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
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缴存基数。2021年度银川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443元。住房公积金
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区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95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840元;
2.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
缴存比例应一致;
3.缴存限额。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6106元,最低月缴存单位和
个人合计下限:一类区为196元,二类区为184元;
4.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四舍五入再
加总)+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四舍五入再加总)。
二、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时间上限自《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公告》发文之日2021年7月14日起执行,下
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缴存
基数,单位应认真核对职工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并将核定情况告知缴存职工本
人;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
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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