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发布时间:2023-12-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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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577-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着力优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组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建立优中选优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息共亨平台,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共享全省专家资源。第三条 为构建专业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分布合理的专家队伍体系,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分为非煤矿山、化工及危化品、火灾防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政策法规(含新闻宣传)、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救灾减灾、应急处置、科技装备与信息化等 11 个专家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专家条件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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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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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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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着力优化应急

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安全生产、自然

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建立优中选优的遴

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息共亨平台,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

共享全省专家资源。

第三条 为构建专业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分布合理的专家队伍体

系,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分为非煤矿山、化工及危化品、火灾防治、工贸

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政策法规(含新闻宣传)、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汛抗旱、

救灾减灾、应急处置、科技装备与信息化等 11 个专家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

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事业,

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专家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

献者经审核认定后,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四)专家应具有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或相关

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且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

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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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能够接受工作委派,愿意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抢险救援及事

故调查等工作;

(六)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八)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九)原则上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

机构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经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批准

或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六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预案制定(修

订)、咨询和评审等工作;

(二)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方面的检查、

督查、核查、巡查等工作,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三)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

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研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

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六)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

询;

(七)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专家聘任程序

第七条 专家聘任分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

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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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各

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综合衡量报名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

职能力,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必要时可上门复审。经审核合格后,按程序

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

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政府网站公告。省

应急管理厅颁发《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

第五章 专家守则

第八条 专家守则: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

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出的技

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

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

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未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时,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本人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的,

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专家组成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专家组成员的

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

相关工作及活动的情况、工作业绩等。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 4 年。专家组成员每 4 年换届一

次。聘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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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实行人尽其才、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情

况及工作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适时解聘、增补。

第十二条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专家组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

长 1 名、副组长 1-2 名,负责本专业组日常管理、业务交流等相关工作。专

业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名,并由专业组成员推举产生。各

专业组在每年 1 月份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组全体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或专业组组长根据工

作需要提议召开,研究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对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省

应急管理厅可适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应

专业组及其专家成员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了解掌握专业组工作情况,记

录专家的工作业绩,建立专家业绩档案。

第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实行随机选派专家机制,一次一选派,一次一授权。

业务处室不得以熟悉工作为由,长期委派少数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

不够时,经报专家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呈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临时

指派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评价制度。对委派专家参与的有关工作,委派

处室、单位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客观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交厅科技信息化处。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再适合专家组工作的,

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辞去专家组的工作,并

交回专家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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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专家资

格,并在网上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或不宜担任专家的;

(二)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的,连续二年无故不

参加专家组或所在专业组活动的,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

见结论的;

(四)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

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专家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应急管理厅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八)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思想懈怠、专业素质不合格的;

(九) 在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现场核查中发现,专家在其承担的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时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和证明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服务

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

所需费用由委派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

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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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

办法》(皖安监规〔2014〕15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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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应急〔2020〕63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各地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面临人

员队伍变动大、职能未厘清、机制未健全、政策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深入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的指导意见》(应急〔2020〕11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

述和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灾情报告系统的决策部署,

以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目标,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

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各级灾情管理能力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资源整合、部门联动;

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点面结合、一专多能;业务熟练、能打硬仗”的原则,

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社区,能够熟练掌握灾情统计报送和开展灾情核查评

估的“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确保 2020 年底全省每个城乡

社区有 1 名灾害信息员,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灾情奠定坚

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建设。

1. 明确各级灾害信息管理主体。灾情管理工作由各市、县(开发区、工

业园等,下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救灾减灾科(股)承担,乡镇(街道)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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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管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由乡镇应急站(所、办)或具备相

应职能的机构承担,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2. 明确灾害信息员队伍构成。各地要整合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推

动建立一支“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骨干力量和覆盖全面、

专兼结合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有明确的灾害

信息员;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原则上由应急部门人员担任;村(社区)

灾害信息员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专职工作人员。

3. 加强灾情信息人员配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灾害

信息员 A、B 岗位,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适量增配,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至少

有 1 名灾害信息员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灾害信息员

要优先从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人员中选

任,确保信息员够胜任岗位要求。灾害信息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认

并参加上级部门业务培训后,一年内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要及时配备、补

齐熟悉灾情管理工作的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纳入下年培训工作计划。

4. 做好人员登记造册和信息更新。依托现行国家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中的

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区、

职务、联系方式)。对灾害信息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换信息

员信息。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灾害信息员信息,以不低于半年一

次的频率进行核对更新,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

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作为目标考核灾情管理项目的重要评价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

5. 明确灾害信息员职责。各级灾害信息员灾前应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

灾害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灾中做好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

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灾后做好评估核查,协助开

展倒房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

6. 明确灾害信息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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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灾情日常监测、

统计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7. 明确灾害信息报送时限。灾害发生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在灾后 2 小

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不得迟报、漏报、

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

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

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

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定前,实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接到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

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

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

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8. 明确灾害信息报送要素。灾害信息员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系统”规定格式和要素填报各项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

影响范围、灾情损失、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有具体死亡失踪原因描述)、

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要素。对于因灾死

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应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

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加强台账管理。

9. 明确灾情核查核定要求。灾情稳定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在当地应急

部门组织下,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市、县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可能达到启

动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要报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灾情会

商核定,并逐级建立由本级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牵头、有关涉灾部门参加的会

商核定机制,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 三)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

10. 加强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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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经费保障,为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

供灾情管理所需的紧急联络、应急交通、灾情报送等必要装备,有条件的地

区还可以配置个人防护、现场查灾等装备。在各级灾害信息员中推广使用手

机报灾 APP。要主动汇报、沟通协调,优化整合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积极

拓宽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提高灾害信息员积极性,稳定工作队伍。

(四)进一步构建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

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明确培训目标、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不断

提升培训效果。

11. 分级培训,全面覆盖。省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市级、县级灾害信息员

培训;市、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县级、乡级和部分村

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督促推动乡镇(街道)定期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灾害

信息员培训,确保分级培训全覆盖,每名灾害信息员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参加

1 次专题培训,特殊情况的每 2 年至少参训 1 次。

12. 方式多样,内容全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

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

专题培训,内容涵盖《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

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以及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

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

13. 突出重点,确保效果。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特点,参考历年灾害应对和

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破解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培训工

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

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14. 逐步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各地要结合培训和实际灾情管理工作,加

快构建由长期从事自然灾害管理工作的灾情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

的本地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探索建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专

家的稳定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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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进一步吸纳社会力量扩充灾害信息员队伍。

社会力量作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面对灾害多发、频发态势,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

15. 搭建平台,创新渠道。按照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

便、自愿自助的原则,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

策法规、行为准则,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

和信息导向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政策奖励扶持等手段,

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6. 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灾

害多发易发重点地区,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志愿者和企事业单

位安全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工作,做好社会力

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记录登记工作,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

17. 积极引入,加强管理。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

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对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

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将其纳入本地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体

系,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和救灾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害信息员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构建全省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

力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

确保灾情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密切协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牵

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

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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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灾害信息员队

伍建设纳入市、县有关考核考评,进一步巩固完善灾害信息员网络。要定期

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表

彰先进、鞭策后进。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工作成

效显著、最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因灾害

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后、导致报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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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建立

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皖应急〔2020〕43 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科技)局:

为进一步增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和专业性,确

保地震“防”“救”工作有效衔接,提升我省地震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能力,

有序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协商建立防震减灾、抗震

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

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围绕防震

减灾、抗震救灾工作职能,重点厘清“防”“救”两个阶段职责边界,明确

任务分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响应等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指挥、分工

明确、协同一致、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应对指挥体系。

二、职责划分

(一)省应急管理厅主要工作职责。

1. 组织指导协调地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

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负责编制修订《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

市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3. 负责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地震灾

害信息,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协助做好地震社情舆情引导工作。

4. 组织指导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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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应急准备和抗震救灾工作。

5. 指导省级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和省地震应急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6. 组织开展地震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的调查评估。

7. 负责地震灾情报送、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物资调拨及灾害救助等工作。

8. 负责重大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工作。

9. 指导、协调、推动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0. 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地震局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编制并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制定年度防震减灾计划目标任

务。

2. 组织召开年中、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及重大震情紧急会商和震后趋势

判定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 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和震情信息报告,及时发布震情信息,引导地震社

情舆情。

4.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开展地震

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等地震安全公共服务工作。

5. 组织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评定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示范学校,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6.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非天然地震事件监测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7. 协助检查各市、县(市、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市、县(市、区)

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8. 负责地震灾害预评估、震后灾害快速评估、灾区基本信息、指挥辅助

决策建议、专题图等应急产品制作。

9. 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及震后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评

定,协助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承担地震应急救援时的技术支撑工作。

10. 承办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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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协同联动机制

(一)信息共享。加强平台建设,实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一时间互通震情、灾情信息,按职责发布震情、灾情。关注地震社情舆情动态,

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情舆情。畅通日常沟通联络渠道,及时对接地震

监测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政策法规、宣教培

训等工作。

(二)会商研判。协同开展地震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参加)

年中和年度地震趋势会,形成会商意见。有感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及时开

展会商研判,提出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应急对策建议,密切跟踪震情。

(三)联动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国家、省抗

震救灾指挥部应对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各方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

援工作。收集整理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统一归口报告。

(四)督导检查。依据国务院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

部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联合开

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五)协同演练。及时修订《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联合组织开展应

急预案演练。共同参加华东五省一市地震协作区年度地震应急演练。

(六)交流培训。开展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工作座谈交流,协同开展防

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宣传教育、防震抗震救灾知识科普等。共同组织开展地震

应急有关业务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分工。着眼于提高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围绕地震灾害

“防”“救”两个环节,发挥应急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地震部门的专业优势,

厘清职责边界,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工作磨合,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建立并

形成应对有策、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联动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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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提高工作实效。强化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地市防震减灾和抗震救

灾工作情况,总结做法,固化制度,推广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全

省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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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红十字会

关于建立防灾减灾救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应急〔2020〕27 号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

2019 年 6 月,应急管理部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订了《防灾减灾救灾联

动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贯彻落实《协议》精神,

省应急管理厅与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就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红十字会

建立防灾减灾救灾联动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防

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

重要任务,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做到“两个坚持、三

个转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统筹力量,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

和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平战结合、

重点突出。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红十字会系统防灾

减灾救灾联动工作机制,提升灾害防范能力、综合减灾能力、救援救助能力

与灾后重建能力,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

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具体内容

(四)加强应急工作联动。

1. 突出信息共享。各级红十字会要在第一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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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字系统掌握的事故灾害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报请

同级政府减灾救灾委将红十字会纳入成员单位,及时向红十字会通报较大以

上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事故灾害和救灾工作进展

等信息。

2. 强化工作联动。各级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救

援工作中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联系,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

挥,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

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社会动员、志愿者组织等方面的优势,并向应急管理

部门报备募捐、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和救援队伍派遣等工作情况。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要视情将红十字会纳入处置工作机构,商请红十字会参与灾情考察、

评估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灾物资发放和灾后恢复重建相

关工作。

(五)统筹开展综合减灾。

1. 合力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发挥群众性和专业

化优势,在社区开展科普宣传、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等活动。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要重视红十字会在创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积极联合红十字会开展

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加强防灾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共同推进社区防灾

减灾救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2. 推进基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要打造红十字“救在身边”

品牌,以红十字救护培训基地为载体,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学校、企业、

社区、农村和家庭,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以“红十字博爱家园”

项目为抓手,在灾害多发城乡社区修建小型防灾减灾工程,举办防灾培训和

演练,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以“景区红十字救护站”

项目为依托,为旅游景区提供安全、高效、及时的应急救护服务。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防灾减灾项目并提供必要帮助。

(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 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储备相应的备灾救灾物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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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装备设备,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所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各级应急管理部

门将红十字会储备物资纳入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利用现有

资源,为各级红十字会备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及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2. 优化救灾物资调拨流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处置中视情调度使

用红十字会储备物资。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信息后,要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各项工作,在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

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七)完善社会动员机制。

1. 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要共同研究推

进社会力量的发展和培养,充分整合资源,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

救灾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护培训的专业优势,为综合性消

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护

培训,支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和逃生避险演练等工作。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视情委托红十字会,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指导、

技能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培育应急力量发展。

2. 加强红十字救援队伍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红十字救援队伍情况,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

灾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红十字救援队伍纳入政府综合减灾救灾人才

队伍建设体系,作为重要力量进行统筹建设、调度使用,并在政策、资金、

装备、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

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 搭建创新合作联动平台。充分运用现有资源,

扎实开展应急管理、应急救护等人才培养和常态化、制度化应急演练,建立

互派人员学习交流机制。强化调研督导和工作考评,指导推进各地建立健全

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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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20〕18 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

急〔2019〕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能源

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

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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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

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

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

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

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

生产问题。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六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

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

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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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

施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

或电子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有效。该证书由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共同用印。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

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

第十二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

能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授权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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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

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十六条 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登

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

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

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登记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徽省初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

第十七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重新、延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

的学习科目、学时时长,取得再教育合格证书(明)。

第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

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

格的注册和注销的情况 。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

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

自律。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

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其执业范围(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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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件),从事与其安全知识和能力相适应规模的生产

经营单位,参与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

全生产专业服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

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

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类的

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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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

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不按期进行延期注册,不

得继续从事与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

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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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 煤炭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石油天然气储存)

4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

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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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统一委托省人事考试

院具体承担。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初级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 , 分工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大

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自主命题,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时间、

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

科目《安全生产实务》2 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

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关专业科目之一。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初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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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七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

公布。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

动办法管理,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

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一般不予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

成绩合格证明),在我省申请注册的,应当加考《安全生产实务》的相关专

业科目之一。

第九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

证明,该证明作为增加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省属

和中央在皖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

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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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具体负责相关安全类别初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省应急管理宣传

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

的资格审核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逐步试行告知承诺制。具体

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符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

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经报名资

格审核通过后,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

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

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

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

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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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

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19〕208 号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

山救护队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 12 月 27 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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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危化应

急救援队)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

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当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其中,小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可以不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

可以与邻近的危化应急救援队签订有偿服务应急救援协议。化工园区、化工

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

第三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

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危险

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配有专门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执勤战

备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应急值守、调

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救援指战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其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或应急救援工作 3 年以上,熟悉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业务;救援队员具备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

超龄人员,可以放宽到 45 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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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车辆和各类侦检、个体防护、警戒、通信、

输转、堵漏、洗消、破拆、排烟照明、灭火、救生、通信等物资装备。

第五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的主要职责:

(一)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遇险人员等 ;

(二)参与本企业(园区)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

(三)参加应急培训 ;

(四)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

(五)与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

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

(六)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第六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和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台账),

掌握本企业(园区)和签约单位的主要危险装置、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针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处置人员

和装备。

第七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加强计划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记录。计划内

容包括:培训、训练和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检修等,做到年

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工作记录包括:救援

工作日志,值班记录、预防性检查记录、训练、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和装备

器材检修保养记录、会议记录等。

第八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事故处置基本技术要求;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283页

-609-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九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每月至少组织 1 次实战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

结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级

应急管理局,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装备物资信息,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报送的建立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

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一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

场开展救援。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

并明确其区域救援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应符合相关基本条件(见附件 1)。其命

名程序为:申请、考核、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申请表(附件 2);

( 二 ) 队伍基本情况;

( 三 ) 在册人员统计表;

( 四 )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 五 ) 规章制度目录;

( 六 ) 队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以及学历、职称及培训证

明;

( 七 ) 队员参训证明;

( 八 ) 队伍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和保障单位证明;

( 九 ) 主要装备清单和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主要职责:

(一)接受省、市(服务区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和安排,及时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

第284页

-610-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对所在企业和签约单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掌握救援环境,制

定事故处置方案,配备救援装备,开展救援演练 ;

(三)发挥骨干专业救援队伍优势,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专

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

第十五条危化应急队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事项:

省级危化应急队每年 12 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年度工作总

结、下年度计划、救护队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救援结束后 15 日内向省应急

管理厅报送救援工作总结;发生自身伤亡后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报

送相关信息。

其他危化应急队参照省级危化应急队方式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化应急救援队建设的监督

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化应急救援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安

全监管局《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皖安监应〔

2014〕114 号)废止。

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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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省级危化应急队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

1. 队伍组建 3 年以上。

2. 队伍人数不少于 28 人。

3.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 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

队伍素质

1. 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

级以上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应急救援工作 3 年以上。

2. 队员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

3. 队员能熟练操作基本的救援装备。

装备配备

至少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

2013)规定的第一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配备处置危险化

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车辆和各类侦检、个体防护、警戒、通

信、输转、堵漏、洗消、破拆、排烟照明、灭火、救生、通

信等物资装备。

基础设施

1. 具有值班室等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 具有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装备维修室等。

3. 具有训练场所和训练设施等。

4.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综合管理

1.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

2. 坚持参加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竞赛。

3. 稳定充足的经费保障,为队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

伤害意外保险。

救援业绩 1. 具有 3 次以上成功救援的经验。

2. 在当地应急救援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第286页

-612-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2

省级危化应急队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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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2.依托企业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审查专家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负责人签字或审查专家签字”处签字。

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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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依托企业

通讯地址

依托企业

联系电话

队伍名称 队伍

负责人

队伍

通讯地址

队伍

联系电话

队伍简介

(可另附页)

依托企业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

应急管理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审查专家

意见 审查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省应急管理厅

意 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第289页

-615-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管理,提高

防范和应对非煤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安

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专职矿山救护队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理矿山事故的职业性专

业队伍。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

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

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非煤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

县(市、区)或矿区可以联合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小型企业等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并与就近的通过质量标准化考核合格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

务救护协议(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等,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与其

他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单位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

煤矿山企业应予以切实保障。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

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

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任务职责、工作规范、装

备设施、岗位培训、训练演练、社会化服务以及事故救援的程序、指挥、保

第290页

-616-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障等按照《矿山救护规程》(AQ1008)和《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AQ100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

情况等,确定人员组成,配备氧气呼吸器等救援装备器材,突出本企业应急

救援特点。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仪器装备管理

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救护业务受企业矿山技术负责人

和专职矿山救护队指导,其成员应熟悉本企业矿山救护业务并具备相关知识;

专职负责人从事矿山生产技术工作应不少于 3 年,并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

(一)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二)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三)参加震动性爆破、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

全技术工作。

(四)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

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与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五)承担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九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企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

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二)参加审查本企业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本企业

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三)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矿山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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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矿井主要系统

图纸等有关资料,并根据服务矿山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

进行演练训练。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熟悉应急预案和主要生产

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并进行演练训练。

第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严格管理,认真开展以下日常训练:

体能训练和高温浓烟训练;防护设备、检测设备、通信及破拆工具等操

作训练;建风障、木板风墙和砖风墙,架木棚,安装局部通风机,高倍数泡

沫灭火机灭火等一般技术训练;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

搬运等医疗急救训练;新技术、新装备等的训练。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应认真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每次演练佩用呼吸

器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佩用呼吸器单项演练,每季度至少

组织一次高温浓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内容包括:闻警出

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灾区侦察、气体检查、搬运遇险人员、现场急救、

顶板支护、直接灭火、建造风墙、安装局部通风机、铺设管道、高倍数泡沫

灭火机灭火、高温浓烟训练等)。

兼职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佩用呼吸器的单项演练。

第十四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 24 小时值班电话,

带班负责人和值班矿山救护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

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所属专职、兼职矿山救护队

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

伍及其应急装备物资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报送的建立情况包括:所在

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救援装备器材、

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事项:

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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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每年 12 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计划、

救护队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救援结束后 15 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救援工

作总结;发生自身伤亡后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

展救援。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建设的监督管理

工作,督促专职矿山救护队认真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

矿山救护队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对全省专职矿山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考核,考

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全

监管局《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暂行办法》(皖安监应〔2014〕106 号)

废止。

第293页

-619-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

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19〕109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

照执行。

省应急管理厅 省 财 政 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 年 8 月 5 日

第294页

-620-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

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

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

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发

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职责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职责。

1. 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 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

3. 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确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

储库)。

第295页

-621-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4. 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救灾物资信息平台。

5. 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提出省

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

6. 每年汛前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二)省财政厅职责。

1. 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 审核下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3. 协助做好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4. 协助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1. 负责申报年度救灾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 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后

存放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3. 负责指导存储省级救灾物资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

存储、调运、接收和日常管理等保障工作,按季度收集救灾物资的存储管理

情况。

4.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省级救灾物资储备

情况。

6. 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管理费用分配方案。

7. 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选址、建设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四、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一)正常采购。

1. 物资采购。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每年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

目录和标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采购工作。

2. 入库准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提前做好物资入库

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

第296页

-622-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入库抽检。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同规定

组织入库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4. 完成入库。检测合格,由储备(代储)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

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存。检测不合格,

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

不计入库存数量。

(二)紧急采购。

1. 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启动紧急采购。

2. 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抽检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

常采购流程。

3. 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灾物资储备

(一)实行定点储备。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的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在省级救灾物资

储备库(代储库)中储备。

(二)加强日常管理。

1. 储备(代储)单位每年 1 月 5 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

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2. 储备(代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救灾物资实行封

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3. 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

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

装置。

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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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4. 省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

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5.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

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严格报废处理。

1.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

省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

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2. 省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上缴省级国库。

(四)落实代储补助。

省对市、县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

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 8% 核定管理经费,经省财

政厅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

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

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省级

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形势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

式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市、县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省财政厅。

2.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

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 36 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第298页

-624-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3. 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

部门沟通,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4. 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

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二)紧急情况。

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

话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

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 12 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 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 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

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5. 省应急管理厅在 48 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省财政厅。

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

储备(代储)单位应对调入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

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由使用方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 20

日内与负责运输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应

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

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

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

报告。

七、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一)物资使用。

1. 省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

第299页

-625-

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

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

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物资回收。

省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

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回收使用,

有明确要求的送达省级代储库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

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

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八、附则

1. 机构改革过程中,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暂时负责物资储备,按照现

行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3. 中央下达我省救灾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

理使用。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2. 安徽省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

3. 省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

4. 关于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通知

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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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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