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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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61─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属地18 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化工 沁阳市19 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钢铁 沁阳市20 河南田中禾食品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武陟县21 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22 孟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23 河南汉永酒精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24 国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 能源 沁阳市25 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 能源 博爱县26 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 能源 修武县27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山阳区28 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孟州市29 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 铝工业 中站区30 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 铝工业 沁阳市31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 铝工业 沁阳市32 河南晶能电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及网联汽车 孟州市33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马村区三、50亿级企业培育对象(67家)34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35 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36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37 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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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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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61─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属地

18 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化工 沁阳市

19 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钢铁 沁阳市

20 河南田中禾食品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武陟县

21 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

22 孟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

23 河南汉永酒精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孟州市

24 国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 能源 沁阳市

25 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 能源 博爱县

26 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 能源 修武县

27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山阳区

28 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孟州市

29 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 铝工业 中站区

30 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 铝工业 沁阳市

31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 铝工业 沁阳市

32 河南晶能电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及网联汽车 孟州市

33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马村区

三、50亿级企业培育对象(67家)

34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

35 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

36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示范区

37 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山阳区

38 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马村区

245

第252页

─ 62─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属地

39 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沁阳市

40 河南三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武陟县

41 焦作市制动器开发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武陟县

42 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修武县

43 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修武县

44 星凯电气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修武县

45 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 温县

46 焦作市方便面厂 绿色食品 博爱县

47 燕京啤酒(河南月山)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博爱县

48 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武陟县

49 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温县

50 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 绿色食品 温县

51 焦作卓立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材料 示范区

52 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材料 示范区

53 焦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 新材料 马村区

54 焦作千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材料 马村区

55 河南龙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材料 沁阳市

56 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新材料 孟州市

57 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新材料 博爱县

58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 博爱县

59 河南富莱格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新材料 武陟县

60 河南汇金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新材料 武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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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页

- 63 -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属地

61 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 武陟县

62 焦作瑞福莱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新材料 武陟县

63 瑞庆汽车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 示范区

64 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 中站区

65 河南天基轮胎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 博爱县

66 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化工 中站区

67 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中站区

68 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中站区

69 焦作宏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中站区

70 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马村区

71 焦作市英利经贸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马村区

72 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化工 孟州市

73 焦作市润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现代化工 博爱县

74 焦作市展达塑业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示范区

75 焦作市恒森包装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示范区

76 焦作市三利达射箭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山阳区

77 焦作市汇百川纺织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博爱县

78 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修武县

79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 轻工纺织 温县

80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新型显示及智能终

解放区

81 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显示及智能终

孟州市

82 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孟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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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页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属地

83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博爱县

84 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武陟县

85 河南旭百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武陟县

86 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 温县

87 河南东方锅炉城发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山阳区

88 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中站区

89 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马村区

90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沁阳市

91 河南永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沁阳市

92 河南亿水源净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博爱县

93 焦作市蓝天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 温县

94 河南超威正效电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及网联汽车 沁阳市

95 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 新能源及网联汽车 孟州市

96 河南龙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智能装备 博爱县

97 河南百维集团 智能装备 博爱县

98 河南城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装备 修武县

99 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5G 解放区

100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G 修武县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印发

— 64 —

248

第255页

─1─

焦政办〔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

难的三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2022 3 31

258

第256页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

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开展"万人助万企”

活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管委会)

2.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

权限内予以减免。(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2019年3月底前为

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普惠型增值税留抵浪税政

策,2019年4月后新增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个

业和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2─

259

第257页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

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大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

业,分别可自2022年4月、5月、7月、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

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工

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

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3个月,缓

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纳医疗保险费的,继续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

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

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

─3─

260

第258页

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

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

用就业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就业见

习期未满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剩

余期限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

育局、财政局)

7.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

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管委会)

8.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

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

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

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焦央企、

其他省市驻焦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焦作市有关标准

执行。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

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

区管委会)

9.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4─

261

第259页

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在3

个月内补缴欠费,经审核通过后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

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市场主体

合法权益。(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国

网焦作供电公司、水务公司、中裕燃气公司,各县〔市、区〕政

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

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

企业,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

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还款来

源充足、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

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

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鼓励银行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

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

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

化示范区管委会)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优先

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

─5─

262

第260页

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

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

数最高可达3次。(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

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单

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免收保证金,适当降低担保费,

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5%/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

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

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中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焦作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工业制造业纾困扶持措施

1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

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

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

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

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

~6

263

第261页

─7─

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4.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2022年竣工投产的技

术改造项目,按照我市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操作规程,在同等

条件下按最高资助比例足额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

资助。(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5.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享

受缓税”.按照省有关部署,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 市税

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

〔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6.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

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

你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

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优惠。(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64

第262页

──8──

17.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持续实施汽车消费补贴,延长汽车

消费补贴发放时间,对在焦作市注册且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

售企业购买新乘用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发票价格向消费者发放

购车补贴。再次启动消费券促消费活动,向焦作居民发放商贸业

消费券,促进商贸企业提升销售额。(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场

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

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帮助商贸企业畅通物流渠道。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

积极为民生物资保障车辆发放通行证,减少运输成本,确保应发

尽发。在市内各高速口、重点保供企业设置核酸检测点,指定若

干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生活必需品保供运输车辆驾驶员

提供快速检测,确保民生物资大循环、内循环、微循环畅通。推

动快递配送、农贸商超等服务体系加快恢复,稳定生活必需品和

卫生防疫用品供应。(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

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

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9.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暂退标准

为应缴纳数额的80%.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

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

保证金。同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时间由原定的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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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页

年2月5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大文化娱乐业资金支持。对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

吧巴经营主体,给予减免宽带专线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

优惠。(责任单位: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焦作分公司、

中国联通焦作分公司、河南移动公司焦作分公司)

21.支持承接企事业单位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会展等活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

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等文体产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

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鼓励学校、各类

教育机构将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社会资源旅游访问点等纳入研

学旅游线路。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

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2.推动出租车行业减负。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车保单保

障期限,延长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

焦作银保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23.拓宽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交通领域国家、

省补助资金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

输项目申报争取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

─9─

266

第264页

──10─

基金等。(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

【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市城区保教费备案标准

不超过所在区普惠性幼儿园最高限价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每

班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委托公办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3600

元的标准补助,用于疫情期间教职工生活保障工资支出。共补助

3个月,资金拨付按照属地管理具体分担,各县(市、区)参照

执行。(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5.减轻办园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

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园的民办幼儿园,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

3个月,累计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

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推动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

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

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

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

267

第265页

─11──

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计算。严禁以不签合同、

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

务的行为。(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

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企业获批的2022年国家、省各类

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责任单位: 各产业资

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管委会)

28.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和

"焦我办"城市门户 APP,健全涉企政策发布机制,对涉企政策

和本措施涉及的申请指南、操作指引进行汇总发布并大力宣传。

(责任单位: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行

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

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因相关延迟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规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申请信用修复。(责

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0.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

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

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

268

第266页

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肺炎

病毒疫苗接种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政府组织定期免费

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责

任单位: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同类政策

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12─

269

第267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

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7〕1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 8 月 15 日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 号)和《中

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 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

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

270

第268页

“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 2017 年

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 2000 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

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

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

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

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

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

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第六条 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上年度认定(备案)、获奖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按以下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

从 2016 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

新认定(备案)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

271

第269页

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贯标认证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

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

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

励。

第七条 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科技

创新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 2016 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奖励 10 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经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

业(园区、基地、乡镇),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

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

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272

第270页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

构(企业),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 100 件

且增长率在 10%(含)以上的,奖励 2 万元。

(三)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

(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

(机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

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同

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

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

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上年度获奖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政府专利奖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对维持 7 年以上(含 7 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 2016 年

开始,每件每年给予 2000 元年费奖励。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按以下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

273

第271页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

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我市作

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

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

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

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为全市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对全市社会经济

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专利、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

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认定(备案)”以各级政府及所

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文发布的信息为准;须考核评价的,相关

考评办法由焦作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

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

励资金申请。

274

第272页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

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奖励项目取得后的次年第

一季度报送至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

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科技创新奖励,

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申请奖励

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

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县(市)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

奖励的,应当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

275

第273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 8 月 15 日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

下简称专项)管理,确保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专项聚焦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支持具有全局

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

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76

第274页

第三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

严格控制项目数量。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主管部门。指专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

3.申请(承担)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申

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

(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请推荐,

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对本地区项目

申请(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

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 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诚信,强

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工作;

加强专项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

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

277

第275页

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

理、验收中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

部署,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高校、科

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县(市)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

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指南。

第九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

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先进,创

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

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

新技术产业集群;鼓励产学研合作。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

到位,支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4.项目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

第十条 专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278

第276页

1.在焦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具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

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龙头)

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等。

3.项目单位建立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

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

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

力。

4.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

申请市财政资金的 3 倍。

5.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 1.5%,资产

负债率不超过 70%,自筹研发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 3 倍。

6.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或人员 1000 人以下的企业,

须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7.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

目申报书》和《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按照

申报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279

第277页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应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推荐;市科技局集中受理主管部门会同当

地财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

料。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评审与立项程序为:受理公示、形式审

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审议、拟立项公示、市政府审批、

签订任务书、经费下达。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公示、形式审查、现场核查、

综合审议、拟立项公示、报市政府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的组织实

施。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市科技局制定

总体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在焦作科技网公开。市科技局纪检监察

机构按照评审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监督组对专家评审纪律进行监

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对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结果进行综合审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 15个工作日内

与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签订《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

(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申报书和评审意

见填写任务书。

280

第278页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

目经费。项目首批经费拨付经费总额的 50%,剩余经费在项目通

过中期评估和验收后拨付。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实施的

具体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执行,确保

项目目标的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定期报告、抽查和中期评估,

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中期评

估的结论应根据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

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因技术路线不可行、项目资金短缺、技术条件或技术力量缺

乏等主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按“终止实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为“合格”的,再拨付经费总额的 30%。

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责成

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

止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视情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

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

目,追加项目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281

第279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提

出验收申请,如项目提前完成,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的

组织方式为现场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市科

技局负责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在焦作科技网公开。成立由技

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同时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市科技局、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参与验

收。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验收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监督组对

专家验收纪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

济指标和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到位情况,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

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材料包括:

1.《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

2.《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报告》;

3.《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及相

应财务收支凭证;

282

第280页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

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

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

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任务书确

定的技术、经济、财务、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

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 20%经费。

技术、经济、财务和知识产权等指标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

80%(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 80%(含)以上为完成任务

书指标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不通过验收:

1.技术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自筹经费完成项目任

务书约定的 80%(不含)以下的;

2.提供验收的材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

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

究开发过程及结果存在知识产权等纠纷尚未解决的;

4.超过原定项目任务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5.项目所拨经费挪作他用或其它严重违犯财经纪律规定的。

283

第281页

第二十九条 暂缓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主管部门督促其

整改,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暂缓项目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验

收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不良

信用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并将有关

结果向社会公告。违反财务科技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

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党

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项目延期期限一般为一年

以内。

第六章 制度和纪律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

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

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执行情况报

告和统计调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

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

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284

第282页

3.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

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专项项目的评审方案、立项信息、验收方案、验收结果和

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

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

和专家组独立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验收并作出结论,不受任

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参加专项各管理环节评审评价的专家应坚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

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材料由市

科技局组织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第三十七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等规定的申请(承担)

单位和专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直到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资格和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85

第283页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重大科技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75 号)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

286

第284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企业开办

一日办结工作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

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

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 号)等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在全市实行企业开办一日办

结工作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全市企业开办环节确定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

票 3 个环节,社保登记的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充分利用

河南省企业开办“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开办全程

网上办理,实现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1 个工作日(企业登

记 3 小时、印章刻制 2 小时、初次申领发票 2 小时),确保我

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287

第285页

(一)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网上服务。利用河南省

企业开办“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

实现对接。开办企业只需通过平台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

次数据,即可实时查询办理进度,一次办结。市场监管部门完

成企业登记后,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步并联办理印章刻制和

申领发票相关审核。通过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实时推送和共享利

用,大幅削减办理时间,切实提高“一次填报、一网通办、限

时办结、即时回馈”的企业开办线上服务能力。将电子营业执

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社保登记等相关

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鼓励企业领用电子营业

执照。

(二)建立企业开办“一窗通”线下服务专区。涉及企业登

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业务的市直有关部门,

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组成企业开办“一窗通”线下服务

专区。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政务服

务大厅也要建立企业开办“一窗通”线下服务专区,将原先分

设的窗口资源进行整合,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

统一窗口出件”的企业开办线下服务模式。设置引导帮办服务

区,积极引导前来窗口的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网

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288

第286页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充分发挥我市企业登记

全程电子化的作用,做好系统衔接,推动提高企业开办全程网

上办理率。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

合并办理。统一规范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标准格式参考范

本,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全面推行“网上办”“掌

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线上线下企业登记时间压缩至

3 个小时,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服务效能。

(四)推行营业执照免费邮寄送达服务。申请人可以自主

选择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收取营业执照。选择邮寄

送达的,在提交企业设立申办材料时一并签署《营业执照邮寄

送达委托书》,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在打印营业执照后及时通知

邮政部门送达企业申报承诺的住所。

(五)印章刻制提速降费。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

执照时,通过“多证合一”选项申请公章刻制备案,市场监管

部门同步将备案信息传送至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向公章刻制

单位推送。公安部门要加强刻章行业监管,督促刻章企业落实

服务标准,积极引导公章刻制价格趋于合理,严禁指定公章刻

制企业刻制公章,避免形成隐形垄断。公安部门协调印章刻制

单位及设备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刻制印章,实现窗口收发

印章 2 小时内办结。

289

第287页

(六)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推行“一站式”涉税事项服

务,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将税(费)种登记、

实名信息采集、一般纳税人登记(依申请)、票种核定、税控

设备、发票领购等环节整合为单一环节,涉税事项办理时间压

缩至 2 小时内。

(七)完善社保登记服务。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

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

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无需另行

登录其它系统或平台。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

息使用率,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后,

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

登记,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平台及时反馈企业。

(八)优化银行开户服务。积极做好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企业开办“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对接。申请人在填报企

业登记信息的同时,自主选择联网银行机构作为拟开户银行。

企业登记完成后,通过平台将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信

息推送给该银行机构。该银行机构审核通过并为企业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后,将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和账户账号等信息反馈平台

用于完善相关涉税事项的采集。企业可凭电子营业执照到该银

行 机 构 任 一 网 点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无 须 提 供 纸 质 营 业 执

照。

290

第288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

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负责人员,推动企业开办职能

部门窗口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建立专区,推进全程网上办

理,按时保质完成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目标。市市场监管局

作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

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

(二)加大保障力度。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和营业执照邮

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窗口人员配置,强化

硬件资源保障,提升政务服务大厅硬件设施智能化、信息化水

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全方位、

多角度宣传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宣讲压缩

企业开办时间相关政策,及时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

社会氛围。开展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制的业务培训活动,认

真落实“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对于提交材料中不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要提供电子或书式告知单并留档备查。

(四)严肃追究问责。加强效能监察,运用技术手段追踪

分析网上办事记录,全面核查企业档案,对超时办结、未一次

291

第289页

性告知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畅通企业投诉

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2020 年 4 月 21 日

292

第290页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

创造运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市监办〔2020〕109 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8 月 7 日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

展,根据《焦作市“学湖州晋江、促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工作

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93

第291页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学湖州

晋江、促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中心工作,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

环境,推动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助

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创新。立足职能职责,拟定和实施促进企

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用足用活政策,实

现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具体措施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

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强化政策措施与具体需求的有效对接,提

高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有效性。

(三)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

良好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坚持统筹兼顾。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知识产权

工作发展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促进

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

三、目标任务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建立“企业为主、市场导向、部门

推动、多方参与”的支持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

294

第292页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加强对主导产业、区域特色

和重点项目的培育扶持力度,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和地理标志促

进运用工程,深入推进专利运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数

量和质量,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助推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

四、重点工作

(一)推进商标战略。以争创驰名商标为重点,持续做优

工业商标,培育国际商标,打造农业商标,发展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引领作用,带动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文

化等全面协调发展。

(二)推进地理标志促进运用工程。将地理标志培育作为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服务发展的重要抓手,围绕本地传统特色

农产品和历史文化、产品特色、产业规模及发展前景,加强地

理标志运用,扩大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量,着力提升地理标志

价值内涵和使用效能。

(三)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通过举办银企对接会、

质押融资政策宣讲会、征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等多种

形式,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四)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推进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

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

权强企培育,进一步引导规范贯标奖励政策,推动企事业单位

295

第293页

建立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做好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

专利奖推荐申报工作,全面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充分发挥质量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五)推进专利导航工作。引导企业和园区通过深入的专

利检索和分析,进行专利挖掘和专利组合,开展专利布局,规

避专利侵权风险,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充分利用专利信息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推进知识产权监管。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

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知识产权

代理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促进企业高质

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机构

改革和职能调整,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

任,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并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入走访调研。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

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与

困难,充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需求,立足职能研究制定解决问

题的具体措施,优化服务手段,突出服务效能。

(三)加强业务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

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296

第294页

学习晋江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经验和超前理念,着

重提高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四)搞好舆论宣传。各单位要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

模式,组织高质量的宣传稿件,积极向市局和有关新闻媒体投

稿,大力宣传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举措新成

效,并注重培养挖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榜样引领,

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1 日印发

297

第295页

— 1 —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焦人社文〔2020〕13 号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焦作市落户高校毕业生

申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焦作市落户高校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8 年 12

月 17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焦作

市落户高校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焦人社文〔2018〕

117 号)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2020 年 3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才交流中心)

文件

298

第296页

— 2 —

焦作市落户高校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实施“引才聚焦”工程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

念的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18〕11 号)及《焦

作市落户高校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焦人社文

〔2018〕117 号)精神,为了更便捷、更高效地实施此项政策,

现将《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201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

士研究生、本科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二)硕士、本科毕业生年龄应在 35 岁以下,博士不设年

龄限制。

(三)已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未迁出户籍的本市毕业生不

需要提供)。

(四)与我市辖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

入编手续),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不含补缴)满 3 个月,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暂未就

业)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申领时限为毕业三年内,超过三年没有申请的不再受

理申报。

299

第297页

— 3 —

二、补贴标准

(一)在我市辖区内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

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每月 1500 元、1000

元、500 元的标准申领 3 年的生活补贴。申领期间根据实际缴纳

养老保险月份据实发放,养老保险在焦作辖区内转移的可继续享

受生活补贴,中断后恢复的需重新申领(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否则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二)在我市自主创业(暂未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

究生、本科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每

人 4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初

审后(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人单位申报),报用人单位注册

地(机关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

流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汇总并核准。

(二)审核。每季度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

流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根据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

才交流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上报核准的名单,牵头组织市相

关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社保、户籍、就业地点等方面综合审核后,

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拟补贴名单。

300

第298页

— 4 —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流中心“一站

式”服务窗口)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签署意见并确定的拟

补贴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才交流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将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反

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将市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分别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

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县市区引进青年人才所需的

落户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补助 50%。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青年人才”落户生活补贴业务受理登记表;

(二)携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册

页)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

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

师(技师)提供《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认定的证明,对《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无法查证的毕业证,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三)本人社会保障卡(已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原件

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入编手续复印件。

附件:“青年人才”落户生活补贴业务受理登记表

301

第299页

— 5 —

附 件

“青年人才”落户生活补贴业务受理登记表

用人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 学位 学历形式

用人单位

社保参保单位 参保状态

社保卡开户行 银行卡号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客观准确、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责任并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

才交流中心

“一站式”服

务窗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才交流

中心“一站

式”服务窗

口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

302

第300页

1

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豫政办〔2019〕38 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

政办〔2019〕46 号)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工程建

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高效办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房屋建筑类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

重大工程。

二、审批事项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

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不动

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同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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