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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情形的追加】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
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在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对未经依法清算
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并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的,
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未经依法清算”还包括公司清算存在未公告或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等程序存
在严重瑕疵情形,或虽然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报告虚假的。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
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
款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
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
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依法予以支持。
14.【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被执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缴纳出资而股东未实缴的,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
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
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金融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