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地价测算时点的价格为基准,测算
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不同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地价差额。如差额为负,不再计收地价。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土地的市场价
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中由供应合同受让方(不包括转让后的权利主体)申请变更工业楼宇及配套
用房产权条件的,按附表 10 测算应补缴地价。
2.2 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留用土地由不得转让变更为可分割转让且未涉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应
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建筑类型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留用土地由不得转让变更为可分割转让且涉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应先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应补缴地价,然后再按 2.1 条测算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合计得
到应补缴地价总额。
2.3 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2001 年 8 月 6 日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
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
更不计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