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1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
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
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
表;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
本生活费标准按1624元执行。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新增社保申报渠道,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gjj.beijing.gov.cn/)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单位可通过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及现金四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自身情
况任意选择。推荐使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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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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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天津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1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
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
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
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
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
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
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
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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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上海市
本市公布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
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
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1年度本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
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
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
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
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
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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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见附表)
(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
(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在完成2021年6月
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及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1.单位可以从6月起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申报,待月缴存上下
限公布实施后完成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单位在7月登陆平台办理基数调整的,可以实
时查询结果。
2.单位也可以从7月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
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单位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7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
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21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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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重庆
关于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21年新参加工作、新调
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
限为24595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
标准。
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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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河北-石家庄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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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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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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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西-太原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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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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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辽宁-沈阳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的规定,
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2020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3976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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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吉林-长春
关于对长春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
长住金字【2021】29号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372元。现对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
下:
一、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上限调整为22593元。
二、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
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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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黑龙江
关于调整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
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哈尔滨市统计局《2020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
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相关数据,现就调整我市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缴存额上限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1,19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088元。
二、调整时间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21年1月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
区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21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
缴。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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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江苏-南京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全
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
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
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
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
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
贝的数据。
3.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
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
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
各银行网点。
5.各银行网点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核查职工社保缴纳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是否
一致。审核合格后更正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在区、单位性质等基本信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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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个人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更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
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准确无误。
(二)网上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按柜面办理要求核对
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按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
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年度基数调整表格(表格样式可通过“归集业务”—“基数调
整”菜单点击“导出”按钮下载)。
3.单击“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单击“导入”按钮,导入年度基数调整表格,提交打印受
理回执后再次提交,完成年度基数调整。
如有问题请与缴存银行联系或拨打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1〕108
号)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的规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2280
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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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浙江-杭州
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杭公积金〔2021〕2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杭州市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工资口
径的通知》(杭房公委〔2019〕5号)、《关于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政策的通知》
(杭房公委〔2020〕6号)等规定,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杭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
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1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
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
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
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
例。
二、办理程序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以网上申报为主,由单位代理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亲清在线办理住
房公积金调整。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心网点办理(请自备U盘)。
三、其他事项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2021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
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杭州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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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基数同步调整;
(四)2021年10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五)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规定,从2021
年8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80元。据此,2021年8月1日后在我中心
办理缴存登记的新增职工,若月缴存基数低于2280元的,需上调至2280元,并补缴自2021年8月以来
的差额部分。已办理2021年年度调整的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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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安徽-合肥
关于调整2021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合积[2021]2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为做好全市2021年度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96831元。
2021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合肥市2020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96831÷12×3),即24207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
月最高缴存额(24207×12%)分别为2904元(最高缴存额为5808元,较去年增加402元),缴存基数下
限按合肥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
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
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三、执行期限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四、办理方式
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由单位经办人访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官方
网站(http://gjjzx.hefei.gov.cn/),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住房公积金分厅”,
再选择“单位网厅系统”,输入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变更业务-缴存基数
调整”进行在线办理。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请先注册再使用账户登录办理。或者携调整表到缴存银行网点现场取号
办理(请自备U盘)。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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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
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及时修改。
特此通知。
2021年7月1日
262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福建-福州
榕公积业〔2021〕27号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
整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2021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0
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直
机关事业单位还应按照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
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榕财预〔2021〕54号)要求核定缴存基数。
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120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照2019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
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
照新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需调整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
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5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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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下限合计为172元。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渠道
1.柜面申请:单位专管员持《年度基数核定总表》、《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
(模板提供电子表即可),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若同时调整缴存比例的还须提
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原件。
2.线上办理:已开通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的单位,可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
方网站,点击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二)办理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办理要求
1.加强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学习。中心精心制作了6集单位及专管员公积金业务培训短视频,并
在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小程序“fzzfgjj”等对外渠道公布。请各单
位专管员在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前,通过上述渠道学习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和规范,不断提
升公积金业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2.悉心维护单位公积金基础数据。请各单位专管员在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前,全面核
对本单位及单位名下缴存职工信息,对信息变更或缺漏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不断提升本单位公积
金数据质量,确保单位及缴存职工“一账一户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定。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福州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限高保低”政策标准;8月31日后,若单位与职工的缴存基数仍然低于
最低下限的,中心将统一予以纠正。超过缴存基数办理时间要求申请办理基数调整的,需补缴2021
年7月1日至新基数调整前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
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24日
264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江西-南昌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6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东-济南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最高及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709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与去年保持一致,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9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
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30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
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6日
266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河南-郑州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
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
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单位基数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946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36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68元。按照郑州市2020年度最低工资
标准为19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城
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2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01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额上限为2802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60
元。
三、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1年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年度
基数调整需提供《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
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和经办网点操作员,要对单位信息逐项核
对,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性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有误时,及时进行修订;缴存职工
26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的信息按照公积金系统内的必输项进行完善。
(三)确定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
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应发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网点拷贝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
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
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第二年调整时办理。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
补缴其缓缴部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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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湖北-武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武公中发〔2021〕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
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度职工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0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
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1.7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在岗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武汉主城区下限为1,750元,新城区下限为1,5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
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
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三、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1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
26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五)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270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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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湖南-长沙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72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7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74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7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76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7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广州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广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1年度(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
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
准为21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各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
整工作,并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完成后,本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原则上不变。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0日
278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缴存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自今年
12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据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同步由2100
元调整为2300元,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缴存单位按照相关工作指引(见附件)妥善完成本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27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海南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范围的通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
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相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就2021年度海南
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通告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2021年6月份住
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按202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进行调整与汇缴。
五、因缺少三沙市统计部门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据,暂采用全省其他市县城
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幅测算三沙市2021年度缴存基数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80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单位:元
序 号 地 区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
1 海 口 市 1670 21723
2 三 亚 市 1670 22779
3 三 沙 市 1570 26958
4 儋 州 市 1570 21543
5 琼 海 市 1570 21504
6 文 昌 市 1520 21687
7 万 宁 市 1520 18981
8 东 方 市 1520 20751
9 五指山市 1520 18921
10 乐 东 县 1520 21789
11 澄 迈 县 1520 25536
12 临 高 县 1520 20049
13 定 安 县 1520 17448
14 屯 昌 县 1520 18873
15 陵 水 县 1520 18876
16 昌 江 县 1520 22869
17 保 亭 县 1520 20427
18 琼 中 县 1520 21300
19 白 沙 县 1520 19686
20 洋 浦 1670 21924
28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四川-成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成都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
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1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
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
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
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
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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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贵州-贵阳
关于对《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21-2022年度贵阳市贵
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21〕84号)的解读
一、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贵阳市及贵安新区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各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需注意的是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
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二、2021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一)缴存基数上限为22535元,较上年度提高1758元。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规定,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联合发
布的《贵州省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1〕72号),2020年贵阳市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139元计算,2020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53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仍为1790元。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CB/T51271-2017)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
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人社部门尚未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中心依然
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6月发布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关于一类地区最月低工资标准规定,确定2021年—2022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多少?
(一)月缴存额的计算公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2021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408元和
180元。
28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云南-昆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202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
供的数据,2020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304.00元,月平均工资为
8,525.33元。因此,2021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5,576.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文件
规定,202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一类区为1,670.00元,适用于昆明市五
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500.0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
辖其他各县、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市税务局纳税的上限。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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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通知下发前,
2021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
务大厅或各服务网点,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6月9日
28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陕西-西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
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
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
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
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
资的三倍2482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
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
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
元/月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
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
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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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
缴。
3.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本通知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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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甘肃-兰州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兰州市统计局统计
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
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
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均不得超过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820.58元的3倍,即:23461.74元,最低均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
州新区等六区为162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570元。
二、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
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
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兰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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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青海-西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缴存单位、自主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
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
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2021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
职工仍按原有基数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西宁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1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
自主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5900元,下限为1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调整时间
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自主缴存人员月缴存额调整时间为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四、办理场所
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
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可携带本单位《汇缴清册》及《月缴存额调整模板》前往归集业务
受理点办理。
自主缴存人员可通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自行办理。
五、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请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
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办理变更。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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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呼
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
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按
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呼和浩特市2020年劳资相关指标情况”中“2020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9549元”计算,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
于2238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372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即:按照《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
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执行。
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
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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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南金规〔2021〕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12元,合计为5824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
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
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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