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发布时间:2022-5-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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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第 41 页 共 47 页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情形的追加】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在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对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并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未经依法清算”还包括公司清算存在未公告或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情形,或虽然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报告虚假的。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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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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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情形的追加】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

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在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对未经依法清算

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并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的,

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未经依法清算”还包括公司清算存在未公告或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等程序存

在严重瑕疵情形,或虽然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报告虚假的。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

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

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

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依法予以支持。

14.【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被执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缴纳出资而股东未实缴的,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

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

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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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

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

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

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明确责任范围及形式】执行异议裁定作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

应当在执行裁定主文中同时明确承担责任的范围及责任形式(依据法律规定承担

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

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6.【不得超责任范围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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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

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得超出其责任范围执

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

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

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

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导入异议之诉】执行法院按照《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作出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应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

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

诉。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 号第 43 条

“增加 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 号

43.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项下:增加

“471.执行异议之诉”;变更“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

行异议之诉”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71.执行异议之诉”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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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增加“472.追加、

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18.【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执行法院作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的异议裁定后,第三人认为执行异议裁定存在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错误

严重影响其诉权的,可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4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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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17804719/2022-245 主题分类: 功能监管

办文部门: 普惠金融部 发文日期: 2022-03-24

公文名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1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天津津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 晋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 大连国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 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 黑龙江省嘉实龙昇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7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 福建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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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共 47 页

32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 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 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1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2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3 广西广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 海南新创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6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7 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8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 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由银保监会制定规则,

地方实施监管及风险处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

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 号)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经银保监会向金融企业公布

名单后,方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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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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