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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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248(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业“互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稳发展作用,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运营服务,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条)(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货物贸易最高不超过 60%、服务贸易最高 100%的展位费补助。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获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和回归反哺,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式,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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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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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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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

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对战略合作银行

推送的生产经营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银行

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

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发挥央行

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

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拓宽政策性转贷款覆

盖面。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

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

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

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

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

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

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

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点强化技改贷

款、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融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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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

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政策范围,

按照担保保函签约额度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探索将政府性融资

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

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

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

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

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4 条)

(十七)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加快台州湾新区海塘

提升工程、月湖片区中小河流综合整治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进度;

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台州洪家场浦强排工程(新区段)前期报批

工作;做好云湖片区、三甲片区中小河流综合整治、七条河拓浚

工程(新区段)等一批重点水利项目规划前期工作。

(十八)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协助推动台州 1 号公

路、市域铁路 S2 线一期等项目前期。加快推进台州东部新区东

海大道((疏港大道—椒金线))和聚洋大道道路工程建设,积

极协调推进海城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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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开展城市道

路病害整治,实施台州东高速口景观改造。加快推进供排水、燃

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做好“污水零直排

区”建设。

(二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流程服务协调,加快

推进台州湾新区光电产业园、智能电动车生产基地等民间投资重

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通过整合优化部门工作流

程,减少手续办理时间。引导企业促投促建,对于按照标准地协

议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 条)

(二十一)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百企奔共富优品

进万家”618 年中盛典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加快政府消费券发放,

重点用于汽车、商超、餐饮等领域消费补贴。激活文化、旅游消

费市场,制定文旅扶持政策,发放体育消费券。加快开展职工疗

休养。

(二十二)强化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

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

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废旧家电回收

处理体系,加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出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

前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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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业“互

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稳发展作用,

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运营服务,带动中小微

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

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

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

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条)

(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

加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

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货

物贸易最高不超过 60%、服务贸易最高 100%的展位费补助。生产

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

获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

并购和回归反哺,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

(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

新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式,推动

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支持符合

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统筹用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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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抱团

发展。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新一批重点进口平台。

(二十六)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法

律服务机制,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用,加强

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业国际贸易合规、风险预警和摩

擦应对工作体系。

(二十七)多方位释放 RCEP 等政策红利。加大 RCEP 各类

专题培训,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

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二十八)加快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

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 条)

(二十九)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

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

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提高种粮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全面落实粮油生产工作,对为散

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粮

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追加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 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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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提

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 4 元,

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实行晚稻应收尽收,扩大“五优联

动”面积,创新开展粮食“信用订单”奖补。提高水稻保险保额,

全面实施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

到 1400 元。降低种粮贷款成本,落实好“共富粮农贷”贷款产

品。”

(三十)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谋划充换电光储一体化示

范站项目和多能互补集中式储能电站项目,加快渔光互补立体碳

库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建筑和企业屋顶光伏项

目建设。

(三十一)提高电、油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做到

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

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进一步提升成品油储备能力。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4 条)

(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

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 —2023 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对市区内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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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按每家企业第二季度电费(电度电费)和气费(管道燃

气)的 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电费不超过 20 万元、气费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受疫情

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

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 6 个

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十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里检

预约实验室开放,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放实验室

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费用,个体工商

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减半收取校准费用;国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

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按 80%收取费用。针对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

运输业、民航业)的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30 万元(不含)

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同时减

免溢价部分交易费用,该扶持政策可在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的基

础上叠加执行,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收企业间的转移登记费、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

鼓励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产

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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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并在研发设备购置、基础共性研究等方

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

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2022 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承租

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其承租的房产(土地)所

在行政区域在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允许缓交 6 个月。

(三十五)减轻外贸企业出口物流费用。对辖区外贸企业

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出口箱柜物流费用进行补助。以企业当月

出口 5 个标准箱(以海关放行单为准)为基数,按超基数部分的

1/3 对出口企业进行补助,标准为 600 元/标准箱(1 标箱为 20

英尺集装箱,40 尺以上按 2 标箱计);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八、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4 条)

(三十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

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企业诉求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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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重点生产物资、防疫物资、生活物资、

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保障;鼓励具备

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

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

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

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收

费站等设施应开尽开。不断完善货运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

优化服务流程。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

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

政策。开辟物流新渠道,对通过“义新欧”台州号班列组货的出

口企业给予部分运费补助。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

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

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三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用

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

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

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水平和错峰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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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促进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对统计在库增加值率

10%以上且 2022 年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10%的新区

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增幅分档奖励 5 到 3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 条)

(四十)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

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适

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

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四十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

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

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四十二)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

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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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尽补,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

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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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州湾新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高

质量发展十条(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和发展壮大新区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

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以标准引领、配套优势、积极引进、

提质增效为指导思想,推动新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高

质量发展,形成 100 亿级的产业规模,结合新区电动车产业面临

的机遇与挑战,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以“创新、创优、创牌”为指引,鼓励企业加

强技术创新,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

化、智能化、网络化。

第二条 强化精准帮扶,做好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积极

帮助生产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和 3C 认证。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企业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

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100 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 3%

以上且年增长 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和企业研

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的 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工业设计。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

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企业获

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

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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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本条款可同时享受台州市、

新区其他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数字化。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等

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

据采集硬件等费用,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 80%

以上)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给予 30%、最高 500 万

元补助。

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

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

元奖励。对列入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名单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省“未来工厂”

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按其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20%、15%,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1000 万元予以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经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

目按照企业年度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单台金额 5 万元以上,不包

括模具、二手设备、生产辅助设施)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市级),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100 万元-500 万元(不

含)及以下的,按 4%的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500 万元-2500 万元(不

含)的,按 6%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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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2500 万元及以上的,

按 10%的标准给予补助。

若有购买单台(套)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含)的高端设备的,

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每台补助 5 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对获得省级品

牌基地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奖

励 7.5 万元(含市级 5 万)。

第八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工业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

标和著作权登记。对新核准注册集体商标给予申报管理机构每件

奖励 10 万元。电动摩托车在 2022 年起进入工信部产品目录并通

过 3C 认证的车型,每款车型给予 4 万元补助;电动自行车通过

3C 认证的车型,每款车型给予 1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奖励

6 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 1 万元补助。

第九条 扶持企业主辅分离。鼓励电动车生产企业设立零

售公司,对新设立并当年纳统的零售企业奖励 5 万元,纳统

当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4000 万元及以上、6000

万元及以上、8000 万元的及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本条款可同时享受台州市、新区

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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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加强规划引导。积极创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产业小微企业园,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指在新区注册、纳税的电动摩托车和电

动自行车产业的企业,其中整车生产企业享受全部政策,零配件

生产企业享受除第八条、第九条外的其他政策。

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除条款中注明同时享受台州市、新区

其他政策外,涉及同一事项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

地方发展贡献指实际入库增值税(含留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

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量。其中本

政策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不受补助额度不受企业当年地方

发展贡献限制。

3.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亩均评价 D 类企业和年度

亩均税收 5 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度不予补助。

4.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取消新区本级

给予的一切荣誉、资金补助奖励。

5.本意见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用期 1 年。

第266页

260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台新发〔2021〕27 号

4.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湾新

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台

州湾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和《台州湾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甲街道、海虹街道、椒江农场,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公司),

各派驻机构:

《台州湾新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台

州湾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台州湾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党

第267页

261

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实施。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

第268页

262

台州湾新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台州湾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工业 4.0 标

杆城市,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建设,现制定如下

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

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

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产业技

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

涉及的产业空间、能耗排放等指标,实行全区域统筹。

(二)推动强链优链补链延链。对列入市级“456”先进产

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单的,在进口替代、兼并重组、协同创

新、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论坛峰会、区域品牌推广、展会等重

大专项活动方面,每年选取若干个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对体现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的项目、在产业集群中起龙

头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

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

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列

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269页

263

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助200万元,

省级基地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家级工程研究中

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省里有扶

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

经费的,国家级补助100万元,省级补助80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

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

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台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项

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

不超过50万元。

(六)推动汽车、航空航天等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另行制定

台州湾新区汽车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台州湾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发

展扶持政策。

(七)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

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开工并统计

入库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如项目实际申请到用地计划指标奖

励亩数,再给予项目业主单位 1 万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在项

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获取用地计划指标数量奖励以

100 万元为上限。

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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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

(八)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

“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

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台州湾新区

纳税前十强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

纳税前二十强工业企业在亩均评价时原则上享受不低于B类的评

价;连续三年获得台州湾新区纳税前二十强工业企业的,授予“功

勋企业”荣誉称号。

(九)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差

额奖励)。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

一策”。

(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增的省级

“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市级奖励 35 万元,

新区配套奖励 15 万元)。对新增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

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认定为国

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 100 万

元、5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且上一

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市级前 15%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271页

265

每家奖励 20 万元(市级奖励 10 万元,新区配套奖励 10 万元)。

(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复)。

(十一)鼓励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且次年

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含月度“小升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

次性 10 万元奖补。对首次上规在库企业次年起连续 3 年按实际

地方贡献 100%予以奖励;上规次年起 3 年内均按“亩均效益”

实际评价结果上提一档享受政策。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

不列入 A 类。对上规 3 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

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对企业

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

定的,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

事一议”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鼓励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步伐。参照《关于印发〈台

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台新办发〔2021〕2 号)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诊断辅导服务并在

管委会经信部门备案的企业,规上企业每家补助 5000 元,规下

企业每家补助 2000 元;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并通

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

培训)给予 50%补助(市级补助 30%,新区配套补助 20%),最

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和 30 万元(含市级 20 万元)(如已享受

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

第272页

266

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

奖补。对获得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进

档的差额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的企业,优

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在“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按《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

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

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给予

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的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

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被

评为国家级、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

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

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

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

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第273页

267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 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按照证书

给予每张 1 万元的奖励。

三、着力开拓市场

(十七)鼓励区内企业协作。凡企业通过采购区内非关联企

业生产的设备或产品,年累计采购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按采购额的 2%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后

年度按照实际采购增长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

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制

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

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

一起草单位,给予 25 万元(含市级 15 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的组织,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获

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

分别给予 40 万元(含市级 30 万元)、25 万元(含市级 20 万元)

的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

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70 万元(含市级 50 万

第274页

268

元)、30 万元(含市级 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工业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

担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制定

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

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 40 万元

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250 万元(含市级 150 万元)、100 万元(含市级 75 万元)的奖

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

予 150 万元(含市级 100 万元)、50 万元(含市级 30 万元)的

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 70 万元(含市级

50 万元)的奖励;增设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对获得新区政

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

认证证书或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含市级 20 万

元)的奖励;对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含市级 10 万元)的奖励,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

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

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含市级 10 万元)的奖励。推广

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对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

织,给予 15 万元(含市级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275页

269

四、着力发展数字经济

(十九)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

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年度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

件服务等费用,下同)在 50 万元以上,按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

明显的 5G 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在服务

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

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

用 25%、最高 300 万元补助。

(二十)创建标杆示范企业。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

单、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于首次

列入省级“智能工厂”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区本级“未

来工厂”培育企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 20%、软件实际投资额

40%的补助;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

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

设备购置款 20%的奖励〔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单个项

目当年最高补助 1000 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

建名单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制

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奖励。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276页

270

(二十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 500 强、中国软件与

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 5G、大数

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台州湾,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

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

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

过 1500 万元。

(二十二)扶持数字化核心产业发展。对企业生产 5G 核心

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

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

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3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

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

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十三)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软件和信息

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

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

际执行合同金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

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与市

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软件平

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当

第277页

271

年新认定为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 30 万元奖

励。对注册在我区的工程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年度服务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补助,列入省工程服务企业名单补助比

例提高 2 个百分点,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十四)加快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的面向

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

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

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 500 万元

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其

中软件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十五)加快人工智能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领军

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

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

优秀解决方案(产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每个项目

给予 15 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着力激发创新活力

(二十六)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

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

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278页

272

(二十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奖励;

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经省经信部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

5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 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

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

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 9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十八)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联

合 5 家(含)以上本市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展装

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销售合

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合同

执行金额不超过 5%、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十九)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

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购置的生产性设备(不包括模具、二

手设备、生产辅助设施)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单台金额 5 万元以

上,且总额达到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不含税)以上,并按规

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市级),具体标准如下:

第279页

273

(1)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200 万元-500 万元(不

含)及以下的,按 4%的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500 万元-2500 万元(不

含)的,按 6%的标准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直接投资额(不含税)2500 万元及以上的,

按 10%的标准给予补助(投资额高于 2500 万元的技改项目优先

申报市级补助,新区予以补足差额)。

对“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

个百项”重点示范项目、企业亩均评价 A 类企业,在相应补助标

准基础上提高 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含市级)。

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

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 10%、

最高 100 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

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

省财政补助资金 10%、最高 500 万元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

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 10%、最高 500 万元给予补助。

(三十)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

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给

予 30 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

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含市级 10 万元)的奖励。对

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280页

274

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六、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三十一)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

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

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加收的水、电等

费用,可统筹用于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亩均论英雄”

改革行业领跑者活动,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三十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薪火传承、经营

管理研修班、赴国内外标杆企业考察学习、专项业务等培训活动。

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 EMBA 等研修班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

费发票给予 4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功勋企

业或上一年度“纳税二十强工业企业”给予 50%补助,每家企业

单项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

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 3 年的贴息补

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 1000

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计算;

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十三)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

园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

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

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第281页

275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三十四)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

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

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的低

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456”先进产业集群培育

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等优质项目,其

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

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

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七、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三十五)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

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含市级)。服务业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台州湾新区加

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十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

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

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企

业码”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

动、组织各类主题培训等。企业与管理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实施

企业战略规划编制按当年咨询费用发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

过10万元。

第282页

276

(三十七)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区级行业协会

(促进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经费

补助。对于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机构组织的具有全国

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的,或者承办其他活动且参与人数

200人以上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

(三十八)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扶持政策按照《台

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台人社发

〔2020〕30号)执行。

(三十九)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一定

资金用于培养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于委托服务的企业

按规上企业 1200 元、规下企业 800 元予以补助。对开展企业安

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建设完成后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的企业,

按规上企业 3000 元、规下企业 1500 元予以补助。对取得安全生

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

3 万元、1 万元补助。

八、附则

1.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 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

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

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

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

第283页

277

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

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政策进

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纳

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

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

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

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C 类企业按照 80%享受各

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类企业按照 50%享受

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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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商贸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台州湾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商

贸业提质增效,根据台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台州湾新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奖励。

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经市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台州湾新区

企业,可申请“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 125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

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给予 1%、2%、3%补助。单户本项累

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

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机

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 80%执行。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

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

比例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

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自认定当年起 3

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

面积,3 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 50%给予补

助;租用新区管委会指定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

第285页

279

金的 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机构型

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 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

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

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

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

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

予奖励。与前 3 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如不足 3 年的,

则与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 20%(含)至 40%,

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增长 40%(含)至 60%,按增量的 70%

给予奖励;增长 60%(含)以上,按增量的 80%给予奖励。机

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 6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当

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 3 年给予 80%的奖励,后 3 年给

予 50%的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 60%执行。

(三)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

业总部,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

业 100 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

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

第286页

280

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

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

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 500 万元奖

励,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功能型总部企业由

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

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

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

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对总部企

业并购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按

照实际并购资金额给予 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要素与服务支持。

1.强化用地保障。企业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

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对高科技、高成

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2.加强人才支撑。针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且年薪不

低于 50 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政策

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此外,总部

第287页

281

企业其他员工符合《台州市人才新政 30 条》等现有人才政策

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3.加大金融支持。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

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强化综

合金融支持,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

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

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 30%,给予企业

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

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 2%给予贴息,每家

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4.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

办事流程,为企业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

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予以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

加强与企业总部的有效对接,为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

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

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外籍

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多年工作许可或 5 年以内有效的外国人

居留许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

措施,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业务。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

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查处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

第288页

282

5.发挥属地作用。各地要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引导力度,对辖区内企业总部提升服务质量,并推动承接更多

的市外境外企业总部落户新区。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

地方综合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总部,可研究制定

相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总部

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总部经济具体政策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

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

33 号)执行,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

二、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

(五)商贸会展和总部经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商贸会

展(不含城市综合体、商业房地产)和总部经济领域,项目总

投资在 3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

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 18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150

万元,新区按 20%予以配套补助 30 万元)。

(六)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重大产业项目。投

资在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领域,项目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

业项目,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七)休闲旅游重大产业项目。参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八)推动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示范

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开工

并统计入库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如项目实际申请到用地计

第289页

283

划指标奖励亩数,再给予项目业主单位 1 万元/亩的奖励,奖

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获取用地计划指

标数量奖励以 100 万元为上限。

(九)鼓励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

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

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70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

30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服务业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

承担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

三、现代物流业

(十)支持现代物流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

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项目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累计已完成投

资额 50%以上的在建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2%,一次性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

(十二)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

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

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

域的应用。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

年内)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第290页

284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投资额的 5%进

行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十三)加快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 3A 级、

4A 级、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30 万

元和 100 万元;物流企业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有关试点、品

牌或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50 万元;物流园

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 100 万元。

(十四)加强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市外物流企业,企业

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五)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能力强、

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人才集聚度高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

服务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奖励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

以配套 6 万元)、39 万元(其中市级 30 万元,新区按 30%予

以配套 9 万元)、52 万元(其中市级 40 万元,新区按 30%予

以配套 12 万元)和 65 万元(其中市级 50 万元,新区按 30%

予以配套 15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30%(含)

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六)CMMI 国家认证。对获得 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

第291页

285

集成模型)3 级、4 级、5 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39

万元(其中市级 3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9 万元)、65

万元(其中市级 5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15 万元)。

五、工业设计产业

(十七)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与

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65 万元(其中市级 5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

配套 15 万元)和 130 万元(其中市级 100 万元,新区按 30%

予以配套 3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

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和 65 万元(其中市级 5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15 万元)。

(十八)争获设计大奖。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

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一次

性奖励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

元)。

六、人力资源服务业

参照市里相关政策执行。

七、会展业

(十九)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会展企业在新区内举

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 100 万元再奖励 3 万元,

第292页

286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行业协会(学

会)新设立企业,并在新区内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

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展览

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八、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二十)扶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

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科技研发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

离出来。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13 万元(其中市级 1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3 万元)、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

39 万元(其中市级 3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9 万元)和

65 万元(其中市级 5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15 万元);

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3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

续奖励。

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销售业务分离出来,经主

管部门认定的,对分离出来并纳统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

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

首次达到 2000 万元、6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九、创新发展

(二十一)扶持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

第293页

287

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

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 100%、后两

年 5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十二)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

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培育服务经济新动能。新增省级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一

次性奖励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

十、商贸服务业和促进消费

(二十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纳统。首次年度纳入统计

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

饮业),给予 3 万元奖励;首次月度新增纳统的,给予 5

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 15%以上(含)

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十四) 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上批发企业

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零售企业销

售额首次达到 2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住宿企业营业额

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餐饮企业营业额

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

15 万元、25 万元、35 万元。

(二十五)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对限额上批发、零售、住

宿、餐饮企业销售(营业)额分别达 5 亿元、2 亿元、5000

万元、2000 万元的,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 15 个百分点及以

第294页

288

上的(以增幅 15 个点为基数),给予 10 万元奖励,超过基数

的增量部分,每增长 1 亿元(批发业)、4000 万元(零售业)、

1000 万元(住宿业)、400 万元(餐饮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最高限奖 60 万元。

(二十六)鼓励促进消费活动。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

对承办市、新区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

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 1800 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

3 天以上的给予 18 万元(其中市级 15 万元,新区按 20%予以

配套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 100 个以上、200 个以上、300 个以

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 2 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 10 万

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

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的国内展会,给予参

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 4 个标准

展位(每个 9 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二十八)鼓励城乡共同富裕。实施乡村商贸振兴“十百

千”计划,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

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

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

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295页

289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

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鼓励创牌创优。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

(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三十)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建设。对企业自建且投资额

不少于 200 万元的电商平台(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

台、社交电商平台等),在平台上线运行后,按照投资额最高

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大型商场、

综合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建立的电商平台,其经营场所

内的企业(店铺)入驻平台的比例需达到 60%以上。对各类第

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服务本地有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

500 家、1000 家、1500 家的,分别给予 13 万元(其中市级 1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3 万元)、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39 万元(其中市级 3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9 万元)奖励。

(三十一)做大电子商务。对网络销售(营业)额首次达

到 5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含)且增速 20%

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3 万元(市级 10 万元,新区按 30%予

以配套 3 万元)、39 万元(其中市级 30 万元,新区按 30%予

第296页

290

以配套 9 万元)、78 万元(其中市级 60 万元,新区按 30%予

以配套 18 万元)、130 万元奖励(其中市级 100 万元,新区

按 30%予以配套 30 万元)。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且增幅达到上

一次奖励基数 30%以上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十二)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鼓励企业开展

新零售、新业态等模式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

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 52 万元(其中市级

4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12 万元)、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

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

一次性 26 万元(其中市级 2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6 万

元)、13 万元(其中市级 10 万元,新区按 30%予以配套 3 万

元)奖励。

(三十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培训(服务)

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培训,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

场租、设备租赁等)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场次培训补助最

高不超过 5 万元,单个机构全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全日制基础人才培训,对全年培训 300 人次

以上、每人次 48 学时以上的高校院所,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

(三十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第297页

291

建设,对销售农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平台,

给予运营主体 10 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新增的“电子商务专业

村”或“淘宝村”,给予该行政村一次性 10 万元工作经费补

助。

十二、附则

1.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 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

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

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

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

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

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

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

政策进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

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

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

再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

第298页

292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C 类企业按照 80%享受

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类企业按照 50%享

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

格。

第299页

293

台州湾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

引领作用,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推动台州湾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

大研发投入。对企业 R&D 占比 3%以上、R&D 年投入 200 万元以

上且年增长 20%以上的,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

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由

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

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主体培育

(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

企业奖励 40 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五)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

奖励。

第300页

294

(六)对当年列入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创优企业、产教融合

试点型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补助;列入市级两业

融合试点创优企业、产教融合工程项目,给予 5 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七)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

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认

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

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八)对当年培育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

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

当年培育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

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九)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要求配备

种子资金或孵化专项资金。

五、支持企业新引进的海内外孵化器

(十)根据运营孵化面积、资源导入、基金规模和团队建

设等给予孵化机构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最

长三年。第 4 年到第 6 年给予运营机构园区内企业地方贡献部

分全额奖励,第 7 年到第 8 年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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