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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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传统限上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重复。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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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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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

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

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

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

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单个门店营

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传统

限上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重复。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

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以上,

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

行支持。

5.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

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一次性奖励 2 万元。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住宿、

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补贴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

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十八)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

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41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民政局莫晓宇:22832533,13423008288

【支持对象和标准】

市慈善会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 10 元(含 10 元)的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

进行资助,具体按不同对象分为 3 类:

1 类:居家养老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资助 10 元/人/天;

2 类:居家养老重度或中度失能老年人,资助 8 元/人/天;

3 类:居家养老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老年人,资助 6 元/人/天。

【对配餐机构的支持】

鼓励市场上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

镇(街道)逐步拓宽“大配餐”资助对象范围,力争 2022 年各长者饭堂实现按照

不高于成本价的标准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

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吴绍婷:22805080,18002993925

【措施说明】

此措施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

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1.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

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2.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

同比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谢晓冬:22817967,13925502196

【措施说明】

此措施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

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242

第252页

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

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十九)支持文旅企业逐步恢复经营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

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李小英:22837112,

13827285555

【操作指引】

旅行社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文件指引申请,链接:

http://wglt.dg.gov.cn/xxzx/lyfw/content/post_3650903.html。

●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

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六、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

●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享受标准】

纳税人提供的公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地方铁路

运输企业 2022 年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243

●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限。对巡游出租车燃油补

贴取消 6 万公里起步条件,以实际营运时间计算。对落实驾驶员租金减免的巡游

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奖励,每减免一个月租金相关车辆经营权延期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交通运输局王海彬:22002251,13580761822

【支持对象】

在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企业。

【操作指引】

1.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限由出租汽车企业咨询所投保保险公司

政策及流程。

2.巡游出租车燃油补贴将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分配方案,并依据车辆卫星定位数

据等确认车辆具体营运时间,具体方案另文发布。

3.经营权奖励由实施租金减免的巡游出租车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申请

时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事项、减免车辆数、减免租金情况等);

(2)车辆明细表(包括车辆号、驾驶员姓名、减免租金月数、减免租金金额、

驾驶员签名等)。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司公章。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

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郭玉:22817950,18122909282

【补贴条件】

经陆路跨境运输车辆,且进出口数据归东莞纳统进出口收发货人。

【补贴对象】

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二十一)加快开拓水路运输方式

●加大力度在东莞港开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进出口业务。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东莞企业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每吨货物 50 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郭玉:22817950,18122909282

【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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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页

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

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十九)支持文旅企业逐步恢复经营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

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李小英:22837112,

13827285555

【操作指引】

旅行社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文件指引申请,链接:

http://wglt.dg.gov.cn/xxzx/lyfw/content/post_3650903.html。

●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

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六、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

●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享受标准】

纳税人提供的公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地方铁路

运输企业 2022 年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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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限。对巡游出租车燃油补

贴取消 6 万公里起步条件,以实际营运时间计算。对落实驾驶员租金减免的巡游

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奖励,每减免一个月租金相关车辆经营权延期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交通运输局王海彬:22002251,13580761822

【支持对象】

在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企业。

【操作指引】

1.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限由出租汽车企业咨询所投保保险公司

政策及流程。

2.巡游出租车燃油补贴将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分配方案,并依据车辆卫星定位数

据等确认车辆具体营运时间,具体方案另文发布。

3.经营权奖励由实施租金减免的巡游出租车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申请

时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事项、减免车辆数、减免租金情况等);

(2)车辆明细表(包括车辆号、驾驶员姓名、减免租金月数、减免租金金额、

驾驶员签名等)。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司公章。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

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郭玉:22817950,18122909282

【补贴条件】

经陆路跨境运输车辆,且进出口数据归东莞纳统进出口收发货人。

【补贴对象】

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二十一)加快开拓水路运输方式

●加大力度在东莞港开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进出口业务。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东莞企业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每吨货物 50 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郭玉:22817950,18122909282

【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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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页

使用“东莞港”码头的货主或订舱人,并且订舱确认书、报关单明确是东莞企业。

进出口数据归东莞纳统企业。

【补贴对象】

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货主或订舱人。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二十二)加强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

●开通市重大项目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市相关部门在方案审查、质量监督

等重要环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肖翔:22830953;市自然资源局张

至冬:2698329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萧志坚:22671627, 13302606838

【政策解读】

纳入东莞市 2022 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可享受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 待遇。市重大项目送审材料提交收件窗口或网上审批平台后,进入优先办理通道。

市重大项目可提前办理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手续,待其他

要素齐备后,完善国土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市相关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主动

靠前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为市重大

项目提供全流程的“保驾护航”服务。

(二十三)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开通市重大项目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肖翔:22830953;市金融工作局王

静仪:22831842,18922906688

【支持条件】

纳入东莞市 2022 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可享受,项目投资企业可将融资

需求提交到镇街(园区)经发局或投资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同市金

融工作局推送给金融机构,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服务,以特色金融产品支

持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

八、组织实施

(二十四)全力优化企业服务

●依托“企莞家”平台、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实现纾困解难措施查询 24 小时

全天候人工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5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叶小姐,联系电话:23308863,

15814194647;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黎小姐:23660521,13827237134(12345

政府热线中心)

【操作指引】

企莞家操作指引:企业可通过 PC 端或微信端注册成为“企莞家”平台用户,24

小时登录平台、随时提出诉求和查看诉求办理进度等,具体操作如下:

PC 端:1.注册:登录网址:http://im.dg.gov.cn/,主页面选择“注册”→填写相关企

业信息→提交审核;2.登录: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微信扫

码登录(绑定微信后,可微信扫码直接登录 PC 端平台);3.提出诉求:企业在“提

出诉求”→“问题诉求”,填写诉求详情,提交诉求后,服务队伍即收即转即办,

快速响应和回应企业难题难点问题;4.查询进展:企业在“企莞家”平台新提出诉

求后,如服务专员分派或流转诉求,平台将通过微信端发送通知提醒企业,企业

即可登录平台对诉求的进展、诉求的状态等信息概况进行查阅;5.评价:诉求得

到解决后,企业可对诉求作 1-3 星评价。

微信端:1.注册:点开微信右上角的添加按钮→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企莞

家”→点击关注,在“我的莞家”注册企业、绑定账号,绑定后,就可登录平台和

使用平台功能;2.提出诉求:企业在“服务一站享”→“问题诉求”,就能一键反映

问题诉求情况,成功提交后,服务队伍即收即转即办,快速响应和回应企业难题

难点问题;3.查询进展:企业在“企莞家”平台新提出诉求后,如服务专员分派或

流转诉求,平台将通过微信端发送通知提醒企业,企业即可在微信端对诉求的进

展、诉求的状态等信息概况进行查阅;4.评价:诉求得到解决后,企业可对诉求

作 1-3 星评价。

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操作指引:东莞 12345 热线已开通企业服务专席,并在

“东莞 12345 热线”微信公众号上线疫情诉求平台助企纾困(企业)模块,全天候

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涉疫求助问题。接诉后,12345 热线将安排专人跟踪管理,

督促承办单位对涉疫咨询件马上回复,紧急求助件当天内完成处置,2 日内办结

回复。具体操作如下:

网络端:关注“东莞 12345 热线”微信公众号,在主页面点击左下方【微服务】,

选择【疫情诉求】,点击助企纾困(企业)模块,即可按照指引自助查询或反涉

疫诉求。

语音端:拨打 0769-12345,按键“5”进入企业服务专席或按键“8”进入疫情防控与

复工复产专席,由热线咨询员解答或登记企业的涉疫诉求。

(二十五)建立精准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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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页

使用“东莞港”码头的货主或订舱人,并且订舱确认书、报关单明确是东莞企业。

进出口数据归东莞纳统企业。

【补贴对象】

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货主或订舱人。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二十二)加强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

●开通市重大项目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市相关部门在方案审查、质量监督

等重要环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肖翔:22830953;市自然资源局张

至冬:2698329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萧志坚:22671627, 13302606838

【政策解读】

纳入东莞市 2022 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可享受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 待遇。市重大项目送审材料提交收件窗口或网上审批平台后,进入优先办理通道。

市重大项目可提前办理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手续,待其他

要素齐备后,完善国土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市相关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主动

靠前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为市重大

项目提供全流程的“保驾护航”服务。

(二十三)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开通市重大项目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肖翔:22830953;市金融工作局王

静仪:22831842,18922906688

【支持条件】

纳入东莞市 2022 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可享受,项目投资企业可将融资

需求提交到镇街(园区)经发局或投资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同市金

融工作局推送给金融机构,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服务,以特色金融产品支

持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

八、组织实施

(二十四)全力优化企业服务

●依托“企莞家”平台、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实现纾困解难措施查询 24 小时

全天候人工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5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叶小姐,联系电话:23308863,

15814194647;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黎小姐:23660521,13827237134(12345

政府热线中心)

【操作指引】

企莞家操作指引:企业可通过 PC 端或微信端注册成为“企莞家”平台用户,24

小时登录平台、随时提出诉求和查看诉求办理进度等,具体操作如下:

PC 端:1.注册:登录网址:http://im.dg.gov.cn/,主页面选择“注册”→填写相关企

业信息→提交审核;2.登录: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微信扫

码登录(绑定微信后,可微信扫码直接登录 PC 端平台);3.提出诉求:企业在“提

出诉求”→“问题诉求”,填写诉求详情,提交诉求后,服务队伍即收即转即办,

快速响应和回应企业难题难点问题;4.查询进展:企业在“企莞家”平台新提出诉

求后,如服务专员分派或流转诉求,平台将通过微信端发送通知提醒企业,企业

即可登录平台对诉求的进展、诉求的状态等信息概况进行查阅;5.评价:诉求得

到解决后,企业可对诉求作 1-3 星评价。

微信端:1.注册:点开微信右上角的添加按钮→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企莞

家”→点击关注,在“我的莞家”注册企业、绑定账号,绑定后,就可登录平台和

使用平台功能;2.提出诉求:企业在“服务一站享”→“问题诉求”,就能一键反映

问题诉求情况,成功提交后,服务队伍即收即转即办,快速响应和回应企业难题

难点问题;3.查询进展:企业在“企莞家”平台新提出诉求后,如服务专员分派或

流转诉求,平台将通过微信端发送通知提醒企业,企业即可在微信端对诉求的进

展、诉求的状态等信息概况进行查阅;4.评价:诉求得到解决后,企业可对诉求

作 1-3 星评价。

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操作指引:东莞 12345 热线已开通企业服务专席,并在

“东莞 12345 热线”微信公众号上线疫情诉求平台助企纾困(企业)模块,全天候

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涉疫求助问题。接诉后,12345 热线将安排专人跟踪管理,

督促承办单位对涉疫咨询件马上回复,紧急求助件当天内完成处置,2 日内办结

回复。具体操作如下:

网络端:关注“东莞 12345 热线”微信公众号,在主页面点击左下方【微服务】,

选择【疫情诉求】,点击助企纾困(企业)模块,即可按照指引自助查询或反涉

疫诉求。

语音端:拨打 0769-12345,按键“5”进入企业服务专席或按键“8”进入疫情防控与

复工复产专席,由热线咨询员解答或登记企业的涉疫诉求。

(二十五)建立精准防控机制

246

第256页

●做好口岸、交通枢纽、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

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

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

接种,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镇街(园区)一旦发生

疫情,科学精准、快速果断处置,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

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丁佳顺:23281168

(二十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邮政和城市轨道交通)、

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八大重点行业

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

定。指导企业紧盯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整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

用管理、应急准备等关键环节,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开工达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应急管理局柯展帆:22114122,16620174226

247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

按照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工作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全市三年统筹安排

财政资金不少于 100 亿元,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

级,加快培育产业新支柱。到 2025 年底,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突破 1.3

万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23%,实现规上企业数字化转

型升级全覆盖,全力打造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

范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

(一)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遴选不多于 30 家数

字经济龙头企业,连续三年“一企一策”予以全方位扶持,打造成为数字化转型标

杆企业。每年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评选,到 2023 年底建成 120 个数

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推动龙头企业争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按不超过设

备购置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鼓励龙头企业申报世界经济论坛“灯

塔工厂”,每年认定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800 万元奖励。鼓励

龙头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全流程,分环节嵌入 ERP(企业资源计划管理)、MES

(制造执行管理)、SRM(供应商管理)、CRM(客户管理)等数字化系统,

实现龙头企业全资源要素、全生产链条、全产品周期数字化闭环管理。率先支持

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龙头企业深度挖掘“5G+工业互联网”应用

场景,每年打造一批 5G 全连接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鼓励数字化转型

成功的龙头企业建设场景化展厅,每年推出 3 条数字化转型精品线路,定期组织

本地企业学习交流。

(二)提升“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数字化应用能力。出台“专精特新”企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加大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重点企业

加快转型的信心和动力。依托市级数字化转型咨询平台,提供“一企一档”评价诊

断方案,联合国内外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开展“一对一”的方向指引、规划制订、

路径选择等服务。支持重点企业在完成生产设备自动化改造的基础上,加大数字

化设备采购力度,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支

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投入、技术攻关等提供融

248

第257页

●做好口岸、交通枢纽、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

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

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

接种,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镇街(园区)一旦发生

疫情,科学精准、快速果断处置,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

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丁佳顺:23281168

(二十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邮政和城市轨道交通)、

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八大重点行业

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

定。指导企业紧盯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整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

用管理、应急准备等关键环节,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开工达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应急管理局柯展帆:22114122,166201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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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

按照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工作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全市三年统筹安排

财政资金不少于 100 亿元,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

级,加快培育产业新支柱。到 2025 年底,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突破 1.3

万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23%,实现规上企业数字化转

型升级全覆盖,全力打造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

范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

(一)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遴选不多于 30 家数

字经济龙头企业,连续三年“一企一策”予以全方位扶持,打造成为数字化转型标

杆企业。每年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评选,到 2023 年底建成 120 个数

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推动龙头企业争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按不超过设

备购置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鼓励龙头企业申报世界经济论坛“灯

塔工厂”,每年认定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800 万元奖励。鼓励

龙头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全流程,分环节嵌入 ERP(企业资源计划管理)、MES

(制造执行管理)、SRM(供应商管理)、CRM(客户管理)等数字化系统,

实现龙头企业全资源要素、全生产链条、全产品周期数字化闭环管理。率先支持

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龙头企业深度挖掘“5G+工业互联网”应用

场景,每年打造一批 5G 全连接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鼓励数字化转型

成功的龙头企业建设场景化展厅,每年推出 3 条数字化转型精品线路,定期组织

本地企业学习交流。

(二)提升“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数字化应用能力。出台“专精特新”企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加大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重点企业

加快转型的信心和动力。依托市级数字化转型咨询平台,提供“一企一档”评价诊

断方案,联合国内外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开展“一对一”的方向指引、规划制订、

路径选择等服务。支持重点企业在完成生产设备自动化改造的基础上,加大数字

化设备采购力度,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支

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投入、技术攻关等提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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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支持。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转

型成功的重点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优先纳入“软企倍增计划”。

(三)推动中小型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应用。根据省制定的“上云上平台” 产品目录,重点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家

具等产业集群,开展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数字化普及。引导中小企业争取省上

云上平台奖补,市财政对购买重点服务商应用产品的给予补助,已享受政府其他

同类补助的除外。支持赋能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业务需求,推出符合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

的共性、通用、低成本系统解决方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中小

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资助。推动

链主企业牵头搭建与中小企业深度互联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企业融入行

业链主企业供应链生态体系。

(四)合力降低优势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成本。依托我市传统制造产业优势,

通过数据采集、流程溯源、柔性生产、协同管理、服务化延伸等,“一群一策” 开展数字化转型,提升全要素生产效率,催生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制定重

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制造业数字化改

造服务体系,全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每年每家最高给予 100

0 万元的运营奖励,并根据其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情况按营业收入的最高 70%给

予奖励。每年评选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

对市内获国家工信部门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最

高 80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

额的 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400 万元资助。支持企业加大两化融合投入,按不超

过投入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

(五)持续加快现代服务业数字化升级步伐。加快实施服务业数字赋能工程,

推动住宿、餐饮、文化、教育等服务业数字化升级。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独立

站,加快线上自主营销渠道建设步伐,推动东莞制造品牌出海、货通全球。支持

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跨境电商海外仓网络,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海外仓给

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制造业企业向研发设计、

定制生产、共享制造、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环节延伸拓展,

通过“产品+服务”“制造+服务”等模式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1

00 万元奖励。积极推广“互联网+工业设计”,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用于工业设计的相

249

关专业设备设施、专业软件等支出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资助。加快培育基于互

联网的科技咨询和研发服务新业态,为企业提供成果对接、技术转移、技术交易

等服务。加快服务外包数字化转型升级,争创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数字

服务出口基地,到 2025 年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实现规模倍增。

二、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

(六)领跑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等关键优势产业。发挥两大国家级先进产业

集群优势,大力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推进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链强链补链,对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经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

励。支持射频芯片、中高频器件等 5G 核心设备、核心器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

地研发生产,对符合条件的单款产品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

奖励。支持引进培育工业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等龙头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

基地内重点项目按基建投入、装修及购置设备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

励。支持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获认定的按不超过当年度单台(套)

产品销售额的 15%给予最高 800 万元奖励,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

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支持数字经济关键优势企业增资

扩产,经认定为重点项目的,地方经济贡献标准可按各镇街(园区)的基准线规

定予以适当调整。

(七)加快布局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元器件等核心先导产业。巩固

衬底材料和外延优势,积极发展模组和器件制造,加快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

新中心(东莞分中心)、广东光大第三代半导体科研制造中心等项目建设,支持

第三代半导体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扇出型封

装、三维封装等先进工艺,支持封测领域优势企业建设先进封测生产线。研究制

定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及配套政策,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推动重

大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以及集成电路企业流片、IP 授权或

购置、EDA 工具购买及升级等费用予以支持。全力争取省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

产业投资专项子基金落户东莞。推动电子元器件及其配套材料和设备仪器企业、

整机企业加强联动,共同开展产品研制,在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和数据中心等

行业加快新型电子元器件的产业化应用。健全招商引资和增资扩产事前评估体系,

对经评估有重大牵引作用的前沿产业项目分类提供空间保障、资金补助等。

(八)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融合发展产业。梳理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供给薄弱环节,制定重点目标企业清单,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优秀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等龙头企业在莞新设区域型总部、职能

型总部的,根据规模和贡献给予最高 1 亿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莞新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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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页

资支持。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转

型成功的重点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优先纳入“软企倍增计划”。

(三)推动中小型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应用。根据省制定的“上云上平台” 产品目录,重点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家

具等产业集群,开展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数字化普及。引导中小企业争取省上

云上平台奖补,市财政对购买重点服务商应用产品的给予补助,已享受政府其他

同类补助的除外。支持赋能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业务需求,推出符合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

的共性、通用、低成本系统解决方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中小

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资助。推动

链主企业牵头搭建与中小企业深度互联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企业融入行

业链主企业供应链生态体系。

(四)合力降低优势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成本。依托我市传统制造产业优势,

通过数据采集、流程溯源、柔性生产、协同管理、服务化延伸等,“一群一策” 开展数字化转型,提升全要素生产效率,催生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制定重

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制造业数字化改

造服务体系,全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每年每家最高给予 100

0 万元的运营奖励,并根据其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情况按营业收入的最高 70%给

予奖励。每年评选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

对市内获国家工信部门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最

高 80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

额的 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400 万元资助。支持企业加大两化融合投入,按不超

过投入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

(五)持续加快现代服务业数字化升级步伐。加快实施服务业数字赋能工程,

推动住宿、餐饮、文化、教育等服务业数字化升级。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独立

站,加快线上自主营销渠道建设步伐,推动东莞制造品牌出海、货通全球。支持

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跨境电商海外仓网络,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海外仓给

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制造业企业向研发设计、

定制生产、共享制造、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环节延伸拓展,

通过“产品+服务”“制造+服务”等模式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1

00 万元奖励。积极推广“互联网+工业设计”,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用于工业设计的相

249

关专业设备设施、专业软件等支出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资助。加快培育基于互

联网的科技咨询和研发服务新业态,为企业提供成果对接、技术转移、技术交易

等服务。加快服务外包数字化转型升级,争创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数字

服务出口基地,到 2025 年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实现规模倍增。

二、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

(六)领跑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等关键优势产业。发挥两大国家级先进产业

集群优势,大力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推进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链强链补链,对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经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

励。支持射频芯片、中高频器件等 5G 核心设备、核心器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

地研发生产,对符合条件的单款产品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

奖励。支持引进培育工业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等龙头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

基地内重点项目按基建投入、装修及购置设备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

励。支持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获认定的按不超过当年度单台(套)

产品销售额的 15%给予最高 800 万元奖励,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

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支持数字经济关键优势企业增资

扩产,经认定为重点项目的,地方经济贡献标准可按各镇街(园区)的基准线规

定予以适当调整。

(七)加快布局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元器件等核心先导产业。巩固

衬底材料和外延优势,积极发展模组和器件制造,加快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

新中心(东莞分中心)、广东光大第三代半导体科研制造中心等项目建设,支持

第三代半导体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扇出型封

装、三维封装等先进工艺,支持封测领域优势企业建设先进封测生产线。研究制

定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及配套政策,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推动重

大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以及集成电路企业流片、IP 授权或

购置、EDA 工具购买及升级等费用予以支持。全力争取省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

产业投资专项子基金落户东莞。推动电子元器件及其配套材料和设备仪器企业、

整机企业加强联动,共同开展产品研制,在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和数据中心等

行业加快新型电子元器件的产业化应用。健全招商引资和增资扩产事前评估体系,

对经评估有重大牵引作用的前沿产业项目分类提供空间保障、资金补助等。

(八)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融合发展产业。梳理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供给薄弱环节,制定重点目标企业清单,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优秀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等龙头企业在莞新设区域型总部、职能

型总部的,根据规模和贡献给予最高 1 亿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莞新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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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企业或将在莞分公司转设为子公司的,按年度经济贡献地方留成增量的 8

0%给予奖励。推动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分别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上规模奖励和 500 万元营收增量奖励。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企业进驻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对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和经

济贡献增量奖励。支持市内企业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软件能力

成熟度模型(CMMI)等国际国内资质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给予补助,每个企业

最多可申报 3 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50 万元。

(九)培育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新兴产业。加快制定大数据产业发

展规划,集中力量引进落地一批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龙头企业和

重大项目。每年围绕十大智慧工程领域由交通、医疗、教育、环保、应急、建筑

等行业主管部门遴选并发布不少于 30 个大数据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推动数字经

济优质项目和创新技术加速对接落地。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

建设市大数据融通和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数据经纪人资格认证、数据资产凭证应

用。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东莞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引

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与培养人工智能人才团队,推动人工智能核心

产业规模到 2022 年底、2025 年底分别超 150 亿元、300 亿元。加快推动机器视

觉产业发展,搭建开源社区,举办产业创新高峰论坛,加强高精度成像技术、高

端工业镜头、3D 视觉技术、智慧视觉底层算法等软硬件攻关,推动人工智能产

业在细分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三、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十)优先保障数字经济重点平台载体建设空间。实施连片白地统筹、产业

空间更新、低效用地处置三大行动,加强市级统筹产业单元管控,力争三年内整

备 4 片 2000 亩以上、6 片 700 亩以上连片土地和一批连片标准地,招引一批数

字经济领域投资 30 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新增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数字经济重

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应保尽保、快批快供。全力推动“工改工”三年行动计

划,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增资扩产项目落地。用好已统筹的 100 万平方米高品质低

成本空间,遴选引进一批数字经济领域轻资产、高成长企业,入驻低成本空间的

给予 3 年场地租金减半至全免补贴。连续两年每年安排 2000 万元支持市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开展服务体系

建设,面向重点企业提供展览、培训、招商等公共服务。规划建设一批数字经济

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园区主题化发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分割转让条件的,

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由核心配套企业优先受让。推动镇村工业园对消防设施、安

防设施、停车设施、能耗监控等进行智慧化改造。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智慧

园区建设导则和改造标准,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率先推广。

251

(十一)加快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开展 5G 独立组网(SA)建

设,推动 5G 专网实现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到 2023 年建成 5G 基站 2

万座、窄带物联网基站 7000 座。持续推进城市骨干网络关键节点扩容升级,加

快第 5 代固定千兆网(F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技术的应用与普及,

到 2025 年实现产业园区千兆接入能力和商务楼宇万兆接入能力全覆盖。加快建

设 5G+自动驾驶、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等试验场地,构建人车路云一体化数

字系统。积极参与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建立数据中心监测和评估机制,

对不符合能评要求的数据中心实行迁移、关停。合理布局边缘计算数据中心(节

点),引导数据中心开展云计算等增值业务,推动全市数据业务从存储型向计算

型转变。加快建设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东莞分中心,加强推广应用,赋能东莞

先进制造,到 2023 年在大数据、大健康、人工智能、工业建模等行业落地 10

个以上应用案例。完善工业互联网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到 2023 年底建成工业互

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3 个以上。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体系,健全数据安全

管理机制和技术规范,实施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和贯标行动,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协会机构等共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平台。

(十二)加快集聚高层次专业化数字人才。实施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

工程,完善人才地图中的数字人才图层,积极引进数字产业高层次人才。支持数

字特色人才来莞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0 万元创业类免抵押、免担保信

用贷款,给予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 100%的标准奖励。加快推进市属租赁

住房筹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新抵莞数字人才提供住房优惠服务。完善数字人才

综合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数字人才优先办理优才卡。加大数字人才子女入学保障,

教育部门凭优才卡等相关人才证件安排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并在报考普

通高中时享受本市户籍同等待遇;对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企业所属镇街(园区)给予 1 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保

障。纳入“倍增计划”的,按规定给予最高 6 个入学指标。大力推进“数字工匠”培

训,用好各类培训平台和培训资源,加快建成一支既熟悉生产制造又懂得数字技

术的复合型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数字人才就业平台,每年组织企业赴数字人才富

集的城市、高校开展专项人才引进活动,实现人才供需精准对接。

(十三)加快提高数字技术自主研发能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工业软件

攻关基地和创新中心,鼓励保险企业出台首版次工业软件质量安全责任险等产品,

对首版次工业软件按项目研发给予资助,加快推进工业软件技术攻关和试点应用

推广。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集中攻关,加快突破 5G 射频滤波器、闪存、图

像传感器等关键技术,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引导企业加大数字技

术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 100 万元的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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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企业或将在莞分公司转设为子公司的,按年度经济贡献地方留成增量的 8

0%给予奖励。推动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分别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上规模奖励和 500 万元营收增量奖励。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企业进驻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对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和经

济贡献增量奖励。支持市内企业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软件能力

成熟度模型(CMMI)等国际国内资质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给予补助,每个企业

最多可申报 3 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50 万元。

(九)培育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新兴产业。加快制定大数据产业发

展规划,集中力量引进落地一批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龙头企业和

重大项目。每年围绕十大智慧工程领域由交通、医疗、教育、环保、应急、建筑

等行业主管部门遴选并发布不少于 30 个大数据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推动数字经

济优质项目和创新技术加速对接落地。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

建设市大数据融通和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数据经纪人资格认证、数据资产凭证应

用。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东莞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引

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与培养人工智能人才团队,推动人工智能核心

产业规模到 2022 年底、2025 年底分别超 150 亿元、300 亿元。加快推动机器视

觉产业发展,搭建开源社区,举办产业创新高峰论坛,加强高精度成像技术、高

端工业镜头、3D 视觉技术、智慧视觉底层算法等软硬件攻关,推动人工智能产

业在细分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三、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十)优先保障数字经济重点平台载体建设空间。实施连片白地统筹、产业

空间更新、低效用地处置三大行动,加强市级统筹产业单元管控,力争三年内整

备 4 片 2000 亩以上、6 片 700 亩以上连片土地和一批连片标准地,招引一批数

字经济领域投资 30 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新增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数字经济重

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应保尽保、快批快供。全力推动“工改工”三年行动计

划,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增资扩产项目落地。用好已统筹的 100 万平方米高品质低

成本空间,遴选引进一批数字经济领域轻资产、高成长企业,入驻低成本空间的

给予 3 年场地租金减半至全免补贴。连续两年每年安排 2000 万元支持市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开展服务体系

建设,面向重点企业提供展览、培训、招商等公共服务。规划建设一批数字经济

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园区主题化发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分割转让条件的,

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由核心配套企业优先受让。推动镇村工业园对消防设施、安

防设施、停车设施、能耗监控等进行智慧化改造。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智慧

园区建设导则和改造标准,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率先推广。

251

(十一)加快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开展 5G 独立组网(SA)建

设,推动 5G 专网实现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到 2023 年建成 5G 基站 2

万座、窄带物联网基站 7000 座。持续推进城市骨干网络关键节点扩容升级,加

快第 5 代固定千兆网(F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技术的应用与普及,

到 2025 年实现产业园区千兆接入能力和商务楼宇万兆接入能力全覆盖。加快建

设 5G+自动驾驶、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等试验场地,构建人车路云一体化数

字系统。积极参与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建立数据中心监测和评估机制,

对不符合能评要求的数据中心实行迁移、关停。合理布局边缘计算数据中心(节

点),引导数据中心开展云计算等增值业务,推动全市数据业务从存储型向计算

型转变。加快建设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东莞分中心,加强推广应用,赋能东莞

先进制造,到 2023 年在大数据、大健康、人工智能、工业建模等行业落地 10

个以上应用案例。完善工业互联网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到 2023 年底建成工业互

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3 个以上。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体系,健全数据安全

管理机制和技术规范,实施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和贯标行动,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协会机构等共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平台。

(十二)加快集聚高层次专业化数字人才。实施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

工程,完善人才地图中的数字人才图层,积极引进数字产业高层次人才。支持数

字特色人才来莞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0 万元创业类免抵押、免担保信

用贷款,给予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 100%的标准奖励。加快推进市属租赁

住房筹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新抵莞数字人才提供住房优惠服务。完善数字人才

综合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数字人才优先办理优才卡。加大数字人才子女入学保障,

教育部门凭优才卡等相关人才证件安排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并在报考普

通高中时享受本市户籍同等待遇;对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企业所属镇街(园区)给予 1 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保

障。纳入“倍增计划”的,按规定给予最高 6 个入学指标。大力推进“数字工匠”培

训,用好各类培训平台和培训资源,加快建成一支既熟悉生产制造又懂得数字技

术的复合型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数字人才就业平台,每年组织企业赴数字人才富

集的城市、高校开展专项人才引进活动,实现人才供需精准对接。

(十三)加快提高数字技术自主研发能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工业软件

攻关基地和创新中心,鼓励保险企业出台首版次工业软件质量安全责任险等产品,

对首版次工业软件按项目研发给予资助,加快推进工业软件技术攻关和试点应用

推广。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集中攻关,加快突破 5G 射频滤波器、闪存、图

像传感器等关键技术,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引导企业加大数字技

术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 100 万元的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252

第262页

大力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对符合条件并评估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

高 100 万元奖励。加大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

高 3 万元高企认定奖励、50 万元高企晋级奖励和 100 万元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

补助。用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基础科研优势,在先进材料、精密仪

器设备、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孵化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大科学装置、省

实验室、高水平大学与企业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合作,在科研团队、技术平台、仪

器设备、学科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撑。

(十四)鼓励引导产业基金加大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

基金统筹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用于发展数字经济,加强与数字经济领域优质产业

资本的合作,鼓励各类型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设立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

项目直投等方式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

网、机器人等重大产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产业基金和其他各类社会资

本积极支持东莞数字经济发展,对龙头企业并购引进高成长性数字经济企业的给

予最高 2000 万元资助。对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上市前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上市后首发融资最高奖励 600 万元。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云服务使用量、智能化设

备和数字化改造投入等提供云量贷、数字贷等创新金融服务,扩大风险补偿白名

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风险分担。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

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 5%给予一年期

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高于 1500 万元。

(十五)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成立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参照市一级的组织架构,成

立镇级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工作落实。深入推进数字政府改革

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市域治理“一网统管”、政府运行“一网协同”,

培育健康开放的数字产业生态,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交通、

数字水务、数字能源建设,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引入一批国际性、

高规格、实效强的数字经济主题展会,定期组织举办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数字

经济论坛和大赛活动,努力争取国家级数字经济活动在莞举办。加快成立数字化

转型咨询机构库,加强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为重大问题、重点项目决策提

供智力支撑。以开展全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试点为契机,明确数字经济统计范围,

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构建符合东莞特点、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机制,

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

25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 3 年。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研

究出台发展数字经济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10 日

254

第263页

大力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对符合条件并评估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

高 100 万元奖励。加大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

高 3 万元高企认定奖励、50 万元高企晋级奖励和 100 万元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

补助。用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基础科研优势,在先进材料、精密仪

器设备、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孵化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大科学装置、省

实验室、高水平大学与企业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合作,在科研团队、技术平台、仪

器设备、学科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撑。

(十四)鼓励引导产业基金加大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

基金统筹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用于发展数字经济,加强与数字经济领域优质产业

资本的合作,鼓励各类型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设立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

项目直投等方式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

网、机器人等重大产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产业基金和其他各类社会资

本积极支持东莞数字经济发展,对龙头企业并购引进高成长性数字经济企业的给

予最高 2000 万元资助。对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上市前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上市后首发融资最高奖励 600 万元。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云服务使用量、智能化设

备和数字化改造投入等提供云量贷、数字贷等创新金融服务,扩大风险补偿白名

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风险分担。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

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 5%给予一年期

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高于 1500 万元。

(十五)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成立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参照市一级的组织架构,成

立镇级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工作落实。深入推进数字政府改革

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市域治理“一网统管”、政府运行“一网协同”,

培育健康开放的数字产业生态,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交通、

数字水务、数字能源建设,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引入一批国际性、

高规格、实效强的数字经济主题展会,定期组织举办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数字

经济论坛和大赛活动,努力争取国家级数字经济活动在莞举办。加快成立数字化

转型咨询机构库,加强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为重大问题、重点项目决策提

供智力支撑。以开展全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试点为契机,明确数字经济统计范围,

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构建符合东莞特点、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机制,

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

25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 3 年。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研

究出台发展数字经济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10 日

254

第264页

附件

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

一、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龙头牵引,聚焦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融合发展模式,促进集群企

业间的数据互通和业务互联,到 2025 年,实现网络化的协同设计、协同生产和

协同服务。

重点内容:巩固提升国家级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集群优势,支持龙头企业牵头

建设工业软件攻关基地,开展新型工业软件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电子信息产业

数字化高端化发展;支持骨干企业针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检测、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引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链

企业数字化升级,提高与终端厂商研发协调水平和产品交付能力,促进产业链上

下游数据业务一体化融合。

二、高端装备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标杆示范,提升企业应用人工智能、5G、先进传感等信息技术

的能力,到 2025 年,实现全要素全环节的动态感知、互联互通、数据集成和智

能管控。

重点内容:发挥国家级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发展优势,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研制

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功能的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检测装配、物

流仓储等数字化智能制造装备,并实现在重点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支持系统解决

方案供应商联合装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推进高端装备与核心软件(设计及工

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等)、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实现数字化成套装备

(生产线)首台(套)突破;针对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关键工序自动化、数字化

改造需求,在产业链中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

三、食品饮料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质量与安全先行,推动工业可视化、机器视觉在缺陷检测、产品

组装定位引导、机器人巡检等场景创新应用,到 2025 年,实现行业供应链优化

和全流程溯源。

重点内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通过生产过程的

数据采集分析,提升食品品质检测能力,实现供应链优化和全流程溯源,提升产

255

品品质和安全性;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管理,提升生产的流程化、标准化,

通过优化制造流程,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实现精益管理;加快自动化、智

能化、数字化生产设备在食品饮料行业的应用推广;支持行业企业冷链物流、智

能物流建设,探索建设集仓储、运输、销售、配送于一体的食品数字化管控仓储

及物流配送体系。

四、纺织服装鞋帽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客户需求为中心,发展需求分析、敏捷开发、柔性生产、精准交

付等系统,增强用户在产品开发生产全周期中的参与度,到 2025 年,实现供需

高效匹配和精准对接。

重点内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打造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在线工艺和质量

监控、自动输送包装、智能仓储、智能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化车间;依托数据

中控打通设计端、生产端及销售端,增强供应链的柔性生产能力和快速反应水平,

实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全链路的数字化管理;支持中小纺织服装企业开展

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动 RFID 技术、自动化缝制单元、模板自动缝制系统、智能

吊挂系统、柔性整烫系统、自动立体仓储和物流配送系统等信息化技术在纺织生

产、研发、管理、仓储、物流等各环节广泛应用。

五、家具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个性化定制转型,利用数字技术贯通家具产业设计、制造、营销

前中后端,从制造业务向价值链两端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到 2025 年,实现从“生

产+销售”向“产品+服务”转变。

重点内容:鼓励龙头企业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数字化转型系统集成

解决方案,提升家具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等环节协同水平;支持企业对生产线

进行改造,大力发展精益化、智能化、协同化、柔性化的生产加工模式,试点小

批量、订单式生产经营模式,推动企业向个性化定制、模块化家具等新型生产模

式转型;推广应用虚拟仿真、3D 设计等先进家具设计技术,强化针对细分人群、

使用场景的功能性、个性化产品设计,加强与智能家居系统配套联动的家具产品

智能化设计;引导企业加强终端渠道信息化系统建设,精准掌握终端零售情况,

对市场进行高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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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页

附件

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路线图

一、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龙头牵引,聚焦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融合发展模式,促进集群企

业间的数据互通和业务互联,到 2025 年,实现网络化的协同设计、协同生产和

协同服务。

重点内容:巩固提升国家级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集群优势,支持龙头企业牵头

建设工业软件攻关基地,开展新型工业软件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电子信息产业

数字化高端化发展;支持骨干企业针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检测、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引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链

企业数字化升级,提高与终端厂商研发协调水平和产品交付能力,促进产业链上

下游数据业务一体化融合。

二、高端装备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标杆示范,提升企业应用人工智能、5G、先进传感等信息技术

的能力,到 2025 年,实现全要素全环节的动态感知、互联互通、数据集成和智

能管控。

重点内容:发挥国家级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发展优势,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研制

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功能的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检测装配、物

流仓储等数字化智能制造装备,并实现在重点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支持系统解决

方案供应商联合装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推进高端装备与核心软件(设计及工

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等)、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实现数字化成套装备

(生产线)首台(套)突破;针对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关键工序自动化、数字化

改造需求,在产业链中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

三、食品饮料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质量与安全先行,推动工业可视化、机器视觉在缺陷检测、产品

组装定位引导、机器人巡检等场景创新应用,到 2025 年,实现行业供应链优化

和全流程溯源。

重点内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通过生产过程的

数据采集分析,提升食品品质检测能力,实现供应链优化和全流程溯源,提升产

255

品品质和安全性;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管理,提升生产的流程化、标准化,

通过优化制造流程,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实现精益管理;加快自动化、智

能化、数字化生产设备在食品饮料行业的应用推广;支持行业企业冷链物流、智

能物流建设,探索建设集仓储、运输、销售、配送于一体的食品数字化管控仓储

及物流配送体系。

四、纺织服装鞋帽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客户需求为中心,发展需求分析、敏捷开发、柔性生产、精准交

付等系统,增强用户在产品开发生产全周期中的参与度,到 2025 年,实现供需

高效匹配和精准对接。

重点内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打造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在线工艺和质量

监控、自动输送包装、智能仓储、智能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化车间;依托数据

中控打通设计端、生产端及销售端,增强供应链的柔性生产能力和快速反应水平,

实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全链路的数字化管理;支持中小纺织服装企业开展

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动 RFID 技术、自动化缝制单元、模板自动缝制系统、智能

吊挂系统、柔性整烫系统、自动立体仓储和物流配送系统等信息化技术在纺织生

产、研发、管理、仓储、物流等各环节广泛应用。

五、家具产业集群

转型目标:个性化定制转型,利用数字技术贯通家具产业设计、制造、营销

前中后端,从制造业务向价值链两端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到 2025 年,实现从“生

产+销售”向“产品+服务”转变。

重点内容:鼓励龙头企业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数字化转型系统集成

解决方案,提升家具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等环节协同水平;支持企业对生产线

进行改造,大力发展精益化、智能化、协同化、柔性化的生产加工模式,试点小

批量、订单式生产经营模式,推动企业向个性化定制、模块化家具等新型生产模

式转型;推广应用虚拟仿真、3D 设计等先进家具设计技术,强化针对细分人群、

使用场景的功能性、个性化产品设计,加强与智能家居系统配套联动的家具产品

智能化设计;引导企业加强终端渠道信息化系统建设,精准掌握终端零售情况,

对市场进行高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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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页

东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

防控工作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若干措施

(东防控新疫部〔2022〕1 号)

各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决策部署和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帮助企业和群众平稳渡过疫情难关,不断提升分区分级差

异化精准防控水平,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影响,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紧从细做好企业疫情防控

(一)指导企业分区分类分级做好防控。针对涉疫区域和非涉疫区域实行分区防

控,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要精准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区”严格

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封控区、管控区外的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指引和要求,在做好疫情

防控的前提下,符合条件可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未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要继续

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多措并举解决好企业实际问

题,全力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力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针对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及

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一企一策"差异化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疫工作指引,确保产业链供应链

安全稳定。针对大型用工企业和人员密集型企业等风险级别较高的企业,建立人员及岗位信

息台账,场所内细分网格区域,全部实名化、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控重点,实行分级处

置。市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属地镇街(园区)要组建疫情防控指导组,加强对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的专业指导,全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二)服务企业提升精准防控能力。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推动

流程优化,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最小的管理、生产、居住单元,落实员工

工作、就餐、生活"三点 一 线 "和 工 位 、 床 位 、 餐 位 、 线 位 "四 位 固 定 " 等 措施 ,实施精准防控。企业厂区和宿舍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生产一线场所

与行政、管理、后勤等非生产一线场所,以及不同生产车间实行相对物理隔离, 指导企业加强员工分类管理,减少不同场所之间以及同一场所内的人员流动

和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及时向各

级各类企业发出预警,帮助企业增强疫情防控的敏感性和警觉性。支持企业做

好员工轮换备案,实行 AB 组模式,“一 厂一 案 ”,一 旦有 特 殊 情况 ,能 够立 即

应 对 处 置,平稳衔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257

(三)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

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负 全 面 责 任 ,督 促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 下设防控 工作专班,并向当地工信部门和村(社区)报备。指导企业制定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处置办法等,储备应急物资,推动落实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响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各项防疫措施 24 小时内落实

到位,抢在病毒前面阻断传播链,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建立健全企业突发事件和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体系,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二、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四)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面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按照防疫优

先、统筹兼顾的要求精准施策。对符合防疫要求,能够确保防疫安全的重点企业供应链

实施分级保障;对涉疫地区的重点企业供应链按照轻重缓急、由主 到 次 的 原 则 , 实 施"一 链一 策 ",确 保精 准到 位,有 力有 效稳产保供。强化跨区域物流合作对接

和上下游产销对接,加强物流环节消杀,在强化关键部位精准防控的同时,确保重要

原料供得上、关键产品出得去,切实筑牢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运转的疫情防控安全防

线。全面加强跨境物流保障,统筹优化粤港陆路口岸入境跨境货运车辆配额分配,优

先向重点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倾斜;支持东莞港进一步打通航运通道,增加航运班

次,鼓励企业运用水路运输方式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主动帮助全市受疫情影响无

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 合 同 的 企 业 ,通 过 网 上 认 证 平 台 向 市 贸 促 会 申 请 "不

可 抗 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扶持力度,优先支 付赔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贸

促会、市交警支队等)

(五)加大稳岗稳企扶持力度。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内

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 疗 保 险(含 生 育 保 险)参 保 缴

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管理

的次月起 3 个月 内 缴 纳 ,免 收 滞 纳 金 ,不 影 响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 加 大 失 业

保 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 度 实

际缴 纳失业保 险费的 30%返还 ,符 合条件的 中小微 企业按 90%返还,

通过"免申即 享"模式直 接向符合条 件的企业精准发放返还资金。(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等)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

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分期

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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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

防控工作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若干措施

(东防控新疫部〔2022〕1 号)

各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决策部署和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帮助企业和群众平稳渡过疫情难关,不断提升分区分级差

异化精准防控水平,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影响,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紧从细做好企业疫情防控

(一)指导企业分区分类分级做好防控。针对涉疫区域和非涉疫区域实行分区防

控,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要精准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区”严格

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封控区、管控区外的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指引和要求,在做好疫情

防控的前提下,符合条件可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未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要继续

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多措并举解决好企业实际问

题,全力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力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针对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及

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一企一策"差异化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疫工作指引,确保产业链供应链

安全稳定。针对大型用工企业和人员密集型企业等风险级别较高的企业,建立人员及岗位信

息台账,场所内细分网格区域,全部实名化、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控重点,实行分级处

置。市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属地镇街(园区)要组建疫情防控指导组,加强对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的专业指导,全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二)服务企业提升精准防控能力。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推动

流程优化,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最小的管理、生产、居住单元,落实员工

工作、就餐、生活"三点 一 线 "和 工 位 、 床 位 、 餐 位 、 线 位 "四 位 固 定 " 等 措施 ,实施精准防控。企业厂区和宿舍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生产一线场所

与行政、管理、后勤等非生产一线场所,以及不同生产车间实行相对物理隔离, 指导企业加强员工分类管理,减少不同场所之间以及同一场所内的人员流动

和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及时向各

级各类企业发出预警,帮助企业增强疫情防控的敏感性和警觉性。支持企业做

好员工轮换备案,实行 AB 组模式,“一 厂一 案 ”,一 旦有 特 殊 情况 ,能 够立 即

应 对 处 置,平稳衔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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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

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负 全 面 责 任 ,督 促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 下设防控 工作专班,并向当地工信部门和村(社区)报备。指导企业制定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处置办法等,储备应急物资,推动落实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响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各项防疫措施 24 小时内落实

到位,抢在病毒前面阻断传播链,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建立健全企业突发事件和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体系,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二、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四)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面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按照防疫优

先、统筹兼顾的要求精准施策。对符合防疫要求,能够确保防疫安全的重点企业供应链

实施分级保障;对涉疫地区的重点企业供应链按照轻重缓急、由主 到 次 的 原 则 , 实 施"一 链一 策 ",确 保精 准到 位,有 力有 效稳产保供。强化跨区域物流合作对接

和上下游产销对接,加强物流环节消杀,在强化关键部位精准防控的同时,确保重要

原料供得上、关键产品出得去,切实筑牢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运转的疫情防控安全防

线。全面加强跨境物流保障,统筹优化粤港陆路口岸入境跨境货运车辆配额分配,优

先向重点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倾斜;支持东莞港进一步打通航运通道,增加航运班

次,鼓励企业运用水路运输方式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主动帮助全市受疫情影响无

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 合 同 的 企 业 ,通 过 网 上 认 证 平 台 向 市 贸 促 会 申 请 "不

可 抗 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扶持力度,优先支 付赔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贸

促会、市交警支队等)

(五)加大稳岗稳企扶持力度。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内

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 疗 保 险(含 生 育 保 险)参 保 缴

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管理

的次月起 3 个月 内 缴 纳 ,免 收 滞 纳 金 ,不 影 响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 加 大 失 业

保 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 度 实

际缴 纳失业保 险费的 30%返还 ,符 合条件的 中小微 企业按 90%返还,

通过"免申即 享"模式直 接向符合条 件的企业精准发放返还资金。(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等)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

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分期

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鼓励

258

第268页

地方金融组织酌情增加贷款、担保、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费息。对市重大项

目开通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对封控

区、管控区外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梳理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方面实际困难和

问题,"一企一策"给予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工作

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等)

(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缓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部

分税费政策。打通线上退税渠道,推动汇算清缴退税、减税退税、误收退税、出口退

税等"云端办理",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 个工作日内。通过"莞慧退"退税新模式

智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符合退税条件的“当天受理、当日到账"。(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等)

三、全面兜牢民生底线

(八)加强人文关怀展现城市温度。全市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管控期间,允许

医疗保障待遇延期办理,对未能按时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核付等业

务的,可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管理后补办,不影响个人医保权

益。全面做好封控区、管控区物资保供和生活保障,为有需要的群众代购代办代送生活

必需品、基本药物至家门口,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隔离场所管理坚持严格管控

与人文关怀并重,做到"隔离不隔爱",多角度、全方位对隔离人员开展心理

疏导,帮助隔离人员缓解心理压力。多措并举做好卫生、公安、志愿者、镇村值班卡点

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轻装上阵全力参与抗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镇街、园区)

(九)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针对疫情期间临时被纳入封控、管控管理的群众

开通疫情诉求专线,全天候接受疫情相关求助。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

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其他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保持经常联

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对低保边缘人口、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出现

困难的群众,通过临时救助、"民生大莞家"项目及慈善会给予及时救助。开放临

时应急庇护场所,为暂时滞留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做好特殊需求患者

医疗保障,支持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

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镇街、园区)

四、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的工

作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不移抓好"双统筹 "工作 。牢 牢压 实属地 属事 责任, 制 定 贯彻 落 实 本措 施 的细化指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各项要

259

求,不搞"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提高工作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广 泛 动 员 和 组 织 社 会 力 量,全 面 落 实 联 防 联 控 措 施 ,构 筑群防群治严密

防线。做好知企爱企帮企工作,主动深入企业 ,靠 前服 务,又 快又 好解 决

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加大常态化督导工作力度,对防控流程、重点环

节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漏洞进行梳理排查,确保"双统筹"各项措施落地见

效。(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

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十一)进一步加强防疫能力建设。全面摸清医疗资源底 数 ,制 定 不

同 疫 情 防 控 压 力 下 的 应 对 预 案,确 保 在 发 生 本土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开

展医疗救治工作。支持公立医院增购核酸检测设备,提高核酸检测能力。

充实流调队伍力量,建立 流调队 伍人员 台账,保持 信息畅 通,一旦 发现疫

情立即开展工作。健全完善隔离场所储备、征用、退出机制,按照“应隔

尽隔”的要求,备足集中隔离场所,足额配备医务、保洁、送餐、安保等

人员和防疫物资,确保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能够迅速启用。(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

镇街、园区)

(十二)进一步加强市镇联动统筹。建立健全"市一镇一 企 "三 级 工 作 机 制, 常态化实施"双统筹"重点工作"一盘棋、一张表"调度。全面实施"暖企行

动",由市相关部门组成 34 个指导服务组,各镇街(园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下设若

干工作小组,全方位下沉企业指导做好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工作,帮助

企业解决各类问题,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精准服务全覆盖。全面优化中小微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依托"企莞家"打造全市企业诉求表达主渠道,升级运行东莞

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为企业提供 7×24 小时的诉求受理处理服务,推动企业诉求

即答、即转、即办。(责任单位:东经指办公室、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东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 年 3 月 17 日

260

第269页

地方金融组织酌情增加贷款、担保、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费息。对市重大项

目开通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对封控

区、管控区外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梳理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方面实际困难和

问题,"一企一策"给予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工作

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等)

(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缓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部

分税费政策。打通线上退税渠道,推动汇算清缴退税、减税退税、误收退税、出口退

税等"云端办理",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 个工作日内。通过"莞慧退"退税新模式

智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符合退税条件的“当天受理、当日到账"。(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等)

三、全面兜牢民生底线

(八)加强人文关怀展现城市温度。全市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管控期间,允许

医疗保障待遇延期办理,对未能按时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核付等业

务的,可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管理后补办,不影响个人医保权

益。全面做好封控区、管控区物资保供和生活保障,为有需要的群众代购代办代送生活

必需品、基本药物至家门口,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隔离场所管理坚持严格管控

与人文关怀并重,做到"隔离不隔爱",多角度、全方位对隔离人员开展心理

疏导,帮助隔离人员缓解心理压力。多措并举做好卫生、公安、志愿者、镇村值班卡点

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轻装上阵全力参与抗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镇街、园区)

(九)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针对疫情期间临时被纳入封控、管控管理的群众

开通疫情诉求专线,全天候接受疫情相关求助。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

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其他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保持经常联

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对低保边缘人口、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出现

困难的群众,通过临时救助、"民生大莞家"项目及慈善会给予及时救助。开放临

时应急庇护场所,为暂时滞留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做好特殊需求患者

医疗保障,支持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

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镇街、园区)

四、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的工

作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不移抓好"双统筹 "工作 。牢 牢压 实属地 属事 责任, 制 定 贯彻 落 实 本措 施 的细化指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各项要

259

求,不搞"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提高工作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广 泛 动 员 和 组 织 社 会 力 量,全 面 落 实 联 防 联 控 措 施 ,构 筑群防群治严密

防线。做好知企爱企帮企工作,主动深入企业 ,靠 前服 务,又 快又 好解 决

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加大常态化督导工作力度,对防控流程、重点环

节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漏洞进行梳理排查,确保"双统筹"各项措施落地见

效。(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

中心等,各镇街、园区)

(十一)进一步加强防疫能力建设。全面摸清医疗资源底 数 ,制 定 不

同 疫 情 防 控 压 力 下 的 应 对 预 案,确 保 在 发 生 本土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开

展医疗救治工作。支持公立医院增购核酸检测设备,提高核酸检测能力。

充实流调队伍力量,建立 流调队 伍人员 台账,保持 信息畅 通,一旦 发现疫

情立即开展工作。健全完善隔离场所储备、征用、退出机制,按照“应隔

尽隔”的要求,备足集中隔离场所,足额配备医务、保洁、送餐、安保等

人员和防疫物资,确保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能够迅速启用。(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等,各

镇街、园区)

(十二)进一步加强市镇联动统筹。建立健全"市一镇一 企 "三 级 工 作 机 制, 常态化实施"双统筹"重点工作"一盘棋、一张表"调度。全面实施"暖企行

动",由市相关部门组成 34 个指导服务组,各镇街(园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下设若

干工作小组,全方位下沉企业指导做好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工作,帮助

企业解决各类问题,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精准服务全覆盖。全面优化中小微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依托"企莞家"打造全市企业诉求表达主渠道,升级运行东莞

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席,为企业提供 7×24 小时的诉求受理处理服务,推动企业诉求

即答、即转、即办。(责任单位:东经指办公室、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东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 年 3 月 17 日

260

第270页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 号)

精神,促进我市总部经济聚集和发展,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

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增强东莞在粤港澳大湾区

的辐射带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

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涉及财政资金和具体扶持措施的总部企业均指经

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我市纳统的

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入库期内在东莞市缴纳的净入库税

额;地方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东莞市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研究开

发经费支出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经国家统计部门确认反馈的年度研发费用。上

述数据须经市相关部门核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

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理)的管

理人员,且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

入额应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以上;

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

转化收入达到 30 万元。申请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须

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 12 个月以上,申请时须仍在该企业工作。其中,二类

以上特色人才、我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

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须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的

时间达 9 个月以上。

第五条 新迁入企业以及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 A 股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

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相关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政策的企业,须提供纸

质和电子文档材料,复印件须申报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奖励资金原则上当年申报后,纳

入次年财政预算拨付。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财政资金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61

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扶持政策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若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适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汇总纳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

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

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在本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主营业务收入

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通过第三方

专业机构提供,报市总部办审核。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

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新

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

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 亿元。

4.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2 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200 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

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

的企业。

(二)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

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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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页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 号)

精神,促进我市总部经济聚集和发展,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

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增强东莞在粤港澳大湾区

的辐射带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

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涉及财政资金和具体扶持措施的总部企业均指经

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我市纳统的

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入库期内在东莞市缴纳的净入库税

额;地方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东莞市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研究开

发经费支出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经国家统计部门确认反馈的年度研发费用。上

述数据须经市相关部门核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

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理)的管

理人员,且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

入额应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以上;

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

转化收入达到 30 万元。申请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须

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 12 个月以上,申请时须仍在该企业工作。其中,二类

以上特色人才、我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

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须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的

时间达 9 个月以上。

第五条 新迁入企业以及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 A 股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

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相关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政策的企业,须提供纸

质和电子文档材料,复印件须申报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奖励资金原则上当年申报后,纳

入次年财政预算拨付。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财政资金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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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扶持政策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若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适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汇总纳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

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

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在本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主营业务收入

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通过第三方

专业机构提供,报市总部办审核。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

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新

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

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 亿元。

4.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2 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200 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

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

的企业。

(二)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

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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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页

税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 3 个。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

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

职能型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 强(中

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

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三条 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纳

税额等不低于我市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

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全力招引市外总部企业

(一)新迁入落户奖励

1.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

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

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 500 万元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

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

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行业 主营业务收

地方财力贡献 奖励额度

工业 5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263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其中: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

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新能

源、生物科学

和生物技术

1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级一级

以 上 ( 含 一

级))

5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金融业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264

第273页

税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 3 个。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

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

职能型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 强(中

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

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三条 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纳

税额等不低于我市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

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全力招引市外总部企业

(一)新迁入落户奖励

1.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

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

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 500 万元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

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

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行业

主营业务收

地方财力贡献 奖励额度

工业 5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263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其中: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

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新能

源、生物科学

和生物技术

1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级一级

以 上 ( 含 一

级))

5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金融业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264

第274页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商贸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

20 亿元以上

1 亿元以下(含) 200 万元

1 亿元-4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

部分的 1%,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 亿 元 -10 亿 元

(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4 亿

元部分的 0.9%,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 亿 元 -20 亿 元

(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4%,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20 亿元以上的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0

亿元部分的 5%,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教育、卫生、

文化旅游业

2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

件业

1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65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其他行业 5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 8%,最高 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 1 亿元

2.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

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

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 200 万元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

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

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类型 主营业务收入 地方财力贡献 奖励金额

销售

中心

职能

总部

5 亿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3000 万元-1 亿元(含) 1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000 万元

部分的 1.5%,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亿元-3 亿元(含) 2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部分

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亿元-10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 亿元部分

的 2.2%,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

分的 5%,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266

第275页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商贸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

20 亿元以上

1 亿元以下(含) 200 万元

1 亿元-4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

部分的 1%,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 亿 元 -10 亿 元

(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4 亿

元部分的 0.9%,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 亿 元 -20 亿 元

(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4%,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20 亿元以上的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0

亿元部分的 5%,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教育、卫生、

文化旅游业

2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

件业

1 亿元以上

5000 万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65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8%,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其他行业 5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5000 万-2 亿元(含)

200 万+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000

万部分的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亿元-5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 亿

元部分的 1.7%,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 亿元-10 亿元(含)

1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5

亿元部分的 8%,最高 5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5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分的 10%,最高 1 亿元

2.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

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

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 200 万元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

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

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类型 主营业务收入 地方财力贡献 奖励金额

销售

中心

职能

总部

5 亿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3000 万元-1 亿元(含) 1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000 万元

部分的 1.5%,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亿元-3 亿元(含) 2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部分

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亿元-10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 亿元部分

的 2.2%,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

分的 5%,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266

第276页

运营

中心

职能

总部

3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2000 万元-1 亿元(含) 1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000 万元

部分的 1.3%,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亿元-3 亿元(含) 2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部分

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亿元-10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 亿元部分

的 2.2%,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

分的 5%,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研究开发经费支

自认定年度

起,3 年累计

发明专利授

权量

奖励金额 备注

5000 万 -1 亿 元

(含)

100 万元 奖励资金以研究开发

经费为主定档。在满

足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的基础上,如不能满

足累计发明专利授权

量的,按低一档次给

予奖励。

1 亿 元 -5 亿 元

(含)

25 个 以 上

(含)

1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1亿元部分的0.3%,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 亿 元 -10 亿 元

(含)

50 个 以 上

(含)

2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5亿元部分的0.6%,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0 亿元-50 亿元

(含)

100 个 以 上

(含)

5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 超 出 10 亿 元 部 分 的

0.4%,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50 亿以上

200 个 以 上

(含)

2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

支出超出 50 亿元部分的

1%,最高不超过 5000 万

元。

(二)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 A 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

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当年在本市纳税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且

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其中,建

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267

(三)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

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其落户起 2 个自然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

支出)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大力培育本地总部企业

(一)认定奖励。市内企业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按其

认定前 5 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奖励资金高于 200 万元(含)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从被

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起,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

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新迁入落户奖励和认

定奖励不予同时享受。对原已获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认定后不再给予认定

奖励,但仍可申请针对所有总部企业的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经兼并重组后符合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并获认定的,对其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

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 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

的 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

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 3 年最高年份对

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增长 20%至 40%(含)的,按增量的 60%给予奖

励;增长 40%至 60%(含)的,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增长 60%以上的,按

增量的 80%给予奖励。

(二)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

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同时获评以上荣誉的,不予重复奖励。同年获评上述

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同年份获评上述荣誉的,按照补差额的原则

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总部企业发展要素支持

(一)建设用地支持

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办理用地手续时,参照

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鼓励总部企业

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

268

第277页

运营

中心

职能

总部

3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2000 万元-1 亿元(含) 1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000 万元

部分的 1.3%,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亿元-3 亿元(含) 2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 亿元部分

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亿元-10 亿元(含) 5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3 亿元部分

的 2.2%,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 2000 万元+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10 亿元部

分的 5%,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研究开发经费支

自认定年度

起,3 年累计

发明专利授

权量

奖励金额 备注

5000 万 -1 亿 元

(含)

100 万元 奖励资金以研究开发

经费为主定档。在满

足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的基础上,如不能满

足累计发明专利授权

量的,按低一档次给

予奖励。

1 亿 元 -5 亿 元

(含)

25 个 以 上

(含)

1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1亿元部分的0.3%,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 亿 元 -10 亿 元

(含)

50 个 以 上

(含)

2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5亿元部分的0.6%,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0 亿元-50 亿元

(含)

100 个 以 上

(含)

5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 超 出 10 亿 元 部 分 的

0.4%,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50 亿以上

200 个 以 上

(含)

2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

支出超出 50 亿元部分的

1%,最高不超过 5000 万

元。

(二)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 A 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

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当年在本市纳税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且

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其中,建

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267

(三)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

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其落户起 2 个自然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

支出)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大力培育本地总部企业

(一)认定奖励。市内企业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按其

认定前 5 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奖励资金高于 200 万元(含)的,按照 40%、30%、30%的比例从被

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起,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 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

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新迁入落户奖励和认

定奖励不予同时享受。对原已获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认定后不再给予认定

奖励,但仍可申请针对所有总部企业的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经兼并重组后符合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并获认定的,对其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

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 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

的 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

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 3 年最高年份对

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增长 20%至 40%(含)的,按增量的 60%给予奖

励;增长 40%至 60%(含)的,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增长 60%以上的,按

增量的 80%给予奖励。

(二)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

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同时获评以上荣誉的,不予重复奖励。同年获评上述

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同年份获评上述荣誉的,按照补差额的原则

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总部企业发展要素支持

(一)建设用地支持

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办理用地手续时,参照

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鼓励总部企业

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

268

第278页

在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商

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参考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地

级别基准地价的 70%集体决策确定。具体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出让管

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

补助。

其中,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达 5000 万元以上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

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

年起分 5 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

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为 1000 万-5000 万元(含)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购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

当年起分 5 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

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1000 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购买办公用房补助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不予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租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三)人才配套支持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

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购房(含人才房)

记录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

价格的 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 5 年等额发

放。其中,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 万-1000 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

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5000 万元(含)

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2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

-1 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3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

贡献 1 亿元-5 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5 人;企业上一年

度地方财力贡献 5 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0 人。企业上

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500 万(含)的,不予补助。

对于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

住商品住宅房,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 3000 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269

年。

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不予同时享受。所购住房须在企业获认定后,且购买

人在本企业任职期间购买,5 年内不得出租出售。所租住房租房人须在本企业任

职期间租住,不得转租。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有关

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允许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以灵活就业人员

的方式参保。其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

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期三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

务,快速便捷就医。

(四)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贴息和融资奖励支持。

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

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30%给予补助。其中,企业

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上

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1 亿元(含)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一年度

地方财力贡献 1 亿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1000 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

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 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800 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

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 2%给予贴息,每

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员工入户便利措施。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解决总部企业中层及

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在该总部企业购买社保一年或以上)等人员落户问

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待遇,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二)人员出入境便利措施。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

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

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在

其提交申请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 2 年以上。

270

第279页

在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商

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参考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地

级别基准地价的 70%集体决策确定。具体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出让管

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

补助。

其中,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达 5000 万元以上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

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

年起分 5 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

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为 1000 万-5000 万元(含)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购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

当年起分 5 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

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1000 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购买办公用房补助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不予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租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三)人才配套支持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

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购房(含人才房)

记录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

价格的 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 5 年等额发

放。其中,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 万-1000 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

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5000 万元(含)

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2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

-1 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3 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

贡献 1 亿元-5 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5 人;企业上一年

度地方财力贡献 5 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0 人。企业上

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500 万(含)的,不予补助。

对于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

住商品住宅房,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 3000 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269

年。

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不予同时享受。所购住房须在企业获认定后,且购买

人在本企业任职期间购买,5 年内不得出租出售。所租住房租房人须在本企业任

职期间租住,不得转租。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有关

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允许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以灵活就业人员

的方式参保。其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

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期三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

务,快速便捷就医。

(四)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贴息和融资奖励支持。

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

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30%给予补助。其中,企业

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上

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1 亿元(含)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一年度

地方财力贡献 1 亿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

1000 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

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 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800 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

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 2%给予贴息,每

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员工入户便利措施。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解决总部企业中层及

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在该总部企业购买社保一年或以上)等人员落户问

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待遇,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二)人员出入境便利措施。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

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

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在

其提交申请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 2 年以上。

270

第280页

第四章 申报、认定和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市内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一)流程图

(二)申报

符合本细则规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

(三)初审

1.市总部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集中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市统

计局、市税务局,由市统计局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投入等数据,由市税

务局审核纳税额和地方财力贡献等数据,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数据

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总部办书面回复企业。

2. 市总部办在收到相关数据审核意见后,集中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

分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所属镇街、园区进行复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有关镇街、园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总部

申请

符合条件

市总部办

职能型总部审核:

市商务局:审核销售中

心职能总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

核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市科技局:审核研发中

心职能总部

产业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新能源、生

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市科技局:审核新材料、新一代

人工智能产业

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业所属镇街(园区)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

内部审核分工

公布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示

企业

重点指标审核:

市统计局:审核主

营业务收入、研发

投入

市税务局:审核纳

税额、地方财力贡

不符合条件

271

办。在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后,由市总部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由市

总部办书面回复企业。

3.申报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还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销售中心总

部由市商务局负责,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发中心职能

总部由市科技局负责),由市总部办将初审意见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

见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涉及重点新兴产业的,按照《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

相关职责分工,由相应产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发改局负责新能源、生命

科学和生物技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市科

技局负责新材料和新一代人工智能),由市总部办将初审意见分送相关职能部门。

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复审

1.会议审定。由市总部办组织召开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将通过初审、复审并公示(公示期 7 天)的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2.名单公布。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内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1),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5.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7.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8.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能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

构的比例”的相关审核材料;

9.以上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市内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3),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72

第281页

第四章 申报、认定和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市内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一)流程图

(二)申报

符合本细则规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

(三)初审

1.市总部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集中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市统

计局、市税务局,由市统计局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投入等数据,由市税

务局审核纳税额和地方财力贡献等数据,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数据

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总部办书面回复企业。

2. 市总部办在收到相关数据审核意见后,集中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

分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所属镇街、园区进行复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有关镇街、园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总部

申请

符合条件

市总部办

职能型总部审核:

市商务局:审核销售中

心职能总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

核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市科技局:审核研发中

心职能总部

产业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新能源、生

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市科技局:审核新材料、新一代

人工智能产业

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业所属镇街(园区)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

内部审核分工

公布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示

企业

重点指标审核:

市统计局:审核主

营业务收入、研发

投入

市税务局:审核纳

税额、地方财力贡

不符合条件

271

办。在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后,由市总部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由市

总部办书面回复企业。

3.申报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还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销售中心总

部由市商务局负责,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发中心职能

总部由市科技局负责),由市总部办将初审意见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

见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涉及重点新兴产业的,按照《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

相关职责分工,由相应产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发改局负责新能源、生命

科学和生物技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市科

技局负责新材料和新一代人工智能),由市总部办将初审意见分送相关职能部门。

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复审

1.会议审定。由市总部办组织召开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将通过初审、复审并公示(公示期 7 天)的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2.名单公布。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内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1),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5.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7.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8.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能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

构的比例”的相关审核材料;

9.以上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市内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3),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72

第282页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6.证明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

程,或内资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

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7.证明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

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见表 2);

9.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

10.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

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

据);

11.以上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职能主

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新迁入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 流程图

(二)申报

1.由申请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由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总部办;

3.由市总部办统一公示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

申请

企业

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市总部办

公示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布

不符合条件

273

(三)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4)、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

2.新迁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新迁入公司与项目属地园区、镇(街)签订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4.新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5.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6.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

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新迁入子公司,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

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

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证明申请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

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总公司(母公司)

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有关材料。

8.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9.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

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

据);

10.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留存一

份。

第二十二条 直接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市内企业申请直接认定的

274

第283页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6.证明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

程,或内资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

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7.证明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

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见表 2);

9.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

10.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

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

据);

11.以上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职能主

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新迁入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 流程图

(二)申报

1.由申请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由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总部办;

3.由市总部办统一公示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

申请

企业

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市总部办

公示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布

不符合条件

273

(三)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4)、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

2.新迁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新迁入公司与项目属地园区、镇(街)签订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4.新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5.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6.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

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新迁入子公司,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

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

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证明申请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

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总公司(母公司)

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有关材料。

8.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9.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

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

据);

10.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留存一

份。

第二十二条 直接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市内企业申请直接认定的

274

第284页

1.流程图

2.申请

(1)由企业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

(2)由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统一公示

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3)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

布。

3.所需材料

(1)总部企业申请直接认定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

企业排行榜、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

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有关材料;

(5)申请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供能够体现

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应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6)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7)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

数据);

(8)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申请

不符合条件

企业

报送市总部办

由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公布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示

275

(二)新迁入企业申请直接认定的

1.流程图

2.相关程序

(1)由申请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由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总部

办;

(3)由市总部办统一公示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

布。

3.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4);

(2)新迁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营业执照;

(3)新迁入公司与项目属地园区、镇(街)签订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

本;

(4)新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5)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6)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

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

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

符合条件

申请

企业

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市总部办

公示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布

不符合条件

276

第285页

1.流程图

2.申请

(1)由企业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

(2)由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统一公示

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3)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

布。

3.所需材料

(1)总部企业申请直接认定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

企业排行榜、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

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有关材料;

(5)申请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供能够体现

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应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6)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7)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

数据);

(8)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申请

不符合条件

企业

报送市总部办

由市总部办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公布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示

275

(二)新迁入企业申请直接认定的

1.流程图

2.相关程序

(1)由申请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由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总部

办;

(3)由市总部办统一公示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

布。

3.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 4);

(2)新迁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营业执照;

(3)新迁入公司与项目属地园区、镇(街)签订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

本;

(4)新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5)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6)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

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

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

符合条件

申请

企业

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市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市总部办

公示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公布

不符合条件

276

第286页

排行榜的有关材料;

(8)新迁入子公司,还须同时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

股东及股东比例的有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

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

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生产、销售、运营、研发等子公司职能的证明材料;总公

司(母公司)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有关材料;

(9)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10)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

数据);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属地

园区、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财税奖励政策申请和兑现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新迁入落户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新项目

投资奖励、认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补助、办公

用房补助、住房补贴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贴息补助、直接融资奖励等

资金奖励。其中,认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住房补贴奖励、贴息补助、新项目投资奖励等由市总部办按照流

程予以审核;新迁入落户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等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流程予以

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流程予以审核;直

接融资奖励由市金融工作局按照流程予以审核。由市总部办、市投资促进局按照

职能做好企业申报通知工作。

涉及市总部办负责的相关扶持资金,由市总部办审核后分送各部门征求意

见,并在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市总部办拨付。

涉及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的相关扶持资金,由投资促进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分送各部

门征求意见,并在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

议审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拨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相

关流程审核报批后拨付。

(二)申请材料

277

1.申请认定奖励的,须提供:《市内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5),

前 5 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2.申请新迁入落户奖励的,自申请企业落户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可提

出奖励申请,同时须提供:《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6),上年

度申请企业实际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上年度申请企业税收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

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新落户第一年申请的只需提供落户当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3.申请新设子公司奖励的,自申请企业落户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可提

出奖励申请,同时须提供:《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6),上年

度申请企业实际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上年度申请企业税收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审计的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新落户第一年申请的只需提供落户当年的上述证明材

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4.申请新项目投资奖励的,须提供:《总部企业新项目投资奖励申请表》(见

表 7);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落户起 2 个自然年内企业实际投资

(不含购置土地支出)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

具)。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统计局、发改局组织实施。

5.申请企业兼并重组奖励,须提供:《总部企业兼并重组资助资金申请表》

(见表 8);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并购企业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兼并重组工商登记证明、兼并重

组公告以及协议书复印件。其中,申请印花税补助须另提供:相关印花税合同、

发票复印件;企业在我市缴纳的印花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申请资本利得奖励须另

提供:总部企业兼并重组补助资金资本利得补助个人申请表(见表 9);对企业

的持股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证明。由市总部办组织实

施。

6.申请经营贡献奖励时,须提供:《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见表 10);

前 3 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7.申请领军企业奖励的,须提供:总部企业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说明;由相

应权威社会组织发布的榜单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

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负责组织实施。

8.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购置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

278

第287页

排行榜的有关材料;

(8)新迁入子公司,还须同时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

股东及股东比例的有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

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

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生产、销售、运营、研发等子公司职能的证明材料;总公

司(母公司)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有关材料;

(9)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 2);

(10)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

数据);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属地

园区、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财税奖励政策申请和兑现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新迁入落户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新项目

投资奖励、认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补助、办公

用房补助、住房补贴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贴息补助、直接融资奖励等

资金奖励。其中,认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住房补贴奖励、贴息补助、新项目投资奖励等由市总部办按照流

程予以审核;新迁入落户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等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流程予以

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流程予以审核;直

接融资奖励由市金融工作局按照流程予以审核。由市总部办、市投资促进局按照

职能做好企业申报通知工作。

涉及市总部办负责的相关扶持资金,由市总部办审核后分送各部门征求意

见,并在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市总部办拨付。

涉及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的相关扶持资金,由投资促进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分送各部

门征求意见,并在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

议审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拨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相

关流程审核报批后拨付。

(二)申请材料

277

1.申请认定奖励的,须提供:《市内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5),

前 5 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2.申请新迁入落户奖励的,自申请企业落户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可提

出奖励申请,同时须提供:《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6),上年

度申请企业实际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上年度申请企业税收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

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新落户第一年申请的只需提供落户当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3.申请新设子公司奖励的,自申请企业落户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可提

出奖励申请,同时须提供:《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表 6),上年

度申请企业实际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上年度申请企业税收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审计的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新落户第一年申请的只需提供落户当年的上述证明材

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4.申请新项目投资奖励的,须提供:《总部企业新项目投资奖励申请表》(见

表 7);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落户起 2 个自然年内企业实际投资

(不含购置土地支出)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

具)。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统计局、发改局组织实施。

5.申请企业兼并重组奖励,须提供:《总部企业兼并重组资助资金申请表》

(见表 8);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并购企业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兼并重组工商登记证明、兼并重

组公告以及协议书复印件。其中,申请印花税补助须另提供:相关印花税合同、

发票复印件;企业在我市缴纳的印花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申请资本利得奖励须另

提供:总部企业兼并重组补助资金资本利得补助个人申请表(见表 9);对企业

的持股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证明。由市总部办组织实

施。

6.申请经营贡献奖励时,须提供:《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见表 10);

前 3 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7.申请领军企业奖励的,须提供:总部企业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说明;由相

应权威社会组织发布的榜单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

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负责组织实施。

8.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购置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

278

第288页

助申请表》(见表 11);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产税入库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

证明;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

须提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见表 1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

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经审计

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投资促进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9.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时,按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

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 号)相关条件和流程进行申报,总部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

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奖励额度由原标准提升至全额奖励至个人。由市总

部办及时向总部企业转发相关资金申报公告,及时通知企业按照申报指引通过

“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组织实施。

10.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时,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

料;《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见表 12);购房合同复印件;房

产税入库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申请租房补贴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

印件。由市总部办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负责组织

实施。

11.申请贴息补助时,须提供:《总部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见表 13);

实际发生的贷款合同(非授信合同)复印件;银行拨付贷款证明复印件;企业缴

纳银行贷款利息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

12.申请直接融资奖励时,按照《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东府办〔2017〕124 号)相关流程进行申报。其中首发上市融资最高奖励额度

由原标准提升至 800 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额累计最高贴息由原标

准提升至 100 万元。由市总部办统一收集总部企业申报资料后,转交市金融工作

局组织实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

程等);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

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

入及完税证明材料;员工社保缴费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各留

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支持政策申请与兑现

279

各园区、镇(街)、部门按职能分工,以简化程序和材料为原则,加强工作

指引,做好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高工作执行力,为总部企业和人员提供

更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相关政策落实。

(一)用地政策

由企业属地园区、镇街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由市总部办收集总

部企业名单和高级管理人员入学需求后,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提供给市教育局统

筹发布。待总部企业注册所在园区、镇(街)入学申请开始后,由总部企业将《东

莞市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见表 14),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章程(载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

劳动合同、子女出生证、自有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教育程度证明(毕

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于每年 6 月 10 日前将入学申请

统一提交企业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办理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企

业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安排工作政策

按照相关政策和就近原则联系协调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到企业所在

园区、镇(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配偶安排工作申报名单》(见表 15);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由市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会同企业所在园区、镇(街)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如干部管理权限属市委

或市委组织部的,由人力资源局将相关情况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后,转交市委组织部联系协调处理。

(四)配偶、父母、子女参保政策

按照自愿原则,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等按规定以灵

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暂时仍按国家或省出台的最新参保政

策执行。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保申报名单》(见

表 16);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五)高级管理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

康体检服务,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

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务,快速便捷就医。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医疗待遇申报名单》(见表 17);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由市

280

第289页

助申请表》(见表 11);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产税入库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

证明;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

须提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见表 1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

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经审计

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会同市投资促进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9.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时,按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

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 号)相关条件和流程进行申报,总部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

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奖励额度由原标准提升至全额奖励至个人。由市总

部办及时向总部企业转发相关资金申报公告,及时通知企业按照申报指引通过

“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组织实施。

10.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时,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

料;《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见表 12);购房合同复印件;房

产税入库证明材料;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申请租房补贴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

印件。由市总部办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负责组织

实施。

11.申请贴息补助时,须提供:《总部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见表 13);

实际发生的贷款合同(非授信合同)复印件;银行拨付贷款证明复印件;企业缴

纳银行贷款利息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由市总部办会同市税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

12.申请直接融资奖励时,按照《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东府办〔2017〕124 号)相关流程进行申报。其中首发上市融资最高奖励额度

由原标准提升至 800 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额累计最高贴息由原标

准提升至 100 万元。由市总部办统一收集总部企业申报资料后,转交市金融工作

局组织实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

程等);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

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

入及完税证明材料;员工社保缴费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市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各留

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支持政策申请与兑现

279

各园区、镇(街)、部门按职能分工,以简化程序和材料为原则,加强工作

指引,做好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高工作执行力,为总部企业和人员提供

更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相关政策落实。

(一)用地政策

由企业属地园区、镇街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由市总部办收集总

部企业名单和高级管理人员入学需求后,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提供给市教育局统

筹发布。待总部企业注册所在园区、镇(街)入学申请开始后,由总部企业将《东

莞市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见表 14),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章程(载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

劳动合同、子女出生证、自有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教育程度证明(毕

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于每年 6 月 10 日前将入学申请

统一提交企业登记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办理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企

业所在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安排工作政策

按照相关政策和就近原则联系协调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到企业所在

园区、镇(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配偶安排工作申报名单》(见表 15);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由市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会同企业所在园区、镇(街)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如干部管理权限属市委

或市委组织部的,由人力资源局将相关情况提交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后,转交市委组织部联系协调处理。

(四)配偶、父母、子女参保政策

按照自愿原则,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等按规定以灵

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暂时仍按国家或省出台的最新参保政

策执行。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保申报名单》(见

表 16);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由市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五)高级管理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

康体检服务,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

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务,快速便捷就医。须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医疗待遇申报名单》(见表 17);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由市

280

第290页

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政府服务政策

申请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以及员工入户的,由企业向园区、镇(街)总部经

济主管部门申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社保、教育等部门审核,加盖园

区管委会或镇街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总部办。员工入户还须提供:《总部企业

员工入户申报名单》(见表 18);员工社保缴费证明。由总部办审核提出意见后,

报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出入境、政务服务便利措施,以及重特大项目服务等特别扶持措施,由市公

安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重大办按照职能具体组织实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

程等);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

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

入及完税证明材料;员工社保缴费证明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政策扶持后在本市经

营期不少于 10 年,并依法依规定期向统计关系所在地统计部门填报资料。涉及

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

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应与属地园区、镇(街)签署合作协

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新引进总部企业还应与市级

主管部门就纳税、地方财力贡献等指标进行明确约定,并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

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园

区、镇(街)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或在申报财政奖励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企业应退还已领取的总部企业相关

奖励,且 5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不符合总

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暂停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财政奖励资金扶持,连续两年不

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扶持资金的,因离职等个人原

因导致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暂停其个人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发放。

第六章 附则

281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

的企业及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针对企

业个性化需求,另行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

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 号)不明确之处,以本实施

细则为准。

282

第291页

总部办审核名单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政府服务政策

申请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以及员工入户的,由企业向园区、镇(街)总部经

济主管部门申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社保、教育等部门审核,加盖园

区管委会或镇街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总部办。员工入户还须提供:《总部企业

员工入户申报名单》(见表 18);员工社保缴费证明。由总部办审核提出意见后,

报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出入境、政务服务便利措施,以及重特大项目服务等特别扶持措施,由市公

安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重大办按照职能具体组织实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

程等);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

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

入及完税证明材料;员工社保缴费证明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政策扶持后在本市经

营期不少于 10 年,并依法依规定期向统计关系所在地统计部门填报资料。涉及

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

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应与属地园区、镇(街)签署合作协

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新引进总部企业还应与市级

主管部门就纳税、地方财力贡献等指标进行明确约定,并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

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园

区、镇(街)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或在申报财政奖励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企业应退还已领取的总部企业相关

奖励,且 5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不符合总

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暂停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财政奖励资金扶持,连续两年不

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扶持资金的,因离职等个人原

因导致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暂停其个人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发放。

第六章 附则

281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

的企业及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针对企

业个性化需求,另行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

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 号)不明确之处,以本实施

细则为准。

282

第292页

表 1

资金及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单位一览表

奖励资金、支持

政策名称 负责单位 咨询电话

认定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新迁入落户奖励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22831497

新设子公司奖励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22831497

新项目投资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企业兼并重组奖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经营贡献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领军企业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办公用房补助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高级管理人员个

税奖励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实施 22836667

高级管理人员住

房补贴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贴息补助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直接融资奖励 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22831549

用地政策 由企业属地镇街、园区会同市国土、

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 向属地镇街、园区咨询

子女入学政策 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28330816

高级管理人员配

偶安排工作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实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

22836681/22836692

配偶、父母、子

女参保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实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社保局:22330733

高级管理人员医

疗待遇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实施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卫生计生局:23281022

开设集体户以及

员工入户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市

公安局组织实施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公安局:23055341

283

东莞市商务局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

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我局相关商务领域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

(一)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扶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扶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

业 2022 年全年实缴保险费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

过 100 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

供)。

(6)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一份复印件,(如委托第三方

出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报关单“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联系人:钟灿辉,联系电话:2281921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3 年第一季度内(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4.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

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84

第293页

表 1

资金及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单位一览表

奖励资金、支持

政策名称

负责单位 咨询电话

认定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新迁入落户奖励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22831497

新设子公司奖励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22831497

新项目投资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企业兼并重组奖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经营贡献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领军企业奖励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办公用房补助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高级管理人员个

税奖励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实施

22836667

高级管理人员住

房补贴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贴息补助 由市总部办组织实施 22830993

直接融资奖励 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22831549

用地政策

由企业属地镇街、园区会同市国土、

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

向属地镇街、园区咨询

子女入学政策 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28330816

高级管理人员配

偶安排工作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实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

22836681/22836692

配偶、父母、子

女参保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实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社保局:22330733

高级管理人员医

疗待遇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申报名单后,报送

市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实施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卫生计生局:23281022

开设集体户以及

员工入户政策

由市总部办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市

公安局组织实施

市总部办:22830684

市公安局:23055341

283

东莞市商务局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

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我局相关商务领域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

(一)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扶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扶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

业 2022 年全年实缴保险费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

过 100 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

供)。

(6)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一份复印件,(如委托第三方

出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报关单“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联系人:钟灿辉,联系电话:2281921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3 年第一季度内(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4.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

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84

第294页

2.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当年申报资金超

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二)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

●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

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

业、个体户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条件】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

发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

售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

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

个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

户一次性奖励 2 万元。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住

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补贴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2022 年首次纳入限

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受理时间】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纸

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前。

285

【申报材料】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企业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等销售额

佐证材料(企业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原件核对)。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新纳入我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原件(申报单位成功纳

统后第一次填报的月报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 PDF 格式统计月报);

(3)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退回重新申报,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

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2023 年 3 月 31 日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

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报送至市商务局,其

中批发、零售行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场科,住宿、餐饮行业申报材料报

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市场科、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市场科张佳炜、谢晓冬,联系电话:22817597;服务贸易与商贸服

务业科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三)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286

第295页

2.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当年申报资金超

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二)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

●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

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

业、个体户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条件】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

发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

售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

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

个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

户一次性奖励 2 万元。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住

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补贴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2022 年首次纳入限

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受理时间】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纸

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前。

285

【申报材料】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企业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等销售额

佐证材料(企业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原件核对)。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新纳入我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原件(申报单位成功纳

统后第一次填报的月报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 PDF 格式统计月报);

(3)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退回重新申报,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

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2023 年 3 月 31 日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

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报送至市商务局,其

中批发、零售行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场科,住宿、餐饮行业申报材料报

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市场科、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市场科张佳炜、谢晓冬,联系电话:22817597;服务贸易与商贸服

务业科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三)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286

第296页

●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

同比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

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

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1.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2.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

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

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

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 3 月 31 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

管部门。

287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

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

份),于申报年度 4 月 30 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

所有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

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

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

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

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

予以支持。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限上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申报。

【奖励条件】

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

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申请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

原件;

2.申报企业房地产证明或其他营业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

件核对);

3.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288

第297页

●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

同比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

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

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1.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2.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

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

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

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 3 月 31 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

管部门。

287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

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

份),于申报年度 4 月 30 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

所有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

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

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

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

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

予以支持。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限上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申报。

【奖励条件】

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

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申请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

原件;

2.申报企业房地产证明或其他营业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

件核对);

3.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288

第298页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

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 3 月 31 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

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

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

份),于申报年度 4 月 30 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

所有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

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四)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

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扶持对象】

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

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市镇两级按每车次补贴 500 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

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同一车次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按该车次货量比例

共享补贴。(一车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根据车次货量比例核算,低于 100

元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予补贴)。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陆路跨境运输车辆项目申报材料:

289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

莞企业)及载货清单并将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如企业该车次为拼车,须在提交该车次报关单上注明,如不注明,一经发

现,本车次补贴取消。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

商务局。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五)支持开拓水路运输方式

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东莞企业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

每吨货物 50 元补贴。同一出口柜拼柜货量低于 1 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

不予补贴。

【扶持对象】

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通过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

口,进出口货量超 500 吨/季度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 2022 年一线陆路口岸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市镇两级按每吨货物进出口收发货人补贴 30 元、订舱人补贴 20 元的方式进行支

持,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申报材料:

290

第299页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

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

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

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 3 月 31 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

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

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

份),于申报年度 4 月 30 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

所有申报材料的 PDF 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

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四)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

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扶持对象】

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

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市镇两级按每车次补贴 500 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

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同一车次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按该车次货量比例

共享补贴。(一车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根据车次货量比例核算,低于 100

元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予补贴)。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陆路跨境运输车辆项目申报材料:

289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

莞企业)及载货清单并将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如企业该车次为拼车,须在提交该车次报关单上注明,如不注明,一经发

现,本车次补贴取消。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

商务局。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五)支持开拓水路运输方式

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东莞企业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

每吨货物 50 元补贴。同一出口柜拼柜货量低于 1 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

不予补贴。

【扶持对象】

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通过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

口,进出口货量超 500 吨/季度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 2022 年一线陆路口岸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市镇两级按每吨货物进出口收发货人补贴 30 元、订舱人补贴 20 元的方式进行支

持,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申报材料:

290

第300页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

企业)及订仓单,并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9565。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满足申报条件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货或订舱人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资料于每

季度次月 15 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 5000 万元封顶,按季度申请。当预算总额可

以覆盖申请金额时,足额发放。如在第三、第四季度出现申请额度超出年度预算

总额标准的情况,则采取按货量比例给予分配的方式给予支持。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

商务局。

291

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东府〔2021〕1 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

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 号),为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 2021年首店经济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

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守法诚信

经营的市场主体,需取得东莞市商务局的相关首店或首发首秀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

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 号)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

议,会同东莞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

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独立法人性质各类首

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落实首年不超过 3 个月的经营

场所培育免租期政策。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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