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发布时间:2022-5-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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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 4 —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且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制订。 第十二条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设备投入补助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 号)执行。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为新设企业,其股东在瑞安已拥有老企业,且老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 50%以上)与此新设企业相同的,该项目竣工年度老企业被评为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的,其设备投资补助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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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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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

“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

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

功介绍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且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

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

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 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

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

负责制订。

第十二条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设备投入补助按《瑞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 号)执行。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为新设企业,其股东在瑞安已

拥有老企业,且老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 50%以上)与此新

设企业相同的,该项目竣工年度老企业被评为瑞安市领军和高成

长型工业企业的,其设备投资补助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再增加 2 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对新引进的小微园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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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瑞安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十五条 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招商项目

“招批管”协同机制,着力做好引资落地精准服务。对承接重大项

目落地单位(功能区、乡镇、街道)和牵头招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的部门,视其在引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由市招商局提请市委、市

政府给予重大贡献专项嘉奖。

第十六条 实施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

进培养、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培育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支持力

度,健全市场化的引才育才激励机制。具体按照瑞安市创新创业人

才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

阶段,D 类及以上、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才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学;

其他人才子女按照市教育局相关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结合人才积分制

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入驻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市

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

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

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及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带

第253页

— 6 —

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

“世界 500 强”是指《福布斯》世界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

业。“中国 500 强”是指《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

业排名。中国服务业 500 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布的企业排名。以上名单均以上年度或当年度公布为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

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激

光和光电等产业。

ABCD 类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

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温州市级领军人才(D 类)。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9 日印发

第254页

- 1 -

CRAD12-2021-0002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瑞财〔2021〕326 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十二条政策》已经 2021 年 8 月 2 日市政府第 68 次市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1 年 8 月 10 日

第255页

- 2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

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持续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瑞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瑞安新

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和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

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以下十二条政策。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存贷联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出台《瑞安市财政专户资金“财政支持深

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场竞争性存放操作

规程》,安排财政专户资金 10 亿元,每季开展专场竞争性存放,

通过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服务水平等指标综合考评银

行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程度,有效引导银行针对性开展

业务,创新金融产品,争取撬动银行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新增贷

款 50 亿元以上,为民营和小微企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以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的

智能化改造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且实际项目投入资金大于贷款

第256页

- 3 -

金额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享受一年市级财政贷

款补助,单户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我市纳

税等级 A、B 级且“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 A 档的企业,可

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单一客户纯信用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亩均英雄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

务的企业,可享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市级财政补助,

每家企业可享受补助最高贷款额 500 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

超过 10 万元。以商标质押方式贷款的民营企业,可享受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50%的市级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

市财政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 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

高补偿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

中心)

第四条 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

得融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 20%的市级财政

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40 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

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

中介服务费用,可享受 90%的市级财政补贴。我市融资发行机构、

增信机构,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

第257页

- 4 -

市财政按照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 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

最高补偿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五条 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进一步落实好普惠小微

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政策工具,提高

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

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授信评级制度,积极推行顺位余值抵

押、应收账款抵押、组合类信用担保创新贷款,提高无还本续贷

占比,大力推广互助还贷机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鼓励

银行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努力提高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

款占比和“首贷率”。推动银行机构不动产线上办理服务升级,

积极运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企业贷款需求,打通银企信息壁

垒,实施精准帮扶,提高放贷效率。(责任单位:银保监瑞安监

管组、人行瑞安市支行)

第六条 加大金融机构考核激励。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力度,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激励资金 100

万元,专项奖励在制造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无还本续贷、绿

色信贷、人民币存贷款、借用支小再贷款金额、普惠小微企业贷

款本金的延期金额等单项考核中业绩突出、综合排名前五位的银

行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

第258页

- 5 -

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第七条 激励机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规模。在瑞安市内注册

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

务,上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 300 户以上、且本年度月平均在保户

数增幅达到 30%的,可享受当年月平均在保余额增量 0.5%的市级

财政奖励,单户机构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

局)

第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在瑞安市内注册的政策性

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

在原有基础上降到 0.8%以下的,市财政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担保费率下浮点数给予相应补助(费率补到 0.3%为止)。在瑞安

市内注册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

率不超过 2%的,给予担保机构 15%的保费补助。对使用小额贷款

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 30%的保费补贴。(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

第九条 加大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社员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获银保监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

证保险等险种,给予参保社员 70%的保费补贴。对与农村保险互

助社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组织)出险的,市财政给予合作

金融机构(组织)实际损失部分 20%的风险补偿。农村保险互助

第259页

- 6 -

社发生理赔的,给予农村保险互助社风险实际损失部分 20%的风

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第十条 完善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补偿机制。市财政对我市金

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

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 20%

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

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引导产业基金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

挥政府产业基金和政策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

资民营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

私募投资基金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奖励 50 万元;

引进 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私募投资基金对我市企

业进行增资扩股投资且持股超过一年以上,按投资金额 1%给予

基金管理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其中我市政府产

业基金参股合作的子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非我市

政府产业基金参股私募投资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本地企业 5 年内退出后的实际收

益部分,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适当让利奖励给本地投资企业实际

控股个人股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建立专项风险补偿基

第260页

- 7 -

金,专项用于我市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贷款、担保

等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的风险补偿。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

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

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 20%、不超过 240 万元的风险补偿;银担分

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

10%、不超过 60 万元的风险补偿,首贷业务可享受 30%的风险补

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 年7月1 日至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机构,如正文无明确

表述,均为注册地在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

构。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

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

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

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

点。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

担,年度申报期为 1-10 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

第261页

- 8 -

门通知为准,10 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 1-3 月兑

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

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

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

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

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民营企业”指中国境内除国有资

产控股企业、港澳台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小

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标准确定。“以

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等部门承担,分别编制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

励兑现系统组织兑现办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

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第262页

- 9 - 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0 日印发

第263页

— 1 —

瑞政办〔2021〕34 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基金发展

引导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产业基金发展引导政策》已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市

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1-2021-0005

第264页

— 2 —

瑞安市产业基金发展引导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方式,促进我市产业基金发

展,推动产业基金赋能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专项工

作,全力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所指基金,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基金产品以及市金融工作

服务中心认定过的持股平台。

二、基金注册优惠政策

(一)场地入驻优惠。免费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免费提供 2

年期约 3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国投集团,瑞安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管委会)

(二)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基金形成我市地方综合贡献度

后(含 GP、LP),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即 GP)

高管个人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三)基金落地奖励。团队或个人年度内推荐基金落地我市,

对推荐人给予每个基金 1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

务中心)

(四)全程保姆式服务。聘请工商代办机构免费为来瑞注册

第265页

— 3 —

基金提供工商登记代办服务,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基金登记注册所

需经营地址材料、基金注册联席会议纪要等,同时为政府产业基

金合作子基金提供项目对接服务,为基金提供项目库名单,协助

联系走访企业,并提供专人专车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

服务中心、市金控公司)

三、基金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五)基金推荐项目奖励。基金团队在一个年度内推荐我市

招商立项谈判项目 5 个(含)以上,每个项目奖励 1 万元。(牵

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六)基金推荐项目落地成功奖励。基金推介来瑞单体制造

业项目成功落地,投资形成固定资产 1 亿元-10 亿元,按实际投资

额 2‰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团队;投资形成固定资产 10 亿元以上,

实际投资额超过 10 亿部分按 3‰累加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团队;基

金推介来瑞落地总部经济或其他新型商业模式项目,自运营产生

地方综合贡献度起,三年内按所产生地方综合贡献度 10%奖励给基

金管理人团队。单项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需要政府产业基

金参与投资的,奖励减半。(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七)基金投资招商项目奖励。基金对其招引落地我市项目

进行投资,且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按基金投资额的 2%再给予基

金管理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投资额特别大的,奖励政策“一事一议”),其中需要我

市政府产业基金配套的,奖励减半。(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

第266页

— 4 —

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金控公司)

(八)基金投资本地企业奖励。基金对我市企业进行增资扩

股投资且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按基金投资金额 1%给予基金管理

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其中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参

股合作的子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非我市政府产业

基金参股私募投资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牵头单位: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金控公司)

四、政府产业基金合作优惠政策

(九)社会资本方(社会 LP)贴息补助。对子基金投资瑞安

企业中所属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前 2 年按 1-5 年期 LPR 基准利

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金

控公司)

(十)加大投资本地企业的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收益让渡力度。

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本地企业 5 年内退出后的实际收益

部分,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适当让利奖励给本地被投资企业实际

控股个人股东。(牵头单位:市金控公司)

(十一)放宽子基金管理人条件。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

政办〔2020〕40 号)第二十九条“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有 3 个

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的规定,放宽至基金管理公司或高级

管理人员要有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牵头单位:市金

控公司)

第267页

— 5 —

(十二)放宽政府出资比例。组建子基金,政府方合计出资

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49%以内,对于特殊结构产业基金,可“一事一

议”决定。政府方出资结构中,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控

制在 30%以内,其余部分可由相关国有平台公司出资。(牵头单位:

市金控公司)

(十三)放宽返投瑞安认定标准。

1.返投瑞安基本设定标准为子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税

务关系地均在瑞安市;

2.子基金投资瑞安市外企业,将该企业注册地迁回瑞安的企

业,按照子基金约定返投放大倍数计算返投金额;

3.子基金投资瑞安市外企业后,被瑞安市内注册登记企业收

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 50%的收购)的,返投额度按“子基金原投

资额×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计算;

4.子基金所投资的瑞安市外企业在瑞安设立子公司,按该子

公司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 1.2 倍计算;

5.特殊招商引资、特殊领域投资认定政策可以经市基金管委

会“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金控公司)

五、附则

(十四)强化对子基金返投时序要求。子基金约定分期募资,

原则上每期出资需以上期募资资金完成返投任务为出资前置条

件,且子基金组建首投项目必须为返投瑞安落地项目。子基金约

定按拟投项目募资,原则上以达到该阶段同比例返投瑞安为出资

第268页

— 6 —

前置条件。

(十五)提升基金团队来瑞服务水平。指定专人专班跟踪服

务基金管理人,包括参与初期对接、申请立项、投资决策、投后

管理等环节。

(十六)本政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印发

第269页

— 1 —

瑞政发〔2021〕55 号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

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

已经 2021 年 11 月 27 日市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0-2021-0007

第270页

— 2 —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

“创新之城”若干政策

一、培育科技企业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 定补类

首次认定 20 万元。

重新认定通过 10 万元。

工业企业 核校类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 类及

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工业企业 核校类

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

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

准地价的 75%执行。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 定补类 新认定备案 2 万元。

3.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工业企业 核校类

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省高

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对

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

于工业基准地价的 80%执行。

4.规下样本企业扶持政策

规下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

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5%以

上(含)

科技统计年报在

统规下样本企业

(工业企业)

核校类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 类及

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5.科技创新先进企业扶持政策

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 企业 核校类

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 类企业

(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第271页

— 3 —

二、鼓励研发投入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6.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企业

研发

后补

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

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用进行相

应补助(详见备注)

科技统计年报在

统单位(工业企

业、服务类企业、

建筑类企业)

核校类

设置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资金,采

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税务部门

认定的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

研发费用进行相应补助。

注:1.第一类:科技创新先进企业;2.第二类:科技研发先进企业:①研发费用增量第一档

前 30 强,营业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

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低于 5%;②研发费用增量第二档前 30 强,营业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

低于 4%;③研发费用增量第三档前 30 强,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

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低于 3%;④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前 30

强;3.基数年度指申报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

7.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政策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 企业 定补类 60 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

企业 定补类 30 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

技研发中心

农业企业 定补类 30 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企业 定补类 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

8.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补助政策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

高校、科研院所、

机构、企业

定补类 国家级 8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 三、实施科技项目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9.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政策

瑞安市

科技计

划项目

重大项目 企业 核校类

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

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

目研发总投入 120 万元以上等要

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

投入 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

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272页

— 4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一般项目(工业) 工业企业 核校类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5%,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一般项目(农业)

农业企业、农业

专业合作社

核校类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一般项目(社会发

展)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

核校类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生命健康专项 医院 核校类

围绕国内外重大生命健康问题开

展的系统深入、具有鲜明首创性

特征和引领效应,旨在通过解决

技术瓶颈背后的核心科学问题的

基础和临床转化研究、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总投入 120

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

予项目研发总投入 25%以内的经

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碳达峰碳中和专

项(工业)

工业企业 核校类

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 30%以内的

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0.“卡脖子”技术项目补助政策

瑞安市“卡脖子”技术攻关“揭

榜挂帅”项目

工业企业 核校类

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审计后实际

研发总投入 25%以内的经费补助,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

不超过企业申请补助经费。

11.省级新产品奖励政策

当年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 企业 定补类 2 万元。

12.上级项目配套支持政策

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专项计划

企业 定补类

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 25%给予配

套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

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上级

有补助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列入温州市级科研项目、专项

计划

企业 定补类

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 25%给予配

套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

项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

上级有补助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

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

过 200 万元。

第273页

— 5 —

四、奖励科技进步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3.科技进步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

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完成单位 定补类 一等奖 300 万元;二等奖 200 万元。

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完成单位 定补类

一等奖 80 万元;二等奖 50 万元;

三等奖 30 万元。

获得省科技大奖 团队、个人 定补类 100 万元。 五、促进成果转化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4.技术交易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

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

业化的项目

企业 核校类

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10%

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通过各级科技大市场竞价

(拍卖)实现交易并实现产业化

的项目

企业 核校类

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20%

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

场产业化项目

企业 核校类

按上级拨付经费 1:1 给予配套支

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5.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

瑞安市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企业 定补类 5 万元。 六、扶持创新创业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6.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

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

运营单位 定补类

国家级 500 万元;省级 250 万元;

温州市级 30 万元;瑞安市级 20 万

元。

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

运营单位 定补类 10 万元。

第274页

— 6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7.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

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

运营单位 定补类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温

州市级 20 万元。

温州市级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的众创空间

运营单位 定补类 5 万元。

18.飞地科创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飞地科创平台

企业 核校类

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

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

实行“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即

入驻前三年免租金,第四、五年租

金减半。

运营单位 核校类

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运营经费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考核

结果进行确定。

19.科技创新券政策

科技创新券 企业 定补类

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

家申领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其他

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 5 万元。企业

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

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

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

动,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

过 5 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

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

高可抵用 50%的技术服务费。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20. 产学研合作补助政策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 企业 核校类

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

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 30%给予

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21.公共科创服务平台补助政策

第275页

— 7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引进或共建的公共科创服务

平台

平台、共建方 核校类

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

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交流

大专院校、科

研院所

核校类

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

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不

超过 30 万元。

22.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政策

入选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

所在乡镇(街

道)、功能区

定补类

瑞安市级,20 万元建设启动资金;

温州市级,在建设期三年内每年经

温州考核完成建设工作目标的,给

予 100 万元奖励(扣除已拨付的奖

励)。

在建设期三年内经省级、温州市

年度考核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

综合体

所在乡镇(街

道)、功能区

定补类 200 万元。 八、引育创新人才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23.创新团队政策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 企业 定补类

按照省级财政投入额度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科

技型团队)

企业 定补类

经上级评审分“顶尖(Ⅰ类)”“杰

出(Ⅱ类)”“领军(Ⅲ类)”“优

秀(Ⅳ)”给予资助,分别给予

3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1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24.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

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 企业 定补类 10 万元。

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 企业 定补类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 20 万元资

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

50%。

入选浙江省海外智力项目 企业 核校类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入选温州市级海外智力项目 企业 定补类 5 万元。

入选国家外国专家项目 企业 定补类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276页

— 8 —

九、深化科技金融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25.天使投资基金政策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

种子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

核校类

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

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被投资

企业总股本的 30%。

26.技术产权证券化补助政策

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贴息补助 担保机构 定补类

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

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

利息 2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户企

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40 万元。

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发行中介

服务费用补贴

担保机构 定补类

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

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

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

可享受 90%的市级财政补贴。

技术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

融资发行机

构、增信机构

定补类

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因

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

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照证券

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 25%给予风

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 十、赋能乡村振兴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27.农业科技扶持政策

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

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

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

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

第一育成单位

农业企业、

专业合作社

定补类 50 万元。

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

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第

一育成单位

农业企业、

专业合作社

定补类 30 万元。

第277页

— 9 —

附 则

1.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

发〔2020〕106 号)执行。

2.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要发挥好

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科技项目

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 3.5%

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科技宣传及科技工作对接活

动。

3.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

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 号附件 6)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

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

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

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

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第278页

— 10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第279页

— 1 —

瑞政发〔2020〕51 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 2020

年 5 月 20 日市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0-2020-0008

第280页

— 2 —

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的

若 干 政 策

为推动瑞安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企业引育高端人才、开展技

术研发,规划建设飞地科创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飞地科创平台为在瑞安行政区域外设立

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旨在打造集双向流通、资

源共享、研发集聚、产业培育、合作交流为一体的新型科技飞地。

实行“政府建设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模式,重点引进汽车高端

部件及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生命健康

产业等领域企业入驻。

第二条 入驻飞地科创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原则

上为瑞安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在飞地科创平台内注

册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或设立办事处。由市政府对飞地科创平

台进行统一基础装修,装修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

申请入驻,入驻面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 平方米。

第三条 飞地科创平台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

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即入驻前三年免租金,第四、五年租金减半。由运营机构负责对

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免租期满后确需

续租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续租,租金减半,原则上租满

五年后租金不再享受优惠。对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

第281页

— 3 —

予以黄牌警告;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入驻协议,限期搬离。

第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同等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

(二)项目研发所产生的研发投入统计归口我市的,同等享

受我市对总公司的研发补助、税收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参加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社会保险的,凭参保缴费证

明,可以在总公司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在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参

保人员工资额度。

第五条 入驻企业自主申报或引进符合《温州市高层次人才

分类目录》相关人才的,给予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在瑞安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在瑞安“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科技创新园、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满足其用地需求。

第七条 飞地科创平台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

供以下服务:

(一)搭建高端人才信息平台,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二)建立线上研究院、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模式,推进

高端、紧缺型科技创新人才多渠道异地交流合作;

(三)协助开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技术交流合

作;

(四)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

保等公共服务;

(五)协助对接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282页

— 4 —

第八条 飞地科创平台由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负责具体规划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对运营机

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九条 对飞地科创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条 飞地科创平台的建设资金、年租金差额部分及运营

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等由市科技局在当年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 2020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瑞安市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的通知》(瑞政发〔2019〕8 号)同时予以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5 日印发

第283页

— 1 —

瑞政发〔2021〕56 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安

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

干政策》等 3 个文本已经 2021 年 11 月 27 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 年11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0-2021-0008

第284页

— 2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 干 政 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

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需求,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

有关措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技术创新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平台创新方面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

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国家级 1000 万元;省级 500 万元;温

州市级 100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 300 万元;省级 30 万元;温州

市级 10 万元。

企业创新方面

被认定为省“未来工厂”、列入省

“未来工厂”培育名单企业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未来工厂”500 万元(与温州奖励不

重复享受);“未来工厂”培育企业

100 万元。(不受认定时间限制)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

30 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共同体(牵头单位)

企业 50 万元。

*省级、温州市级“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

工业企业 省级 100 万元;温州市级 30 万元。

产品创新方面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300 万元。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150 万元。

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

温州首台(套)产品

国际 200 万元;国内 100 万元;省内

50 万元;温州 25 万元。

列入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温州市

级技术创新项目

国家级 20 万元;省级 10 万元;温州

市级 5 万元。

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 10 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 2 万元。

第285页

— 3 —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实际投入补助方面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对采购瑞安本地企业生

产的智能化生产设备用于智能化改造

的,补助门槛降低至 50 万元)

工业企业

投入类补助,

提前拨付,竣

工结算。

按实际投资额 8%予以补助。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不足 1000 万元的

按实际投资额 10%予以补助。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不足 2000 万元的

按实际投资额 12%予以补助。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不足 5000 万元的

按实际投资额 14%予以补助。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投资额 16%予以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同一项目内同期建设的软件

(不含服务类费用支出)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

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不再享受其他增加或重复补

助)

优质项目提升标准方面

温州市、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型)

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企业

项目

工业企业

投入类补助,

提前拨付,竣

工结算。

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 2

个百分点补助,执行单个项目最

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限额。

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个

百项”、五个一批”等),实际完成

投资额达到原项目申报时计划投资额

的 80%及以上的

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

际投资额 5%的重复补助,增加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节能改造项目补助(年节能量 50 吨标

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

上;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 20%以上)

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

际投资额 5%的重复补助,增加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工业机器人购置方面

当年购置符合工业机器人现行国标定

义的设备给予追加奖励

工业企业

投入类补助,

年 度 审 核 兑

付。

按购置款的 10%给予重复奖励。

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无单独

发票的,可以购置合同中工业机

器人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统

一奖励比例,且原则上单台机器

人奖励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第286页

— 4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智能制造服务方面

入驻瑞安市智能制造服务平台的智能

制造服务机构

智能制造工程

服务公司

免收前 36 个

月租金。

具体免租细则另行制订。

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

智能化改造诊

断咨询服务

机构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

诊断服务 1 万元。(以出具智能

化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按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服务奖励,

智能工段 2 万元/个、数字化车

间(智能生产线)7 万元/个、智

能工厂 10 万元/个。

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

节能改造诊断

咨询服务机构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

诊断服务 5000 元。(以出具节

能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开展智能化改造服务推广及培训(方

案需经信部门审定)

智能化改造

推广培训服务

机构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按照实际参会人数每人每半天

200 元给予实施单位结算,单场

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企业培育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提档升级方面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100 万元。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 50 万元。

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0 万元。

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三年内退规的,追

回奖励资金)

“小升规”企业从升规次年度开

始,连续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剔除

商贸部分)同比增速正增长且达到全

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以上的

数据核校类,年

度审核兑付。

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工业设计方面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30 万元;

温州市级 10 万元。

第287页

— 5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新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示范工作室

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10 万元。

新认定的温州市级工艺

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

10 万元。

服务平台创建方面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平台)

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50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

对首次升规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

到50万元的工业企业补助

1 万元。(服务券)

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方面

龙头骨干企业订单本地化(每半年度采

购本地工业产品税务发票总额1500万元

以上,且新增采购额500万元<含>以上)

工业企业

数据核较类,每

半年度审核兑

付。

按实际新增采购结算额的 1%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年度领军型(龙头骨干)工业企业、

高成长型的工业企业补助

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3 万元。(服务券)

四、绿色发展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绿色制造方面

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 园区管理方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国家级 500 万元;省级 200 万

元。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绿色工厂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国家级100 万元;省级50 万元;

温州级 5 万元。

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

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 国家级 30 万元;省级 10 万元。

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列入

省当年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不予补助)

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 万元。

第288页

— 6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节水型企业方面

省级、温州市级节水型企业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 万元。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信息化投入方面

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

登高项目

工业企业

投入类补助,竣

工结算。

实际投资额 20%补助,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营收首超奖励方面

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的软件信息

服务业企业

企业

贡献类补助,年

度审核兑付。

10 万元。(一家企业只享受一

次补助)

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

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

10 万元,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补助。

上云补助方面

上云企业费用补助

工业企业

投入类补助,竣

工结算。

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 3 万元以

上(含 3 万元)按 5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已享受

过补助的,当年上云总投入费

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仍可享受补助。

非工业企业

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 3 万元以

上(含 3 万元)按 5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已享受过

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上云应用

标杆企业

企业

定额类补助,即

时兑付。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

温州市级 5 万元。

新认定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

温州市级 5 万元。

第289页

— 7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项目认定方面

*省级、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

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

展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工业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省级 50 万元;温州市级 20 万

元。

省级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 50 万元。

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

工业互联网平台

企业

国家级100 万元;省级50 万元;

温州市级 20 万元。 六、产业项目建设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工业地价优惠方面

实行差别化地价

温州领军型(龙头骨

干型)工业企业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 70%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

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

业、瑞安领军型工业

企业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 75%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

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 80%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

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供地项目履约提速方面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缴纳方式

新供地企业 -- 项目实施时,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工业供地项目建设

进度履约奖励

享受差别化地价优惠

工业企业

定额类奖励,达

到节点后结算

根据项目进度履约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工业供地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 500 万元

以上,含在建项目)

提速

工业企业

定额类奖励,竣

工投产后结算

竣工投产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

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290页

— 8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小微园建设方面

加大对小微园建设

的支持

企业

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

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

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

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达标入园企业扶持与发展

首次被评为国家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省五星

小微企业园、省四星

级小微企业园

园区运营管理方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国家级 100 万元

省五星级 50 万元

省四星级 30 万元

温州市级数字化小

微企业园

园区运营管理方(小

微园数字化投资方)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引领级

按 15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最高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规范级

按 12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最高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达标级

按 8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最高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注:按照小微企业园总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园区数字化等级提档升级的,将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进行差额

补贴。 七、战新产业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本地工业产品年度采购

额达 5000 万元以上(以

税务发票为准)且当年

度新增采购额达 500 万

元以上的

战新龙头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 2%补助,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战新企业“市长奖” 战新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年新增评选不多于 5 家,每家奖励

50 万元。

第291页

— 9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战新企业“市长奖”

提名奖

每年新增评选不多于 10 家,每家奖

励 10 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引育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在我市注册从事

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

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

数字创意等生产性服务

业的法人机构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

资额的 2%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引育

在我市注册的技术研发、

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

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

识产权、军民融合等相关

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经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自注册次年起5年内,

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战新贷”贴息

持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

上年销售额增长 15%以

上、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

的战新企业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按实际利率且不高于一年期LPR利率

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政策贷款总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重复享受贷

款贴息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三化贷”担保

每年从新增实施智能化

改造、绿色化发展、信息

化登高项目且需要融资

的企业中竞争性筛选

30%的企业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企业因“三化”改造向外融资而产生

的担保费按不高于瑞安政策性融资

担保机构当年费率标准给予全额补

贴(单户企业担保额不超过 1000 万

元),符合条件的可由政策性融资担

保机构提供担保。

激励企业兼并重组

在国内并购金额 5000 万

元以上,并达到控股要

求,总部在我市或并购项

目回归我市的战新企业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对其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

询、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

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对我市企业被并购重组的,给予被并

购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一定奖励。

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

引入实际外部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战新企业

从完成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三年给

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资

金的 20%。

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 战新企业

数据核校类,

事后结算。

对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偿

基础上,再给予其年度实际保费 10%

的补助。

第292页

— 10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对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

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给予其年度实

际保费 5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最多可连续补助 2

年。 八、建筑业扶持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资质晋升奖励

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

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特级 500 万元;一级 100 万元。

企业落户奖励

市外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

施工总承包

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特级 500 万元;一级 100 万元。

市外工程设计建筑、市政、公路、

水利水电行业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

市落户注册

工程设计

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150 万元。

市外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甲级企业迁入

我市落户注册

工程监理

企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70 万元。

外接业务奖励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瑞安市外建筑

工程、市政公用施工项目且在外没

有设立分公司

施工总承包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年 度审 核 兑

付。

按其市外项目产值分档予以奖励:

1.一档:5000 万元≤年市外项目产值

<1 亿元,按产值 8‰奖励;

2.二档:1 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2

亿元,按产值 9‰奖励;

3.三档:2 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按

产值 10‰奖励;

4.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工业化建设奖励

第293页

— 11 —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本地建筑企业控股的在本市投产的

建筑工业化基地

本地建筑业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年 度审 核 兑

付。

按销售额的 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标准制订奖励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建筑业企业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国际标准 50 万元/项;国家标准 30 万

元/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10

万元/项。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国际标准 10 万元/项;国家标准 5 万元

/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3 万元/

项。

技术创新奖励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建筑业企业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20 万元。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 国家级 10 万元;省级 5 万元。

创优夺杯奖励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温州市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

(示范)建筑工地

施工总承包

企业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国家级 30 万元;省级 10 万元;温州市

级 5 万元。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

工程)

100 万元。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 30 万元。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 15 万元。

瑞安市建设工程云江杯(优质工程) 5 万元。

第294页

— 12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

计、建材、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2.申请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的项目需在 24 个月内竣工并

按规定经审核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日期允许从备案日期前 6 个月

开始计算。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具体包括:企业信息系统建

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与利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

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产品数据管理

系统(PD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关系管理(CRM)、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决策管理系

统(BI)、数字化设计工具等有关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管

理、销售端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

3.对温州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温州高成长型工

业企业、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

业执行差别化地价政策时,企业名单以土地摘牌当日正式有效文

件为准。

4.政策文本中带“*”标识的条款,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

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照此政策条款

执行。

第295页

— 13 —

5.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

发〔2020〕106 号)执行。

6.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瑞政发〔2019〕139 号附件 2)同时废止。

7.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并承担政

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

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

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

作相应调整。

第296页

— 14 —

瑞安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步伐,助推我市高水平

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标兵,

特制定如下政策。

序号

奖补(扶持)

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1 股改奖励

注册资本金在

500 万元以上

的有限公司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10 万元。

2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成长板挂

牌奖励

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30 万元。

3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科创助力

板挂牌奖励

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50 万元。

4 新三板基础层

挂牌奖励

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150 万元。

5 新三板创新层

挂牌奖励

本市企业或外

地迁入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300 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的,则要扣减

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6 境内主板上市

奖励

拟上市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100 万元。

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 50 万元)正式启动上

市工作后,奖励 50 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

300 万元;报会后奖励 850 万元;发审会通过

(或予以注册)后,奖励 600 万元;IPO 成功

后,奖励 300 万元。

7 科创板上市

奖励

拟上市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100 万元。

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 50 万元)正式启动上

市工作后,奖励 50 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

300 万元;报会后奖励 850 万元;发审会通过

(或予以注册)后,奖励 600 万元;IPO 成功

后,奖励 300 万元。

第297页

— 15 —

序号

奖补(扶持)

事项

奖补(扶持)

对象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8 创业板上市

奖励

拟上市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800 万元。

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 50 万元)正式启动上

市工作后,奖励 50 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

300 万元;报会后奖励 850 万元;发审会通过

(或予以注册)后,奖励 300 万元;IPO 成功

后,奖励 300 万元。

9 北交所上市

奖励

拟上市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300 万元

(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 300 万元)。其中

辅导备案后,奖励 300 万元;报会后奖励 300

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

200 万元;IPO 成功后,奖励 200 万元。对本

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

奖励 300 万元。

10

境外上市奖励

(根据温州考

绩办法标准

认定)

拟上市企业

定额类奖励,

事后补助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800 万元。

递表后,按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 50%且不超

过奖励总额的 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

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11

土地等生产要

素支持

上市企业、拟

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 70%作为挂

牌起始价,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上

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的前提下,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

障。

12 人才奖励

上市企业、拟

上市企业

核较类,事后

补助

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 2 个 40 万

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将拟上市企业负责人

等列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给予每家企业一定

金额的交通、住宿、培训等经费补助。

13 金融机构考核

奖励

金融机构领导

班子

核较类,事后

补助

奖励资金 100 万元。

14 保险机构风险

补偿

保险机构

核较类,事后

补助

设立余额 600 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

补偿基金,债权金额单笔在 100 万元(含)以

内的,按赔付金额的 50%予以补偿;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40%予以补偿。

第298页

— 16 —

附 则

1.境内上市是指在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北京交易所上

市,境外上市具体按温州市考绩办法标准认定。

2.本政策所指的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拟挂牌

企业均为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名单以瑞安市

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

发〔2020〕106 号)执行。

4.在本政策期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签约前需填写上市报会

时间计划表留存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备案,按计划表报会时间推

迟 1 年以上不足 2 年的,奖励总额下降 20%;推迟 2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奖励总额下降 30%;推迟 3 年以上的,奖励总额下降 40%。

5.对已上市企业,后三年扶持政策奖励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并采用定额奖励模式予以兑现;对拟上市企业,按新政策执行,

按原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扣回(定额补助奖励和 2022 年 9 月 30 日

前未报辅导企业的规范性补助需扣回);对 2019 年、2020 年的境

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扣除原境外上市定额奖励的 50%。

6.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产

业政策奖补资金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特别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299页

— 17 —

7.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承担。《瑞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金融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 号附件 3)和瑞安市

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29 日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金融发

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

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

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第300页

— 18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质量强市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

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 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1 号)、《温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质量提升激励

奖补事项 奖补对象 奖补方式 奖补额度

政府质量奖

中国质量奖

企业或组织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100 万元。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50 万元。

省政府质量奖 50 万元。

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30 万元。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20 万元。

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 15 万元。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 20 万元。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10 万元。

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国家级

企业或组织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20 万元。

浙江省级 10 万元。

温州市级 5 万元。

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

企业或组织

定额类奖励,

即时兑付。

50 万元。

新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

测试中心)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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