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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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245 -—2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2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23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2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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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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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

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

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

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

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

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

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

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九、教育

18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

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

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外

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

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

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19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0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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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

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

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

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

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

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

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

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

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

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

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

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2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

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2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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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2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

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

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

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27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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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

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1〕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现将《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

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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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

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

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发挥改

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加快构

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

格局,现就推进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出如

下措施。

一、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框架下,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

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港澳办、各自贸试验区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

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

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制定出台

相关管理措施,允许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

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交通运输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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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综合利用提高便利化水平、创新贸易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等

多种手段,推动进口领域监管制度、商业模式、配套服务等

多方面创新。(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

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研究论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相关政策。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

创新,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

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

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出台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

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

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

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商务部

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六、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

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增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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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的国际机

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

载该城市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外国航空公司推荐并

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航空公司执飞该机场。(中国

民航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

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并推行

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加快推进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

息系统建设,率先实现铁路与港口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明

确多式联运电子运单的数据标准、交换规则及参与联运各方

的职责范围等。率先在国内陆上公铁联运使用标准化单证,

逐步推广到内水陆上多式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运单的衔

接,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运单的统一。(交通运输部、商务

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

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主管

部门等单位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

件,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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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

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发布典型案例,条件成熟时形成司法解释,为完善国内相关

立法提供支撑,逐步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

凭证功能。积极研究相关国际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推动在国

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国

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

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期货交易所的合作,从国内市场需求

强烈、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入手,

上市航运期货等交易新品种。(证监会负责;适用范围:上

海、辽宁、河南自贸试验区)

十一、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现有期货产品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发

挥自贸试验区在交割仓库、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功

能,提升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以现货国际化程

度较高的已上市成熟品种为载体,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建

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形成境内

外交易者共同参与、共同认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期货价格。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境外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外汇管理

的开户、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模式。(证监会牵头,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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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

河南自贸试验区)

十二、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

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

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

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海关总署、

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账户体系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实现

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

和流程统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

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

(SPV)共享外债额度。(国家外汇局牵头,银保监会配合)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

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

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模式。(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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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推进网络游戏审核试

点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七、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

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

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

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通运输部负责)

十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

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支持有关地方在安排

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九、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明确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

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

认可企业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

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基础上,进

一步明确该裁决在执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支持国际商事争

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

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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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全会精神,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

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各项改革措

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

案的,应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

各地区、各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

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

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

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成员单位,加强各项

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

质量。各地区、各自贸试验区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

实,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需调

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按法定程

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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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教规范〔2020〕15 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

片区管理委员会、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教育对外开放,提升教育服务对外开

放能力,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教育

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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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

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发〔2020〕3 号),不断提

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切实推

进试验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设

6 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 年版)》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试验区外商独资经营

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

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国(境)

外优质教育资源,致力于拓展与世界各国在教育培训领域的

互利合作和交流互鉴,按照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设

置标准,严格审批登记注册,加强信息共享,优化服务管理,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明确设置标准

1.根本原则。本标准所称的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

构是指外商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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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区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

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涉及军事、警

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外国宗教组织、

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片区内从事教育

培训活动。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

和开展宗教活动。

2.基本标准。

(1)举办者。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

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修正)》《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 年版)》等法律规定的社会

组织或个人。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2)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

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能胜任拟

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

录;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

(3)教师及管理人员。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聘

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教

学资质;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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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教育培训相关的教学资质,

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4)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

构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对教学场所享有

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

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其租

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 2 年;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

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

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和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5)教材。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培

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自编和从境外引进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有关规

定。

(6)管理制度。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应有办学

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审批登记

3.确保证照齐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

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必

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

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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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审批登记。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

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片区教育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审批、

颁发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法人登记、颁发营

业执照。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部门行政区域

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片区设立分

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向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审批

部门审批。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

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层次、类别等的变更,

需报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外商独资经营

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机构在

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

执照有效期限一致。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终止:(1)根据培训机构

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财务

清算。

各片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指导意见对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独资设立的

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5.完善日常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

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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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要指导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

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

动。要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

设。

6.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各片区应当指导外商独资经营性

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隐瞒实情、弄

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外

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公布黑白名单。实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

在各片区网站上公布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名单

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

时更新。各片区可根据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

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

单所列行为的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

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督促指导其抓好整改。

五、加强服务保障

8.统筹协调推进。各片区要加强对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

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支持、督促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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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优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

畅通线上线下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和意见建议。

9.建立材料清单。各片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包括外

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办事流程、

审批或登记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的材料清单,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得在清单外增设要求,不得设

置隐形门槛。

10.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积极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吸引外商投资并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对表现突出的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

其他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

社会形象。要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片区与片区之间的教育交

流互鉴,整体提升试验区的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

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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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

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自贸管委规〔2021〕9 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实施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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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

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

学制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规范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由贸易

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条例》,结合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审批设立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

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

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

条件的外国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举办,面向社会

提供经营性(非学制类)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开展《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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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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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技能人员新职业规定

的技能类职业培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五条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投资

与管理的经验;具有规定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

备;能够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

式。

第六条 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

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

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

经费来源。

第九条 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第十条 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以

及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章 办学许可

第十一条 外商独资设立培训机构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

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设立。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原则

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时,承

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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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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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机构负责人、

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场所和设备、消防安全等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外商独资设立培训机构的

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

可证”)。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办学许可证后 30 日内,组织

相关专家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及准入承诺事项等

进行核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章 培训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举办申请人,

需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

书》。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

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

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表述中应当含有

“职业技能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

等字样。

第六章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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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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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

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

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

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申请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

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备;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

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

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

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共同签章后生

效,并由签署方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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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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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

后,依法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申

请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或运营终止的,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据

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监

督管理。南宁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审批中,以及与相关

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根据信用承诺的约定进行惩戒,或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该

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便

利政策。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独资经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谁举办、谁负

责”的原则,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

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培训机构风险防控、安全管

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

技防、物防力量,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安

全工作检查,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教职员工和

培训学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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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68 -

第十一章 参照适用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的企业组织在南宁片区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2 年。由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

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2.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申

请设立、注册登记、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材料清单

3.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告

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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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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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

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措

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第五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南宁片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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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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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加快发

展,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外资企业投资

(一)服务业外资企业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200 万美

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2.5%奖励;当年

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

外资总额的 3%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制造业外资企业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1000 万

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2.5%奖励;当

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

位外资总额的 3%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实际利用外资投资开发住宅类、工业类和商业类

等地产开发项目,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00 万美元(含)

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1%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

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四)实际利用外资投资开发以下项目,当年累计实际

到位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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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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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 投资建设长期持有和运营的产业类标准厂房项目;

2. 投资建设经认定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楼宇项目或企

业自用(含集团内企业共同自用)办公用房项目;

3. 投资建设长期持有和运营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的住宅公寓项目或用于打造国际社区的人才公

寓项目。

二、支持外资投资重点产业发展

(五)在南宁片区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投资制造业和科

技创新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 30%给

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 600

万元。

三、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六)对在南宁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

际投资在南宁片区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奖励;将

被投外地项目通过直接投资落地南宁片区的,可按照不超过

该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认定其实际投资额,参照外资投

资政策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

(七)对当年实际累计到位资金 1 亿美元(或等值外

币)以上(含)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 100 万元

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支持外资企业扩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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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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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南宁片区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已落户在

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以利润投资且通过商务部审核的,自完

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利润投资到位外资

总额的 3%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九)支持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并购

南宁市内资企业,且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自完成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发生并购的外资

企业和内资企业属于同一实质所有人所有的,不予奖励。

五、给予外资企业和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十)新引进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

业务收入起,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十一)新引进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高管(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相当层级职务的

人员)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

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

〔2017〕40 号)中的 A、B 类人才,在南宁片区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南宁地方经济贡献 100%给予奖励。

六、支持外资企业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标准厂房

(十二)新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200 万美元

(含)以上,在南宁片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标准厂房

的,单一合同购置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含)的,按 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1500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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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73 -

方米。面积以购买合同为准。

(十三)新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 万美元

(含)以上,在南宁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 2 年以

上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当月起,按每月不超过 50

元/平方米给予 24 个月的补助。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 万

美元~500 万美元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企

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1000 万美元的,给予

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1000 万

美元以上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面积以租

赁合同为准。

(十四)新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 万美元

(含)以上,在南宁片区租赁自用标准厂房且租赁期 2 年以

上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当月起,按每月最高不超

过 20 元/平方米给予 24 个月的补助。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

5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

米;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的,

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累计实际到位外资2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面积以

租赁合同为准。

租赁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补助费用按年度支付,若实际

租赁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助。

七、其他

第281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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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税务关系在南宁片区内的

独立法人外资企业。

(十六)“新引进”是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市场监管

部门登记的注册地在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自治区或南宁市

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本措施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

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奖励条款符合南宁市现有

政策的,奖励资金按相应政策及现行税收体制分别由市、城

区(开发区)分担,其余部分由南宁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承担。

(十七)本措施中涉及的资金为非人民币的,按外资到

位时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奖励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十八)特别重大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九)单项奖励或补助资金超过 1000 万元的,分两个

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 1000 万元,剩余部分次年支付。

(二十)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奖励和租赁补助金额合计不

超过企业当年实际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

(二十一)享受本措施条款(三)奖励的企业,不享受

本措施其他政策条款。

(二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有效期内申请补助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

付的,仍按本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措施各项政策条款在有效执行期内,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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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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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对本政策进

行调整或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二十四)本措施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

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8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第28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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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

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

(桂政发〔2020〕1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

现将《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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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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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

为深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广西壮

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和国务院

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在

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

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在广西新设

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

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

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对在广西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

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

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

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

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

务机构用电实行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元/千瓦时。

(三)支持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

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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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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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

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

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

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

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

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

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

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

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建设。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

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

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广

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

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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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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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

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

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

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给予重点金融机构倾斜。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

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享受上述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在广西

持续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广西的纳税义务。不满10年迁

离广西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创新

(九)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加快建设南宁离岸金融

中心、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推动建立

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广西区内和境外投资者提

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推动金融机构

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广西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

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

务办理流程。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体系试点,

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管理制度。推进在中国—马来西亚

“两国双园”开展跨境金融创新试点,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

水平。

(十)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

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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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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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

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

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开展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广西区内新

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

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

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跨境信贷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

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

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

融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

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对广西区内保险

业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

额的5%给予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十五)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对广西区内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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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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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

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

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实施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

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

的成果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

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

元。

三、推动区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宁、柳州、

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对年度

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

鼓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理分配经济资本、信贷

资源等有效方式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将银行业金融机

构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定期开展绿色信贷业

绩评价,引导其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绿色

保险发展,对广西区内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

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

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支持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南宁、北

海、防城港、崇左等设区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对年

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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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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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机制、

管理体制、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支持区域性保险交易

市场(保险交易所)建设,对通过保险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成

交的保险产品、再保险产品,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给予

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

基础性平台建设,对保险技术共性实验室、风险管理大数据

库、跨境保险企业对保险企业线上交易平台等重大平台建设

给予费用补助,每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争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支持百色

等设区市创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统筹现有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担保奖补等

资金,重点向试验区倾斜。对获批全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

验区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对支持乡

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

现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涉农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

贴现。

(二十)支持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自治区企业

上市扶持资金对试点设区市给予重点扶持,证券交易所广西

服务基地给予重点辅导,推动试点设区市在科创板与创业板

注册制试点、广西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攻坚工程、

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信用债券发行、政府融资平台转型

发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体系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健

全资本市场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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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支持各地特色金融发展。结合当地资源禀赋,

赋予各设区市特色金融功能定位。支持南宁市打造中国—东

盟金融城,打造投资大厦、基金大厦、保险产业园等金融特

色楼宇和特殊功能区。将北海、钦州和防城港等设区市定位

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副中心,着力打造区域性国际航

运金融中心,支持北海市建设向海金融示范区。支持有条件

的设区市自下而上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争创试点,营造全区

性的金融改革创新氛围。完善金融改革评价机制,建设评价

信息系统,打造特色金融城市和金融改革示范县。

四、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二)促进信贷增量扩大。根据广西区内银行业金

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

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按照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

的0.0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广西区内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

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

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

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4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

第292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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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资金。对广西区内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

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年内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制定企业上市

金融服务奖励办法,对企业上市过程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荐机

构或保荐团队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广西区

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

化产品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

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

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

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广西区内企

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

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对引进保险资金用

于广西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

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

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

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保

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运

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二十六)鼓励实施并购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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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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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广西区内上市公司,

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

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对引进资

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

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

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集聚

(二十七)健全引才育才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提取一定

比例税后利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实施股

权激励、奖金分红、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激励政策。开展

广西金融改革创新评选表彰活动。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

内部交流等方式,畅通金融机构和党政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内

部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

构总部、东部地区选派高端金融人才来广西挂职或任职,在

住房、交通、相关待遇等方面加强保障。

(二十八)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发展。在广西新设立或

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中后

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等,其从广西区外引进、

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

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

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设区市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奖励,奖励

标准为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奖励总额每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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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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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二十九)落实金融人才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向相应层次的金融人

才发放“高端人才服务卡”,凭卡可直接到广西高层次人才

“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办理或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调

入关系结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

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

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手续。鼓励东盟国家在广西区内高校就

读的留学生到区内金融机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给予

工作许可。

(三十)实施金融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类分层、梯队

培养的思路,实施“领航”、“英才”、“远航”三大金融

人才培养工程,创新培养支持激励机制,培养与金融开放门

户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

结构优化、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探索设立

八桂特聘专家,遴选高端金融人才,给予自治区重大人才项

目特殊政策支持。

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

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本措施由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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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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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

金融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南宁银发〔2019〕338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金

融领域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与自贸区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

利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 号),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促进贸易和投融资自由

化便利化为主线,围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运行效率提

高、增长动能转换的金融需求,全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

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人

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领域先行先试,加快建立贸易投

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

的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径、

积累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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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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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协同发展。以服务国家开

放战略为重点,充分发挥广西沿边、沿海的区位优势,与东

盟国家经贸合作紧密的区域特色,积极营造良好的跨境金融

服务环境,通过开放创新带动中国—东盟高质量合作与发展。

——坚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以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为目标,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稳妥、有序地推进自贸区各项金融改革创新落地实施。

二、推动自贸区对外投融资改革创新

(一)支持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区内

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

要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

则向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

贷款,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需要,自贸区内银行可

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

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

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以放款形式用于集

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内子公司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

额计算。(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二)深化自贸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支持自贸区

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业务。允许自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

约币种不一致。允许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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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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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

外债。允许自贸区内企业选择广西辖内任一具有资质的银行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牵头

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支持自贸区发展总部经济和外汇市场。放宽自贸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其

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的要求

调整为“超过 5000 万美元”。探索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本

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

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自贸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

生产品交易。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

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

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提升自贸区跨境投融资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金

融机构积极利用银团贷款、风险参贷、投贷结合等形式,满

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

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

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

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深化自贸区的跨境金融合作

(五)扩大自贸区金融业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外

资银行在自贸区同时设立分行、子行和专营机构。支持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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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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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支持设立外资控股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

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境外

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自贸区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的

工作制度,为重点外资金融项目落户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与

协调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

监局、广西证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六)促进自贸区离在岸人民币市场的良性互动。加强

自贸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战略合作,稳妥推进境外机

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自贸区内

银行依托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人民币 NRA 账户)探

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丰富人民币 NRA 账户投融资

功能,满足离岸人民币资金保值增值和风险对冲需要。简化

境外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流程,畅通人民币离岸市场和

在岸市场的结算清算渠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七)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与境外商业银行开展同业

合作。支持境外银行开展人民币资产托管业务。探索在自贸

区内试点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贸易融资等资产的转让

业务。探索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向境

外同业融出人民币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四、完善自贸区的金融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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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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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化自贸区跨境人民币试点业务。自贸区内银行

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

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

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转口贸易、

退款除外),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

用。支持和鼓励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集团内跨

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降低自贸区内跨国企业集团

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准入门槛。(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九)推进自贸区外汇管理便利化。支持自贸区内银行

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

手续。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支持自贸区申请开

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

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牵

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

(十)支持自贸区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参

与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优先推动银行业统一标准

的移动支付产品在自贸区公交、医疗、缴税、公共事业缴费

等重点便民支付领域应用。建设广西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

息平台,利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支持培育广西法

人企业征信机构,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支持金融机构为创新

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探索构建本外

第30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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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十一)提升自贸区的金融服务竞争力。支持金融机构

在自贸区进行产品、业务和服务创新,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

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推动银行建立自贸区重点企业培育辅导制度,提供更

加优质高效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允许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广西选择有资质的备付金银行开立跨境

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大对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

合试验区的金融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

计价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宏观审慎管

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

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

心支行)

五、加强自贸区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协同发展

(十二)加强自贸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市场对接。推动

人民币与东盟货币的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探索完善区域市

场交易、清算、敞口管理等机制。支持建设面向东盟大宗特

色商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中心、交易市场,大力发

展大宗原料性产品、特色产品等现货交易。支持与东盟国家

商业银行合作深入开展本外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支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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