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
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
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
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
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
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
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
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
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
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
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
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
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
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
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应核验信息: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2.入孵六类
创业者的营业执照;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人社部门认定基地
文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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