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5-23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 年 5 月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1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2.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4.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85. 符合条件的... [收起]
[展开]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2页

前 言

为进一步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接受中

央巡视期间的自查自改、边巡边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更新

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上

统称《指引》)等四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延续了此前

的体例,分为引言、政策汇编和文件目录三个部分,每项优惠政

策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进行编排。此

次更新的《指引》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增加了上次《指引》发

布之后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 2022 年党中央、国务院

推出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二是将目前已执行到期的部分

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删减;三是延长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

费优惠、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等。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突出支持软

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梳理形成了涵盖 21 项针对软件企

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对照

《指引》找到适合自身的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第3页

1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1

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

2.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

3.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

4.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8

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

6.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2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13

7.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3

8.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14

9.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15

10.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

11.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2

12.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 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7

14.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0

15.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3

16.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

17.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41

18.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

19.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0

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53

2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5

第4页

1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

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

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

第5页

2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第6页

3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

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

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

第7页

4

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

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

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第8页

5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第9页

6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

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

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

第10页

7

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

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

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第11页

8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

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12页

9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13页

10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第14页

11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第15页

12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第16页

13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第17页

14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

第18页

15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

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

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第19页

16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

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

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

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

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

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

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

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

〔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

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

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

第20页

17

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

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

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

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

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

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

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

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

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

第21页

18

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

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

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

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

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

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

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

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

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

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

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

第22页

19

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

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

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

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

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

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

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

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

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

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

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第23页

20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第24页

21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第25页

22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第26页

23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27页

24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28页

25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第29页

26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

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第30页

2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第31页

28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

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第32页

29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

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

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

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

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第33页

30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第34页

31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第35页

32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36页

33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第37页

34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第38页

35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

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

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

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

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第39页

36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

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40页

37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第41页

38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第42页

39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

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

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

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第43页

40

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第44页

41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

〔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

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

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

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45页

42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第46页

43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

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第47页

44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

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

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

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第48页

45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

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

第49页

46

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

第50页

47

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

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手机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