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政策汇编电子书(德清县)

发布时间:2023-1-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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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政策汇编电子书(德清县)

243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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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政策汇编电子书(德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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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

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

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

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

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

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

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

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

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

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中小企业经

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

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

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

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

工商联)

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

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相应高级职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

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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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

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1.全面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

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

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鼓励企业

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

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

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

定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

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

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提高政府采购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

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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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

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

府)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

点推荐,其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

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

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采购单位通过

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

高预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

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推进产品应用。依托产业一链通应用,引导“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

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

科工配套协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

布会,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

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

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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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深化与其他 RCEP 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

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

等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

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

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

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

建设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

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

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

环节的工业 APP。(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加强直接融资服务。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

理,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

对在 A 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在银行间

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

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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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分类指

导和咨询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

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

县〔市、区〕政府)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

具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

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

专属信贷产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

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

强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

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

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等方式,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

保监局)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

策,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

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

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

用能。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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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

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

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

(市、区)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

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

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

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

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领导

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

政府)

(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

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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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推

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加强对企业的

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

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培育典型案例,运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

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领导小

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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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湖州市各区县奖励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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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策篇

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动

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 年)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湖 州 市 推 动 制 造 业 高 质 量 赶 超 发 展 实 施 意 见

(2020-2022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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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

实施意见(2020-2022 年)

为加快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打造全国绿色

智造名城,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

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鼓励新兴产业发展

1.着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着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

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四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

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5G 通信制造、

生物技术、智能物流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鼓励新能源汽

车整车制造,对首次获得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列入《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批量化生产的,分

别奖励 1000 万元。对首次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目录并批量化生产的新能源客车、物流车,分别

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对

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每个品种分别奖励 800 万元、300 万元。对通过仿制药一致

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品种,每个奖励 300 万元。

二、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对生产设备(含软件,下同)

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及生产设

备投资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独立供地项目,按设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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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含税,下同)的 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

智能物流装备、节能环保等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项目,按设

备投资额的 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0 万元;对

集成电路、5G 通信制造、数字安防、地理信息、云计算与大

数据、软件等优先培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按设备投

资额的 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0 万元。省“雄

鹰”、市“金象金牛”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奖励比例在原

基础上提高 1 个百分点。

3.鼓励企业加快投产。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独立供

地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

并在三个月内实现“新升规”的项目,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4.培育“金象金牛”企业。对当年认定为“金象金牛”

企业的,分别奖励价值 15 万元、8 万元的金质奖牌;对连续

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分别奖励价值 100 万元、

50 万元的金质实物;对认定为省“雄鹰”、市“金象金牛”

的企业,在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

5.鼓励企业加大地方贡献。对独立纳税的制造业企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年度地方贡献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实

行分档奖励:对当年地方贡献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含)、

1 亿元至 2 亿元(含)、2 亿元至 3 亿元(含)、3 亿元以上

的企业,分别以上年度地方贡献及当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

算增幅外加 3、2、1、0 个百分点为基数,超基数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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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 800 万元、1000 万

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

6.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评为国家级制造

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奖励 100 万元。对当年评为省

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

同一企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当年认定为市级

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四、完善创新制造体系

7.支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对首次列入《浙江省核心

领域技术产品可供给目录》《浙江省核心领域技术产品攻关

清单》的牵头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入选的重点技术

创新能力提升重大省级项目,奖励牵头企业 50 万元。

8.鼓励企业持续开发新产品。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重

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 20 万元。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奖励 5

万元。

9.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

批次、软件首版次、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评为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奖励

30 万元,同一产品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对享受国

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首台(套)风险补偿政策的,按

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奖励

不超过 100 万元;对实施保险的市级首台(套)产品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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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50%给予奖励。

10.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评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 1000 万元;对当年评为国家级企

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设计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的,奖励 100 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

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

元、5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

测试中心和能源计量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 50 万

元、30 万元。

11.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政府质量奖

的,分别奖励 150 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制造业领域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制

造精品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通过“品字

标浙江制造”认证并亮标贴标的,奖励 20 万元;同时获得

“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及国际互认证书并亮标贴标的,奖

励 25 万元。

12.鼓励制订国际国家标准。对为主制订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排名第 2、3 位)的,

每个标准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为主制订

“浙江制造”标准、团体(国家层面)标准的,每个标准奖

励 10 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

励 10 万元。对首次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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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五、鼓励企业绿色智造

13.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对面向块状经济和特色行业的区

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设备及软件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及软件投入的 25%给予奖励,最

高奖励 1000 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省制

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对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

项目,验收通过后奖励 20 万元。

14.推动企业数字化赋能。对首次评为省级行业云应用平

台、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

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分别奖

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数字化小

微企业园示范、试点园区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50 万

元、30 万元。对规上企业开展绿色智造诊断并实施诊断方案

的,按综合评定工程服务费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5 万

元。

15.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为国家绿色园区、绿色

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园区、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评为国家“能效之星”

的产品,每个奖励 30 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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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能效(水效、

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

元。

16.鼓励绿色制造项目。对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专用

设备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10%给

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7.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达到要求

并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三层及以上用于生产、研发、办

公、仓储等场所(不含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

按 100 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首次被

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小微企业

园、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100 万

元、50 万元、30 万元。

18.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对评为省级浙江好项目中小

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0 万元、

15 万元。每年安排不低于 500 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券,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

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管理咨询、财务指导等服务。对湖

州市现代企业家能力素质提高班、精细化管理和新时代产业

工人技能培训等培训班的学习费用,按培训计划给予奖励。

19.推动历史经典产业振兴。对历史经典产业中涉及传统

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保护、创新项目,每家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设备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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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 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称号的,分

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或通过复审的高档丝绸

标志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参加市级以上机关

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按展位费给

予全额奖励。

七、优化良好发展环境

20.凝聚支持企业发展合力。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

发展促进条例》,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以政府数字化

转型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服务环境提升,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落实人才新政,加大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引

进力度,强化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强化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

的力度,全市制造业贷款占比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全市每

年除基础设施等专项用地指标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

业不低于 50%。

21.关心关爱企业家。持续完善和提高市企业家健康中心

软件硬件设施建设,关心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和“南太湖精

英计划”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每年在本市甲级三等医院提

供一次免费体检并提供绿色通道。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涉及奖励的相关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三

县参照执行。人才、科技、金融、外贸等其他政策中涉及工

业扶持政策的,本意见中不重复体现,其他工业扶持政策与

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涉企奖励政策适用于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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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涉及的贡献奖励由市区分级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

奖励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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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

政策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聚力“三服务”、“五战”开新局活动,抢抓机

遇乘势而上,加快科技、人才、产业融合,以更好的营商环

境推动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打造长三角地区最具活力的宜

创宜业宜居之城,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力构筑科技创新高地

(一)加快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大力实施“五谷丰登”

计划,推动发展研究院经济,提供百万平方创新空间引进国

际国内科研院所。支持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市实验

室以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载

体建设,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打造重点产业研究

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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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飞地,最高奖励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

技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攻关“揭

榜挂帅”“赛马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为主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级补助

经费的 20%给予配套,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对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 100 万元以

上(含)、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

以上(含)的,对增量部分给予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实施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对创新能力和创新

应用评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全力厚植人才创业沃土

(四)实施人才赋能计划。实施“南太湖学者”计划,

鼓励湖州用人单位与高校双聘引进人才,最高奖励 800 万元。

对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含大数据、人工智能及

工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和研究院新引进人才,个人贡献地方

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

企业发展绩效予以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五)建设“低成本”创业城市。实施来湖人才“三免

一优惠”政策,即“免费行”“免费游”“免费开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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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优惠”,统筹安排 100 万平方米人才安居房,全力打造长

三角最有温度的“低成本”创业城市。(责任单位:市委人

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

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

三、全力夯实产业创强基石

(六)推动数字经济系统改革。重点支持“未来工厂”

“行业产业大脑”和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对评为省级“未

来工厂”的企业、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

位以及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打造优势产业集群。梯度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

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重点支持智能物流装备、北斗及地信、

动力电池、光电通信等“新星”产业集群。对列入国家先进

制造业集群的,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领航发展。倾力支持冠军企业领航发展,

对首次获评“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产品),给予奖励 200 万元。鼓励冠军培育企业对标国际

先进,对其实施的重点投资项目,按产业类别、设备及软件

投资额最高给予投资额 12%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四、全力打造一流发展环境

(九)优化要素供给生态。依法依规设立 50 亿元天使

第271页

263

基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冠军培育企业

重大项目、新引进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在土地、能源等要素

方面给予支持。加速“绿色智造+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对

发放创新创业贷款的银行机构,最高给予当年新增创新创业

贷款额 1.5%的奖励;对为创新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

构,最高给予当年新增创新创业担保额 1.5%的奖励。(责任

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产业集团)

(十)加快政策兑现落地。加强惠民惠企政策申报类系

统整合、联通和数据共享,构建集政策发布、项目申报、项

目审核、奖补兑现、审计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

台,实现一个入口申报、一个平台汇总、一个出口兑现。重

塑政策审批流程,健全政策兑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奖补的相关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三县

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9 日

第272页

264

3.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支

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

意见》(湖政发〔2021〕13 号),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市政务办联合制定了

第273页

265

《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2.市级、区县有关单位名单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 日

第274页

266

附件 1

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的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兑现,确保政策公开透明、精准有力、

兑现提速,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

条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示范评定类项目

以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文件或评定结果为依据,按确

定的奖励标准及时拨付。

(一)对认定的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8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实验室,

给予 100 万元奖励,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类别的,再

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和 60 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

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认定的综

合性、专业化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0 万

元、5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重点产业研究院飞地,给予 100

万元奖励,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 100 万元。市、区按

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规上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获得创新能力和

创新应用评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三)对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通过验收的省

第275页

267

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300 万元;对成功认定为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创建主体,

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

(四)对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第三方促进机构,

按照投标、初赛、复赛、验收四个阶段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五)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首次获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

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二、申报审核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或者达到奖励条件时进行申

报,申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各政策组织实施单位通知为

准。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1)“揭榜挂帅”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4210”

产业发展方向,解决“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

其中,企业发榜项目按总投入的 20%给予奖励,政府发榜项

目可由财政资金予以全额支持,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咨

询电话:市科技局 0572-2667139、市财政局 0572-2150057)。

(2)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对为主承担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择优

委托项目)的进行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上级补助经费的

20%,最高奖励500万元。(咨询电话:市科技局0572-2667101、

第276页

268

市财政局 0572-2150057)。

2.申报资料

(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文件;

(2)项目合同(任务)书;

(3)当期项目经费拨款通知书和银行入账凭证等复印

件;

(4)如属为主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子课题的,还需

提供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通知单和银行入账凭证、项目委

托任务书等复印件。

3.申报流程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区科技局申请,经区科技局初

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奖

励金额。

(二)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规上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 100 万元以上

(含)、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

以上(含)的,对增量部分给予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咨询电话:市科技局 0572-2667101、市财政局

0572-2150057)。

2.审核流程

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上

工业企业名单,按照政策标准要求,排出奖励建议名单。会

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经公示无异

第277页

269

议,安排奖励资金。

(三)南太湖学者计划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全职引进的“南太湖资深学者”“南太湖领军学

者”“南太湖高级学者”“南太湖青年学者”,按年薪的

70%、70%、60%、60%,分别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

60 万元、40 万元的薪酬奖励;给予最高 600 万元租房(生活)、

安家和购房补贴(详见下表)。(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0572-3390669)。

人才分类 小计 租房(生活)安家补贴 购房补贴

南太湖资深学者 最高 600 万

100 万元 200 万元 最高 300 万

南太湖领军学者 最高 330 万 元

80 万元 100 万元 最高 150 万

南太湖高级学者 最高 220 万 元

60 万元 80 万元 最高 80 万元

南太湖青年学者 最高 150 万

40 万元 50 万元 最高 60 万元

注:购房补贴为家庭在湖首套住房,兑现金额不高于所购住房总价。

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可先后享受。

2.申报资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人才身份材料及劳动合同。

3.申报流程

入选名单公布后,人才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到岗情况以及

薪酬发放情况,登陆“湖州人才数字大脑”向受理部门申

请。受理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查。落户在区的,由所在区

落实区级资助资金后,再上报市级受理部门复审,复审通过

第278页

270

后,报市委人才办;落户在县的,报县委人才办。

(四)人才年薪个人贡献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制造业企业(含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工业互联网等新

业态)和研究院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引进的年薪 50 万元

以上人才,经受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个人贡献

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

级承担。(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0572-3390669)

2.申报资料

《高层次人才个人贡献奖励申请表》

3.申报流程

每年 3 月,由人才所在单位登陆“湖州人才数字大脑”,

向人才纳税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

审查。落户在区的,由所在区落实区级资助资金后,再上报

市级受理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落户在县

的,报县委人才办。

(五)人才创业企业贡献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引进的市级以上人才创业企

业,对经审核的企业发展绩效(即企业所得税),给予连续

三年全额奖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咨询电话:市

委人才办 0572-3390669)。

2.申报资料

(1)《人才创业企业发展绩效奖励申请表》;

第279页

271

(2)市级以上人才认定文件。

3.申报流程

每年 3 月,由人才所在单位登陆“湖州人才数字大脑”,

向人才纳税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

审查。落户在区的,由所在区落实区级资助资金后,再上报

市级受理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落户在县

的,报县委人才办。

(六)免费行、免费游、住宿优惠

1.对象范围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湖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招聘)

的大学生(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和经统招统考且获得学历学

位证书的非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专科

高职毕业生)、副高以上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

技师、高级工)和机关单位选调生,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

社保局认定符合《湖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要求的

ABCDEFGH 类人才,以及来湖创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

税一个月以上,其中享受住宿优惠政策的应在我市未购房,

E 类以上人才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2.奖励标准

(1)免费行:对来湖人才实行全市免费坐公交车。

(2)免费游:对来湖人才免收全市 26 个国有景区首道

门票(非节假日)。

(3)住宿优惠:根据市委人才办及市人力社保局的人

第280页

272

才分类标准,设定三档人才安居房建筑面积,分别为 A、B、

C 类人才为 120 平方米左右,D、E 类人才为 90 平方米左右,

其他人才为 40 平方米左右。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

享受相关的租房(生活)补贴政策的同时,租金为同地段住

房租金评估价的 70%。

3.申报流程

(1)免费行: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赋

人才码,本人持人才码扫码免费乘坐公交车。(咨询电话:

市交通运输局 0572-2025031、市交通集团 0572-2530308、

市委人才办 0572-3390669、市人力社保局 0572-2398715)。

(2)免费游: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赋

人才码,本人持人才码扫码免全市 26 个国有景区首道门票

(非节假日)。(咨询电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0572-2299217、

市委人才办 0572-3390669、市人力社保局 0572-2398715)。

(3)住宿优惠:人才安居房租赁申请工作由人才本人

提出,用人单位申报,由市建设局提供房源信息,由市委人

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统筹指导区县开展审核和分配工

作,市、区县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产权单位等配合

开展资格审查、合同签订等工作。(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0572-3390669、市人力社保局 0572-2398715)

(七)免费开办

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辖区内新设立的各类法人及非法

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企业首套公章刻制、企业首

份 税 务 Ukey 全 部 免 费 。 ( 咨 询 电 话 :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第281页

273

0572-2201770、市政务办 0572-2220051)。

(八)冠军培育企业投资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为我市重点发展的“4210”产业体系冠军培育入库企

业(高能耗高排放企业除外),经认定的对标行业先进实施

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其中,新建项目生产设备(含软件)投

资须 2000 万元(含)以上;技改项目生产设备(含软件)

投资须 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产业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重点领域及方向 项目实施内容

投资奖

励比例

最高奖励金

(万元)

纺织服装、木材加工、

家具制造、食品业、

日用化学品、金属新

材、机械加工、一般

汽车零部件等符合我

产业发展方向

对标行业先进,对整条

生产线实施的智能化改

造项目

7%

1200

对标行业先进,以数字

车间、智能工厂、未来

工厂建设为核心内容的

新建或车间整体改造的

技改项目

8%

经认定的新能源汽车

及关键零部件、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智

对标行业先进,对整条

生产线实施的智能化改

造项目

9% 2200

第282页

274

重点领域及方向 项目实施内容

投资奖

励比例

最高奖励金

(万元)

能物流装备、节能环

保等重点培育的新兴

产业

项目

对标行业先进,以数字

车间、智能工厂、未来

工厂建设为核心内容的

新建或车间整体改造的

技改项目

10%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

5G 通信制造、数字安

防、地理信息、云计

算与大数据、软件等

优先培育的数字经济

核心产业项目

对标行业先进,以数字

车间、智能工厂、未来

工厂建设为核心内容的

新建或技改项目

12% 3200

2.申报资料

(1)《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备投入明细表》;

(3)信用承诺书等其他资料。

3.项目审核

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初审,对通过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

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项审计机构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根据申报项目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抽取部分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后,经信用查询、亩均评价差别化政策应

用,提出拟扶持项目清单。

第283页

275

(九)新增贷款和担保奖励

1.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

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创新创业贷款,

且当年度创新创业贷款余额新增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银

行机构和担保公司。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范围指列入人才办、宣传、经信、科技、人社、文旅、妇联

等行业主管部门贷款贴息名单的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1)新增贷款奖励:对发放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贷款

的银行机构,按当年新增创新创业贷款额度的 1%给予奖励。

其中,对发放创新创业首贷户贷款的银行机构,再给予新增

贷款额度 0.5%的奖励。

(2)担保补助资金:对发放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首贷

户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在享受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 1%

风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当年新增创新创业担保额度

0.5%的奖励。(咨询电话:市金融办 0572-2292775)

2.申报资料

(1)当年度市本级创新创业贷款总体情况;

(2)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明细

表及汇总表。

3.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2)市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284页

276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加以审

核;

(3)市金融办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

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款政策实施部门会

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本细则将

适时进行调整。

第285页

277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三十五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 号)精

神,为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主体活力,提振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

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将制

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将交通运输、建筑、

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降

至 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

准分别由 50 万元和 80 万元统一上调至 500 万元,并在 2018

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

税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

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

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免征政策。对符合增值税优惠

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按 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第286页

278

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

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

3.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

口退税率进行调整,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将塑料制品、

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

率提高至 16%;将润滑剂、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

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部分农产品、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

退税率提高至 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除上述产品外,其

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 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6%;

原出口退税率为 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0%;原出口退税

率为 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6%。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

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

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小型

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第287页

279

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 2017 年降低 25%

的基础上再降低 2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免征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

记)费;免征植物检疫费、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停

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计量强制检定费。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

费;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

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的公告》(第 272 号)执行;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 30%。(责任单位:市

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

7.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

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

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 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

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

任单位:市民政局)

8.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提高 A 类、B 类企业的城

第288页

280

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 类企业减免幅度为 100%、

B 类企业减免幅度为 8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税务

局)

9.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

税所得率确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统一下调全市购销

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 70%,商业企业为 4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 30%,其他企业为 8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

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

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

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

10.落实支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

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 10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 2.5%提高至 8%。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

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

第289页

281

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按投资额的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分别自 2018 年 1 月 1 日、7 月 1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

1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

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

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

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工业类项目用地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

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继续

下调市本级工业、仓储、研发等用地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不

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 5%收取,其它用地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

价的 3%收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2.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对企

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

户所形成的企业地方贡献全额奖励企业,并按照所产生的服

务型收费给予 50%的补助。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

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地方贡献(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

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予以奖励。工业企业自重组年

度起三年内产生的企业地方贡献超过上年的部分,全额奖励

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

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

第290页

282

元奖励。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优先支持众创空

间推荐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 10 万元项目资助。(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我市失业

保险单位费率 0.5%,个人费率 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 2018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和工会经费缴纳比例。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

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 50%;

可支付月数在 18-23 个月之间的,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

行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 20%;可支付月数在 18 个月以下

的,现行费率不下调。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全市企业工会

经费上缴比例从 40%下调至 2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

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税

务局)

17.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

支付前提下,2018 年 6 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 20 个月前提

下,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统筹考虑收

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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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1.5 个百分点。2018 年 6 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 24 个月

前提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统筹考

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费率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18.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 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

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

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 5%下限和缓缴的,审批时限缩短

到 3 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9.落实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

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

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 10%。(责任单

位: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20.落实省电力直接交易政策。开展工商企业参与省电力

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认定执行工作,降低企业用

能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2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降低小微企

业融资成本政策。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禁止向小微

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

费、咨询费。鼓励银行机构发挥创新产品在资金用途、操作

流程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小微企业审贷流程。(责任单位:

第292页

284

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

22.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

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到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

23.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落实再贷款、

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

贷款利率由 3.25%降至 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

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 4 个百分点。将单户

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

格抵押品范围。加强宏观审慎评估(MPA),提高小微企业

贷款在 MPA“信贷政策执行”中的权重,对小微企业信贷投

放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 MPA 相关参数上给予激励。(责任

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大力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智能平台建

设,推动实施散改集、公改水、公改铁结构调整,有效降低

物流成本。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

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

利局)

25.改善船舶通航条件。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标

准化、大吨位船舶,降低燃料消耗;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

非现场执法模式;建立水运物流公共信息化平台,提高船舶

第293页

285

重载率;推进 LNG、纯电动船舶改造,促进清洁能源船舶推

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6.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

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

准。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

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湖州海关)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7.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

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

监管局)

28.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进行安

全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

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建设部门对

煤改气企业征收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继续减半收取。(责

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市级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建设局)

29.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 3 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

第294页

286

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 2 年委托检测费用;对

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

准、测试服务费降低 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

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

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

至少降低 30%。(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经信委、市

发改委)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

准地+”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

一次、最多 100 天”;加强涉审中介市场管理,完善“中介

超市”建设应用;涉企证照事项削减 50%以上,常态化企业

开办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高频办事事项“一证通办、一

网通办、一窗通办、一城通办”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

改委、市政务办)

3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落实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及相关附件上网工作,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创新

保证金模式,在招标活动中,继续贯彻执行年度保证金联保

制度,并推进保证金保函制度。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

+”模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广泛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推

动电子化交易平台全覆盖。对于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国有资产项目产生的交易费予以全额减免。(责任单位:市

政务办)

32.优化通关环境。引导企业在湖州海关开展通关一体化

第295页

287

申报,强化信用管理和风险分级。推行无纸化作业,提高报

关单修改、撤销效率。推进“查检合一”作业模式,继续实

施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推广行政审批网上作业。实

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便利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实行出

口退税分类管理,率先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加

快出口退税进度。(责任单位:湖州海关、市税务局)

33.推进“照后减证”。建筑面积未达到 200 平方米的公

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

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

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

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消

防支队)

34.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

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检验、一次上线、一

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责

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

35.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

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

一律取消;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积极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

第296页

288

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

政局等部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

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

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6 日

第297页

289

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

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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