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爱心资助 | 荩
无异议后,将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报告、推荐名单、公示记录等一并报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由评
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助学金校级评审会议,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院长办公会通过,将初审名单上报江西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或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予以追回;
(二)上一学年因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受助
资格;
(三)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出国等学籍异动者,停止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
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开展国家
助学金评审工作,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严把资格,规范程序,畅通申诉渠道,坚决杜绝优亲
友、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推荐环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评审专家、组织成员或工作人员
与参评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
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师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公示期可提出申诉,相关机构应及时做
出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办法《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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