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改)-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定

发布时间:2022-7-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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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241加强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鼓励各地出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易贷”风险补偿政策,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特别是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产能,确保稳经济政策落地。(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9.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各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要针对受疫情影响最大的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协调,推动落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经我省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暂缓小微企业防疫期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做调整”的政策要求,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信用保障。(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10.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依法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工作,强化各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切实防止联合惩戒过度和滥用惩戒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疫情防控守信信息经相关省级部门认定后作为荣誉激励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共信用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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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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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鼓励各地出台支持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信易贷”风险补偿政策,激励银行业金融机

构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特别是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

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

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产能,确保稳经济政策落

地。(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

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各级公共信用

工作机构要针对受疫情影响最大的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问

题,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协调,推动落实人民银行杭州中

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经我省征信系

统接入机构认定,暂缓小微企业防疫期间逾期信用记录报

送,已经报送的可做调整”的政策要求,为小微企业复工复

产提供信用保障。(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10.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依法开展在疫情防控

期间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工作,强化各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切

实防止联合惩戒过度和滥用惩戒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守信信息经相关省级部门认定后作为荣誉激励信

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共信用评价,在行政许可、财政性

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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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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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支持

我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生活生产组有关成员单位、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

组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餐饮业首当其

冲,受损特别严重,行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为深入

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

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我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维护社

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视,提振行业发展信心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之一,对扩大市场消费、吸

纳劳动就业、拉动相关产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有着

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发展,在贯彻落实《中

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

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文件基础上,结合餐饮行业特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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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最重现状,制定出台专项支持餐饮企业解难纾困政策,

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尽早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做到政企同

心、共克时艰。鼓励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加大对餐饮企

业积极应对疫情、转型发展成功典型的宣传,为行业发展营

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帮扶,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一)减轻税收负担。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受到严重

冲击、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餐饮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餐饮企业提供包括餐饮服务在内的生活服

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

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

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按

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

除后 3 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

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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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 1-3 个月不

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 2019 年 12 月企业及其职工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

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

饮企业,免收 2、3 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

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

各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

贴。

(五)降低要素成本。各地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

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的餐饮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餐饮)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餐饮企业 2、3、4 月份用气、用水

到户价格分别降低 10%,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六)加大财政支持。加大省级商务、文旅等财政专项

资金对餐饮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

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浙菜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

食品牌打造、节庆餐饮促销活动等倾斜。各级商务专项资金

要安排一定比例,对受损严重的餐饮企业予以补助。

(七)支持企业用工。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

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

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

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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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

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

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八)加强金融支持。在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

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

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在疫后恢复经营时

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餐饮企业,

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

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一级响

应期间减免存量贷款利息。鼓励为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好的

餐饮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支付疫情停业期间对员工基本

工资的发放和社保金的缴纳。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餐饮企

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授

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做好企业信用保护,

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确因疫情影响的餐饮企业未

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

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各保险公司要主动

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酌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

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九)加强走访帮扶。各级政府要深化“三服务”活动,

加强政策宣传,深入一线倾听重点餐饮企业诉求,及时掌握

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开展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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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增强信心、重振旗鼓注入定心丸。

(十)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按照 “最多跑一次改革”

要求,对涉及餐饮业经营,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早餐夜宵

临时占道(仅限人行道)、户外广告设置、车辆停靠等审批

事项,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支持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及时开工复工,并加强疫情防控和食

品安全监管。

三、加大引导,助力企业创新转型

各地要积极引导广大餐饮企业顺势而为、练好内功、化

危为机,加快向数字生活新服务转型,探索发展无人餐厅、

餐饮机器人等新零售业态。鼓励饿了么、美团等餐饮外卖平

台在疫情期减免平台佣金收费,扶持停业的餐饮企业积极参

与线上快餐外卖的经营服务,将传统堂食需求、生鲜采购需

求引入线上餐饮、线上新零售服务,弥补歇业期间、营业时

间管控等带来的成本损耗。鼓励餐饮外卖平台发展“无接触

配送”模式,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规定,确保消

费者食品安全。鼓励传统餐饮企业与新零售企业开展灵活用

工合作,稳定员工队伍。支持传统餐饮企业创新发展模式,

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辟线上消费市场 “新蓝海”。

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

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

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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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生活生产组

202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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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

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背

景下的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

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复工复产风险研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要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要

在 2 月 15 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面的、有针对性的

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一)再评估已复产企业的安全风险。各地要结合实际

抓好“回头看”,对照第一批十大类已复工复产重点单位清

单,重点对复工率较高的防护用品及原辅材料、洗涤用品、

生活用纸、粮油批发、水产、农贸市场、电力、供水、环卫、

客运等企业和石油、新能源、供气、污水处理等风险相对较

高的已复工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再次综合评估。要深入研判

突击生产和临时转产的口罩等以易燃无纺布为原材料的防

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和春节期间继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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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施工的之江实验室、舟山浙石化二期、文泰高速、宁波舟

山港主通道、湖杭铁路、亚运保障等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的施工安全,以及连续生产的石油化工企业的运行安全等风

险,通过再评估找准薄弱环节,补强安全措施,继续保持现

有安全运行状态。

(二)切实抓好区域复工复产的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

疫情形势变化,从区域安全发展的全局高度,综合考虑整体

安全风险。既要防止因赶工、抢工等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也要避免关键企业迟迟不复工引发的区域性产业链供求失

衡等系统性安全风险;既要重视用工紧缺造成的未经培训仓

促上岗等普遍性问题,也要关注因物流受阻造成的危化品胀

库等特殊风险。各地要注重吸纳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研

究和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吸收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相对

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等风险研判成果,分级

分类梳理风险管控清单,科学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要因

地、因时、因企区别对待,按照轻重缓急、风险高低,分时

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风险受控、安全生产。

(三)认真排查梳理复工复产企业风险点。各地要继续

深化群众居家生活和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救治

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

查,找准风险点,科学精准管控。要重点抓好正在和即将恢

复生产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危化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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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风险。矿山企业要紧盯冒顶、

片帮、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高边坡垮塌、尾矿库及堆土场

垮坝等风险。食品、冶金、建材、印染等企业要高度关注涉

氨泄漏、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粉尘爆炸、有限空间和高

处坠落等事故风险。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重点行业领

域也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季节性风险特点,全面深入

排查各类风险。各地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指导清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各地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风险

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

企业复工复产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复工,对强行复工的一律

严肃追责。

(一)继续加强突击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

按照 1 月 30 日省安委办的部署要求,继续加强对口罩、防

护服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要高度关注临时转产企业的

安全生产;要强化对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密闭作业场所的安全

管理,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畅通;要督促生产次氯酸钠、双氧

水、环氧乙烷等可用于医用及环境消毒产品的危化品企业加

强装卸管理,严格落实散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对春节期间

未停工停产的供电、供气、供水、环卫、公共交通等涉及民

生保障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管控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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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续安全运行。

(二)继续加强居家生活和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的安全防

范。各地要按照 2 月 7 日省安委办的部署要求,继续抓好居

(村)民住宅小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

医护人员集中住宿场所等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

对防疫重点场所全面组织开展一对一上门排查,做到所有重

点场所每 3 天轮回服务指导 1 遍。各级建设部门要继续加强

对瓶装燃气使用环节、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和居(村)民住宅

建筑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燃气燃爆和民房坍塌事故。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管控。各级

安委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

行业领域抓好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工

矿商贸领域要严格落实危化品生产企业“六个不开工”要求,

通过危化品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控企业复产动态,对异常情况

及时进行线上预警提醒,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线下精准监管

执法。矿山、冶金、食品加工、建材和印染等行业企业复工

复产前,要根据自身行业领域的特点,坚决做到“四个到位”,

即风险研判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到位、

应急处置方案到位。另一方面,交通运输行业要针对返程高

峰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客运枢纽场站、桥

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水运码头等的安全检查。

建筑施工领域要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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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领域要持续关注高层建筑、

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

推进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

合治理、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十个一律”措施等重点

工作,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三、切实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

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做到安全风险管控与企

业复工复产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一)在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中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

主体责任。各级安委会要重点落实“三个一、两个全覆盖和

点对点”措施,即组织一次风险研判,全面摸清区域内企业

复工复产的安全风险;抓紧和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复工复

产工作机构进行一次工作对接,在梳理有序复工复产企业清

单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做到一个确认,各地在对复工复产

企业名单进行确认时,务必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到位作为

“风险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必要条件,各地在确

保安全管控要求不削弱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制

定实施差别化的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各地在企业复工复产前

要严格落实全覆盖、点对点的安全生产提醒制度,对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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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迟须在复工复产后 15 日内完成全覆盖、点对点的现

场指导服务。

(二)在创新监管方式中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

要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利用各类大数据监管

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在线审批、远程办公、数字监管,创新

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靶向执法,提高监管效能。要推行企业

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实行差别化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

风险较小的企业可实行承诺制,达到其他要求后可复工复

产,并通过事后追溯方式严格执法;对其他企业采用“承诺

+抽查”方式加强风险管控,风险较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

于 30%,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50%。要坚持问题导

向、需求导向,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邀请第三方服务

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共同开展组团式服务,及时指导、服务、

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安全生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在结合深化相关安全整治活动中抓好落实。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去年 10 月以来启动的安全生产

集中整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危化品

使用单位风险隐患深度排查、“三个三”(三类园区、三类

企业、三类设施)风险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统筹抓好企业

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各地安委会对此次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

和意见须在 2 月 15 日前上报省安委办,方案和意见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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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量化细化和闭环管理,切忌停留在一般的号召和宏

观的思路上。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企业复工

复产安全生产的阶段性进展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安全整治工

作要求,在 2 月底前一并归总上报省安委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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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

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

实施意见(试行)

浙高法民一〔2020〕1 号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加大矛盾

纠纷化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

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依照《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

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1.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人民

法院在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加强与人社部

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联动协作,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2.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遵

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

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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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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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等规定执

行。

3.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

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

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

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5.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

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

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

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

执 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

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

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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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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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

8.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

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二、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

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

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

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

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

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

不 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

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4.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

方造 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第269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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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

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

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

持。

6.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

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

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7.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

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

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

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

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8.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

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

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9.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

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10.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可以履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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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

一般不予支持。

11.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

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

发 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

持。

1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

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其他受害人

或者亲属要求经营者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

依 法全额予以支持。

三、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

1.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

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

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

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2.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

讼 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

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

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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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以侮辱、诽谤或

者其他方式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依法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4.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针对某特定对象散布涉疫情不实

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5.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机构基于

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依法采集、

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相关人员提起隐私权、名誉权等诉讼

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意见相关规定如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

院的规定为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0 年 2 月 10 日

第272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

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

问题解答

浙高法民二〔2020〕1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事

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

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处理原

则?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

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30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

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

措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

则》 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

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

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

第273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3

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

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强调解工

作,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2.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

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

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

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

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

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

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

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

不予支持。

第274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4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

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

家 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在具体案件的处

理中,各级法院可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 36 条的精神,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明显不能成立时,注意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尽量一次性解决

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

3.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

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

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

持。

4.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

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发生后,因交通

第275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5

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

的责任。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

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金钱债务的迟

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

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

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5.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责

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

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

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因受

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

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

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

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6.处理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第276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6

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

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

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

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

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

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8.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

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

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

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9.诉讼保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

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

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

施,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

防控。

10.担保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如何处理?

担保人援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主张主债务履行不

第277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7

能或迟延履行的原因系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所致的,应审查新

冠肺炎疫情对主债务履行的影响。担保人主张成立的,应相

应减免其担保责任。

11.债权人要求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浮动抵押权

的, 如何处理?

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业以

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

产设定浮动抵押,债权人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应审慎考

虑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因诉讼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的停

滞。

12.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

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

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解答,供各地法院参考。如本解答与上级法院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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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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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五〔2020〕2 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

为贯彻落实我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

的通知》的要求,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

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

审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三个有利于”指导思想。疫情防控期间开

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应当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大局、

有利于疫情有效防控、有利于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和经济

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2.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疫情防控越是到最

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1 月 23 日,浙江省

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企业破

产审判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279页

浙江省政策篇

269

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政府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

三、依法审慎开展企业破产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

3.区别处理。对于与疫情影响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

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

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把握上,应当

有所区别。

4.严格落实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

程序,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在符合破产受

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

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尽可能

引导申请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5.人民法院依法释明。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

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

条的规定提出重整申请。

四、稳妥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6.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防疫工作要求。破产案件受

理法院、管理人应当分工负责,接受债权申报、债务人

第280页

浙江省政策篇

270

企业接管、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处置、重整企业

复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于疫

情排查、隔离、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监测检测等方面的

防疫工作部署和要求。

7.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要充分发挥我省智

慧法院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发优势,综合运

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智能送

达等平台,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为债权人等提

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降低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

序成本,千方百计降低因人员流动可能增加的疫情风险。

8.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的

期限顺延。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

开、重整计划提交等方面的期限规定属于法定期间,债

权人、管理人、债务人企业等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主体有

证据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不能

按时提交重整计划等,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人民

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人

意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9.强力推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恢复

和维持。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

债务人企业,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

第281页

浙江省政策篇

271

与当地政府开展协调对接工作,第一时间恢复和维持企

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为维持

正常经营发生的借款等,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

务随时清偿,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10.清算案件中慎重进行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对于 1

月 23 日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尚

处于债权申报过程中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

影响而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

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

11.重整案件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

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

负担,中央和我省各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

的企业减负措施,涉及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职工

工资支付、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各个

方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

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

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

值。

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程中,也应当充

分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企业减负措施,最大限度提高破

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最终清偿率。

第282页

浙江省政策篇

272

五、加强法治宣传,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引导债权人、

债务人企业等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12.加强沟通协调和法治宣传。破产案件审理过程

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加强与债权人、企业职工、

债务人企业、投资人等破产案件中的各方利害关系主体

的沟通协调和法治宣传,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维

持企业运营价值、衡平各方利益关系、化解企业债务风

险的程序功能,引导债权人、债务人企业等各方利害系

主体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2020 年 2 月 9 日

第283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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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类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

意见

台政发〔2020〕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的

决策部署,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

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一)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

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 10%,期限 3 个月。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

的中小企业,免收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

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

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

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第284页

台州市政策篇

274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及储备企业资金需求。

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要积极向

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涉及

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

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

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

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

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

(五)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

贷规模,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新增民

营企业贷款 500 亿元以上,新增首贷户 5000 户以上,企业

信用贷款余额 1000 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余额 2500 亿元以

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500 亿元以上,政策性转贷款授

信 350 亿元以上。

(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

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

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 0.5 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无还本续

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还款方式创新贷款

余额达到 1500 亿元以上,其中无还本续贷余额达到 500 亿

第285页

台州市政策篇

275

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

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

(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

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

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积

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

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

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

贷。

(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运作台州市

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

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

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

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三、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九)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

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

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

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

第286页

台州市政策篇

276

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

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十)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

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十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十二)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

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

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十三)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

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

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

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

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287页

台州市政策篇

277

(十四)加强财政专项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

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

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

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

(十五)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

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

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

业的支持力度。

(十六)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

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

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

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

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

助。

(十七)支持开展技术科研攻关。对我市开展针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和科研机构,

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

和科技经费扶持。

四、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八)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

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和贸促会应

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

第288页

台州市政策篇

278

性证明。

(十九)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

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

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

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

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十)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

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

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

50%的补助。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

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可参照本

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台州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第289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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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

用工保障的意见

台防指〔2020〕25 号

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疫情防控

指挥部,市级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

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畅通返台渠道

1.鼓励和保障企业包车接返非重点疫区员工。鼓励企业

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通过

企业申报、乡镇审核,由当地交通部门办理省际客运标志牌。

对企业包车或企业间拼车接返产生的费用,经当地行业主管

部门批准同意,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三分之二补助。【责

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

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

(高新区、绿心)】

二、加强稳岗扶持

2.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

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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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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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

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具体按

上级文件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

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税务局、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3.给予企业留岗留薪补贴。因疫情原因延迟返岗,企业

给予留岗留薪的,或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按规定支付员工最

低工资标准 80%生活费的,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报人社

部门,符合条件的,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予

以补助,可在当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使

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级各行业主

管部门、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4.保障人才薪资待遇。因疫情暂时无法回台的高层次人

才,鼓励企业通过保障薪资待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等方式

留住人才,未上岗期间企业所付的薪资待遇,财政资金按照

2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同时享受引才薪酬补助在原先 3 年的补助期限基础上延长 3

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三、加大招聘力度

5.实行新员工就业补助。对我市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下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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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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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我市初次就业的员工(上年度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

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

在地政府给予该员工 800 元的一次性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劳务派遣至当地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符合上

述条件,经用工单位确认后,同等享受上述补助。上述对象

同企业签订合同后因疫情无法及时到岗的,鼓励企业每月给

予一定生活补助,员工到岗连续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由

企业所在地财政对企业支出的生活补助予以 50%补贴,最高

不超过 1000 元/人/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6.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为

我市民营企业一次引进职工 5 人以上,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

的,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人 300 元提高至每人 500 元;其中

引进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从原先

每人 500 元提高至每人 800 元。一次引进 20 人以上的,按

照上述标准的两倍给予补贴。对符合台州产业发展方向且用

工量较大、招工仍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

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市场主体提供招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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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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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区域劳务协作。推动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对

口合作、山海协作地区劳动力余缺调剂,对我市企业新招用

省内欠发达地区和省外对口地区劳动力,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

给予企业 1000 元/人就业补助,其中招用贫困人员的给予

2000 元/人补助。我市欠发达地区企业招用当地或市内其他

欠发达地区人员不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8.吸引大学生到台州就业。政策执行期间,到我市非公

企业初次就业的毕业 3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在原来基

础上上浮 2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

每人 720 元/月,取得本科学历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每

人 540 元/月,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每人 420

元/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

9.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现场招聘转为线上免费招聘。

市县联动开展免费网络招聘,为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

免费招聘求职服务。疫情解除后,市县两级开展大型公益招

聘周活动,加大全国“百校引才”、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

行业性专场招聘等活动力度。对参加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

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 1000 元、华

东地区每次 2000 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 3500 元,给予

第293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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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

县(市、区)】

四、支持技能提升

10.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

岗培训,培训补贴从现行标准的 70%提升为 90%。企业新录

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由每人

300 元提高到每人 500 元。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的线

上培训机构(平台)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当地人力社保

部门认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责

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台州

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本意见执行期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

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台州遵照执行。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10 日

第294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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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

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

管分局台州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

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台金融办〔2020〕8 号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和企

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

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结合台

州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1.着力提升融资总量和增量。各银行机构要加大金

融支持,积极评估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目

标,确保 2020 年制造业贷款余额 2500 亿元以上,新增

民营企业贷款 500 亿元以上,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

年;新增首贷户 5000 户以上,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1000

亿元以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500 亿元以上,政策

性转贷款授信 350 亿元以上。

2.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机构把疫情

防控期间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切实

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鼓励通过电话、微信、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掌上贷”平台等线上联系方式提供服务,对

第295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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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的获贷时长力争在原基础压减 1/3 以上,抵押

完成后在 1 个工作日按需进行放款。鼓励银行单列信贷

计划,提供专项额度保障。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

要针对疫情影响企业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启动

特案预赔服务,形成线上办保、线上定损、线上理赔等

全流程保险服务模式,为企业及其员工在疫情期间安全

生产提供针对性强、保障度高的保险产品。

3.确保对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优先做好“三必

需、一重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

群众生活必需和重要国计民生相关领域)企业和重点工

程的金融保障。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要优先

配置金融资源,加强分类指导,对全市重点农业、工业、

服务业企业,外贸企业和重点工程指定联系领导,配备

服务专员,实施“一对一”服务,密切跟踪生产动态和

资金需求情况,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优先办理专项

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和保费优惠,并

积极帮助企业对接股权融资、发债、期货衍生品等。

4.确保受困企业平稳恢复经营。在我市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前,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

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采取“抽

贷、断贷、压贷”等措施,对到期贷款采取稳妥的续贷

第296页

台州市政策篇

286

政策安排,最大限度减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对因

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整逾

期信用记录报送,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

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5.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通过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周转成本、降低资

金来源成本、降低中间环节成本、降低抵押担保成本、

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 2020

年全市贷款利率比去年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利率下降 0.5 个百分点以上。市信保基金要开辟“绿

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

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担保费。

6.切实降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继续紧盯“三张清

单”,及时评估预判疫情对清单企业的影响,落实属地

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密切合

作,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以及大型民营企

业等,用好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纾困基金等各类政策工

具,开展“股、债、贷”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大型民营

企业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和困难企业资

金链担保链风险。

第297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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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构建全覆盖联动服务机制。建立三级服务机制。

市级金融监管干部包干联系县市区,指导开展金融“三

服务”,实现工作统筹。金融顾问(省市县三级)联系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金融服务。千名

行长、万名客户经理联系村居,通过走村入户,实现金

融服务延伸到最基层。建立银、证、保、担联动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公司聚焦企业复工复产,发挥

各自优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力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

8.构建高效工作保障机制。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

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合作建立综合保障机制:一

是会商机制。定期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

进意见。二是监测机制。由各指标牵头部门对各银行机

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每

周上报本单位上市公司(含母公司)、中小微企业贷款

余额、发放额、防疫金融专项支持、续贷金额等数据。

三是督考机制。市金融办将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定期

公布,并作为今年市政府考核各家银行保险机构的重要

指标。对于政策执行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牵头部门

进行督查、通报、督促整改及诫勉约谈。

第298页

台州市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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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

2020 年 2 月 12 日

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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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台市监综〔2020〕3 号

一、优化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许可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

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应急审批及备案,实行

“预约办理”“容缺受理”和“一次也不用跑”,免收医疗

器械注册费,并同步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政府指定

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后

(不包括 1 月 23 日)有效期届满,可延期使用至本次疫情

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 90 日内;允许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条件的餐饮单位临时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允许餐饮单位临时

开展网络订餐业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可以网

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鼓励符合条

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

方式免评审换证。

二、开展派驻指导服务。建立药械相关专家组,实行专

员进驻+专家帮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在疫情防控期

间,向重点药品生产企业派驻指导员,每周对派驻企业开展

2 次以上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复产排查和生产过程安全

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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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实现生产环境

风险最低、质量安全风险最低、疫病传播风险最低和提高防

疫药械生产能力的“三低一高”目标。

三、强化计量技术帮扶。对全市所有单位在疫情防控中

使用的红外测温仪、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

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组织成立助力

企业复工复产计量突击队,开辟检定绿色通道,优先保证对

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加

快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车计价器、

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对有条件的对

象以远程操作的指导方式进行核查,在疫情解除后再开展检

定。

四、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各

类企业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

册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记注册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

办。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开办首套印章免费赠送全覆盖,持续

降低企业开办费用。

五、减免委托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卫

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涉及的药品及其

原辅料委托检验,防护服、口罩等生产企业委托的样品微生

物检测、车间环境监测,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免费服务。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械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全年免除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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