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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
最终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规定。
序号
发
布
机
关
第一大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
1
北
交
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
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
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五)提交 IPO 申请前 12 个月内的新增股东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息披露》中的规定,对于公司提交 IPO 申请前 12 个月内的新增股东,
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如该等股东系公司在股转
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新增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该
等锁定,适用《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年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