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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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川发改创新高技〔2022〕133 号)一、示范主体成都市郸都区、四川大学、四川天府新区、巴中市平昌县、四川长虹集团、新希望集团、自贡高新区、宜宾临港经开区、成都高新区等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成都市武侯区、广元经开区、泸州高新区、遂宁经开区、绵阳市涪城区、西南石油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攀枝花学院、中物院成都科学中心、省计算机研究院、九洲集团、泸州老窖股份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等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是示范行动的主体。全省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解化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创业融合服务平台,参照示范行动总体要求,积极探索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路径新模式。二、重点任务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结合三年行动计划,聚焦高校毕业生主体,突出创业带动就业主线,按照国家要求做实专项行动任务,以选定的专项行动为引领,加速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就业等资源,着力打通创新创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融资服务等堵点,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造经验、作出示范、树立标杆。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参照要求同步启动实施示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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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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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创新高技〔2022〕133 号)一、示范主体
成都市郸都区、四川大学、四川天府新区、巴中市平昌县、四川长虹集团、新希望集团、自贡高新区、宜宾临港经开区、成都高新区等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成都市武侯区、广元经开区、泸州高新区、遂宁经开区、绵阳市涪城区、西南石油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攀枝花学院、中物院成都科学中心、省计算机研究院、九洲集团、泸州老窖股份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等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是示范行动的主体。全省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解化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创业融合服务平台,参照示范行动总体要求,积极探索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路径新模式。二、重点任务
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结合三年行动计划,聚焦高校毕业生主体,突出创业带动就业主线,按照国家要求做实专项行动任务,以选定的专项行动为引领,加速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就业等资源,着力打通创新创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融资服务等堵点,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造经验、作出示范、树立标杆。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参照要求同步启动实施示范行动,结合示范基地发展方向和基础优势,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高校类示范基地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明确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年度目标、工作举措和保障措施,持续放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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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各类企业主体和创新创业平台融合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充分发挥需求优势和协同作用,积极融入创业就业网络。通过技术咨询、孵化服务、开放招聘等方式,帮助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支撑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聚力扩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乘数效应。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动员组织。在川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按要求做好动员部署、方案编制、按期调度等重点工作。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属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省级示范基地参照要求编制形成工作方案,协调推动完成专项行动任务,于4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参照建立会商推进机制,动态研判分析并协调帮助解决示范行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有关情况适时报省级相关部门。(二)强化政策支持。在贯彻落实国家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研究建立《四川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清单》,各市(州)要积极推动省级层面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并结合实际补充细化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支持实施示范行动成效显著的国家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建议名单、争取支持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将结合年度评价工作,对实施示范行动成效明显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相关支持。(三)强化宣传推广。双创示范基地要积极协同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和主体,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主体主线,实施典型项目、培育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依托双创活动周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载体,充分展示交流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成果成效。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结合职能,予以推荐宣传和复制推广。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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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就业领〔2022〕1 号)一、努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一)实施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监测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指定专人对接,摸排用工需求,定期进行调度,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脱贫人口,可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为准)。
(五)对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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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实际见习期限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5%。
(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八)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根据培训层次和工种,给予1100—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二、全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九)加强线上就业指导服务,开展直播带岗、线上招聘、职业云指导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十)对学籍在市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5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十一)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为准)。
(十二)合理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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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十三)开展“131”就业服务行动。面向重点就业群体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适合的岗位信息、1个培训项目,积极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十四)支持各地围绕本地区资源、文化、产业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三、积极鼓励各类群体创业
(十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的,给予1万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给予1万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七)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各级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其工作量、专业性、孵化成效、对创业者提供的优惠待遇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级财政给予90万元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省级财政再给予90万元补助。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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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人社发〔2022〕4 号)一、具体措施
(一)强化就业促进帮扶,推动持续稳定增收1.推进转移输出。加大劳务输入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 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400 元/人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2.促进稳定就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 10 人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再按每 10 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 10 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强化劳务协作。依托成都平原经济区合作、绵碚合作等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协作,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4.培树劳务品牌。结合本地区资源、文化、产业等优势,创建、培训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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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十四五”期间,全市培育认定10 个市级劳务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 万元。5.鼓励返乡创业。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农民工服务周、农民工返乡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鼓励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将优秀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全市创业明星、创业能手申评范围,给予创业明星每人2 万元、创业能手每人 1 万元奖励,推荐参评全省返乡创业明星。支持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 15—30 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 万元一次性补助。
6.拓展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在脱贫地区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引进发展特色产业,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7.用好公益岗位。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 3 年。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同一地区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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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大力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实现政府和国有企业工程项目“两清零”。开设农民工工资维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简单、小额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实现快裁快审。(二)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增强内生发展动力9.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脱贫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 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
10.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建立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机制,落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引导、鼓励相关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下乡开展技能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文化和旅游领域高技能人才领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创办为市级工作室的给予每个2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三)完善城乡社保体系,兜牢基本生活底线11.进一步落实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政策不累加享受),所需经费纳入各地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代缴所需经费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代缴标准,高出部分由各地自行负担。12.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对已脱贫人口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 100 元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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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同时,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叠加计算,缴费补贴按叠加后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补贴。13.积极探索村干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任职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参保办法,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力量。主动协调组织、财政等部门,适时建立村干部参保缴费补贴激励办法和配套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村干部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性、主动性。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乡村人才振兴14.加大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力度。鼓励基层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大力推行柔性引才用才模式。继续实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倾斜政策,可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县(市、区)或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者生源)、退役士兵招聘。15.继续实施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每年计划招募30 名“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服务,优先满足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需要。鼓励“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留在当地,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服务的,可直接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区)的县乡事业单位。
16.加大智力支持力度。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常态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上培训。积极向上争取“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继续向上争取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项目,精准征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家智力需求,柔性引导一批高层次专家开展智力帮扶服务。
17.落实职称评聘倾斜政策。贯彻落实国省市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在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系列建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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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制度,适当降低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所获资格在所在县或同类县有效。
18.落实工资倾斜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政策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特殊倾斜政策,落实和完善乡镇工作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基层一线干部人才的薪酬待遇。(五)深化“温暖人社”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效19.实施通办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更多事项从限时办结转为即时办结,探索免申即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大力推进人社服务“一网通办”,信息多跑路,基层群众少跑路或不跑路。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探索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在其村级代办点开展人社公共服务。
20.实施智慧服务行动。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所有人社业务的有效身份凭证和待遇发放结算载体,推进就医购药、惠民惠农补贴发放等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用卡的“一卡通用”,对发放的惠民惠农补贴通过短信及时告知。
21.实施优质服务行动。积极推进人社服务进村社、进农户,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创新代办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等形式,切实改善基层群众办事体验。优化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众的便民服务,对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失能、留守等重点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从接待、答疑、受理到办理、反馈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两条腿”走路,强化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兜底服务保障,加快推进智能技术在老年人中的普及应用,维护信息化时代下老年人合法权益。(六)增强一线帮扶力量,统筹推进定点帮扶22.统筹推进定点帮扶。结合帮扶地区社会发展实际,精心制定年度帮扶计划,抓好帮扶事项落地落实。指导帮助帮扶地区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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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移风易俗等重点工作。指导落实好人社帮扶政策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局属单位帮扶措施和帮扶资金,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和帮扶活动,集中力量帮助帮扶地区对标补短。加强党建引领,组织局属单位党组织与帮扶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帮助受扶村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选优配强驻村帮扶干部,增强一线帮扶力量。三、组织实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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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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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政策直达一线、便捷快享、精准执行,更精准惠及企业、惠及项目、惠及基层,市县发改系统汇同各部门分类梳理了有关政策清单,编制形成《2023 年稳经济政策汇编》(共6 个分篇),并附二维码链接供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方面查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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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1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9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12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支持“转企升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25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29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等 7 部门关于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32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减免房租的通知…………………36绵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39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43绵阳市科学技术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4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51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59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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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6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6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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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 年 7 月 14 日)一、总体要求
略。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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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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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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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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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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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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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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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八、加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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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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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工信厅企业函〔2022〕58 号)一、主题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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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动内容
(一)围绕“宣传政策、落实政策”,开展政策服务1.广泛宣传政策。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率。2.精准推送政策。通过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政策服务互联网平台及政策服务应用 APP,汇集各类助企惠企政策,通过“一点通”“一键通”等方式,加强政策“个性化”推送和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链接,提高政策可见度。3.咨询解读政策。深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广泛开展“政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等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4.帮助享受政策。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落实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政务代理、诉求办理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中小企业应享尽享。(二)围绕“纾解难题、促进发展”,加强专业服务1.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打造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策划、设立登记、政务商务代理、投融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提高创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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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
2.创新赋能服务。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计划,推动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组织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功能、结构等设计服务。组织节能技术装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分析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3.数字化转型服务。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组织数字化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
4.育才引才服务。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5.管理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鼓励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作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线上线下政银担企对接,提供金融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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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解读、金融产品与服务推介、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组织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及上市辅导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市场开拓服务。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流通渠道。动员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跨境撮合对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和商贸合作。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8.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维权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纠纷防控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劳动人事合规性管理和争议协商调解,维护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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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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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委办〔2023〕15 号)一、总体要求
到 2023 年年底,在政策落实、融资贷款、账款清偿、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阶段性成果。到2025 年年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开展政策清理完善行动
(一)持续用好“四川助企纾困政策明白卡”。动态更新政策明白卡,依托四川省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覆盖面。充分用好“川商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政策解读活动。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解读”的原则,根据不同市场主体需求,分类别、分片区开展政策辅导。(二)推行“惠企政策计算器”。分类集成惠企政策,建立市场主体专属档案,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比对分析政策要求与市场主体自身条件,快速计算出可享受的政策红利,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解决民营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理解不清、享受较难等问题。
(三)开展政策兑现“一站式”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策集中兑现专窗,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梳理形成惠企政策事项清单,按照事项情形化要求细化办事指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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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惠企政策一窗受办兑现机制,实现惠企政策“全面查、一次办”。(四)实施涉企政策成效评估。健全政策制定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政策实施评估机制,充分听取民营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执行完毕的政策进行“回头看”,对持续实施的政策进行“中期评”。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制定、评估、优化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政策“空转打滑”等问题。三、开展融资难题破解行动
(五)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民营市场主体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支持四川省征信平台等企业征信机构进一步挖掘放大信用价值,提升信用贷款的可得性、便捷性。
(六)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加大上市培育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科创债、绿色债券等各类债券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证券化产品。
(七)完善多元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扩大基金(资金池)规模、提高补偿比例。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增信、风险分担作用,加大对民营市场主体发行债券、贷款融资的支持力度。(八)探索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引导银行机构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审慎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实现贷款全流程网络化、自助化操作,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四、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
(九)完善拖欠账款清理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时支付民营市场主体款项的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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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及抽查制度。有效归集投诉线索,及时转交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办理。
(十)强化拖欠账款清偿。建立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督办机制,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案件开展省级联合督办。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审计范畴,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限制“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扣减或调整预算用于支付款项等措施,加快清偿拖欠账款。开展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十一)探索建立涉企补偿救济制度。在债务融资、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明确补偿条件和范围,细化申请、核查及协商、评估鉴定、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不予补偿情形。优化府院联动机制,依法运用破产清算措施,及时推动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和资产要素重整。
(十二)严格遏制新增欠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切实解决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等问题。
五、开展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十三)推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企一策”制定处置方案,积极推进不动产办证等遗留问题稳妥解决。(十四)强化土地资源供给保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力度。对工业用地灵活采取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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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各级重点项目,按规定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用地。
(十五)强化电力供应保障。全力提速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电力系统,缓解缺电、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纵深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好水电消纳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十六)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争取提高天然气留川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协调力度,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用气需求,切实解决用气高峰时期保障不足问题。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用工保障。探索在川高校与民营企业联合办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为民营企业“订单式”培养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及四川杰出人才奖等在同等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服务。
六、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行动
(十八)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或交叉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落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对待要求,加快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投资,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系统开展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遏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乱象。
(十九)优化和规范政务服务。健全“企呼政应、接诉即办”机制,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以园区政务服务集成授权改革试点为突破口,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专区,完善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压减项目审批时限。提升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效率,加强对第三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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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范和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二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广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双不”清单,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审慎使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免检机制,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检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二十一)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充分整合省内“名特优新”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商贸服务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开拓市场、增加订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十二)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细化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提升干部关心关爱民营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广“一企一专员”等服务模式,积极组织民营市场主体参加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担当作为干部,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处置侵害民营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问题线索,严肃整治“新官不理旧账”“蜗牛速度”“靠企吃企”等问题。邀请民营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营商环境体验官”,定期曝光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
(二十三)营造尊商重商浓厚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搭建公益慈善活动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按规定予以表彰表扬,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慈善奖等评选活动,以及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提升企业家社会荣誉感、成就感。大力宣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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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激发干事创业激情。
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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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 2030 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400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州),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二、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民营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组建省级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民营企业贷款融资;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全面提升业务总量、降低担保费用,2023 年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不低于10%,新增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省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专属担保产品,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担保费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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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0.8%以下。鼓励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 2023 年全省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总体占比不低于50%。各市(州)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或降低盈利考核要求。四、提升惠企贷款服务质效。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涉民营企业信贷、纳税、用能等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电指数贷”,创新推出农产品“加工贷”,适时优化“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支小惠商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贷款产品。推广运用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银行“敢贷、愿贷”。五、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社保历史欠费不开展集中清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 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加快规范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口径,逐步统一医保缴费费率。
六、支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接受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缴纳比例。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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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七、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八、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用保险、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及相关服务、参与建设和运用海外仓。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九、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 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提高民营企业合同内气量比例。
十、降低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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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准入准营环境
(一)提高设立和经营者变更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绘制“营商环境云地图”,协同推进川渝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二)提高注销、歇业和迁移的办理效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办理手续。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
二、保护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拓宽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评估覆盖面,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四)加大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侵权盗版等行为。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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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罚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
三、降低经营成本
(六)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高税费征管和服务质效。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七)推动减免检验检测、网络使用、金融服务等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收取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八)灵活提供便利经营场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信用贷。深入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文产贷”等产品扩大贷款规模。
(十)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 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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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5 个基点。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 年12 月31日。(十一)强化保险保障。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商业保险,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按照保费合理、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开通定损理赔绿色通道。四、鼓励引导自主创业
(十二)提供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乡镇(街道)、工业(农业)园区、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高校建设一批“天府微创园”。(十三)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5 年12 月31日。(十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十五)落实残疾人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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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六)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健全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予以支持。
五、拓展发展空间
(十七)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标准,建立“名特优新”名录库。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老字号”店,支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十八)鼓励和支持线上经营。引导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培训。鼓励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引导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十九)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六、加强服务支撑
(二十)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有针对性地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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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加强法律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作用,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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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绵办规〔2023〕1 号)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市专项攻坚行动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分行业成立专项攻坚行动小组,制定推进方案。行业部门分年度、分地区制定工作计划,每月调度各行业转企升规情况,实行“专员制”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园区分别组建“转企升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干部“包保”联系“转企升规”单位制度,将培育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落实落细“转企升规”各项工作。
二、建立“培育清单”市场监管部门把在本市注册的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作为“个转企”培育对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联动,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按照行业入库标准和企业营业收入,分级、分行业筛查“小升规”培育对象。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分行业确定每季度“转企升规”培育对象,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全面梳理摸排、现场重点核实符合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和准规上企业情况,查清底数,制定“培育清单”。各县(市、区)、园区重点关注辖区内符合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规(限)上企业,积极开展针对性服务和纾困解难,并按季度报送相关台账至市专项攻坚行动工作专班。支持属地制定对应奖励政策,同一市场主体仅首次“转企升规”时享受奖励政策。本措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按照 30%、70%比例分级承担。
三、加大首次“个转企”扶持力度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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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类奖励。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正常经营满1 年,依法缴纳税款且名下至少 1 人购买社保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满 2 年,依法缴纳税款且名下至少1 人购买社保的,实行“5000 元+5000 元”的分年奖励。对转型升级企业,在三年过渡期内发放 2000 元/年的财务代理服务费补贴。四、加大首次“小升规”扶持力度
(一)鼓励工业企业升规入统
对首次升规入统工业企业给予 6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建月度入库企业再额外给予 4 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升规激励,强化培育库企业、新升规企业培训和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达标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给予 6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建月度入库的再额外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分转子”“主辅分离”,达标入库后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升规”
对新入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在库存续时间超过 1 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入库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含外地转注本地)且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 亿元及以上的资质等级建筑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支持融资贷款
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转企小微企业发放的低利率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用好市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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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上,在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对“转企升规”企业予以倾斜。用好“金融超市”等政银企服务平台,将有融资意愿的“转企升规”企业及时推荐至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获得融资。六、强化要素保障
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重点强化新“转企升规”企业生产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基本要素保障,引导集中集约集聚发展,多措并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积极帮助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七、加强稳岗支持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按规定向参加失业保险的“转企升规”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转企升规”企业,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 10 人以上的,再按每10 人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转企升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返还。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转企升规”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大人才引育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跨区域实体化“驻点招工”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引导企业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八、加强服务引导
大力推行“个转企”“小升规”线上线下服务。线上依托“绵企通”政企服务平台设置“转企升规”专区,线下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窗口做好“转企升规”服务。属地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个转企”“小升规”企业提供登记注册、申请入库、政策兑现、代账代办、业务培训、财税指导、信贷融资、组织参加展销会等集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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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现“转企升规”一站汇聚、一站申报、免申即享。全面完成“转企升规”企业名单梳理,编制入库申报指南、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及集成服务事项清单。对存在困难的“个转企”企业、退规企业或存在退规风险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进行重点帮扶,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九、支持“四上”企业改进统计工作
鼓励全市“四上”企业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各地对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给予基层统计网报人员通讯交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分行业制定。
十、强化督促考核与激励
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市统计局按月通报“转企升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督查和实施评估,对落实不到位、成效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市委目标绩效办将“转企升规”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本措施各项激励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市级激励资金综合考虑各地“转企升规”企业数量、财政投入、新增经济贡献等因素进行激励,由各县(市、区)园区统筹用于支持“转企升规”企业发展。兑现情况经各责任单位初审,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本政策与市级、各县(市、区)、园区已出台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政策自 2023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科0816—223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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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绵办规〔2023〕2 号)一、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一)支持金融机构招引。对绵阳市辖区(园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含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下同),市级财政分类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保险公司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金融机构在我市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被纳入国务院发文推广先进经验的,市级财政给予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1.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2.支持保险提供科技风险保障。对市辖区(园区)参加科技保险和军民融合保险的科技型企业,市、区财政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45%给予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一次性保费补贴。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企业。对符合条件且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3‰给予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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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园区的,市级财政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以及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
(五)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对促成我市上下游企业实现在线应收账款年度融资额排名前 3 名的核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
(七)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 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贴。
(八)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授信范围,在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新增合作业务担保余额等因素,市级财政给予单户机构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风险补助。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九)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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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注册地、总部办公地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非 ST、*ST),市级财政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市级财政按全年实际再融资额的 0.1‰给予单户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费用补助。(十)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对市辖区(园区)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绵阳使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的,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融资额的 0.1‰给予单户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上述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再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补贴。五、促进产融合作共赢
(十一)健全贷款分险机制。市级财政建立总规模3.5 亿元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科创贷”“科担贷”“设备仪器贷”等政策性产品合作,按照风险共担原则,由财政与合作机构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引导金融机构降低科创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
(十二)开展企业应急转贷。设立 2.6 亿元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短期周转服务,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十三)支持基金集聚发展。对在基金集聚区举办的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活动,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费用补助。
本政策自 2023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政策咨询电话: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协调科0816—2539417金融监管科0816—25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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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市监发〔2022〕55 号)一、主要任务
(一)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积极宣贯《质量提升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倡导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推行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加强品牌建设,打造质量标杆企业,带领企业树立高标准、开发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优秀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提升活动,营造质量管理学习实践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员工质量意识。
(二)推动民营企业质量创新。围绕科技创新关键环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信息资源、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公共研发服务模式和科技金融、科技咨询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提升科技服务质量。鼓励民营企业协同创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质量技术机构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向产品、标准和知识产权转化。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现场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可靠性设计、风险分析等质量工程技术,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三)提高民营企业质量基础建设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类标准规范制定修订,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
第300页
—33 —准,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民营企业等社会组织研制团体标准,以国际标准、团体标准等先进标准为参照,对产品安全、功能等关键质量指标进行比对,提升企业工艺技术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争取省市科技项目资金加强质量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推动民营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控制中心,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推动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检测能力提升、计量比对等各类科研项目研发。
(四)增强民营企业品牌建设能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引导企业传播品牌发展新理念、新知识,将“经营企业就是经营品牌”理念根植企业,推动企业品牌培育向全面贯标转化。以成都举办 2023 年第五届中国质量大会为契机,培育引导绵阳优质民营企业冲击中国质量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天府名品”认证,争创2022 年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及第四届绵阳市政府质量奖,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开展 9 大行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行业标准培训和宣传,推广品牌培育科学方法,增强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品牌技术服务机构,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品牌技术理念,实施“品牌孵化战略”,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加强品牌培育经验交流,推广质量品牌建设典型经验,营造“提质量、创品牌”发展氛围,不断拓宽发展新视野,打造自身质量品牌。(五)建设高质量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强化民营企业家质量素养的培训。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品牌)官,加强质量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建设民营企业家培训基地,开展交流培训。加强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产品质检员、计量人员等知识更新,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完善产品设计、售后服务、投诉受理等人员配备,增强为消费者服务的能力。(六)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技术服务。开展针对民营企业质量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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