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7-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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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431号)精神,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就业,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肇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第二章就业服务第三条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直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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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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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肇残联〔2017〕1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

劳动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

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

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43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残

疾人劳动就业的统筹规划扶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将《肇

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肇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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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页

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

意见》(国发〔2015〕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12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

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431号)精神,统筹

规划扶持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就业,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持续健康发

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

望,肇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

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

第三条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直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

疾人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

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

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1年

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

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福利

企业、工疗站、盲人按摩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各类

企事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

人单位,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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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页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

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推荐

就业。

第八条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联合举办1

场以上的残疾人就业招聘会,积极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平台,帮助残疾

人实现就业。

第九条各级残联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统筹城乡残

疾人劳动就业,主动转变服务方式,实施就业服务进家庭、进企业、

进社区、进校园,为残疾人精准就业提供服务,帮扶有就业需求且有

就业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实现就业。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特别是农村贫困

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条各级残联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适合残疾

人就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将全市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

公益性岗位,村级专职委员也要逐步纳入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

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

盲人按摩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组织人员参加盲

人按摩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使通过培训和考试的盲人实现

充分就业,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创业就业扶持

第十二条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

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

残疾人,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对自主创业发展禽畜养殖业或种植业的残疾人,养

殖规模需达到大型禽畜(牛、猪、羊等)年出栏量50头以上、小型

家禽(鸡、鸭、鹅等)年出栏量1000只以上或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

上,分别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上述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零就业”家庭的残疾人自主创

业就业,可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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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页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残联填写《肇庆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或发展

种养业的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

面申请;

(二)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营业执照》或从事个体经营与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的证明,发展种养业的要提供年出栏量或种植作物面积和图片以及村

(居)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四)乡镇(街道)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

在15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

自接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7日内

提出意见,报市残联审批。

(五)经批准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残疾人,需提供本人的银行

帐号,由市残联直接将扶持资金转账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

(一)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计划预算管理,

每年初,市残联根据实际制订当年扶持工作的数量目标计划,从市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残联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

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

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的服务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优惠扶持残

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并积极向当地财政申请扶持资金,确保扶持残疾

人创业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领取《残疾人证》

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残疾人纳入困难就业人员,给予就业创业优先

扶持。

第四章辅助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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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页

第十七条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

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

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

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第十八条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促进残疾人辅

助性就业机构的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

划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第二十一条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

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

等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

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岗

位范围。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专营,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

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第五章职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残疾人

的需求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

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的培训,强

化实施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

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第二十五条各级残联要对企业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

升培训,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岗位培训需求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对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

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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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页

第二十七条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

年度预算,在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各级残联对参加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

人应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市、区)残联确定,经费在就业

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残联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

格的审核、公示和绩效审计。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要

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沿用的规定发生修订,按新修订的政策规

定执行。原《肇庆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经营就业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肇庆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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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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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页

粤人社规〔2021〕1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

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

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

社部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

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

贴项目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

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

规定申请技能晋升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受影响企业

特别培训补助”“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

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员工就业补贴”等5项补贴,自2020年12月

31日到期后不再实施。“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

贴”“隔离工资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

活补助”“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见

习留用补贴”“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等8项补贴,以及允许补贴对

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自2021年6月30

日起退出实施。

三、分类做好政策衔接。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

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

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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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页

—171—

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

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

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附件: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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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页

附件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021年修订版)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

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

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

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

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

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

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

索借助银行平台推进补贴申领“就近办”。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

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

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

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

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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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页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

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

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

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

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

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

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

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

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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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页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

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

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

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

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

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

享受。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

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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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页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

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

于签订首次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

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

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

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

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

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

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

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

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

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 - 24550

第264页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

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

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

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

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

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

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

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

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

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

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

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

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

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

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

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

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 24651

第265页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

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

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

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

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

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

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

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

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

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

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

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

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

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

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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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页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

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

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

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

险的可不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

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

作参保)。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

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

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

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

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

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

叠加享受。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

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

位除外)。

- - 24853

第267页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

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

得叠加享受。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

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具体由相关地区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本项目由有条件地区选择实施,补贴对象在本补贴

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

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

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

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

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

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 - 24954

第268页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

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

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

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

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

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

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

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

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

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

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

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

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

品经营许可证。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经营异常

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

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 - 2505

第269页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

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

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

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

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

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

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

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

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

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

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

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

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

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 2516

第270页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

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

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

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

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

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

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

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

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

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

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

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

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

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

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应核验信息: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2.入孵六类

创业者的营业执照;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人社部门认定基地

文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

- - 2527

第271页

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

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

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最高可

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特色创业

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

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

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

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

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学校的

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四)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

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

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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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页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

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家

庭成员就业信息(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五)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

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

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西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

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

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

加享受。

(十六)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为家政

服务人员。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

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

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

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

细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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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

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

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

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

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

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

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

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

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

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

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

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

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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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页

—186—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

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

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

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

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

“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

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

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

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4.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1)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

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

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广东省

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和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

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

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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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页

—187—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

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

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

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

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

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

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

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

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

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

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

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

- - 25762

第276页

—188—

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

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

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

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

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

(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

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

一次。珠三角地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粤东西北地

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2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

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地方财政按30%比例承担,

具体操作规定由地市制定。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

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

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

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

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

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

助、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

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

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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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页

—189—

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

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

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

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

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

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

等,均包含本数。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

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 - 25964

第278页

—190—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

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

遣业务的企业。

4.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

〔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

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

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

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5.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

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

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

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6.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

生。

7.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

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

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8.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9.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

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

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

- - 2605

第279页

—191—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

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就业。

10.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

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

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2.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1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

业状态的家庭。

14.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

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1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可在技能人才评价

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验证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16.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 - 2616

第280页

- -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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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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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页

- - 26974

第288页

- - 2705

第289页

- - 2716

第290页

- - 2727

第291页

附表1:

江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Ⅰ)

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法人手机号码

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

上年度职工

总人数人

上年度在岗残疾

职工人数人

收款开户银行市银行

分行收款账户名

收款银行账号累计申请数据累计申请年元

补贴标准元/人/月申请补贴总月数月

申请补贴人数人本次申请补贴总额元

用人单位

填写情况

本单位年开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安排的名残疾人职工

已连续在本单位就业年以上,上年度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

标,现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人民币万仟佰元

角分(小写¥)。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注:须核对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原件,交复印件存档。

- - 278

第292页

附表1:

江门市户籍在岗残疾

单位名称(盖章):填报人

注:残疾类别与等级栏填写内容为:残疾类别+等级,如:肢体4级。

姓名性

残疾人证号

残疾

类别与

等级

月收

1级元

2级元

3级元

4级元

5级元

6级元

7级元

8级元

9级元

10级元

合计

- 27

第293页

人职工花名册(表Ⅱ)

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连续在本单位就业

且在岗时段

上年度社保

缴费时段

社保费单位

缴费部分金

申请社保补贴金

额(单位缴费部

分%)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年月至年月月至月

- 79

第294页

附表1:

江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表Ⅲ)

市(区)

残疾人

就业

服务

机构

初审

已提交材料:

□江门市户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复印件)

情况属实,同意单位申请年度社会保险补贴人民

币万仟佰元角分(小写¥)。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区)

同意发放年度社会保险补贴人民币万仟佰元角

分(小写¥)。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 - 280

第295页

附表2:

江门市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补贴申请表(表Ⅰ)

注:须核对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存档。

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法人身份证号

登记注册时间

法人固定电话

及手机号码

经办人及

电话号码

联系人微信号

统一信用代码上年度缴纳残疾人

保障金金额元

上年度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数

上年度本市户籍在岗

且已购买社保或签订

灵活就业协议1年以

上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带动安置残疾

人平均人数

人残疾人月均收入元/月

扶贫就业

基地级别

□国家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市级□

基地类型

及基本性质

□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培训基地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公办□民办□其他

收款开户银行

市银行

支行

收款账户名

向市残联申请

扶持金额人民币拾万仟元(小写¥)

向市(区)残

联申请扶持

金额

人民币拾万仟元(小写¥)

申请

单位

确认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281

第296页

附表2:

江门市户籍在岗残疾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

残疾证号残疾类别

与等级月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14级

15级

注:残疾类别与等级栏填写内容为:残疾类别+等级,如:肢体4级。

- 28

第297页

人职工花名册(表Ⅱ)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月收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元年月至年月

- 82

第298页

附表2:

江门市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补贴审批表(表Ⅲ)

(街)

已提交材料:

□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承诺书份

□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复印件)份□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图片张

□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凭证(现金发放凭证)(复印件)张

□残疾人家庭就业年龄段成员年人均收入1万元以上凭证(复印件)张

年月日,经实地入户了解单位(就业基地)

地址:,目前生产(运营)情况:

共带动安置名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或带动

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在基地就业),残疾人职工月平均收入元(残

疾人家庭年人均人入万元),其中有名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基地)

食宿,食宿环境情况:□免费食宿、□有食宿补助、人/卫/房。该单位

(就业基地)提交的材料属实,符合申请,建议补贴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小写¥)。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区)

情况属实,建议由地级市残联补贴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小写¥),市(区)残联补贴人民币万仟佰拾

元(小写¥)。

据统计,截止到本年度(年月)该单位已向本市残联申请此项

补贴资金拾万仟佰拾元。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同意在年度专项经费中补贴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小写¥)。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市(区)

残联

跟进

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申请的扶持项目,残联已于年月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发放补贴元,补贴用于,目前

该用人单位安置本市户籍在岗就业的残疾人有名。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 - 283

第299页

附表3:

江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表Ⅰ)

单位全称法人代表

统一信用代码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联系人微信号

收款单位账户名收款银行账号

收款开户银行市银行分行申请就业津贴

金额元

上年度在岗残疾人

就业平均人数人

上年度在岗残疾

人就业总天数天

上年度购买残疾人

意外保险人数人

购买残疾人

意外保险金额元

本机构年已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现申请补贴

总金额人民币万仟佰拾元(小写¥)。

申请项目明细如下:

1.辅助性就业服务综合资金,主要用于,

本年度向残联申请元补贴,本机构累计已向

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辅助性就业服务综合资金元;

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津贴,申请年度就业津贴金额

元;

3.人身意外保险费补贴,申请年度人身意外保险费补贴金

额元。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须核对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存档。

- - 284

第300页

附表3: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在

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残疾证号残疾类别

与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机构负责人签名:填报人签

注:残疾类别及等级栏填写内容为:残疾类别+等级,如:肢体4级,多重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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