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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
“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
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
功介绍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且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
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
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 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
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
负责制订。
第十二条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设备投入补助按《瑞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 号)执行。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为新设企业,其股东在瑞安已
拥有老企业,且老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 50%以上)与此新
设企业相同的,该项目竣工年度老企业被评为瑞安市领军和高成
长型工业企业的,其设备投资补助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再增加 2 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对新引进的小微园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