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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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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缴存基数。2021年度银川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443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95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840元;2.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3.缴存限额。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6106元,最低月缴存单位和个人合计下限:一类区为196元,二类区为184元;4.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四舍五入再加总)+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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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南金规〔2021〕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12元,合计为5824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

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

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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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

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缴存基数。2021年度银川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443元。住房公积金

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区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95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840元;

2.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

缴存比例应一致;

3.缴存限额。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6106元,最低月缴存单位和

个人合计下限:一类区为196元,二类区为184元;

4.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四舍五入再

加总)+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四舍五入再加总)。

二、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时间上限自《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公告》发文之日2021年7月14日起执行,下

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缴存

基数,单位应认真核对职工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并将核定情况告知缴存职工本

人;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

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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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4.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继续缴存,并通知职

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四、办理方式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可携带U盘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拷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或在网

上营业大厅办理,尽快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咨询热线:12329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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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关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交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1年7月2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

自2021年7月2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4306元,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

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7225÷12×3=24306)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

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5834元。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720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

布的乌鲁木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示和审核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乌鲁木

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抽查审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

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

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

经我中心审核后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需要提高缴存比例并补缴。缴存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持“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

在各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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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五、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2021年年度基数调整工作统一采取网上营业厅申报,操作方式,流程如下:

1、各缴存单位须在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入账后方可调整当年缴存基数,调整完毕后

启用新基数核定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

2、各缴存单位需调整缴存比例的要在缴存基数调整前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先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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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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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北京市

重磅!北京试行“公共户”落户政策,6类人可以申请

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

买了房子但是原户内人员不肯迁户口怎么解决?

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户?

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户市民的问题,将迎来解决方案。

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

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

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

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

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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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

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

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

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

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

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

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

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

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

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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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

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

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

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

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

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

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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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

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

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

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

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

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

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

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

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

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

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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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

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

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

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统一本市农业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339号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城市

战略定位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本市农业和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通知如下:

一、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标准。取消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政策,夫

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

二、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登记。外省市人员符合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办理户口

进京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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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上海市

外地人常见6种落户上海方式

非沪籍应届生户进沪就业申办户籍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

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8

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

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9年5月24日前由其政府

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19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经核实,用人单位与上年度所

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19年提

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

校规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

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

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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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

不良行为记录。

除了普通的操作以外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

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

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

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

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人才引进落户

适用对象

拥有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人才;

就职于金融重点机构、贸易重点机构、航运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

属于行业专门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专门人才

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1类人可直接在上海申办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

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

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

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

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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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

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

户口,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政策

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不同的资质条件,依据衡量标准,可相应减少居转户持证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5年、3年、2年、

直接落户

还有5类人才直接落户下面的这5类人也可以直接落户!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

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

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

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

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

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

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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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落户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

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投靠类落户、迁户上海政策

适用对象

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

(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

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

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您可登入“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本市夫妻投靠其他类型

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或请您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根

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

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

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

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

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

《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

落户。

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

305

第316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

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

地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而留学回国人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海归”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只

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入沪籍!

满足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

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

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

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

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

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

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

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

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合理对应的人员。

306

第317页

第四章 落户

2021上海非沪籍应届生落户政策细则一览

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

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填写完整并加盖

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和《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

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0

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

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

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21年6月18日前由其政府

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

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

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

申报资格。用人单位2020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的,该单位2021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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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

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当年取得相应的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

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

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

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

见附录):

1.《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202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7日(工作日)至2021年7

月2日(工作日),博士毕业生受理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日)。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21年6月11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

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308

第319页

第四章 落户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

(www.firstjob.shec.edu.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

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

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

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

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

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2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

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

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

际落户手续。

202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五、审核与申诉

申诉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结果后30日内向上海市学生事务

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需通过上海就业创业服务网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由单位盖

章),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60日内做

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咨询电

话:6482919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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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江苏-无锡

“直接落户”手续流程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社保的下述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

(1)海外留学归国、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4)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

(5)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

(6)具有大专学历,年龄超过35周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

(7)具有初级职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

(8)具有中专学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9)区属事业单位进编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rs.jshrss.jiangsu.gov.cn/),进入“单位办事”—“人才人事”—“直接落户”开始申

报;

2.在选择户口迁入地时,按照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区(街道)

集体户、市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顺序确定。

3.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对通过后,申报单位可直接在网上打印《落户联系单》,进入“单

位中心”—“已办结”,选中申报的直接落户,点击“查看办件详情”进入页面,再点击右上角的“打

印落户联系单”按钮,完成打印。

4.申请人持《落户联系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详见《落户联系单》)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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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页

第四章 落户

公安户口受理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观山路199号 81825566(7)

江阴市局人口管理大队 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86826152

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86415017

宜兴市局人口管理大队 宜兴市东山西路19号 87977193

宜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宜兴市东山西路68号 87977897

梁溪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清名路380号 82852110

滨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滴翠路98号 85862269

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震泽路28号 85253028

锡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东亭中路8号 88220529

惠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惠山大道108-1号 82225756

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清舒道77号 80580206

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拍照件或扫描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上传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2.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以学历为

申请依据的须提供);

3.职称证书和评审认定文件(以职称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

4.职业资格证书(以职业资格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

5.录取通知书或调动审批表(区属事业单位进编人员须提供)。

咨询电话:

人才引进:0510-82411685

市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咨询电话:0510-8282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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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第323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

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

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

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

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

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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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

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

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

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

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

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

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314

第325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

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

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454号);

315

第326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

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

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

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

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

316

第327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

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

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

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

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

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

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

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

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

办。

317

第328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

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

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

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

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

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

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

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

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

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

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

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

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

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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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

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

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

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

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

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

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

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

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

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

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注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

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319

第330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

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

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

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

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

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

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

320

第331页

第五章 税收政策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

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

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

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

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

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

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

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

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

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

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

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

321

第332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

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

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

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

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

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

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

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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