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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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246 (三)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设定下列贴息贴保资助额度: (一)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予以资助;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 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 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 (四)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贴保,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办理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专项审计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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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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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

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企

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设定下列贴息贴保资助额度:

(一)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

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予以资助;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 50%予以资助,

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 50%予以资助,单个申

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

(四)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

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贴保,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办理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专项审计

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

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

定,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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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意见,提出拟资助

项目。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

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 10 日。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资

助文件。决定不予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市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不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

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合作银行有协助提供虚假材

料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企业和责任人员列

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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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贷款贴息贴保

项目入库申请指南、贷款贴息贴保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已申请入库且在本办法发布时尚未获得合作银行贷

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申请入库且项目仍在研发期内贷款尚在执行的企业,按照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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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实施细则

深工信规〔2020〕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

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

23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 号)要

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

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

偿的现金库。资金池规模为 50 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

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

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资金池设立后,

市各职能部门已出台或将出台的其他各类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

补偿类业务,统一整合由资金池实施。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互联互通

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

知》(银监发〔2007〕54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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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

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成立 1 年以上,所属

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

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

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

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 号)划定。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放

贷前 3 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

放贷金额为准。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类

型企业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2018 年推动银

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

号)规定口径为准,即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

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

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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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企业贷款是指,除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外,借款企业

在加盟银行将贷款项目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时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标准的企业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

服务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

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

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

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

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牵头制订

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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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

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

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

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共享。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

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高新投集团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

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

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

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

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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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审核处置情况,核对风险补

偿银行回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台账。

4.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

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

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

款项目的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

作。

(三)管理机构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

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

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四)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

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五)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

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应制定或完善与资金池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

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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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

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

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

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

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

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

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

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

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入

《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和非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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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

(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

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

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用于本企

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

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

人消费等。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

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首次入《贷款项目库》时当期在

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

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

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 500 万元但不高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

款 30%的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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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 1500 万元但不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

款 20%的风险补偿。

(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企

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 50%的风险补偿。

(三)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企业贷款,在本

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10 个百分点补偿。

(四)该笔不良贷款属于借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

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

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5 个百分点补偿。

(五)对各加盟银行在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新增(展期视同新增)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

的基础上再提高 30 个百分点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

款本金余额的 80%。

(六)本条第五项情形以外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

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 50%。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

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 3%时,即暂停

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

例降至 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

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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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

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每季度前 5 日(工作日,下同)内将上季度(期限起算

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

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 2

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

上传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 5 日内的《征信报告》,并及时提出补

偿申请。

(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 5 日内,将该不良贷款

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

等处置工作。

(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

加盟银行应在 5 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高新投

集团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并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

融中心。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

产情形)的 5 日内在系统内提出清收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

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经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加盟银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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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

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

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半年度前 5 日内在系

统中上报清收及资金返还信息,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

金融中心。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

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

版)》(财金〔2017〕90 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

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 10 日内

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金融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

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七)加盟银行应于每半年度前 5 日内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

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补偿资金申请情况、

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

《不良贷款确认表》《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

《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八)加盟银行应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

3 个月内于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

资料后,在 10 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

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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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

第 5 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

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

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 5 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

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高新投集团应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

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

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每半年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

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

果。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加盟银

行核销批准文件 10 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管理机构应定

期对加盟银行不良贷款补偿核销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

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

共同借款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实施后 30 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

则规定的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向高新投集团

申请将 2019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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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

已追回资金),申请资料包括放贷前 3 个月内和入《不良贷款项目库》

前 5 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

(二)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 30 日内完成审核,并

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核。

(三)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网上

公示,后续工作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流程办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

局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一般公共

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下一年度单位预算方案首次报财政

部门前二周,提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

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

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协议委托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组织预算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当年出现超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按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提出增加预算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

整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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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定以下 3 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评

价:

(一)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

(二)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

(三)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增速(以下简称“同比增速”),

即本条第一项入库贷款总额增量与上年度入库贷款总额之比。该指标

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加盟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一)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排名在前

60%(含本数)或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排名在前 60%(含本数);

(二)从高到低排列,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 15%(含本数);

(三)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且当年同比增速排

名在前 15%(不含本数)至 30%(含本数),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

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一)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和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

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二)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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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

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加盟

资格,2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七条 加盟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 2 月末前对其上

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说明,并报高新投集团进行

复评和评比排名,复评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

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局

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

方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检查、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

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

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

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

审查、安排年度预算和加盟银行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

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

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涉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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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处理结果通

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

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

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国家、省、

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有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

用至非生产经营而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案

件等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列入资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

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

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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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深

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

工信规〔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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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和贴息资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

[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

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20 年 5 月 25 日

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271页

266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广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

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

供担保或采用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提供增信,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

件发放,由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者小微企业扩大

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

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包括由财政预算以及由失

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来源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

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

式确定,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以继续按原合作协议执行至约

定期满。

第272页

267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担本市创业担保

贷款业务的本市辖区内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在普惠

金融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

常开展。

第五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人担保

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

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外,其他

人员(以下称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当

在 3 年内。

个人借款人应当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 6 个月以上

(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第273页

268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

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

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并为其

连续正常缴交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

贷款。

第八条 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

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

第三方信用等形式的反担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按经办

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等形式

的反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

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60 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

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 6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

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

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以下简

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274页

269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 3 年。个人贷款和

“捆绑性”贷款在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

的基础上加 3 个百分点标准(以下简称 LPR+300BP)内据实贴息,小

微企业贷款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

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

合本办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继续提供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

借款人,只能享受 1 次贴息。

第十一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确定,利率

水平不超过 1 年期 LPR+300BP。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为信用贷款的,

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当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

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

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办

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 1 年的展期。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

保。

第四章 贷款流程管理

第275页

270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

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

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

息等要求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

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

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

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

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应当由担保机构出具

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当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

担保机构应当出具不予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在杜

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

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

贷款资格。

公示 7 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276页

271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的

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

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担保基金前已形成的担保基金可继续

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5 倍。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

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得高于 90%。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采取以下几种风险分担方式:

(一)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

9:1 比例分担风险。

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三方分担风险。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各自分担风险;担保基金运营

管理机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担保机构担保责

任 50%由担保基金分担。

第277页

272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

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 90 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

银行应当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提出

代偿申请。个人贷款由担保基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代为清偿,

小微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代为清偿。代偿范围

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 90 天内产生的利息和罚

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担保机构在代偿完成后的 30 天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

请代偿金。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当采用上门、发

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

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别

受偿。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根据《金融企

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代偿损失的核销应当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证据充

分、权责清晰的原则,每年 10 月,由经办银行单独或会同担保机构

提供代偿损失认定和申请核销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

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核销。每年 12 月前,将核销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278页

273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

/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 10%时,应当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

贷款并及时通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

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20%时,取消该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测

算情况,确定首次存放在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额度。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办

银行当年新增放贷情况及下一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计划,合理调整

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的存放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

和风险预警,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准确

了解借款人信用程度。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代偿债务追收制

度,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防止不

当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

征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偿。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配合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追收工作。

第279页

274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定期向

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担保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

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按规定享受贴息。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并按月汇总应贴息资金,于每

月初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月应支付的贴息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经办银行采用其他方式提供增信

获取各类商业贷款的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于到

期偿清本息后 6 个月内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单纯贴息标准与担保基金

提供担保的贴息标准一致。

经办银行应当于收到单纯贴息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借款人

还本付息情况。经办银行审核后,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传送至

企业注册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收到推送信

息后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吸纳就业、当前是否正常运行等情况进行审

核后反馈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

并按月汇总单纯贴息资金,于每月初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月

应支付的贴息申请。

第280页

275

第三十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出的贴息申

请之日起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通过经办

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或借款人申报贴息,应当对贴息申报材料

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

公布各类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及

借款企业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贴息

资金的,取消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合作资格,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留足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

两倍储备后,按不高于 10%左右的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安排资金用

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创业担保贷

款工作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测算安排,经市政府同意

后实施。提取比例高于 10%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和贴息的资金要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第281页

276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复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

审核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

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至担保基金银行

专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

度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要据实列支。贴息申请经市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资金。市社保

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月月末前,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将应支

付贴息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第三十六条 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要专

款专用,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分离管理,分账核

算。

第三十七条 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贷款,借款

人还应当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

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根据风险分担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

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

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282页

277

第三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财政预算

安排贴息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来源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创业担保贷

款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资金使用绩效、

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

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

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

费的预算编制;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付工作;统筹

指导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担保费

及奖补资金等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担保基金预

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

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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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

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

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

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

担保金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

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发放、

回收、追偿及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

和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并接

受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

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根据职责

分工,定期将担保基金收支、资产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等情

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尽职调查后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

贷款进行担保,设立相应台账,并接受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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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

偿,并及时代偿应承担部分。

第五十条 经办银行未按要求及时暂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而继

续发放的,取消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

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

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5〕19 号)同时废止。

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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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规【2021】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

市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

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18 日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根基和综

合实力的体现。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年来,制造业迅猛发展、不断

壮大,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当前,我市制造业正

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精神、

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牢把

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实施深圳综合改革

试点重大历史机遇,率先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第286页

281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

局,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圳样本,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一)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培育先进制造业集

群实施方案,培育壮大万亿级、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力争到 202

5 年,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值突破 3 万亿元,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接近

1 万亿元,在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培育千亿级产业集

群。发挥集群发展促进机构作用,对参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

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最高给予 1∶1 配套资助。

(二)培育接续发展的企业梯队。实施“登峰计划”,

力争到 2025 年,年度产值超 1000 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 5 家,500—1

000 亿元的达到 5 家,100—500 亿元的达到 40 家。对年度产值首次

达到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

0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度产值

5 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总部扎根发展。加快制造业总部引

进,对将高端制造、研发、采购、结算等核心业务布局深圳的制造业

总部企业,在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中优先解决工业用地需求。鼓励

总部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企业总部及配套设施。

(四)积极引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成立由市主要领导

担任组长,招商部门、产业部门、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机构等组成的

第287页

282

制造业重大项目引进工作团队,制定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重

点引进产业链龙头企业和关键领域核心企业。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

带动作用,建立产业部门与政府投资基金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年

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对本市企业的投资比

例,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

(五)推动制造业重大项目落地。强化产业用地和项

目落地统筹,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招商项目、上市公司募资项目的

产业用地需求实行揭榜制,结合产业布局规划,将项目优先落户在能

更好满足企业需求的区域。梳理工业百强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用地用房

需求,优先在所在辖区解决,所在辖区无法解决的,产业部门应及时

报市政府统筹安排。加大对工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重大工业投

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

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

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六)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

新中心,发挥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作用,在未来通信高端器

件、超高清视频、智能化精密工具等领域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按不超

过总投资的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对已拨付的国家和省制

造业创新中心资助资金,最高给予 1∶1 配套资助。鼓励工业企业设

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

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施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第288页

283

(七)提高工业基础能力。紧扣国家重大专项和我市

产业链需求,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对承担市级工业强基项目的,按不

超过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

项目的,按国家拨付资金最高给予 1∶1 配套资助。促进质量和品牌

“双提升”,对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

提升、品牌建设推广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30%,给予

最高 500 万元资助。

(八)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鼓励企业开展技

术改造,将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投入纳入支持

范围。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

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力

度,按不超过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

予最高 500 万元贴息,最长贴息期限 3 年。

(九)以工业互联网引领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

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

识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和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项

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支持培育工

业互联网服务商,符合条件的最高资助 100 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融

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完善工业互联网

服务体系,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

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

第289页

284

(十)以能效提升引领绿色化转型。支持企业绿色循

环发展,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能效提升、智慧能源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3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加强示范引导,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绿色

制造、工业节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数据中心等示

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大力发展绿色金

融,对工业节能、工业转型升级等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实施“三首”工程,

编制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不超过 30%,

最高 1000 万元奖励。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购订购实施办

法。

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

(十二)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将系统集成能力强、

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 100 亿元的制造业

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重点支持。支持将较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出让给链主

企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

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

让给核心配套企业。支持链主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一带一路”区

域、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290页

285

(十三)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实施“独角兽”企业

培育计划,支持“独角兽”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培

育库,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

分别给予 3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

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

励;对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十四)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大中小企业

融通发展,鼓励链主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

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

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 20%,给予

最高 500 万元资助。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

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

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 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贴息。扩

大人民银行“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链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以商业

票据方式结算。鼓励链主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

符合条件的给予 2%-3%比例的价格扣除。

(十五)全力提升产业链服务。深入推进产业链补链、

强链、延链、控链、稳链工作,依托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

梳理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全

链联网”。制定产业链关键卡点攻关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清

第291页

286

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强链式服务,对链主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建

立常态化服务机制。

(十六)建设产业发展大平台。加快建设为制造业创

新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

认可等基础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照不超过投

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探索建设制造业通用型重大

发展平台。深度盘活我市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存量资源,建立公共

技术服务平台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一站式公共技术服务互联云平台以

及若干线下服务节点,建立平台建设、服务效果合同式考核评价及财

政投入退出机制,提升平台开放共享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

的品牌展会,将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国际工业设计大展等打造为世

界级制造业展会平台。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进内贸外贸、线上线

下一体化,巩固提升深圳制造市场份额。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快

转内销市场准入,大力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组织商业企业与

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出口产品专区。更好发挥

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进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拓展

国际市场。

四、大力降低资源要素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设立市属征信服务

公司,建设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对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评分良好的企业,

第292页

287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银行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平均

费率不高于 1%。发挥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银企对接效

率和贷款发放效率。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十九)稳定工业用房价格。支持各区通过新建、购

买和统租等方式筹建工业保障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以

低价租赁工业保障房;年产值 1 亿元以上且无自有工业用地的制造业

企业,可按“成本+微利”价受让一定面积的工业保障房;工业保障

房不得转租转让。制定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具有国资背景的工业

用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逐步实施工业用

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除承租人主动要求或工业用房所在地块已

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年。

(二十)稳定用工成本。规范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取

缔不合理收费,严厉打击“黑中介”和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发挥合规

人力资源市场主渠道作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合

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鼓励企业与对口帮扶地区、职业院校建立定向培

养、订单用工机制。

(二十一)控制用能成本。优化企业获得水电气营商

环境,压减报装接入流程,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用户,

加快实现直接供水、供电、供气。规范能源收费,依法查处转供违规

加价行为。

五、加强制造业空间保障

第293页

288

(二十二)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整备改造 100 平方公

里产业空间,将成片连片、亟需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空间,全部

纳入土地整备或连片改造范围。保留提升 100 平方公里工业区,对划

定范围进行长期锁定并开展环境提升,稳定产业发展预期。加强工业

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及时追究违约责

任,严厉处置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炒卖产业用地的行为。在保持

工业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建成投产已满一定年限的工

业用地,研究出台转让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工业用地转让价格评估及

增值收益分成机制,提高工业用地流转效率。

(二十三)整合提升工业园区。加强工业园区统筹规

划,制定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工作方案,市、区共建一批示范工业园区,

鼓励将原有旧工业园区整合提升为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现代

化工业园区。引导制造业企业入园发展,推动工业园区向功能完善、

空间优质、集约高效、集中治污转型。支持制造业企业对自有园区以

加改扩建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类的“工改 M1”

方式改造升级,各区结合实际出台奖励办法。

(二十四)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对因城市更

新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辖区应按照“先安置,

后搬迁”的原则落实新的发展空间;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

认;不得因企业周边功能变化等理由,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各区按需

设置腾挪安置区,对有升级改造厂房需求的企业予以暂时安置。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294页

289

(二十五)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加大制造业“高精

尖缺”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市场化认定机制,深入推进技

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改革。加快高水平大学和新工科建设,实施高水平

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推动产教深度融

合发展。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职工培训

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

师工作室等培养载体。实施“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开展“鹏城工匠”

评选,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二十六)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发挥企业服务工作领

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企业服务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开

展企业服务工作。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落实“首接负责制”,依

托“深 i 企”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打造企业线上“一站

式”服务平台。

(二十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实

施执法行为。编制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

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

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和落地,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在已开展区域空间

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

第295页

290

点工作。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一站式知识产权

协同保护平台,优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快速服务和全流程审查服务。支

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站。

本措施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296页

291

5-深圳市小微企业首贷户培育专项工作方案

(2021-2023 年)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推动银行信贷服务精准有效

适应市场主体需要,针对小微企业首贷难问题,充分落实“几家抬”

工作要求,引导银行持续增加首贷户,探索构建商业可持续、成本可

接受的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有效推动无贷户向首贷户转化,使资金

更多流向民营、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动能,

更加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用,制

定本方案。

支持对象

小微企业首贷户

指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不

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判定标准为在首次发放贷款前,人民

银行征信报告中无银行贷款记录。

基本原则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坚持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干预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发放以及担保、保险等机构审批增信

行为,由各方自主协商、平等合作。

“几家抬”原则

第297页

292

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金融机构和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

自职责,在监管激励引导、配套支持政策、信贷资金支持、企业辅导

培育等方面形成金融服务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主要措施

引导银行建立首贷户名单库,提升精准服务首次贷款企业的能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结合深圳市重点发展产

业,以产业园区特别是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核

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为基础,筛选和挖掘有潜力、有市场

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形成首贷培育名单。名单实行动态

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深圳银保监局,依据监管部门掌握

的企业经营情况,剔除已获得贷款或出现明显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名

单按一定的原则下发至各银行。引导各银行基于下发名单,结合“深

入社区政银企对接”专项行动、“百行进万企”活动中摸排的无贷户,

以及本行结算账户企业中的无贷户,根据企业融资意愿,形成本行首

贷户储备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落实银行主体责任,制定针对性的首贷户金融服务方案

引导各银行对接首贷户名单库中的企业,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和经

营特点,从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担保政策等方面,对企业信贷及其

他金融服务进行综合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支

付结算等综合服务方案。针对首贷户金融素质相对薄弱、经营管理规

第298页

293

范性不足、缺乏抵质押物等特点,指导银行梳理匹配度高的现有产品,

进一步整合并创新融资产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强化金融科技赋能,综合运用内外部、线上线

下信息,注重考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第一还款来源、未来发展潜力

等,充分把握和准确判断实质风险,加大无抵押贷款支持力度。(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引导银行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考核安排,加大首贷户正向考核激

鼓励各银行将首贷户拓展指标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加大正向考核

激励,适度提高不良容忍度。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落

实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业务人员拓展首贷积极性。完善成本分摊和收

益分享机制,对首贷户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深

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建立良好的首贷户拓展市场秩序

鼓励各银行结合自身定位和经营特点,细分小微企业群体,形成

各具特色、错位竞争的小微金融市场格局。引导银行从企业生产经营

的真实融资需求出发,有序拓展首贷户,在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

面同时,切实防范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深圳银保监局、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推广银保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作用

引导保险公司加快开发推广适合首贷户融资需求特点的小微企

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项目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第299页

294

等领域的风险提供保险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深化合

作,完善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

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发挥贷款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财政

奖补对首贷户融资的风险分担功能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优化民营、中小

企业融资环境,提高融资便利度。推动完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对银行发放的首贷适当降低利率要求、提

高补偿比例。用好用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市再担保授信额度,健

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再担保机构-辖内担保机构”三级架构融

资担保体系,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逐

步减少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提高首贷户融资担保服务

可得性。充分运用融资担保费补贴、保证保险奖补政策,降低首贷户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

加强首贷户的辅导和培育,帮助企业提高获贷能力

通过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各类项目,支持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

公司治理。鼓励银行加强银企互动,通过专场银企对接会、多媒体推

广等方式,全方位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稳

定融资预期。引导企业诚信兴商,规范管理,合理借贷。(市工业和

第300页

295

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加强首贷培育的数据统计工作

指导银行严格按照首贷户认定标准和银保监会首贷户统计相关

报表要求,完善内部首贷统计制度规范,通过贷前查询征信报告、在

内部数据系统中增设“首贷”标签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止

多头授信带来的重复统计。(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

做好首贷培育的总结宣传工作

指导银行及时总结并报送首贷培育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突出好的

经验做法、可行的政策建议。结合工作成效、创新产品、特色做法、

典型案例等,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机构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

金融管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等结合工作情况,择优推广。(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建立首贷培育工作监测激励机制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探索建立首贷户监测分

析体系,全面客观反映首贷户培育工作情况,开展监测通报。将银行

首贷户培育工作情况纳入深圳银行机构综合评价、信贷政策导向效果

评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等监管评估体系,引导银行加大首

贷户培育工作力度。(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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