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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来新区落户并能为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海
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资金投入、人才团队、
资源导入等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六、支持企业新建立境外研发机构
(十二)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正常运行两年后,
可申请补助。两年内,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
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2000 万元人
民币的,将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
足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助。
七、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创建
(十三)本地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业改(扩)建人才
科创园的,在引进第 1 个“500 精英计划”人才项目落地后,
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 30%,经
核定后给予建设方最高 500 万元补助。新引进“500 精英计划”
创业项目 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给予 200 万元资助,
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300 万元资助;
新引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
5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400 万元资助;新引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
运营一年,给予 500 万元资助,10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
年以上,再给予 900 万元资助。上述人才创业项目不重复计算。
(十四)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引入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