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制度汇编(试 行)

发布时间:2021-11-15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制度汇编(试 行)

具的处理。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 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 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 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 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处理。市外党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到我市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 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四)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 (及类似情况)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 等 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 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 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五)关于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 办事的处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 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 [收起]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制度汇编(试 行)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251页

具的处理。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 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 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 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 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处理。市外党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到我市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 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四)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 (及类似情况)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 等 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 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 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五)关于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 办事的处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 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 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 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处理。市直机关公务人员 第 239 页

第252页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 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 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七)关于出差人员乘坐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卧铺的处理。出差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动车(高 铁)、全列软席列车,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 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单位领导 批准,可以乘坐卧铺(含动卧、全列软席列车的软卧等,原 则上不得为两人包厢),按照相应票价予以报销。 (八)关于出差入住饭店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 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 2015 年起,市财政委也 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九)关于副市级、正局级及以下级别人员住房的处理。 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 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 间类型,对 2 人住 1 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 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 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十)关于参加抽调工作的处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 中央、省有关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 凭中央、省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 第 240 页

第253页

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 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 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 发放伙食补助费。 (十一)关于出差人员公杂费用的处理。工作人员因公 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 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十二)关于本单位以外人员差旅费的处理。人大代 表、 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 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市直 机关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 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 除外)。 (十三)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出于安全考 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 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 费、保养维修费)。 (十四)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处理。出差当天往返而无 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 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 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 241 页

第254页

(十五)关于误餐费的处理。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深圳 市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 括早餐),且不能及时回家或返回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买 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 领取误餐补助费 50 元(上限标准)。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 误餐费内部管理规定,并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开误餐费发放信 息。 (十六)关于差旅费执行标准的处理。现行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各市直单 位在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时,可考虑出差地远 近、出差时间长短等因素,在限额标准内合理确定上述费用 的报销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市内交通 费标准:每人每天 80 元。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以上规定 适用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深圳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 深化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 规定如下: (一)常驻地在原特区内各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 区、盐田区)的市直车改单位(包括市属驻区单位,下同) 工作人员在原特区内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或者常驻地在原 特区外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 第 242 页

第255页

新区、大鹏新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原特区外各区从事 公务活动的,相关费用在公务交通补贴中统筹解决,不得报 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常驻地在原特区内各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 区、盐田区)的市直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原特区外各区从事 公务活动的,或者常驻地在原特区外各区(宝安区、龙岗区、 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的市直单位工 作人员到原特区内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市内交通费可参照 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驻市外单位,其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按所在地区有关规 定执行。 三、各区(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 标准明细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3 日 第 243 页

第256页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 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 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 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 第 244 页

第257页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 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 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 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 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 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 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 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 轮船(不包括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级别 动车、全列软 旅游船) 头等舱 (不包括出租 经济舱 席列车) 小汽车) 正市级 火车软席(软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座、软卧), 及相当职级人 高铁/动车商 凭据报销 员 务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 座 副市级、正局 火车软席(软 二等舱 级及相当职级 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 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 第 245 页

第258页

人员 座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 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 座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 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 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 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 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 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 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往返市区应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接驳专线等),确因特殊原因 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乘坐出租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 246 页

第259页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 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每人每天 800 元,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 500 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 350 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 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四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 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 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 第 247 页

第260页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 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 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 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 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 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实(见)习、挂职锻炼 和参加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报销;在市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 50 元 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派驻河源、汕尾“双到”扶贫干部 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8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 内交通费。 第 248 页

第261页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 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 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 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 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第 249 页

第262页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但 可以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 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 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 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 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直单位差 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 250 页

第263页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 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 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 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 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251 页

第264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的,一 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 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各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区(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2008]20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252 页

第265页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各 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校各部门的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 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学校法人(负责人)领导下, 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同时执行国家“对 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 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 253 页

第266页

第七条 学校支出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 (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提出支 出预算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总务处汇总,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 (二)总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收 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按照事前请示申报的 原则,合理控制各部门支出指标。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部门支出预算,按照 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 (一)有效落实预算编制基本要求 1.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 编制赤字预算,在编报资金支出预算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门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认真测算,真实、准确编报部门预 算,对所申报的单位基础数据和预算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学校应当根据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 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4.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教务、 财务、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确定建议方案,报送财政和主管 部门前,需经学校行政会议或财经领导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4.学校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编 制机制。 (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申报标准 第 254 页

第267页

1.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室的装修改造从严控制,符 合装修年限规定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室的装修,需按照相 关标准轻简装修、实用为主。 4.申报新修购项目,需按固定资产报废年限管理。体育 场地等改造、在用装修装饰类固定资产,原则上使用需达报 废年限, 才能申报更新改造或重新装修装饰项目经费;在 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原则上使用需达报废年限,才能申报批 量的更新设备购置经费。 4.减少非必要性办公设备购置申报,如手提电脑、移动 硬(U)盘等。 4.项目经费安排必须坚持安全隐患整治和教学设备设 施优先原则,确保项目预算按需申报。 5.学生人数原则上需按照经确定的学年初报表数字进 行申报,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资金额度。 (三)严格预算执行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 强预算执行管理。 1.落实预算指标。学校对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要进 行工作落实,落实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个人保证预算的完全 执行。 4.建立日常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根据责、权相结合的原 则和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预算执行中 应负的责任和应有的权利。 4.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各种支出控制定额。 第 255 页

第268页

第十条 预算的绩效管理及评价 (一)对象和内容 1.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 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 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4.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4.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 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 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4.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 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 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5.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 (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二)管理和程序 1.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规 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对学校预算部门进行自查。 4.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报告结果改进预算支 出管理。 4.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 三方实施。 4.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绩效评价 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制订绩 第 256 页

第269页

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 核实,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建 立绩效评价档案。 (三)评价结果应用 1.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 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 依据。 4.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 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 差的,学校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 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4.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 4.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 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 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 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 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 第 257 页

第270页

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细则 (一)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 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 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结算票据,保证票 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四)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 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 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 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 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食堂 支出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各 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 第 258 页

第271页

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事业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 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 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 格控制\"三公\"开支。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 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 办理,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 资金用于和专项资金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保证专款专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 准。 专项资金的支出要以实际支出数列报,做到按实列支。 专项资金支出要\"先收后支,量入而出\",严格按照下达 的预算(计划)执行。使用过程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结算,用款单位需定期向上 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接受 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 货物类、服务类釆购,严格按照《深圳经济 第 259 页

第272页

特区政府釆购条例》、《龙岗区政府集中釆购目录》、《龙岗区 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政府采 购实施大商场供货采购方式的通知》等政府釆购制度,以及 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实施,严格按照《龙岗区小 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以及 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 能。财务开支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流程完成后按权 责审批,采购小组负责人(或各部门负责人)、总务负责人 负责审核签字,校长审批。重大开支实行领导班子集体会议 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 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 算。报账人员定期到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 1 到 2 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 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总务负责人审核, 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 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原则上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二十二条 食堂支出要每月和食材供应商及时对账, 完成财务结算,并建立食堂收支台账,每月初填列上月收支 月报表,报区教育局审计办备案。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 260 页

第273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 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 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 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 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一)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交流、 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 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 签。 (二)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 范文本,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三)学校办公室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 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 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 同。如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 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一)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 第 261 页

第274页

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 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二)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 进行审查: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4.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4.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4.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 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 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四)对须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 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4.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4.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4.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5.其它材料。 (五)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 限。 (六)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 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 书。 第 262 页

第275页

(七)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一)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 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 督促合作方履约。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 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办公室归档备案,同时办公室 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 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 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 材料建档备查。 (四)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 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与奖励 (一)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 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 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 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 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第 263 页

第276页

(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 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 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采购专责人员是我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全力协助法人代表做好本 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需求方应进行全面调研,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制定合理采购需求。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形成 (一)招标采购文件拟订:要成立以采购专责人员为组 长、财务小组成员以及实际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成员 的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小组,负责草拟招标采购文件,小组人 数为 5 人以上(含 5 人)单数。 (二)招标采购文件评审:要组织评审小组对招标采购 文件进行评审,小组人数为 5 人以上(含 5 人)单数。评审 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采购文件的投标人 资质要求、评分标准、采购需求以及各项参数设置等事项进 行核查,对不合理、不公平、有明显倾向性的事项及时提出 书面修改意见。招标采购编制小组要根据评审工作人员意见 及时修改招标采购文件。 (三)招标采购文件审定:法人代表要对投标人资质要 第 264 页

第277页

求、评分标准、采购需求以及参数设置等重要事项的公平性、 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初步审定,以确保采购文件的公平、合 理。 (四)招标采购文件最终审定:招标采购文件由区政府 采购中心最终审定,其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所 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全力配合按照规定予以修改。 (五)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招标采购文件经区政府采购 中心审核后,正式公告前须打印 2 份送区教育局教育信息中 心,备案文件首页要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并写上联系人对联系 电话号码;同时要将《龙岗区学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审 定表》以及该采购项目的预算清单一并上送。 第三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按照采购文 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合同 必须明确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 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售后服务要求等实质性条款,实质 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需要部分变更内 容,必须执照相关规定补充协议,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补充 协议备案手续后再进行变更。未完成备案手续不得私自变 更。 第三十四条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后,要及 时成立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 进行内部监管,并建立项目日志。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流程如下:中标公司自验(提 交书面自验报告)→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初验(形成书面初验 第 265 页

第278页

报告)→监理公司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项目中标公司考 核表》)→法人代表召开项目验收工作会→组织 5 人(含 5 人)以上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形成正式验 收报告,所有经手人必须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采购专责人员要建立招标采购项目档案, 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每个项目必须有专门书面档案 和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档案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资料、 招标采购文件(含初稿、修改稿、最终定稿等过程性文稿)、 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工作记录(包括签到表、评审人员的书面 意见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原件、采购合同、质疑工投诉 处理决定,以及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采购资料。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项目招标采购编制小组成员名单、评 审小组成员名单、管理小组成员名单、中标结果、中标公司 简介以及最终验收结果。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 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 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266 页

第279页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 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 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 期的清査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 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 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 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 备;通用设备(含交通工具、办公电子设备等);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每年度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标签)、 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査明原因,按 照规定处理。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控制要求 (一)分工与授权批准。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 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 第 267 页

第280页

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 至少包括: 固定资产釆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处 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 执行与相关记账记录。 (二)取得与验收控制。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 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要求。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 部门共同实施。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 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 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完整签章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 理入库、编号、建卡(标签)、分配等手续。对需要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与维护控制。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 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 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 序报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安排修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提 出处理措施,报校长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 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査, 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 (四)处置与转移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 第 268 页

第281页

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 限等相关内容,确保固定资产合理利用。学校无偿调拨(划 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 置方式,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自行处置;学校资产 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 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 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 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费 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 建、装修、修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挡墙护坡工程、装修装 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等。 第四十四条 招标要求 (一)成立招标小组要求 成立 5-7 人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小组,负责工程招标和 验收工作实施,成员至少应有教师代表等代表人员组成。校 长原则上不参加招标小组,但需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指 导,对招标结果需签字确认。 第 269 页

第282页

(二)“修缮维护”项目中“总建安费”的界定 “总建安费”指财政当年预算下达的“修缮维护”项目 总金额减去“工程服务费”减去“货物类经费”及减去“支 付上年项目的经费”后的合计金额,并以此界定大于等于 200 万元或小于 200 万元。 (三)招标方式 1.“修缮维护”项目下的子项目“零星修缮”单列为一 个招标工程项目(不与其他类别项目合并招标),若金额小 于 30 万的,学校“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若金额在 30 万 (含)以上的,需经区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年度预选招标, 确定中标人。 4.其他(不含零星修缮)的同类型子项目(对应预选库 类别)合并后,若金额小于 30 万的,学校“内部招标”确 定中标人(有预选库的必须“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若 金额在 30 万(含)以上 200 万以下的,有预选库的情况, 需经区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小公开招标(抽签)”,无预 选库的情况,需经区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邀请招标。 4.其他(不含零星修缮)的同类型子项目合并后,若金 额在 200 万(含)以上的,需经区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大 公开招标”。 (四)学校“内部招标”要求 1.在区住建局工程预选供应商平台下载或查阅对应工 程类别的工程供应商名单,对供应商名单进行一一内部编 号。 第 270 页

第283页

4.工程招标小组成员,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 号)进行简易抽签确定 中标工程供应商 1-3 个。 4.按照抽签结果顺序,第 1 结果为中标供应商,开具《内 部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供应商应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如果第 1 中标供应商不应标,经招标小组确认后,顺延第 2 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第 2 中标供应商也不应标,则 顺延第 3 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果 3 个中标供应商都 不应标,需重新组织招标。 4.填写《内部招标工作记录表》留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 施工监理 (一)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项目涉及 消防、通讯、结构、水电、安全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学 校有关办公会议或招标工作小组会议批准,在区住建局小型 建设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中抽签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 行监理,其他项目或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无特殊情况下可 不委托监理。 (二)需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需按有关规定 和程序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三)应要求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编制监理大纲或项目实施监 理方案。 第四十六条 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须按照深圳市建设局规范合同文体结合实施 第 271 页

第284页

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工程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附上中 标资料,由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和管理 (一)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工程合同施工,并指导、监督施工单位不因施工行为影响 安全。 (二)改造、绿化等修缮项目在实施前应充分论证,并 在区住建局小型建设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中抽签确定设 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设计和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 申报项目涉及对原有资产造成毁坏或损失的,应先核实资产 损毁情况,涉及固定资产的需完成办理报废报损手续再申 报。项目预算和设计,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会签确认。 (三)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得随 意更改设计。确需修改时应经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修改。施工单位提交相应预算,由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修缮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凡图 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如 施工中因技术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量的,需及时填 写《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按深圳市建设局规定样式),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学校三方签证确认,在 3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 (五)凡修缮项目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额超过该工 程合同价 10%时,需报告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并应签订 补充协议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总造价不得达 第 272 页

第285页

到或超过 30 万元。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后,应与设计、监理单位 及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 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 文件的技术档案。无监理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由使用人、 使用主管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连同施工人员同 时验收,而且必须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有设 计出图的项目应按照图纸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 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合格的 应填写该项目完工移交清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制定工 程维护计划。 (三)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结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小型建设工程结算,需按教育局现行规定办理结算审核和审 计备案,凭审计备案通知书办理结算付款。 (五)所有建设工程形成的产权资产,凭审计结论和备 案通知书,填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有 关要求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投资工程产权登记和移交 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批准 第 273 页

第286页

的修缮项目申请书、设计图纸、项目预算、开工报告、已审 批的资金计划、追加投资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变 更设计变更会签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龙岗 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资料 备案回执”),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决策机制 第五十条 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 设备采购、5 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预算安排 等,均要通过集体决策方能执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 面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 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预算安排,对此类重大问题须通过校务 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 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总务处 主任。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由校 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 凡属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 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1.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应交教代会 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 第 274 页

第287页

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4.其他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 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第五十二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 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 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 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 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 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 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 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 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 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 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 第 275 页

第288页

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 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 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 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 门的《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 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 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七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 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 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 276 页

第289页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 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 保。 第十二章 职工福利基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性一般结余的 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 待遇的资金。 第六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依照 深财行(1997)54 号《关于巿直事业单位各项专用基金提取 比例的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 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 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 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 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 务管理的需要, 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 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 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 277 页

第290页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 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 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 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 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 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成立由教师代表大会推举的\" 理财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 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将财政部门(或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 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 缴的个人所得税。据此,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 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 278 页

第291页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 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财政部 门的指导下,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 记账,分校核算”。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学校会计核算机 构,统一核算管理区域内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设报账员, 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区国库支付中 心报账。 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实 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总的责任。对于学校依照规定开展教育事业工 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专项经费开支,实行校长直接审批制度。 重大收支实行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审批制度。 第七十条 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 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 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 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 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 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做好财务日常事 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 的行为,做到收支有凭据。 第七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 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 第 279 页

第292页

账务。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 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需根据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以及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 法,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解释和 修订。如与财政部门制度及龙岗区教育局相关规定有冲突, 按财政部门及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 2019 年 10 月 9 日 第 280 页

第293页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经纪律,特制定资金 使用审批制度。 一、资金使用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到事前有计 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 二、各部门的办公、教学用品需求,统一由后勤部门负 责购置,所用资金由校长负责审批。 三、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支出,由分管主管负责审核, 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四、资金使用审批权限:额度为 1 万元以内,由校长审 批;1 万元(含)以上由学校行政会或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 议。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 2017 年 6 月 第 281 页

第294页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费用报销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 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规定: 一、财务报销原始凭证、附件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附件的定义 1.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 书面证明。如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劳务报酬 签收表等。 4.原始附件是主要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的相关清单、协 议合同、申购申请表、通知、报告、工作请示等资料。 (二)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和要求 1.填制日期(发生经济业务日期); 4.填制单位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其他原始附件(如 购置办公日用品、办公设备、书籍、印刷资料等要附清单或 相关合同); 5.金额的汉字大写数字及阿拉伯数字小写要一致; 6.填制人签字或盖章; 7.正规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报销的发 第 282 页

第295页

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 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的或不规范的,由经办人填写完整 或持原票据到开具凭证单位重新填写完整方给予办理报销。 原始凭证属于假票或旧票(已不使用的发票)的由经办人持 原票据到开具凭证单位重新更换后方给予办理报销。 二、报销原始凭证、附件粘贴要求 粘贴完成后从封面到底单行成以下顺序: (一)支出报销单(封面); (二)收款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三)校内申请报告; (四)离深申请单(出差、培训、需盖学校公章); (五)发票(背面不少于 3 人签名,分别为证明人、经 办人、验收人); (六)送货清单(收货人签名); (七)住宿费清单(出差、培训); (八)不具备刷公务卡说明表(需盖学校公章); (九)误餐呈批表(需盖学校公章); (十)供货通知; (十一)(协议)进度款支付情况表; (十二)验收报告(不少于 3 人签名); (十三)工程备案通知书(审计报告); 第 283 页

第296页

(十四)工程结算书; (十五)(协议)合同; (十六)小型建设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名录表; (十七)固定资产入库单。 三、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报销,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和经签准 的申请报告到后勤办打印支出报销单封面; 4.票据、支出报销单封面须分别由经办人、验收人、证 明人签字。 (二)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 必须经总务处主任和主管财经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84 页

第297页

龙岗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教育局、财 政局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落实采购人员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专 责人员是我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必须严格执 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全力协助法人代表做好本校政府招标 采购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政府招标采购环节 (一)制定合理采购需求:需求方应进行全面调研,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合理采购需求。 (二)招标采购文件的形成 1.招标采购文件拟订:要成立以采购专责人员为组长、 财务小组成员以及实际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成员的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小组,负责草拟招标采购文件,小组人数 为 5 人以上(含 5 人)单数。 4.招标采购文件评审:要组织评审小组对招标采购文件 进行评审,小组人数为 5 人以上(含 5 人)单数。评审工作 人员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资质 第 285 页

第298页

要求、评分标准、采购需求以及各项参数设置等事项进行核 查,对不合理、不公平、有明显倾向性的事项及时提出书面 修改意见。招标采购编制小组要根据评审工作人员意见及时 修改招标采购文件。 4.招标采购文件审定:法人代表要对投标人资质要求、 评分标准、采购需求以及参数设置等重要事项的公平性、合 理性、科学性进行初步审定,以确保采购文件的公平、合理。 4.招标采购文件最终审定:招标采购文件由区政府采购 中心最终审定,其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所提出 的修改意见,应全力配合按照规定予以修改。 5.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招标采购文件经区政府采购中心 审核后,正式公告前须打印 2 份送区教育局教育信息中心, 备案文件首页要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并写上联系人对联系电 话号码;同时要将《龙岗区学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审定 表》以及该采购项目的预算清单一并上送。 (三)执照规定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与供应商必须严格 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并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 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售后服务要 求等实质性条款,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 项。如需要部分变更内容,必须执照相关规定补充协议,并 完成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备案手续后再进行变更。未完成 备案手续不得私自变更。 第 286 页

第299页

(四)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的内部监管:与供应商签订政 府采购项目合同后,要及时成立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 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内部监管,并建立项目日志。 (五)严格规范项目验收工作:一般流程如下:中标公 司自验(提交书面自验报告)→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初验(形 成书面初验报告)→监理公司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项目 中标公司考核表》)→法人代表召开项目验收工作会→组织 5 人(含 5 人)以上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形 成正式验收报告,所有经手人必须签名确认。 (六)加强招标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专责人员要建立招 标采购项目档案,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每个项目必 须有专门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档案主要包括:采 购项目申请资料、招标采购文件(含初稿、修改稿、最终定 稿等过程性文稿)、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工作记录(包括签到 表、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原件、采 购合同、质疑工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 采购资料。 三、坚持信息公开,健全招标采购监管体系 招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 目预算、项目招标采购编制小组成员名单、评审小组成员名 单、管理小组成员名单、中标结果、中标公司简介以及最终 验收结果。 四、附 则 第 287 页

第300页

(一)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88 页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网页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