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
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责令责
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2、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
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3、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区房
管局)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城管执法局
(区规资局)根据职责分工,予以拆除,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
规则》第四条,对物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录 18
分的处理。对相应的项目经理,给予记录 18 分的处理。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
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
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