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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
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
建支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
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
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
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
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
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
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
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
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
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
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
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
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