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10-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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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292备制造备、新能源装备制造等。5.重大科技创新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 ≥5.06.服务业对“四大”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现代物流、软件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新业态、农村电商等服务业项目。≥6 ≥300≥1.0/ ≥90≤0.207.其他传统优势产业现代纺织、中高端家电生产、智能家居产品、中高端家具、建筑工业化等。≤0.591.如省调整行业项目准入能效标准,从其标准规定。2.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大数据处理中心、新材料产业中的绿色石化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能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3.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投资项目。4.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软投入强度(企业软投入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不足 5.0%的,申报项目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1)牵头承担 1 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 3 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5.山区 26 县和 6 个海岛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指标按 0.7 的修正系数下调。6.对拥有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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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体,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小微企

业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

业。加大对科技企业使用创新券的支持力度,拓宽创新券在

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料开放

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市、县〔市、区〕政府)

1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行

动,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数量作为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价 A

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

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3 年内累计奖励不

超过一次。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平

台,提升创业项目产业集聚度,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

空间给予 200 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大学科技园为在孵科技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有条件的市

县可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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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6.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

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成果分类

评价和所有权收益权改革试点,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发挥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

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

各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开展深度产学

研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

市、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资源要素支撑保障。

17.强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鲲鹏计划”、省级人才

计划、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引进培育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对工业科技特派

员领衔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责

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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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强化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在科技资源聚集地区

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

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

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用好再贷款再

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

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股债联动业务,完善贷款

利率定价机制,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产业基金

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9.强化资源要素。建立研发投入强度高于 5%的科技企

业白名单制度,鼓励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

放指标,鼓励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

业项目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列入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名单,落实“亩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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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A 类企业享受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相应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

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工

作协调,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省科技厅牵头抓好行动计划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倍增提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

落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有序推进。

(二)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

务体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投资审批制度

改革,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10+N”行动,持续降低市场

主体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行

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的快速审

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黑名

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严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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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

理制度,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行为。

(三)深化考核评价。加强科技企业统计监测,开展高

新技术企业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健全完善季报、年报制度。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情况,统筹纳入省科

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和市县科技创新指数并定期发布。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

年)

2.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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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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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3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

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

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经省政府同

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书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

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落

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创新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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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

素配置,探索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体制机制,加强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

金链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

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互联网

+ ”、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紧扣

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梯度

培育,打造既能解决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

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到 2022 年,建设新

型研发机构 300 家、其中省级 10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

团队 3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30000 名,在重点领域取

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

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

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40%。

到 2025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00 家、其中省级 15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5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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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名,在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新

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60%,推动全省研发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 8%,培

育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 20 家

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

水平创新平台,有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

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

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

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

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

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

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

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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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

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 20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 80 人,

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 80%;办公和

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

于 2000 万元。

(二)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聚焦地方

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

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

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

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县(市、区)制定。

三、建设方式

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创

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

一批、重点打造一批的方式,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

一步加大对一流创新人才团队的吸引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

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

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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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共建一批。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

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

国有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浙设立新型

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

构。到 2022 年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100 家,到 2025 年达

到 150 家。

(二)优化提升一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

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

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

合体等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到 2022 年优化提升新

型研发机构 180 家,到 2025 年达到 300 家。

(三)整合组建一批。以学科融合发展、产业链补链强

链、区域协同联动为着力点,以重大科研项目为牵引,对全

省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研发机构进

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

机构。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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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合体。到 2022 年整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20 家,到 2025

年达到 50 家。

(四)重点打造一批。围绕我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在省级新型研

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

发机构,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

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到

2022 年打造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 10 家,到 2025 年达到 20

家。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多元创新投入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

元化投入和产权组合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

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

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

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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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坚持人才导向,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

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

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

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

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三)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紧扣我

省万亿产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

“415”产业集群培育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

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

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

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四)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坚持协同导向,强化与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

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

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

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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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坚持成果导向,开展以

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

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产业化。

(六)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导向,与国内

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

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

国、关键小国设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孵

化中心,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大科学计划

与工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

创新创业生态。

五、政策支持

(一)深化管理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

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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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有关单

位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经省科技厅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省政府重点引进和

建设的,可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省级新

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省市县联动支持。鼓

励省外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来我

省设立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省财政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3000 万元支持。对第三方绩效评价

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

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已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

享受。鼓励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

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省科技厅对省级新

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通过

择优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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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各类创

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

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

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四)激发创新活力。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

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

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工龄

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各

地应为当地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停居留、落户、医

疗、社会保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

策叠加效应。

(五)扩大基金支持。各类政府基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

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

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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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

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

(六)强化要素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

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

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

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

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

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

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统筹指导全省新型研发

机构建设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要积

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

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发挥相关地方和部门优势,统筹布局、汇聚资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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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

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以 3 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 10%的比例确

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等级为

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

2 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各地政府负责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

绩效评价和管理。

(三)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

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

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本意见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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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6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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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

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3 个奖项,其中“浙

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

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

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

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

织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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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

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

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

的组织。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

著、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

(市、区)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 2 年评定 1 次。“质

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1 个;

“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组织奖”获奖单位不

超过 5 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

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

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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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

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

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

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

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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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

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

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

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

织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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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

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

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

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

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

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

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

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 5 名以上

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

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

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

格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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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 5 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 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

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

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

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

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

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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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

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

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

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

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

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

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

有 1 个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第277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1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 A 级或优秀等次。

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

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

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

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

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

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

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的

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

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

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第278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2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

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

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

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

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

接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

构,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

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

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

认。

第279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3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

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

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

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将候选授

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按比例随

机抽取 30 名评委会成员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

授奖的名单,分别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

单公示须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

题,省评审办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

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第280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4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

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

励 200 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6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

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300 万元;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150 万元。中国质量

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

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

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281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

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

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

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

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

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

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

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

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282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6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

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

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

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

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

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83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

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

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浙政办发

〔2015〕30 号)同时废止。

第284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8

关于开展“雏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企业的实

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开展“雏鹰行动”,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

新”发展,打造一批隐形冠军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

新为动力、质量为根本,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

打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

路,培育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

发展。

(二)培育目标。到 2022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6

万家以上,净增“小升规”企业 1 万家以上,入库培育隐形

冠军企业 1000 家以上,产生隐形冠军企业 200 家左右。

第285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79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新型创业工程。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鼓励和支持知识型、科技型、领军型等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引导和支持创业者投身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创业。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人

才、高级管理团队、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

开展创业教育、创业辅导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

高创业成功率。

(二)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

字化赋能改造提升,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

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的数字化应用水平。深入实施“企

业上云”行动,到 2022 年实现 50 万家企业上云。分行业成

批量推广中小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经验,推进智能制造单

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无人工厂”建设。到 2022

年,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装备数控化率达到 60%以上。

(三)实施质量标准提升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质量、

标准和品牌建设,打造“浙江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对标一

流水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瞄

第286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0

准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到 2022 年,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 70%以上。支持企业主导

或参与制(修)订并贯彻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先进团体标准,到 2022 年,累计主导制(修)订国际

标准 45 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 3000 项以上。开展“品

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程,优先支持“雏鹰行动”培育

企业,到 2022 年,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中小企业

达到 800 家以上。

(四)实施专业化发展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实施针尖战

略,聚焦主业,主攻细分行业。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行

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专业化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

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紧密型协作关系。推进企业“制造

+服务”“产品+方案”的服务化发展,提供专业化、系统化

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提高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以及生产、组

织、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示范区,推进产学研合作,发挥科技大市场作用,促进科

第287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1

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到 2022 年力争技术交易额突破 1200

亿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以非营利

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

展重大科技攻关,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带动产

业升级。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载体(平台),鼓

励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

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到

2022 年达到 2 万家以上。

(六)实施市场拓展工程。深入开展“浙江制造”全球

推广活动,实施品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和“一带一路”贸易

畅通计划,加强“浙江制造”认证国际合作,扩大“品字标”

浙江制造品牌海外推广覆盖面,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建设,大力推进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运

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

度,省财政 3 年统筹安排 20 亿元,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设立 80 亿

元稳外贸稳外资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进

出口融资。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整体通

第288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2

关时间再压缩1/3 以上。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提高退

税办理效率。支持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实施全球化发展战

略,到海外设立研发和销售机构,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

(七)实施融资服务提升工程。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

币政策工具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

构降低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

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省 3 年新增 5000 亿元投

向小微企业,确保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

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

平。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办

法,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

纠错机制,积极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

申贷获得率。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

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雏鹰行动”培育企业主

动授信、批量投信,鼓励开展动产融资和信用贷款。引导支

持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

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供应

链、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担保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第289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3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支持

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

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

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雏鹰行动”培育企业。

(八)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程。聚焦重点行业,

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协同、数据共享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

探索实践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模式。鼓励龙头大企业开放

创新链和供应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协同创

新平台。搭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以数据为纽带的

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制造协同和资源共享,营造新型产业

创新生态。支持大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开发商等依托工

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工业应用程序(APP),到 2022 年开

发集成 5 万款以上,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适

用的服务。

(九)实施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加快规划建设和改造提

升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在

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

等产业平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园,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

第290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4

质量。到 2022 年,累计建设小微企业园 1200 个以上,推动

10 万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

达到 100 家以上,创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0 家左右。

(十)实施公共服务供给工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

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进企业服务综

合平台和长效机制建设,整合涉企部门服务职责,健全政策

直达、解难帮困、精准指导、专业服务、督查评价等功能,

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

社会化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

业精准服务。到 2022 年,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县(市、

区)全覆盖,培育省级以上示范服务机构(平台)100 家以

上。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雏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制定目标任务,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省市县三级联动,

第291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5

建立覆盖各培育阶段的“雏鹰行动”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

确定入库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监测评价、动态

跟踪。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增值税率

下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降本减负等优惠扶持政策。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

“雏鹰行动”培育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及时总结各地在实施“雏鹰行动”、破解发展难题、推进梯

度培育、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培育树立一批典

型示范企业,推广成功发展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9 日

第292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6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0〕407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

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 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

干意见》(浙政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

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293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7

附件 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

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

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

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

1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

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

第294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8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

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

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

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3.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其

他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科

技创新项目。

第295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9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要求,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

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应满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优先支持落户在整合后的开发区(园区)特别是高能级战略

平台、“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中的项目以及省市县长项目、

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

第五条 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预选类项目。

申报实施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

当地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

作联系单、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能评、核准(备案)手

续。

申报预选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

项目代码、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

意见。

其中,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环评、能评

等前期手续可按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

第296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0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规划

局部修改政策、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

上两年度。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市场监管、税

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固定

资产投资等内容。

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

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 2 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

资的 50%,总工期不得超过 5 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

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

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

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市、县(市、区)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

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要

求,具体标准如下:

第297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20 年版)

项目分类

约束性指标 预期性指标

(亿

元)

(万

元/

亩)

(%)

(万

元/

亩)

亩均

税收

(万

元/

亩)

增加

能耗

(吨标

煤/万

元)一、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

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50

500

1.2

/ ≥

160 ≥40 ≤

0.59

二、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

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0

450

1.0

/ ≥

140

≥40 ≤

0.59

三、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数

集成电路、智能硬件、人工智能、

柔性电子、数字安防、智能计算、

网络通信、超高清视频、终端设备

制造等。

≥6 ≥

400

1.2

/ ≥

125

≥30 ≤

0.59

2.生

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以

及其它高端健康产品制造等。

3.新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

材料、氟硅钴新材料、光电新材料、

新能源材料等前沿材料制造。

4.高

整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

床、机器人、现代农业智能装备、

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航空航天装

第298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2

备、新能源装备制造等。

5.重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 ≥5.0

6.服

对“四大”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现代

物流、软件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

健康养老、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新业

态、农村电商等服务业项目。

≥6 ≥

300

1.0

/ ≥

90

0.20

7.其

现代纺织、中高端家电生产、智能

家居产品、中高端家具、建筑工业

化等。

0.59

1.如省调整行业项目准入能效标准,从其标准规定。

2.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大数据处理中心、新材料产业中的绿色石化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

能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

3.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4.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软投入强度(企业软投入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不足 5.0%的,申

报项目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1)牵头承担 1 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 3 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

5.山区 26 县和 6 个海岛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

亩均税收指标按 0.7 的修正系数下调。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

以及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按程序确定后,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第299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3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以

及具有同级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初审后,将项目申请名单

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

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名单,并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

构对申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统一汇总筛选,对项目类型、前

期条件、工期要求、用地要求、资金要求、申报标准、项目

先进性等进行初审。

2.项目联审。入选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归口后,省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

审会,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

第300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4

(1)专家评估。专家重点对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

进性、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评估,

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

估;其余项目分类分批次组织评估。

(2)省级部门联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对归口管

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能、用地报批条

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

然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

实施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纳入储备

库。

第十五条 对省市县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省长项

目,提交实施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即纳入省重大产业

项目库;市县长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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