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发布时间:2022-7-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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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世纪之交,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席卷神州大地——农村税费改革,成为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当时,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有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1247亿元,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40元。其中,农民缴纳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各项税收收入307亿元;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为601亿元;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中的以资代劳以及其他各种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339亿元。在这种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于2000年3月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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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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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创刊于1980年3月,是全国三大财会刊物之一, 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湖北十大名刊和省(部)级优秀精品期刊, 在国内外财会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中具有广泛影响。《财会月刊》的特色是:普及与提高并重,学术性与实用性兼顾。既是实务工作者学习专业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良师益友,也是专业理论工作者探讨学术问题的园地。
文本内容
第3页

世纪之交,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席卷神州大地——农村税费改革,成为继土地

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

当时,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有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向农民

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

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

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达标升

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

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

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1247亿元,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40元。其中,农民缴

纳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各项税收收入307亿元;农民直接缴纳的村

提留和乡统筹费约为601亿元;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中的以资代劳以及其

他各种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339亿元。

在这种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于

2000年3月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

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安徽率先进行改革试点,拉开改革的序幕; 2001年,江苏

随之开展改革的举措;2002年,全国20个省份实施改革的方案; 2003年,全国所

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投身改革的大潮。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于

2001年6月制定《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为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2002年,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市

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罗清泉担任组长,代市长李宪生为第一副组

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市财政局局长张福来兼任办公室主

任。7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进行动员和部署,标志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

序 言

第4页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方针,实行“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

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

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

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办法和共同生产费办法。

市财政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21名业务骨

干组成工作专班,开启万众期待的改革之旅。从2002年到2004年,我市农村税费

改革历经艰难曲折,最终取得圆满成功。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汇聚了超凡的智慧。一是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负担

水平——做好转移支付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环节。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规

范农村税费秩序的工作重心,市税改办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确定了一套与全市改

革实际相符合的转移支付方案。二是大力开展宣传发动,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市

税改办组织各区,先后向全市70多万农户发放两封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和一个紧

急通知,将改革政策送到每个农户;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广覆

盖、大力度的政策宣传氛围。通过这些举措,使税费改革政策人人皆知。三是批复

各区配套文件,体现改革目标要求——市税改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区的实施方案,

集中力量多次修改,直至方案体现“三个确保”和“村村减负、户户不增负”的改革目

标,特别是体现“减负是第一目标”的要求,才予以通过,批复到各区,组织实施。

四是不断开拓创新,破解进村入户难题——农民负担进村入户是税费改革的关键环

节,难度最大、工作最艰巨。各区在实践中探索出先进的工作方法,如蔡甸区测算

实施方案后灵活调减农民负担总额,蔡甸区实行“一个核心、两入户、三公开、四上

墙、五到户、六定、七到位”的工作程序,江夏区实事求是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各区对

进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选派一批素质高的机关干部,派驻到村实地工作;市税改

办成立督查组多次到各区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后下发紧急通知,促使各区加强改革

力度,改进工作。通过这些创造性的措施,使新核定的农民负担顺利进村入户。五

是组织结算清退,坚决取信于民——结算清退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衡量改革

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地方政府端正思想,明确责任,突破“利益关”;上下一心,

群策群力,突破“资金关”;开设专户,送款上门,突破“到户关”。通过这些独到的

方法,使结算清退工作圆满完成,得到农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六是建立健全四个体

系,推动改革深入发展——建立健全新的农业税征管体系和农民负担监管体系,规

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体系,建立乡镇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

第5页

工作,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2004

年,全面免征农业税,不仅使全市农民减负1.72亿元,亩平减负增收近67元,而且

在省内率先实现种田农民零税负;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使全市农民减负增收3200

万元。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市农民负担得到极大减轻,农民负担从改革前2001年的

3.84亿元,减到2004年的995万元,减幅为97.4%。二是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

——农村税费改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明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基层干部行

政行为,明显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农村大局基本稳定,显著增强了基层组

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三是开启了统筹城乡发展

新纪元——农村税费改革,从对农民“少取”到全方位的“多予”,打破了长期以来农

村事务农民办的传统理念和制度安排,加快了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农村的步伐,促进

了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变革,

极大地触动了城乡二元体制。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首要目标,把

维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让农民得到了切实的益处;坚持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

机制创新,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分配关系,为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奠定

了基础;统筹推动了相关配套改革,激发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充分尊重基

层干部的创新精神,保证改革有序地深入;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改革方式,

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工作,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为记录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平凡的历程,我们编撰了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透过那一份份政策文件,一篇篇领导讲话,一段段史

料呈现,一张张图片展示,一期期工作简报,会深切地感受到改革的艰辛与成果,

激发砥砺前行的力量。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将再接再厉,聚焦乡村振

兴,奋力谱写农村改革发展的崭新篇章!

武汉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二年五月

第7页

政 策 文 件

一、中央文件

0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 ………………………………………………………………(3)

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 ………………………………………………………………(9)

二、省级文件

03.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

通知

鄂发〔2002〕10号 ……………………………………………………………(15)

04.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

套文件的通知

鄂办发〔2002〕28号 …………………………………………………………(25)

05.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2〕80号 ………………………………………………………(60)

06.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委托部分市开展2003年度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农税费改办〔2004〕6号 ……………………………………………………(63)

三、市级文件

07.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1〕70号 …………………………………………………………(64)

目 录

Contents

第8页

08.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暂缓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武农税费改办〔2001〕1号 …………………………………………………(67)

09.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政府关于请求审批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报告 ……………………………………………………………………………(72)

10. 武汉市政府关于江汉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2号 ……………………………………………………………(73)

11. 武汉市政府关于江夏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3号 ……………………………………………………………(74)

12. 武汉市政府关于东西湖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4号 ……………………………………………………………(75)

13. 武汉市政府关于洪山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5号 ……………………………………………………………(76)

14. 武汉市政府关于黄陂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6号 ……………………………………………………………(77)

15. 武汉市政府关于汉阳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7号 ……………………………………………………………(78)

16. 武汉市政府关于汉南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8号 ……………………………………………………………(79)

17. 武汉市政府关于江岸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9号 ……………………………………………………………(80)

18. 武汉市政府关于硚口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0号 ……………………………………………………………(81)

19. 武汉市政府关于新洲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1号 ……………………………………………………………(82)

20. 武汉市政府关于蔡甸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2号 ……………………………………………………………(83)

21. 武汉市政府关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3号 ……………………………………………………………(84)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9页

22.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农村税费改革领

导小组及建立市领导农村税费改革联系点的通知

武办文〔2002〕68号 …………………………………………………………(85)

23.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领导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联络组的通知

武办文〔2002〕76号 …………………………………………………………(88)

24. 中共武汉市纪委 武汉市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保证全市农村税费改革

顺利进行的通知

武纪发〔2002〕9号 ……………………………………………………………(91)

25.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的通知

武办发电〔2002〕13号 ………………………………………………………(93)

26. 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提

纲》的通知

武宣文〔2002〕43号 …………………………………………………………(96)

27.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电话号码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1号 ………………………………………………………(105)

28.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2号 ………………………………………………………(106)

29.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专项经费

的请示

武税改办〔2002〕3号 ………………………………………………………(108)

30.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宣传工作

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4号 ………………………………………………………(112)

31.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等《关于印发农民负担监督卡有关意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5号 ………………………………………………………(114)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0页

32.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民负担进村入户试

点经验材料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7号 ………………………………………………………(117)

33.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群众信访工作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8号 ………………………………………………………(125)

34.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转发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等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9号 ………………………………………………………(126)

35.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村

入户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2〕10号 ………………………………………………………(128)

36.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近郊区设施农业农业税问题

的请示

武税改办〔2002〕11号 ………………………………………………………(131)

37.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配套

文件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12号 ………………………………………………………(132)

38.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村入户

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2〕13号 ………………………………………………………(134)

39.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知识考试

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14号 ………………………………………………………(136)

40.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

付资金拨付到位的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2〕16号 ………………………………………………………(137)

41.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17号 …………………………………………………………(139)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1页

42.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政策 严肃纪律 切实做好进

村入户“回头看”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2〕18号 ………………………………………………………(141)

43.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结算清退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20号 ………………………………………………………(144)

44.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新洲区辛冲镇洪岗村农民《申

诉书》反映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

武税改办〔2002〕21号 ………………………………………………………(148)

45.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蔡甸区侏儒街中刘村农民来信反

映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

武税改办〔2002〕22号 ………………………………………………………(150)

46.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追加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

支付资金的请示

武税改办〔2002〕23号 ………………………………………………………(152)

47.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2〕24号 ………………………………………………………(153)

48. 市农村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协助做好驻点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和政策指导工作的通知

武农建办〔2002〕3号 ………………………………………………………(154)

49.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武价费字〔2002〕134号 ……………………………………………………(156)

50. 市财政局关于从局内有关处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的通知

武财办〔2002〕521号 ………………………………………………………(159)

51.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对洪湖市和潜江市实行农民负担“笼子”管理的通报》的通知

武办发〔2003〕6号 …………………………………………………………(160)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2页

52.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3〕10号 ……………………………………………………………(164)

53.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洲区辛冲镇寨山村农民信访问

题的回复

武税改办〔2003〕1号 ………………………………………………………(168)

54.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税改办工作人员及分工的

通知

武税改办〔2003〕2号 ………………………………………………………(171)

55.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

员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3〕3号 ………………………………………………………(172)

56.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洲区对周文堤四名干部违反农

村税费改革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武税改办〔2003〕5号 ………………………………………………………(174)

57.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黄陂区李飚等六位干部违反农

村税费改革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武税改办〔2003〕6号 ………………………………………………………(175)

58.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

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3〕7号 ………………………………………………………(177)

59.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农村税费改革纪律的

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3〕8号 ………………………………………………………(179)

60.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农村税费改革市领导联络点

工作经费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3〕9号 ………………………………………………………(180)

61.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

组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税改办〔2003〕10号 ………………………………………………………(181)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3页

62.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2002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考核评估结果认定》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3〕11号 ………………………………………………………(184)

63.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审计

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武税改办〔2003〕12号 ………………………………………………………(191)

64.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

作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3〕15号 ………………………………………………………(193)

65.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市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情况的通报

武税改〔2003〕19号 …………………………………………………………(194)

66.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2003年度化解村级债务试

点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武税改〔2003〕20号 …………………………………………………………(197)

67.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的通知

武农税改〔2004〕1号 ………………………………………………………(201)

68.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3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武税改办〔2004〕2号 ………………………………………………………(202)

69.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武发〔2004〕特1号 …………………………………………………………(204)

领 导 讲 话

01.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

2001年3月31日 ……………………………………………………………(213)

02. 张代重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3月31日 ……………………………………………………………(220)

03. 俞正声同志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4月25日 ……………………………………………………………(226)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4页

04. 李宪生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7月9日 ……………………………………………………………(234)

05. 张代重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上的讲话

2002年7月9日 ……………………………………………………………(248)

06.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2002年7月9日 ……………………………………………………………(257)

07.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说明

张福来 2002年7月9日 ……………………………………………………(264)

08. 胡国璋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2002年7月12日 ……………………………………………………………(270)

09. 严格掌握政策 认真做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工作

龙正才 2002年7月12日 …………………………………………………(283)

10. 规范“一事一议”制度 加强筹资筹劳管理

刘厚照 2002年7月12日 …………………………………………………(307)

11. 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郭世红 2002年7月12日 …………………………………………………(314)

12. 张代重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8月22日 ……………………………………………………………(327)

13. 邓道坤同志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摘要)

2002年8月28日 ……………………………………………………………(338)

14. 张代重同志在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8月28日 ……………………………………………………………(342)

15. 程康彦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10月22日 …………………………………………………………(347)

16. 程康彦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2002年10月31日 …………………………………………………………(352)

17. 程康彦同志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会上的讲话

2003年3月24日 ……………………………………………………………(355)

18. 李涛同志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会上的讲话

2003年3月24日 ……………………………………………………………(359)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5页

19. 李涛同志在农村税费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3年4月1日 ……………………………………………………………(366)

20. 张福来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2003年8月15日 ……………………………………………………………(371)

21. 程康彦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3年9月14日 ……………………………………………………………(379)

22. 张学忙同志在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暨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4月8日 ……………………………………………………………(385)

改 革 纪 实

一、2001年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筹备

01. 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专班 …………………………………………(393)

02. 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393)

03. 开展调查研究 广泛搜集数据 做好税费改革的基础工作 ………………(393)

04. 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 将农村税费改革的观念传播到基层 …(393)

二、2002年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

05. 成立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建立市领导农村税费改革联

系点 ……………………………………………………………………………(394)

06. 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395)

07. 领导重视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 …………………………………………(395)

08. 实地考察 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 …………………………………………(397)

09. 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标志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 …(397)

10. 举办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议 …………………………………(401)

11. 建立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 正式开展工作 …………(405)

12. 制定科学的转移支付实施方案 ………………………………………………(407)

13. 大力开展宣传发动 改革政策深入人心 ……………………………………(409)

14. 批复各区配套文件 ……………………………………………………………(410)

15. 开拓创新 破解进村入户难题 ………………………………………………(415)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6页

16. 组织结算清退 取信于民 ……………………………………………………(426)

17.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成效 ……………………………………………………(427)

三、2003年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

18. 迎接省农村税费改革考核评估 ………………………………………………(428)

19. 千方百计筹措资金 努力实现“三个确保”…………………………………(433)

20. 建立健全四个体系 ……………………………………………………………(433)

21. 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进行调研 ………………………………………………(438)

四、2004年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

22. 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农业特产税 在省内率先实现种田农民零税负 ……(440)

23. 落实粮食直接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 ……………………………(442)

24. 做好化解村级债务工作 ………………………………………………………(443)

25. 积极推进国有农场改革 ………………………………………………………(444)

26. 巩固改革成果 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444)

五、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成绩得到省委、省政府肯定

27.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445)

工 作 简 报

第 1 期 省市领导在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调研我市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准备工作……………………………………………………………(449)

第 2 期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452)

第 3 期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455)

第 4 期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主任及全体成员会议……(458)

第 5 期 制定方案科学合理周密 审查方案认真全面求实 ……………………(461)

第 6 期 关于合肥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463)

第 7 期 认真落实政策 整体推进改革 …………………………………………(470)

第 8 期 王守海同志深入农村调研指导我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472)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17页

第 9 期 农村税费改革的真经就在减少财政供养人员…………………………(474)

第10期 我市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476)

第11期 实事求是 分类指导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479)

第12期 制度和发展是实现“三个确保”的有效保障……………………………(481)

第13期 开展村级集体经济调研 抓好配套改革措施落实 ……………………(483)

第14期 农村税费改革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485)

第15期 落实政策 突出重点 破解难题 稳步推进 ……………………………(487)

第16期 注重抓好基础工作 有力推进税费改革 ………………………………(489)

第17期 省市领导下区检查指导农村税费改革工作……………………………(492)

第18期 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494)

第19期 宣传发动工作至关重要 ………………………………………………(500)

第20期 深入调研 及时指导 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健康发展……………………(502)

第21期 严明纪律 再加力度 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村入户工作…………(504)

第22期 加强督查 一月五次明查暗访 限期整改 不折不扣落实政策 ………(506)

第23期 农村税费改革进村入户整改“回头看”第六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和整改措施………………………………………………………………(508)

第24期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政策落实 …………………………………………(512)

第25期 硚口区结算清退工作顺利开展…………………………………………(514)

第26期 千人大行动 税改大检查 ………………………………………………(516)

第27期 江夏区九对照九检查 认真开展整改“回头看”………………………(518)

第28期 部署工作 明确要求 继续推进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521)

第29期 明确政策 严肃纪律 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524)

第30期 严肃执法执纪 违者必查必纠 …………………………………………(526)

第31期 正视问题 强化措施 明确责任 严明纪律 ……………………………(528)

★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目录 ★

第2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

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

问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

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

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

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

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

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

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

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

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

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

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

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出现了阶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

政策文件 3

第22页

性、结构性和地区性过剩,农产品卖难,价格下跌,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

国民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

外出务工的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

战略性调整,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

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注意对农民多给

予、少索取,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向农民倾斜,并且要突出地抓好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农民增

收,使农民有能力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提高农村购买

力,扩大农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

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

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

尽的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

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

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

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

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我国地域广袤,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村

税费改革不仅要有全国统一的政策,而且要允许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实行分散决

策。同时,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

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许多

问题,解决起来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有组织、有步

骤地推进,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为全面实施改革创造条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

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

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

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

第23页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

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

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

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

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

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

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

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

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

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

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

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

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

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

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

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

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

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

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

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

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

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

第24页

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

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国务院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

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

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

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

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

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取消屠宰税、乡统筹费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集资后,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试

点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对不承包耕地的渔民的税费政策调整,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照上述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

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

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

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

征收农业税。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

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

行适当调整。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

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

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

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

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

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

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

行上限控制。

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

第25页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

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

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

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并

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

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地区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

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

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

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

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

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

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

顿和压缩。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

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市财政要加大

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

出。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

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

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

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准备工作。

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

第26页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试点地区的政府要

专门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管这项工作,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

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

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

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

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具体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

府决定和负责,试点方案报中央备案。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

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

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

现有负担水平。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试点省份的改

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

传,做到家喻户晓,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能够依法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

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00年3月2日

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9

第27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试

点,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

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

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

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

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方针是:加强领

导,完善政策;扩大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

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

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

负担,制止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增强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做

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农业发展新阶段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件大事

来抓。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今年农村税费改革是否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全面推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中央

不作统一规定。条件具备并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的,其改

革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条件暂不成熟的,要选择若干县(市)扩大试点,积累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

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9

第28页

验,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

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

扎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

施。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和基层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

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

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利益矛盾。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教育基层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

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要采取各

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农

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要认真落实

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

顾。同时,要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准确客观如实地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确

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中央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

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

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国务院农村税费

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

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核定农业税计税土

地面积,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

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

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经

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

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农

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

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不同从业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各地在改革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

1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1

第29页

发,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负担。一是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

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负担,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二是对承包土

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税费负担,保护农

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

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四

是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

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

(三)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为减轻生产农业特产

品农民的税费负担,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茶

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特产品税率。对某些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

产品,可从生产环节改在收购环节征收,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开支。实施农村税费

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

一定开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

开支。在目前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

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

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

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具体采取哪

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出现的问题。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

工和义务工,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强行以资代劳,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劳动

力的合理流动,各地要坚决执行。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

取消。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方,要明确过渡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取消“两

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

资金投入。今后,凡属于沿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

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

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

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

法。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

1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1

第30页

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属于防洪、抢险、

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也要明

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

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

原则。

(六)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

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

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

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

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

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

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

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

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县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

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改革和精减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设置机构,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

批;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精简

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是推进农村税费改

革,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这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在此基础上,精简乡

镇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压缩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适当撤并小的乡镇。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改革后,每个行政村

按3—5人配备村干部,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和补贴标

准,压缩村级支出。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精简和优化

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农村中小学校非

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与学生

人数或教职工与班级数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校编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

1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3

第31页

教职工编制管理。要切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保证

其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大力加强和改革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更好地为农业产业

结构调整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二)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

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

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

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一级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

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

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的原则,采用规范办法进行分配,不留机动。县、乡两级政

府在安排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支出时,要首先用于发放公务员和

教师等事业人员工资,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加强中央转

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继续

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责任人员和上级主要负责人,要坚决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财政还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各地要采取措施

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

量等不规范行为。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让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有关

部门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对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征收方式、

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要加快制

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将农业税收征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

资筹劳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是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哪些事可以议,哪

些事不能议,要有明确规定。二是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省级人民政

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公益事业任务,分类确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三是明确议事规程。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

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

准后执行。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村级财务

监督管理。要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用

于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要成立

1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3

第32页

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

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五)切实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

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前,要重点治理面向农

村中小学生的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订阅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

的达标升级活动。对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

顿。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

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同

时,要防止出现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

民负担的现象。要继续落实好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

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加大查处力度。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

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要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全

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

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中新出现的问

题,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认真清理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

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应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能核销的核

销。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

制定乡村债务的具体处理办法,不能简单由政府背起来,更不能摊到群众头上,以

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1年3月24日

1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5

第33页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根据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

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巩固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

展。农村税费改革重点是解决好粮棉主产区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鄂发〔2002〕1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

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经国务

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湖北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21日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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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

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推进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政府公共支出的配

套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

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

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

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

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农村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九年制

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通过

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

由村民大会民主议定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部分县(市)根据鄂

政办发〔1994〕77号文件、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收取的血防统筹费,

改革后不再向农民收取,所需经费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农村医

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

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

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

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

义务工。2002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3年不

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

1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7

第35页

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

公路建设、修缮村办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

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两工”的投入量要相应减少,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

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

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

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

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

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无论是在取消“两工”

过渡期内还是取消“两工”之后,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用工,均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一事一议”筹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变成固定的上限收费项目。

具体管理按《湖北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 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

业生产的土地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

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

积;对于按规定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及扶贫搬迁、自然灾害灭失不可恢复的土地,

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

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退耕还林减少的计税土地,另行制定办法。各级

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

减变动时,农业税则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现象。从事

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 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

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动

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 确定农业税税率。改革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省原则上执行7%。各地

按照农民负担必须明显减轻的原则,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有的地方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需要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须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国有农垦农场(包括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纳入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范围,取消屠宰税和向农工收取的血防统筹费,农业税税率按改革前的

1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7

第36页

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纳

税单位和个人。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向农民张榜公布,征求农

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各地在坚持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土地丰产条件,

实行分等定级,确定税赋,落实到田块。

农业税计税价格及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 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的征收办法,实行一

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 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

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 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

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

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两税重征。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及《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部分仍继续保

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

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农业

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确定为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收购环节

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用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

按照“一票两项”的办法,随正税一并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

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在结算时按比例解入专户。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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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

公室批准。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批准后的筹

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

会组织发放到农户。筹资款由村委会按卡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并张榜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

用,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防止出现额度失控的情况。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

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

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

款项统一管理,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病治虫、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

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水费

和电费等,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

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安排。关于收

取农业水费的有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九)妥善处置有关问题

在税费改革的同时,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

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严格执行税法

规定。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

民的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收。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清

理,各地不得以债抵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委会组织

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

后费”的原则组织收取。对于那些按照政策规定,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及时予以减

免。对清收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优先分别用于偿还村级和乡镇债务;还债后

的资金仍按原来的渠道使用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村提留乡统筹”款以外的债务,按照鄂办发〔2001〕1号文件的精神,做好清理

化解工作。

1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19

第38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到“三个确保”,关键是要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

教育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配套改革。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统

一认识,齐心协力,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规范农

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

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

理由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

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如出现此类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

的责任。对清理后需要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

府批准。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规范整顿。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

所,对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审核,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后转为经营性

收费,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允许变相转为经营

性收费。对经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

会宣传,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

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发行报刊书籍,应遵循自愿原则,

禁止用行政手段和行业权力强制入保、强行征订。向农民收取的用于农村抗旱排涝

的水费和电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性收费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

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

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坚决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坚定不移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乡镇开支。乡镇行政事

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力争精简30%。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再聘用

临时人员。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服从大局,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

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不得强求上下业务对口、增设机构。

坚决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按规定的师生比例核

定教师人数,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要做好工作,妥善分流。

(三)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体系,在保证

2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1

第39页

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经费不留缺口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

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教

师工资。教育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

要全部留给乡镇。取消一切其他收费后,乡、村两级由此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精

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调整支出结构,以及通过中央、省、市(州)和有条件

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解决。各市州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

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县乡的改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

规范分配关系,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乡村正常运转。要加大对困难乡镇的

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政权、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必保支出的需要。同时,规范

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和截留应分配

给乡镇、村使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各项

资金管理,规范分配行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必须以收定支,不能以支定

收。健全乡镇国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对乡镇负

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县乡财政部门、经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和

村级的财务建设,完善财政、财务制度,规范、监督乡镇和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培训

财务人员,帮助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工作。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

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与正常运转。对规模过小的村、组,要根据地域条件,

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安定和群众愿意的原则适当合并。采取村组干部交叉

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规范村组干部工资和补助标准,减少村级支出。村级

干部人数原则上3—5人。各县、乡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对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及其附

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地进行测算,张榜公

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要实行民主理财,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

取消村级招待费。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土地承包工作中的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清

理检查。按照合同,凡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延包工作。严格控制村组集

体机动地面积。村组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承担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不得转嫁到已

2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1

第40页

承包的土地上,增加其他农户的负担。加强对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及其附加任务的管理,防止在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出现税收和附加落空现

象。

(六)大力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壮大乡镇、村级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减轻

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农民合理调

整农业结构,积极扶持和促进乡镇、村级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

水平,帮助农民脱贫、减负,从而逐步增强乡镇和村级财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种田大户的负担问题,促进土地逐步适度

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的地方,改革

后继续实行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对于改革后负担加重的部分种田大户,要实行硬

减负的办法,将其亩平负担水平调减到1997年按政策应负担的水平。制定、完善和

落实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培育农村各类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种

田大户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减轻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种田大户的

比较效益。

(七)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乡镇政

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

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税费改革要求,依法征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简便

易行的操作规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

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除采取委托粮站等部门代扣代缴税款或财政部门驻站征

收外,普遍实行“定点、定时、定额”的征管方法。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

征收。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加重,要加强乡镇财政的农税征管力量,加强

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尤其是乡镇一级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要教育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征收机关应依法追缴。

(八)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负总责、亲自抓,精心

组织,认真实施。要实行省、市、县、乡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改革

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委书记是这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

2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3

第41页

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将此项改革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县

(市、区)方案测算的指导力度,认真做好所属县(市、区)改革方案的审核、审批和上

报工作,积极配合省级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并督促县(市、区)按省、市共同确

定的方案落实到位。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全省统一时间部署范围内,市

(州)可以选择部分县(市、区),县(市、区)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先行试点,积累经验,

分步推开。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市(州)和县(市、区)领导都要确定一个农

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联系点,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从改革的需

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有关处分规定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要根据改革的不同阶段确定监督的

重点。在改革初期,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方案的制定上,防止在数据上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在方案实施中,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改革政策是否公开、透明上,防止

暗箱操作;改革结束后,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农民负担政策执行和财政转移支付

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挪用。对有令不行、

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严肃

处理外,挪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如数扣回。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

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送

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步骤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培训干部。时间为4月下旬至5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

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各级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农村税费

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领导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

省委、省政府印发《致全省农民群众的公开信》,发布《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告》。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农村税

费改革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时间为4月下旬至6月下旬。省级有关

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文件,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修

改、完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市(州)、县(市、区)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和

2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3

第42页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及

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6 月下旬前将经审核后的所属各县

(市、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时间为6月下旬至8月上旬。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根据中央及省的规定,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并由当地党、政主要负

责同志签字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于 7 月 30 日前下发到各市

(州)、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时间为 8 月中旬至 12 月底。各市(州)、县

(市、区)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方案,8月底以前将各项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组、

农户。同时,继续做好各项宣传和改革方案的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

省对各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审批结束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督查

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各地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及时解

决和纠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州)、县(市、区)也要派出

督查组,检查指导乡镇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时间为2003年1月至2月。2003年初,省农村税费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形

成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乡(镇)通过总

结,评选出一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省委、省政

府同意后予以表彰。

2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5

第43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鄂办发〔2002〕2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省委、省政府已印发。为保证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业税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做

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精简乡镇机构压减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

资开支的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

的意见》《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

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8月8日

2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5

第44页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为7%,调整税率须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

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本条(一)、(二)项所列的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成主粮(稻谷),以公斤为单

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根据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

确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核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因勤劳耕作、运用

科技或者加大投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

对于因撂荒、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核

减。

第八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

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面积。

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7

第45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征收

任务:

(一)经国家批准征(占)用,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免税)手续的农业税计税

土地;

(二)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三)按国家规定退田还湖、平垸行洪(实行“双退”政策的)、移民建镇减少的农

业税计税土地。

第十条 依法开垦荒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不得调减计税土地面积,其农业税任务由

违法占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待补办手续后再相应核减农业税任务。

第十二条 国有农垦农场(包括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

位)的农业税税率,按照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

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水平征收。

第十三条 依法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外的无固定收入的土地,不评定常年产

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四条 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对国有农垦农场(包括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不征

收农业税附加。

第十五条 移民依法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

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其他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取得的

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

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相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征

收农业税及附加。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原)种的良(原)种场,凡良(原)种繁殖面积占总耕地

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原)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

繁殖良(原)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原)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2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7

第46页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八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

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

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六成(含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六成以下二成以上的酌情减征;

歉收二成(含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减税、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

会确认,报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6%的

资金,用于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的减免。省对下农业税减免维持原有政策不

变。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

食收购部门在收购粮食时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业税税率计

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

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税

税款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及附加时,应当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凭

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按照核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行

全年一次计算。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和收获季节及

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常年征收。农业

税纳税人纳税期限,自县(市、区)征收机关统一规定的税款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

最短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30日前向纳税人送达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之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附加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免、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复议的权利。纳税人应当

按照纳税通知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实行代金制。

2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9

第47页

第二十七条 农业税征收的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按照农业税总额的4%安排,具体使

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少报计税土地、农业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

业税及其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

限解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解缴,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

照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或农税局局长批准,可

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

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

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

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

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或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征收

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纳税年度起施行。

2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29

第48页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

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143号),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生产、收购的单

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生产环节或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收购应税特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在支付的收购货款中按规定扣除应税税款,上缴征

收机关。

第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接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为农

业特产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代收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

务人以下统称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产品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含桑蚕茧、柞蚕茧)、药材、花卉、经济

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二)毛茶收入,包括红毛茶、绿毛茶、白毛茶、乌龙毛茶以及边销茶原料等收入;

(三)水产品收入,包括水生植物(含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等)、淡水养殖

及淡水捕捞品(含鱼、虾、蟹、贝、龟、鳖、珍珠等)等水产品收入;

(四)原木、原竹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六)食用菌产品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六条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

地上生产的应税特产品(除烟叶外),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烟、晒烟、烤烟等烟叶收入;

3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1

第49页

(二)牲畜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牲畜产品收入;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湖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

表》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以纳税义务人的产品收入(指初级产品收入,包

括为保鲜、防腐进行的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下同)为计税依据。其产品

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

或者市场平均价格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品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实际收购价格〔或者市

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

(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以纳税义务人支付的收购

金额为计税依据。其收购金额,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应税产品的收购量和收购价格核

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支付收购金额=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凡是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

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计入收购金额。计算公式:

烟叶支付收购金额=实际收购量×(国家规定收购价格+价外加价+扶持生产、辅

助收购及其他各种补贴)。

第十条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的,由征收机关折算成原产品

的产品收入征税。

第十一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税应

税产品的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自觉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发给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或代扣代缴证。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

产税;纳税义务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本

办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

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3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1

第50页

申报。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评定)收

入、稽查补征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简化手续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

应当在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征收税款及附加,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由省财

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收购跨境运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

的,应当持完税(或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品外运手

续。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

品外运税收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

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水面和滩涂、荒地、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

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

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对于以核定(评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核定收入之后,因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

者免征其特产税:

减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减收二至六成的酌情减征;

减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减税,由纳税义务人提出申

请,乡镇征收机关提出意见,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市、州征收机关批准,报省财政

厅备案;第(三)、(四)项规定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乡镇征收机关审

核,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和对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及

3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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