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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
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
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
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
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
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
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