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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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机构对所收集的案例,应当以客户为监测单位,从客户的身份、行为、
及其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抽象出案例中具有典型
代表性、规律性或普遍适用性的可识别异常特征,分析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身份。具有典型可识别的特征包括所处地域、年龄、职业、联系方式、
收入(财富)主要来源、监控名单匹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
益人等。
2.客户行为。具有典型可识别的特征包括客户对某些业务和产品的偏好、对
某些交易渠道的偏好、金融服务使用的偏好、故意掩饰和隐瞒等行为特征。
3.交易特征。具有典型可识别的特征包括资金来源、交易时间、交易流量、
交易频率、交易流向,以及跨市场、跨机构的交叉性交易等特征。
三、特征指标化
特征指标化,是指义务机构将所收集案例中可识别的特征抽取和量化的过程,
设计出可识别、可衡量或可反映案例中异常特征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指标代码、
指标名称、指标规则、指标阈值等形式要件。
(一)指标要素。
义务机构可将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在
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会计业务信息等,用于设计本机构的监测指标。
其中:
1.客户身份指标要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义务机构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2
号发布),登记收集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客户行为指标要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义务时可识别和
可获取的客户异常行为。
3.交易指标要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要素,以及对相关交易要素加工处理,所形成的交易流量、流速、流向、
频率、累计金额、余额、交易对手类型等信息。
(二)指标设计。
义务机构应当将基础性、单元性的指标要素组合设计成为识别、衡量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