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发布时间:2024-1-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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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2461.评选范围。参与全市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在提供市外投资有效信息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中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国家工作人员除外)。2.评选条件。新引进项目市外股份占比需达到25%以上,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衢州市主导产业导向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 项目、政策投资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固定资产计划投资 20 亿元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且项目入库资金到位率达 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2)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主板上市公司,且已在我市完成注册;(3)市外高端主体(包括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 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本奖项由市招商中心牵头负责。(三)跨越发展奖。1.评选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A、B 档的工业企业。评价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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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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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项目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跨年度提前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 吨标准煤/万元的优质能效项目,可开通节能审查绿色通道。(五)财政价格补贴

属地要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明确本辖区垃圾焚烧所产生飞灰的实际处置成本,制定相应的价格补贴政策,对飞灰利用和处置之间的成本价差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区、县(市)自行研定。(六)金融政策扶持

属地要加大相关项目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项目申报中长期、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贷款,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相关项目信贷力度;各地财政可予以一定的贴息支持。(七)投资基金扶持

属地要统筹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助推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但不作为控股股东。

(八)国企股权扶持

国有企业在充分市场尽调并按程序报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相关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三、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飞灰为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焚烧飞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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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2023年3月底前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在2023 年6 月底前出台财政价格补贴方案,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三)本指导意见内容与省、市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一)至(四)项政策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9 月;(五)至(八)项政策有效期截至2025年 12 月。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绍兴市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扶持激励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市环发〔2023〕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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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政策篇1.2023 年度第十二届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资金安排公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 号)、《金华市工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金经信服务〔2022〕52 号)、《关于公布2023 年度金华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金经信服务〔2023〕154号)、《关于公布第十二届(2023)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组和创意组获奖作品名单的通知》(金经信服务〔2023〕16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第十二届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资金安排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 月 5 日-1 月 12 日。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间联系我局。联系人:俞丹萍 联系电话:0579-82465839

附件:2023 年度第十二届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资金安排表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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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3 年度“平安企业”优秀单位推荐名单的公示根据省、市关于“平安企业”建设工作安排,市经信局牵头开展了 2023 年度“平安企业”优秀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经各县(市、区)逐级验收评选,市级部门联审,确定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 2023 年度“平安企业”优秀单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月19 日—1 月 25 日。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间联系我局。联系人:市经信局徐朝丰,联系电话:0579-82469847。附件:各县(市、区)省市级“平安企业”优秀单位推荐名单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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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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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为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励企业提质增效、争先创优,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特设立衢州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市长特别奖共设 8 项奖项,分别为社会贡献奖、招商贡献奖、跨越发展奖、创新成长奖、亩均效益奖、开放提升奖、乡村振兴奖、建筑产业奖。

(一)社会贡献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A、B 档。纯引税型、税源型等特殊情况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2.评选条件。

按社会综合贡献排序,取前 20 名。其中,第1 名至第3名为一等奖,第 4 名至第 10 名为二等奖,第11 名至第20 名为三等奖。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二)招商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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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选范围。

参与全市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在提供市外投资有效信息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中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评选条件。

新引进项目市外股份占比需达到25%以上,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衢州市主导产业导向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 项目、政策投资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计划投资 20 亿元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且项目入库资金到位率达 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2)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主板上市公司,且已在我市完成注册;(3)市外高端主体(包括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 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本奖项由市招商中心牵头负责。(三)跨越发展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A、B 档的工业企业。评价年度新升规企业不作亩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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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综合评价 A、B 档要求。

2.评选条件。

(1)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 亿元,且社会综合贡献同比上年正增长的;

(2)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 亿元,且社会综合贡献同比上年正增长的;

(3)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 亿元,且社会综合贡献同比上年正增长的;

(4)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 亿元,且社会综合贡献同比上年正增长的;

(5)评价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100 亿元后,以超100亿元年度为基数,每提高 50 亿元,且社会综合贡献较上年实现正增长的为一档。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四)创新成长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A、B 档的工业企业。2.评选条件。

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10 亿元以下,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均在10%以上,且社会综合贡献均实现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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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评价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总额的 3%以上。

按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的增幅排序,取前10 名。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五)亩均效益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A、B 档的规上工业企业。2.评选条件。

评价年度亩均效益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按评价年度亩均效益排序,取前 10 名。

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六)开放提升奖。

1.电子商务企业。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2)评选条件。

对当年网络零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正增长的企业,以网络零售额及其增幅分别占 70%、30%作为评价标准,取前2名。2.外贸企业。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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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选条件。

对当年进出口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且同比上年正增长的企业,以进出口总额及其增幅分别占 80%、20%作为评价标准,取前7名。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或工贸分离的贸易企业(与生产型企业有关联关系)。(2)评选条件。

对当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出口额同比上一年正增长的企业,按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出口额由高到低排序,取第1 名。本奖项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七)乡村振兴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强村公司,以及其他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共同富裕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主体。

2.评选条件。

(1)农业龙头企业。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与1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年带动 500 户以上本地农户增收。(2)新型经营主体。近三年来,无不良经营记录情况,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业经营主体,年收益 200 万元以上,至少带动50户本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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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增收。

(3)强村公司。实体化运作一年以上,抱团联结村签订入股或合作协议,无不良经营记录情况。年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上,且至少带动 10 个以上村集体或强村公司所在乡镇(街道)所有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平均增收 10 万元以上。

本奖项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分类量化考评细则,根据分类考评得分排序。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取前8 名,新型经营主体取第1名,强村公司取第 1 名。

本奖项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八)建筑产业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2.评选条件。

按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数排序,取前 10 名。

本奖项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二、评选程序

市长特别奖原则上实行评选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各奖项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评。根据评选要求和评选工作安排,由各奖项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单位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参评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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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审。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初评名单后,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候选名单。

(三)公示。候选名单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衢州日报》、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表彰。市政府对评选意见进行审议,提交市委审定后发文表彰。同时在《衢州日报》、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布评选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评选年度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重大税收、统计等违法行为,或参评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二)企业集团总部在衢的,以集团公司参评;企业集团总部不在衢的,以单家在衢独立法人企业参评。(三)同一家企业只能参评一个奖项,已获评本办法奖项的企业,不再参评县(市、区)同类奖项。(四)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五)本办法不适于用房地产企业、政府投资性平台企业以及非竞争性领域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六)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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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6 号)同时废止。

衢政办发〔2024〕2 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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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 2023 年衢州市本级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衢发改发〔2023〕55 号各有关粮食企业:

为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粮〔2022〕38 号)等文件精神和“振兴浙粮”新要求,支持粮食批发、加工、贸易企业等粮食流通主力军、主渠道、主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下同)粮食储存、加工、转化和经营企业,市级粮食批发市场及参与实施市本级“五优联动”的粮食企业,且纳入粮油流通统计、报送统计报表一年以上。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对实施粮油仓储及其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配备稻谷和大米质量检验、稻谷储存品质检验、小麦和小麦粉检验等粮食检化验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试剂耗材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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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二)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对实施市本级“五优联动”的粮食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厂房或开展仓储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改造、质检能力提升等,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粮食企业将我市对口合作产粮地区稻谷(含大米,不包括超标粮)运回衢州市加工或销售的,数量(大米按 0.7 折率折原粮)达到 10000 吨/年以上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发改委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6万元运输补助。对建立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规模超过5000 亩、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生产的符合标准的2023 年产粮食在补贴期限内运回衢州加工销售不少于 2000 吨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发改委审核认定,按基地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鼓励企业在完成必要库存量(上年度 10 日平均经营量)和承担的政策性粮食代储量基础上,增加粮食库存(含原粮和成品粮)且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的,按2023年度月平均增加库存量给予 100 元/吨的社会责任储备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五)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对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 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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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奖励。

(六)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对年度内与粮食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应急任务协议的,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任务,报送粮油应急监测信息,保障应急供应网点任务的粮食企业,根据粮食加工能力,分别给予粮食加工企业每家 2—3 万元的补助,给予粮食供应网点5000元的补助。对年度内认真准确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和价格监测信息的企业信息员给予 1000 元补助。由市发改委根据签订协议及报送统计监测情况直接发放。

三、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二)申报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根据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要求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成效等。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等。

(3)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2.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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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企业省外粮源基地合同或合法采购合同;(2)对方销售发票;

(3)付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4)运抵衢州运输凭据或运输费发票;(5)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3.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

(1)社会责任储备协议;

(2)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4.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提供“中国好粮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证书等,“放心粮油”示范店认定文件等。5.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提供应急加工、供应协议。(三)注意事项

1.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2.企业申请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完工时间和投资发生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在2023 年度。3.企业申请粮食产销合作运输补贴的,申报补贴期限为2023年,以货款支付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4.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各个项目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律以印刷品形式上报(勿手工填报),一式 3 份。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5.申报企业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6.列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补贴。四、补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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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名单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不定期开展抽查,企业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施行,至完成兑现2023年度补助资金后失效。

附件:2023 年度粮食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财政局2023 年12月29日衢发改发〔2023〕55 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2023 年衢州市本级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doc

【申报时间2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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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等4 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3〕37 号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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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通,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根据《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办发〔2019〕35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16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一)贷款范围及对象。衢州市本级(含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范围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向贷款银行提供。(二)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三)贷款银行。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经办银行采用备案制,有意愿参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市人行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四)贷款规模。参与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所有银行每年发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总额按年折算不超过6.4 亿元。(五)贷款金额和用途。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按年折算不超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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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贷款用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研发,新标准制定,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转化,或市级(含)以上科技攻关项目实施等研发活动支出。

(六)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申请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企业可常年向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按照审贷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核,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放贷意见书,及时拨付贷款并出具放款凭证。同时将《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放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市科技局。三、财政资金安排

本方案涉及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大科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贷款贴息和风险承担

(一)贷款贴息。市科技局每年3 月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会同市人行对上一年度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进行审核,经规范性审查、局党组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并组织兑现。贴息标准:按上一年度内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不高于LPR定价的并已结算利息的 30%,给予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经办银行贴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贴息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时,按预算金额同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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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承担。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风险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五、金融支持

市人行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放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给予票据再贴现支持,对经办银行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财政贴息,一经发现,不得再参与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等相关工作,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二)按原《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衢市科发创〔2020〕29 号)发放贷款且未到期的,继续按原方案执行,直至贷款到期为止。在本方案施行期内,新增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含转贷),按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负责最终解释。附件:1.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2.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合作协议衢市科发创〔2023〕37 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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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策篇1.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水平和孵化能力,根据《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 2023 年度舟山市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我市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各众创空间需填报《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2023年度)》及相关附件表(见附件 2),加盖公章后于2024 年2 月5日下班前报送市科技局,并发送电子版。

二、我局将视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自评表》情况,并结合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届时将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各众创空间要按照《办法》规定填报自评表,并确保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四、我局将根据评价情况对运行良好、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授予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原则上取消市级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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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科技局 刘广成,电话:2280773。附件:1.参加本年度绩效考评的众创空间名单2.《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2023年度)舟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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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度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结果公示近日,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 2023 年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试点验收认定,经企业申报、属地经信部门初审、评审答辩等程序,拟认定一批试点企业,其中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市级未来工厂认定,浙江润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 家企业通过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质疑,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80-2381650。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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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4 年度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科技专项项目立项公示根据《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舟科〔2023〕7号)、《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舟科农社〔2021〕8号)等文件要求,通过申报、审查、评审等程序,并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纳豆激酶 EPA 纳米乳液制备与功效评价及产业化开发研究”等 5 个项目列入 2024 年度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科技专项项目(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 年1 月3 日至1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理由并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联系人:农社处 虞宁,电话:2280775;机关纪委江晓琼,2187172。地址: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 681 号,舟山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1211室。

附件:2024 年度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科技专项项目公示清单舟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3日

第280页

267

4.关于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大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科技专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根据《市校合作联合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舟科办〔2019〕4号)《关于下发浙江大学科技专项发展资金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舟科外发〔2023〕8 号)等文件精神,经申报、评审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面向海洋无人装备的内置式波浪振动能量收集器研究”等 16 个项目列入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大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科技专项项目(见附件),其中,浙江大学海洋学院11 项、浙大舟山海洋研究中心 5 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 年1 月22 日—2024年1月2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拟立项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2281520、2281282。地址: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 681 号,舟山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1117室。

附件: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大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科技专项拟立项项目清单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22日

第281页

268

5.2023 年度舟山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市局对 4 家药品生产企业、6 家药品批发企业和 4 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新城、金塘、六横、普陀山、洋山、海集区 6 个功能区分局对各辖区内共91 家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门店)进行了 2023 年度药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现将所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予以公示(定海、普陀、岱山、嵊泗对评定结果自行公示并通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时间:2023 年 1 月 23 日至2023 年1 月30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评定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监督电话:0580-2299710 邮编:316021。单位地址:舟山市临城千岛路257 号北楼419。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2023 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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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篇1.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台州市市本级 2023 年第二批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及2023年见习基地评估结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21〕37 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社会公示,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符合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标准,认定为台州市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同时,我局对市本级 2022 年以来认定满两年的7 家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评估。经评估,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盛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 4 家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合格,保留见习基地资格,继续运行;台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等3 家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不合格,取消见习基地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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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就业见习基地按就业见习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措施,规范见习管理,优化见习环境,提高见习留用率,推动青年群体在台就业创业。

附件:

1.市本级 2023 年第二批就业见习基地名单2.市本级 2023 年见习基地评估结果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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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州市进一步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方案台经信〔2023〕233 号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涉企政策知晓率低、兑现时间长、审批环节多等堵点难点问题,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提高涉企政策绩效,全面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惠企政策精准直达。依托“政策树”惠企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惠企政策信息“一网发布”“一窗解读”“精准推送”,全面提升惠企政策知晓率。(二)实现惠企政策即享快享。依托“政企通”平台,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机制创新等方式,分类实现惠企政策兑现“三零三最”工作目标:即对资格定补类政策,原则上100%实行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实现“零审批、零材料、零环节”;对一般申报类政策,原则上实行即申快享,力争实现兑付时限压缩到3 个工作日内,审批环节不超过 3 个;对需第三方评审或审计的申报类及其他类政策,原则上实行快申优享,力争实现“材料最少、环节最少、时间最少”即兑付时限压缩到 60 个工作日内,审批环节原则上不超过3 个,确需跨部门联审的政策,审批环节不超过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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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政策梳理汇总。根据“谁制定、谁梳理、谁解释、谁更新”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零三最”目标要求,全面滚动梳理有效期内政策,明确惠企政策兑现类型、审批环节、兑现时长和兑现方式,形成统一的惠企政策清单(申报类政策原则上不超过30%),报惠企政策牵头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1)。(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二)政策一网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惠企政策原则上在“政策树”惠企平台上统一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在惠企政策正式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发布要求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要点解读发送至“政策树”惠企平台市级部门工作群,由平台工作人员统一发布。各县(市、区)惠企政策由当地政策制定部门报送至上级业务部门,再由其发送至“政策树”惠企平台市级部门工作群。惠企政策发布后,惠企政策制定部门牵头做好政策事项清单化,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照政策发布时间、系统发布规范要求在“政策树”惠企平台进行发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预算管理。每年 1 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对尚在执行中的惠企政策及当年有资金兑付的惠企政策事项进行梳理,同时在“政企通”系统预算管理模块填报惠企政策事项及预算资金。在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由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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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形成《年度惠企政策奖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四)政策精准推送。在惠企政策出台后,政策制定部门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策树”惠企平台,将政策精准推送给相关企业,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在申报政策兑现时,政策制定部门原则上在组织申报前 10 个工作日内,利用“政策树”惠企平台将申报信息精准推送给相关企业,告知企业及时进行申报。企业也可通过“政策树”惠企平台的“智能匹配”功能,对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对标匹配,加强对相关政策事项申报指标的了解。各涉企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数据,添加各类荣誉认定文件,完善企业信息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兑现流程。积极创新“增值式”兑付机制,对于资格定补类项目以及大数据可直接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要纳入“免申即享”方式予以办理,企业无需自主申报,由政策主管部门提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将佐证材料导入“政企通”系统,企业通过“政企通”平台完善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即可实现“无感”兑付;对以投资额为补助基数、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鼓励采用“预先拨付、事后结算”模式,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后,按进度或超进度给予预兑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六)闭环反馈优化。惠企政策事项完成兑现后,由申报主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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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兑现便捷度、办理进度、使用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形成政策事项总体满意度评价。各地各相关涉企部门根据企业反馈评价,及时与企业进行互动,并对政策兑现流程进行相应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风险监管。建立“同一法人多部门申报项目”“失信黑名单”等多维度预警规则,实时监测多发、错发、漏发等问题,推动实现奖补资金全过程在线留痕、可追溯管理。将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实行“三色”预警。定期组织绩效评估,持续优化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八)推进系统优化。深化“政企通”平台和“政策树”惠企平台的有机对接,做到企业主体“一次登录”使用查询、兑现等功能。优化“政企通”政策兑现平台,按照政策兑现体制机制,优化惠企政策线上办理流程,推进政策核验数据归集。迭代优化政策兑现掌上审批、监测预警、分类统计、在线评价、企业信息补录等功能模块。加强“政企通”平台与企业纳税、税收划片、亩均效益、企业信用、基层治理等业务信息共享。持续完善政策标签和企业标签,优化政策精准推送功能。按照“市级统建、上下贯通、市县一体”的要求,推动政策兑现市县同步,政策直达场景应用全市域贯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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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应用培训。除特别规定外,按照“谁制订、谁兑现、谁上架”的原则,政策兑现部门及时做好惠企政策在“政企通”平台上架。各地各有关部门有效期内涉及奖补资金惠企政策,以及上级转移支付的涉企补助资金,除不宜上线外,原则上均要纳入“政企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审批、兑付。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涉企部门业务培训,深化“政策树”惠企平台和“政企通”平台推广应用。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和流程优化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线上政策兑现功能好用、管用、实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是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便民利企、提升财政资金绩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市、县(市、区)上下联动、部门间和处(科)室间的业务协同,切实把政策直达快享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涉及人员变更的,要及时做好业务衔接,同心协力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二)加强通报亮晒。市里将按照原则上70%以上惠企政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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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网上兑现政策实现“三零三最”目标,定期分析全市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通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慢、目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亮晒。(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三)健全容错免责。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因素,甄别研判单位或个人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等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认为拟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及时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容错申请。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四)加强宣传引导。依托“政策树”惠企平台和“政企通”平台,加大政策精准推送、提前告知力度。各地各政策兑现部门要及时编印惠企政策宣传资料,结合“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万名干部助万企”“小微你好”等活动,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树”惠企平台和惠企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进一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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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策篇1.2024 年度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健康医药创业项目专场申报公告为深入实施人才科技强市战略,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来丽创业创新,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丽水市“绿谷”人才计划遴选管理办法》(丽委人〔202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发布申报公告如下:一、申报领域

健康医药产业。

二、申报类型

创业项目。主要面向到丽水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

2.具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跨国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规则;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符合丽水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跟进的风险投资或团队持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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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 20%以上,且跟进的风险投资或团队持股不能为零;5.2022 年 1 月 1 日后来丽水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6.对特别优秀或者紧缺急需的人才,经推荐单位批准,在学历、职务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不超过一项)。同一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1.对入选创业项目的,按重大、A 类、B 类、C 类,5年内根据项目进展分批予以支持,累计给予最高1000 万元、500 万元、300万元、150 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启动后给予40%,第二、三期各拨付 30%。

2.安排创业场所。对“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创业项目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100 至300平方米的 3 年免租金工作场所或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3.落实信贷支持。创业项目按重大、A 类、B 类、C 类分别享受1000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信用贷款和贷款额度内的贷款基础利率(LPR)贴息。

4.基金优先投资。创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投资库给予优先投资,对其生产产品提供展示平台。

5.其他政策待遇。入选“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的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丽水市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关键小事”政策。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至3 月1 日,申报人登录“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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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i.kjj.lishui.gov.cn/),填写《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合成一个PDF格式文档)进行申报,并告知项目落地单位。(二)形式审查。项目落地单位会同当地招商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身份、年龄、护照、国籍、学历、经历、成果和业绩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资格审查。3 月中旬前,市“绿谷精英”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专项办)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向市专项办报送核心专利等有关材料。(四)评审答辩。4 月上旬,市专项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才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五)审议。市专项办在综合专家意见、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和项目落地单位反馈意见后,确定入选初步名单和支持类别。(六)审批公布。经市绿谷精英专项管理办公室会议审议后发文。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需填报以下材料1.《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申报书》,具体以网络版为准。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2)学历学位证书;(3)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在国内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6)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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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出资证明、股权构成材料);(7)公司章程;(8)商业计划书;(9)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11)个人承诺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七、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若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项目落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二)入选文件公布后,申报人须与当地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项目目标应与申报书相符,作为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

(三)发文后一年内未及时在丽水市办妥相关落户手续,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或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八、联系方式

丽水市科技局 0578-2051815

丽水市经信局 0578-2095091

丽水市数字发展有限公司 0578-2095840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0578-2990209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 0578-3018152

莲都区 0578-2278093

龙泉市 0578-7262277

青田县 0578-6832060

云和县 0578-5523136

庆元县 0578-6056310

第294页

: 281

缙云县 0578-3312573

遂昌县 0578-8529379

松阳县 0578-8060366

景宁县 0578-5889517

附件:

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申报书丽水市绿谷精英专项管理办公室2024年1月11日附件: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申报书(创业项目)(2).doc

【申报时间3 月1 日截止】

第295页

: 282

2.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2〕27号),经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单位评审、公示、市科技局查重、审定、入选项目公示等程序,确定了 2023 年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现下达给你们。

本次共下达项目 116 个(详见附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丽科〔2020〕38 号)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20〕42 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同时,请各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 1 月 31 日前在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内完成科技计划合同书填报工作,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市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联系人:李上春 电话:2051840

附件:

2023 年丽水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立项清单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5日

第296页

: 283

附件:2023 年丽水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立项清单.pdf

【申报时间1 月31 日截止】

第297页

: 284

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丽科〔2024〕1 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促部,各有关单位:根据《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丽科〔2023〕17 号)文件精神,经单位自主申报,各县(市、区)科技局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研究认定麦迪森(丽水)数字经济产业园1家单位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赛博腾飞众创空间1 家单位为市级众创空间。

希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供新动能。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3 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doc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298页

: 285

4.市本级 2023 年第一批一次性扩岗补助情况公示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阶段性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3〕41 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丽人社〔2023〕74号)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现将市本级2023 年第一批一次性扩岗补助拟发放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 年1 月4 日至10日,共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对象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 0578-2139702

联系地址:莲都区人民街 615 号商会大厦10 楼市就业服务中心附:2023 年丽水市本级第一批一次性扩岗补助拟发放名单20240103市本级第一批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公示名单.xls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3日

第299页

: 286

5.关于拟发放丽水市本级创业补贴资金的公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落实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丽人社〔2020〕99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 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2 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将丽水市本级创业补贴拟发放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30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122364。附件:

丽水市本级创业补贴拟发放名单1.24 公示.xlsx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18日

第300页

: 287

6.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丽人社〔2023〕74 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 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对招用 2023 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 1 人给予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月31日。二、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1 至3 人就业给予2000元,带动超过 3 人就业每增加 1 人再给予1000 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 年12 月31日。三、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 1500 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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