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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承担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相关工作责任,保证物资储得好、调得出、供得上。
三、协议储备范围及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快速供
应且难以长期储存的物资,包括矿泉水、肉食品、食盐、食糖、药品、医疗
器械以及少量的成品粮、食用油等生存或生活必需品,由责任单位与承储企
业签订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合同实行社会化储备。协议储备合同应载明储
备的品种、方式、地点、数量、质量等内容并明确承储企业供应责任人和责
任,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承储企业能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供应代储物资,保
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供应的代储物资按市场价格结算,所需经费从相
关专项经费中支出。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选择本地实力强、
信誉好的企业作为承储企业,每年年初组织对协议储备合同进行修订完善。
批量采购的成品粮和食用油由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储备,有条件的县(市、区)
也可建立成品粮和食用油储备。
四、协议储备相关事项
(一)协议储备品种、数量。由市、县(市、区)按照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标准及行业标准确定。
(二)协议储备质量。加强对协议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相关
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用于救灾的储备物资质量安全和生产供应。
(三)协议储备资金保障。坚持量力而行,根据当地历史自然灾害发生
规律和年度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协议储备工作,所需经费从同级政
策性物资储备资金、救灾款等相关经费中支出。
(四)协议储备价格。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
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应急物资价格变动,一旦发现价格异动,要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稳定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抬
高救灾应急物资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地生产、销售救灾应急物资的相关
企业加强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重要商品的出厂和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五)协议储备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