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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
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企
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设定下列贴息贴保资助额度:
(一)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
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予以资助;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 50%予以资助,
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 50%予以资助,单个申
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
(四)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
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贴保,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办理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专项审计
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
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
定,组织开展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