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
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
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
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
要求。
第五条 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