该部门有适当的人员配备 和良好的运转机制。 10.1. 2 直播购物经营者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为监管部门的负 责人。 10.1.3 直播购物经营者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相 关人员能够胜任监管部门 的工作。 10.2 监讎度 10.2.1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制定完整的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 件的传达与处理制度,以协 调播出机构内部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 10.2. 2 直播购物经营者对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件的传达 与处理制度应以企业文件形 式体现。 10. 2. 3 直播购物经营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制 度。 10.3 10. 3.1 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流程,整个流程应统 一、规范、合理,具备操作性, 能够使监管工作处于有序状态。 10. 3. 2 直播购物经营者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监管流程 开展工作。 10.3 作 10. 4.1 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内容和流程推进直播购物的监管工 作。 10.4.2 监管机构妥善处理与被监管广告相关的物资、资金等环节。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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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10.4.3 监管机构依照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件完成相关监管 工作,在没有得到上级监 机构废止通知的情况下,网络广告发出机构应长期执行。 10.5 备世作 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执行完毕后,相应的监管记录应作为档案, 由监管部门长期保管。 10.6 瓣工作的鶴 10.6.1 监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直接的上级监管 部门反馈监管工作结果。 10.6. 2 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届 24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怯主席令 12 届 7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 [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6]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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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征求 意见稿) 引  言 随着视频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产品或服务信 息发布逐渐从图文形式发展到视频和直播形式,商家逐渐通过直播与 消费者进行实时互动,直播日益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近年来,国家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直播相关政策 文件。本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 主体责任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以落实国家相关行政规范 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发展。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直播电子商务生态体系,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 播主体(即直播间运营者)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角色在直播电子商 务中的管理和服务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互联网的、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 服务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 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 注:本文件中的产品和服务不包括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产 品或服务。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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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 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7922 产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GB/T 31524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409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GB/T 35411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展示要求 GB/T 36313 电子商务供应商评价准则 优质服务商 GB/T 36315 电子商务供应商评价准则 在线销售商 GB/T 37401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保障技术要求 GB/T 39570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图像展示要求 SB/T 11052 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评价准则 ISO 22059 消 费 者 保 证 / 保 障 指 南 ( Guidelines on consumer warranties/guarante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播 live-streaming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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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基于互联网的,将现场事件的发生和进程,通过实时视频、音频 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向公众或消费者持续发布的活动。 3.2 电子商务 e-commerce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来源:GB/T 35408-2017,2.1.1,有修改] 3.3 直播营销平台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platform 通过开放直播主体入驻功能,为直播主体采用直播方式宣传、介 绍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等活动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注:通过自建网站等方式进行直播营销活动的,该网站也视为直 播营销平台。 3.4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e-commerce transaction platfor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信息发 布、数据处理、资金支付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并实现交易撮合目的的 信息网络系统。 [来源:GB/T 38652-2020,2.2,有修改] 3.5 直播电子商务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模 式。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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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3.6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platform 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并实现产品或服务交易的 信息网络系统。 注 1:直播电子商务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一种 类型或形式,包括直播营销和交易完成的相关活动。 注 2:依据实际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直播营销平台和电子商务交 易平台可以同属于同一电子商务平台,也可以属于不同的电子商务平 台。 3.7 入驻 entry 相关机构(如商家、直播主体)和个人为促进和开展产品或服务 交易而登记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 [来源:GB/T 35409-2017,3.1,有修改] 3.8 直播间 live-streaming room 主播在直播介绍产品或服务等活动时直接呈现给消费者的场景 或所利用的频道。 3.9 直 播 营 销 人 员 服 务 机 构 Service organization for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staff 与主播签约合作,并对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围绕主播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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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或机构账号进行内容策划、制作、运营、推广等孵化,对直播产品或 服务进行筛选并开展直播营销服务的机构。 注: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包括 MCN (Multi-Channel Network organization,多渠道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机构,它也可由商家自建。 3.10 直播营销人员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staff 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从事商品或服务的策划、推广、销售以及 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3.11 直播主体 legal entity of live-streaming 直播间运营者 operator of live-streaming room 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直播账号或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 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 供应商 supplier 直接向商家提供产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 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来源:GB/T 30698-2014, 3.1.3,有修改] 3.13 商家 merchant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等信息网络从事销 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或个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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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人。 [来源:GB/T 38652-2020, 4.6,有修改] 4 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 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主要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电子商务交 易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消费者(用户)、商家(平 台内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如物流服务商、品牌方)等。直播 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如图 1 所示,其中: a) 直播营销平台为直播主体采用直播方式介绍或推广产品或服 务等活动提供直播技术服务。当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交易在不同的 平台实现时,此时,直播营销平台通常将直播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导流 跳转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在交易平台达成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相关 活动; b)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主要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并提供必要的 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信息; c)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主播签约合作,对直播产品或服务进 行筛选并开展直播营销服务; d) 直播营销人员包括直播商品或服务的策划、推广、销售以及客 户管理等相关人员。主播是在直播营销平台上对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产 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直播营销核心人员; 注 1:主播可以是自然人身份直接入驻直播营销平台;也可以与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开展直播营销活动,此时直播主体则 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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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e) 直播主体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账号通常是主播账 号,也可以是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账号; f) 主播是通过直播方式,直接面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或服务信息、 与消费者互动并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营销或销售人员; 注 2:当主播为虚拟主播时,虚拟主播履行实际直播主体功能, 虚拟主播账号为直播主体账号。 g) 品牌方是产品或服务品牌的所有者或拥有者,必要时商家需拥 有品牌方授权; 注 3:品牌方也可作为商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销售。 h) 供应商根据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负责产品供应 并保障产品质量; i) 物流服务商为直播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产品仓储、运输、配 送等物流服务; j) 消费者即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用户的公众个人成员。 图 1 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示意图 5 直播营销平台 5.1 资质和经营条件 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所需 的相关行政许可,并公开明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b) 具有将营销和交易过程相关数据进行存储与备份、维护直播营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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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销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以及与其相匹配的资质; c)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的专业人员。 5.2 基本要求 5.2.1 应具备与直播相匹配的软硬件环境的技术和服务能力,主 要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直播网络)、直播内容服务(包括主播和 消费者的实时互动)、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发布(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图 文和视频展示)、投诉和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备份、直 播内容安全管理等。 5.2.2 应以显著方式对直播营销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 主体等信息进行展示,或者提供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应制定直播营 销限禁售商品和服务目录,宜在适当位置对禁止和限制直播营销的产 品或服务目录进行公示,不应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 息;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信息参见附录 A。 5.2.3 应制定和公开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并对直播过程进行监 测,与社会各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完善平台生态治理。 5.2.4 应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保护各参与方的隐私信 息、商业秘密等。 5.2.5 宜采取适当技术识别或预防虚假营销数据。 5.2.6 应建立直播主体入驻审核和注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 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投诉和纠纷处理等机制, 及时回应或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5.2.7 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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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5.2.8 应对直播间进行场景审核、内容监测和信息安全管理。 5.3 管理要求 5.3.1 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 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a) 应建立直播主体入驻资质核验机制,对直播主体进行实名登记 和资质审核,宜与相关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共享或交换直播主体的 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直播主体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更新; b) 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 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应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 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注销其账号。 5.3.2 产品或服务信息审核 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和交易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或 服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 务的基本信息(如质量、商标、品牌以及相关行业许可等)进行审核, 规范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直播间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与实际销售的产 品或服务(或与消费者收到的产品或服务)应一致。 5.3.3 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 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a) 直播营销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应有虚假或夸大宣传、虚假交易 等不当行为; b) 应建立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并对直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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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播间进行动态管理,对直播间的营销互动内容进行审核或巡检; c) 应与商家、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和交易平台等明确各 自在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发布、销售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 等; d) 直播过程中应对用户的评论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清理违规内 容,并设置违法违规举报通道,对用户在使用直播服务期间的言论进 行规范管理; e) 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 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 f) 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 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 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 60 日,直 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g) 结合直播营销、交易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对直播营销人员 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信息宜在平 台进行公示,或不同直播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 进行共享; h) 应建立直播营销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机制,宜采取适宜的技术 和管理方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3.4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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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 应建立用户身份实名注册机制; 注:真实身份注册,平台前端显示可以不实名。 b) 应引导用户遵守平台规则和国家相关行为规范,规范其在直播 间的言论,文明礼貌参与直播互动活动。 5.4 直播主体账号管理 直播主体账号管理主要包括: a) 宜对主播资质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或条件; b) 应对主播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宜对主播账号名称和头像等 进行规范化管理; c) 应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资质和 经营范围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证或核查; d) 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 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 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直播账号 应根据其影响或危害程度进行暂停直播或封禁等处罚; e) 应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情况确定的服务范围及 功能,宜对主播账号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公示。 5.5 消费者权益保护 5.5.1 消费者隐私保护 消费者隐私保护主要包括: a) 应在平台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交易信息保密原则和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信息获取渠道、保密方式、信息使用目的、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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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信息使用范围等; b) 应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相关机制,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披露、安全处置等应遵循 GB/T 35273 的相关规定。 5.5.2 交易及售后服务 交易及售后服务要求主要包括: a) 与交易平台共同加强对商家和主播的营销承诺管理,直播营销 平台、交易平台、商家和主播等相关主体之间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和责任,对主播在直播期间做出的承诺,应明确或分清其承担责任的 主体; b) 应以显著方式展示售后服务以及争议和投诉处理等信息或这 些信息的链接标识;宜采用适宜的信息技术以支持商家和直播主体的 售后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并明确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 c) 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主播等提供 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宜遵循 GB/T 27922、SB/T 11052 和 ISO 22059 的有关规定; d) 应采取适宜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保障合理时间段内直播营销数 据的真实性,直播营销数据可包含直播观看人数、直播要素点击率(如 产品链接点击率、关注度)、产品销量、直播销售金额、产品退货率 等。 5.6 信息安全管理 应采取适宜的技术保障交易各方信息安全,对直播营销相关的信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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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息链接或二维码等跳转服务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安全处理能力, 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T 22239 所规定的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 6 直播主体 6.1 概述 直播主体包括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法人、自然人主播和其他 组织。 6.2 入驻要求 直播主体入驻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根据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资格 或资质;从事特定产品或行业的,应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对依法 取得的资格或资质进行亮证或亮照; b) 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或资质相关信息,如身份或资质文件存 在纸质原件时,提供的电子文件应与纸质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c) 不应是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3 主播 6.3.1 主播资质要求 主播资质要求应满足但不限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 16 周岁(含)以上; ——遵守法律法规; ——了解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直播相关技能。 6.3.2 主播直播形象要求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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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主播直播形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主播直播时,衣着形象等不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仪容仪表宜 反映其直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 b) 使用虚拟形象作为主播的,虚拟形象主播应与自然人主播或直 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进行关联,且虚拟主播形象应遵守肖像权和知识 产权保护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6.3.3 主播直播行为要求 主播在直播时的表演、用语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a) 宜采用普通话进行直播; b) 应配合平台对直播间的消费者评论内容进行引导和规范,营造 良好网络环境; c) 以主播自己名义或形象对产品或服务作推荐或证明且直播内 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的有关规定; d) 未经授权不应冒用他人名称、品牌等开展经营活动; e) 不应虚构交易,也不应诱骗或诱导消费者进行私下交易; f) 不应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或编造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评 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g) 不应含有色情、低俗、惊悚等直播内容,不应出现侵害或涉嫌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语和行为等;宜提供高质量的直播内容; h) 不应引导或诱导消费者点击与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无关的链 接;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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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i) 应客观真实介绍产品,不应进行夸大、虚假或诱导的宣传,不 应营销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或服务; j) 宜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比较全面和专业的宣传 和介绍,并对以下消费信息做必要的、清晰的提示或说明: ——使用中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情形或潜在的危险说明; ——对特殊人群使用的保护警示; ——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处理方法或措施; ——售后服务承诺; ——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或有效日期、限期使用日期等。 6.3.4 直播间管理 不应在下列场景进行直播: a) 涉嫌危害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b) 影响社会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场所; c) 暴露他人隐私、违反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场所; d) 布景或装饰恶意违反直播受众的风俗、习惯、宗教等的场景; e) 平台规定不宜进行直播的其他场所。 6.4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6.4.1 基本要求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a) 应具备网络营销服务相关的技术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直播营销 专业人员; b) 从事广告发布的,应具备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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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等相关资质; c) 对需获得相关许可方可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类型、直播行为等, 应获得相应的产品市场营销相关资质; d) 根据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和行业特点,应对直播营销 产品或服务进行择优选品;选品时,宜建立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筛 选、准入、审核、退出等相关制度和规范; e) 应与商家、平台等共同对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建立相应的品 控管理体系,品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装、标 识、计量、价格、知识产权、遵循的标准检测检验以及追溯等。其中, 品控管理涉及的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选 品、产品或服务在营销平台展示或发布相关原则和要求见附录 B; f) 应与直播营销平台、主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家(平台内 经营者)等相互配合,并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和责任;在承诺的时间内进行售后服务并协调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或建 议。 6.4.2 主播的培训与管理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对主播进行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 a) 对签约主播开展直播营销相关知识(如法规、标准规范)、产 品质量相关知识和直播技能(如直播应急处理)等的培训,确保主播 形象和行为符合直播相关要求; b) 与直播营销平台合作,对签约主播进行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 信息进行规范化建设;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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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c) 与直播营销平台合作,对主播和商家等进行消费者满意度调 查。 7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7.1 应按照 GB/T 35409 相关要求对商家(即电子商务平台内经 营者)身份或资质等进行入驻审核。 7.2 交易平台或商家宜按照 GB/T 36313、GB/T 36315 的评价内 容和评价方法选择优质供应商以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7.3 应建立和执行产品或服务进货查验制度,并查验有关证明文 件(如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 况等信息),与商家共同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靠、来源可溯。 7.4 应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前的审核机制,以客观、真实为 原则,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品牌等进行审核,规范产品或服 务信息发布;产品或服务信息展示应遵循 GB/T 35411、GB/T 39570 的有关规定。 7.5 交易平台或商家应能及时处理直播营销平台跳转过来的订 单,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物流配送。 7.6 宜采取适宜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或识别虚假交易;或对交易异 常行为进行监管。 7.7 商家处理订单的实际交货时间应与营销平台所宣传或所展 示的交付时间相一致。 7.8 宜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 或服务的品控管理体系;宜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商家交付产品或服务的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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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质量、包装、品牌等与直播营销平台或主播直播的宣传相一致。 7.9 交易订单处理、物流配送等宜遵循 GB/T 31524、GB/T 37401 等的有关规定。 7.10 应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主播 等相关主体共同做好售后服务以及争议投诉处理等事宜;除特定且有 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外,应依法与商家等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履行七天无 理由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 7.11 宜建立网上销售产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机 制;发现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协助产品生产者(供应商)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产 品,不应再次销售。 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产品生产者是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A.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A.1 军用品、武器、仿真枪、管制器具类,包含但不限于: A.1.1 枪支、弹药、军火、武器; A.1.2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零部件、附属品、仿制品 及制作信息资料书籍等; A.1.3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 的管制器具,如危险玩具类、麻醉注射枪以及相关产品;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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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1.4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 具; A.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类、毒品类,包含但不限于: A.2.1 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发射装置,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 的相关教程、书籍; A.2.2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A.2.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A.2.4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毒的方法、工艺及相关产品; A.3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包含但不限 于: A.3.1 含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 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或 不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书籍、音像制品、 视频、文件资料等; A.3.2 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 商品及服务; A.4 色情、暴力、低俗类,包含但不限于: A.4.1 含有淫秽、情色、低俗、暴力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 及其制品、图文及其制品、游戏软件、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 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A.4.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 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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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4.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A.4.4 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服装服饰等; A.5 药品、医疗器械及特妆类,包含但不限于: A.5.1 国产或国外产处方药及非处方药; A.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A.5.3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 的药品; A.5.4 I,II,III 类医疗器械,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 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A.5.5 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瘦身类针剂商品; A.5.6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 的兽药; A.5.7 具有高危风险的药材原料、特殊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 品等; A.5.8 医疗诊断及咨询服务; A.6 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包含但不 限于: A.6.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A.6.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 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A.6.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的试卷、答案,考试替考服 务、学业研究、学业任务代写、辅助服务; 290

第29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6.4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 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A.6.5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等软件、工具及服务; A.6.6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 设备、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可于蹭网的设备等; A.6.7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A.6.8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A.7 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包含但不限于: A.7.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 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A.7.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A.7.3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服务及产物等; A.7.4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文件 等; A.7.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 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A.8 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包含但不限于: A.8.1 法律咨询、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 A.8.2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A.8.3 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A.8.4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第四、五套人民币); A.8.5 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互联网虚拟币、数字资产 291

第29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以及相关商品; A.8.6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 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 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A.9 非法出版物、收藏品类,包含但不限于: A.9.1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 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A.9.2 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A.9.3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A.9.4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A.9.5 未经许可或授权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 洲运动会、世界杯等特许商品; A.10 动植物及动植物捕杀类,包含但不限于: A.10.1 国家保护类动植物、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相关 部门或文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类商品; A.10.2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 捕杀工具; A.10.3 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 种及其制品; A.11 虚拟产品服务类,包含但不限于: A.11.1 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 货币类商品及服务;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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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A.11.2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A.11.3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 产品; A.11.4 存在交易风险的网站账号、软件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A.11.5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A.11.6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A.11.7 炒作自媒体账号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 息; A.11.8 破网、翻墙软件及 VPN 代理服务; A.12 其他类: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明令禁止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其他商 品和服务。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选品及产品或服务信息展示 B.1 产品或服务选择(选品) B.1.1 选择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其质量、包装、标识、计量 等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有关要 求。 B.1.2 选择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时,产品或服务特性、直播营 销平台以及主播之间宜相互匹配和协调。 B.1.3 应 确保其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且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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