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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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295(十一)对来新区落户并能为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海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资金投入、人才团队、资源导入等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六、支持企业新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十二)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正常运行两年后,可申请补助。两年内,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2000 万元人民币的,将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足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助。七、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创建(十三)本地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业改(扩)建人才科创园的,在引进第 1 个“500 精英计划”人才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 30%,经核定后给予建设方最高 500 万元补助。新引进“500 精英计划”创业项目 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给予 2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300 万元资助;新引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5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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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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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十一)对来新区落户并能为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海

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资金投入、人才团队、

资源导入等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六、支持企业新建立境外研发机构

(十二)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正常运行两年后,

可申请补助。两年内,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

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2000 万元人

民币的,将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

足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助。

七、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创建

(十三)本地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业改(扩)建人才

科创园的,在引进第 1 个“500 精英计划”人才项目落地后,

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 30%,经

核定后给予建设方最高 500 万元补助。新引进“500 精英计划”

创业项目 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给予 200 万元资助,

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300 万元资助;

新引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

5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400 万元资助;新引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

运营一年,给予 5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

年以上,再给予 900 万元资助。上述人才创业项目不重复计算。

(十四)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引入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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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孵

化器和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场地 200 平方米以上,有 5 家以上入驻科技

型企业或创业团队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企

业 10 家以上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科技企

业加速器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

或该加速器毕业企业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 5 家以上且 1

家获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100

万元经费补助。以上三种奖励按最高额补助并减除已补助金额。

(十五)对经认定的市级才创园、“500 精英计划”创业

创新园分别再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补助。

八、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创新中心

(十六)我市企事业单位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在境外设立

运营海外创新中心的,根据建设协议给予每年最高 1000 万元

的运营经费补助。合作协议指标外的运营业绩,按照引才奖励

标准予以奖励。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与海外创新中心业务相关的

运营支出,包括场所租用、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

才项目洽谈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

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

和技术平台及设备购置使用等,不得用于海外物业购置、项目

投资、国内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开支。

九、支持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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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经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

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根据合作协议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合作协议指标外的运营业绩,按照引才奖励标准予

以奖励。

十、支持专利授权

(十八)鼓励国际专利授权。通过PCT途径新获得授权的

发明专利,每件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给予奖励,如已在省市级获得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十九)鼓励国内专利授权。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每件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奖励,

如已在省市级获得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专利获奖激励。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

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65万元(含市级30万元),银奖奖励35

万元(含市级15万元),优秀奖奖励22万元(含市级10万元);

新评浙江省专利奖的,金奖奖励奖励22万元(含市级10万元),

优秀奖奖励11万元(含市级5万元)。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

报单位。

十一、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十一)培育国家级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企业35万元(含市级10万元)、10万元。

(二十二)培育省市级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或市级

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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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高校、科研组织、

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每家奖励

15万元(含市级5万元)。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实行贯标备案制,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十二、支持挖掘知识产权价值

(二十四)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个企业专利权质押

贷款贴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贷款的利息额(利率为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贷款贴息以一年为限。对注册在新区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业务的签约金融机构,按新增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予以奖励;

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专利质押贷款造成损

失的,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企业风

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挖掘高价值专利组合。对获得台州市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立项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

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维权

(二十六)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

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

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50

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对实行《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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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购买商业秘密保护保险的企业,给

予首次保险投保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商业秘

密保护保险补助实行备案制,需在投保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十四、鼓励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

(二十八)对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服务人

才,在任职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任职单位一次性20万元

(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对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

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任

职单位任职工作2年以上,给予任职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品牌战略推进

(二十九)培育商标示范企业。新获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

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含市级5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按《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

励。

(三十一)培育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认定为省品牌指导

服务站的,一次性给予 7.5 万元的奖励(含市级 5 万元)。

(三十二)提升品牌效应。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6

万元。

十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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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1.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 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

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

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

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

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

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

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

政策进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

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

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

再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C 类企业按照 80%享受

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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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A 类、B 类企业按照本意见 100%

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类企业按照 50%享

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D 类企业取消奖补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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