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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管理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对房屋装修或使用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实。发现任何一套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住房租赁机构不予办理或撤销开业报告,并计
入我区“黑名单”:
1、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2、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违反治安、消防及居住登记等规定;
4、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
租面积规定的;
5、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
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房屋行为的通知》、《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及时将房源租赁更新情况向物业公司
报备,同时分别向房源所在区房管局和各街镇指定部门提供
动态房源信息,相关部门也可对提供的房源进行抽查核实。
区房管局和各街镇抽查方式可联合检查或者约定各自检查,
并做好拍照等记录。
八、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开立本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账户,该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账户信息及相关监管协
议应当提供给区房管局备案。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和出租方、承租方的合同中应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