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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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及订仓单,并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2.受理科室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9565。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3.申报受理时间满足申报条件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货或订舱人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资料于每季度次月 15 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4.注意事项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2.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 5000 万元封顶,按季度申请。当预算总额可以覆盖申请金额时,足额发放。如在第三、第四季度出现申请额度超出年度预算总额标准的情况,则采取按货量比例给予分配的方式给予支持。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商务局。291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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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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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页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

企业)及订仓单,并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9565。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满足申报条件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货或订舱人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资料于每

季度次月 15 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 5000 万元封顶,按季度申请。当预算总额可

以覆盖申请金额时,足额发放。如在第三、第四季度出现申请额度超出年度预算

总额标准的情况,则采取按货量比例给予分配的方式给予支持。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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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东府〔2021〕1 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

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 号),为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 2021年首店经济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

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守法诚信

经营的市场主体,需取得东莞市商务局的相关首店或首发首秀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

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 号)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

议,会同东莞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

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独立法人性质各类首

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落实首年不超过 3 个月的经营

场所培育免租期政策。

292

第302页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内申报对象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同做

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申报、初审、上报等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首店引进奖励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2.如本年度(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各类首店(不

含门店升级产生的旗舰首店和功能首店)超过 50 家,该申报首店按首店评价体

系的得分需在前 50 名之列。

(二)支持标准

1.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

地)首店,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

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

莞首店,给予 20 万元奖励。

2.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

地)首店,给予 50 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

给予 15 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

莞首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门店的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总费用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装修实际支付部分的 40%予以支持:

293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

首店,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

高给予 30 万元补助;

3.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

最高给予 20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 年 2 月 10 日后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

4.自开业时间起算,前 12 个整月门店营业额不低于 300 万元(含税)。

(二)支持标准

1.自开业时间起算,对品牌企业前 12 个整月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 40%予以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企业,只可享受不

超过 3 个月的租金减免。

第十四条招引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与品牌首店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二)支持标准

1.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

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 20 万元奖励;

2.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

设的华南首店,给予 6 万元奖励;

3.成功招引一个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开设的东莞首店,给予 4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94

第303页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内申报对象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同做

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申报、初审、上报等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首店引进奖励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2.如本年度(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各类首店(不

含门店升级产生的旗舰首店和功能首店)超过 50 家,该申报首店按首店评价体

系的得分需在前 50 名之列。

(二)支持标准

1.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

地)首店,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

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

莞首店,给予 20 万元奖励。

2.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

地)首店,给予 50 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

给予 15 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

莞首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门店的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总费用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装修实际支付部分的 40%予以支持:

293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

首店,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

高给予 30 万元补助;

3.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

最高给予 20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 年 2 月 10 日后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

4.自开业时间起算,前 12 个整月门店营业额不低于 300 万元(含税)。

(二)支持标准

1.自开业时间起算,对品牌企业前 12 个整月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 40%予以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企业,只可享受不

超过 3 个月的租金减免。

第十四条招引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与品牌首店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二)支持标准

1.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

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 20 万元奖励;

2.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

设的华南首店,给予 6 万元奖励;

3.成功招引一个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开设的东莞首店,给予 4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94

第304页

2.招引的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包含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首店);

3.与品牌首店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4.招引企业给予品牌企业装修补助或承担品牌企业的装修费用超过项目总

装修费用 50%。

(二)支持标准

按招引企业实际支持费用的 20%予以支持:

1.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

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 50 万元补助;

2.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

南首店,最高给予 15 万元补助;

3.招引对象为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

东莞首店,最高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首发首秀扶持

(一)支持对象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1.企业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

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2.新品发布活动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

(二)支持标准

对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50%予以支持、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一)支持对象

我市辖区内门店进行改造升级,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 年 2 月 10 日后重新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4.品牌门店的升级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超过 100 万

元。

(二)支持标准

门店经过改造升级成为的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只能申请本条奖励项目,不

可申请其他首店奖励项目。按照门店改造升级总的装修费用(含设备购置及配套

295

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中企业实际支付部分的 40%对企业予以支持,国际知名品牌

首店按最高 80 万元、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 40 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

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 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

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 号)精神,落

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东莞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的原则,组织审核相

关申报项目。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对项目采用先到先得、择优

支持或按比例进行支持等办法。对于特殊情况,可由东莞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十九条 由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东莞市商

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对象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

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 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

单位及项目,由东莞市商务局按程序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一级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对象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

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

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自处理之日起 5 年内取消本项目下的资助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 1 万

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4.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296

第305页

2.招引的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包含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首店);

3.与品牌首店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4.招引企业给予品牌企业装修补助或承担品牌企业的装修费用超过项目总

装修费用 50%。

(二)支持标准

按招引企业实际支持费用的 20%予以支持:

1.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

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 50 万元补助;

2.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

南首店,最高给予 15 万元补助;

3.招引对象为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

东莞首店,最高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首发首秀扶持

(一)支持对象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1.企业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

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2.新品发布活动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

(二)支持标准

对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50%予以支持、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一)支持对象

我市辖区内门店进行改造升级,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 年 2 月 10 日后重新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4.品牌门店的升级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超过 100 万

元。

(二)支持标准

门店经过改造升级成为的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只能申请本条奖励项目,不

可申请其他首店奖励项目。按照门店改造升级总的装修费用(含设备购置及配套

295

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中企业实际支付部分的 40%对企业予以支持,国际知名品牌

首店按最高 80 万元、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 40 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

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 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

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 号)精神,落

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东莞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的原则,组织审核相

关申报项目。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对项目采用先到先得、择优

支持或按比例进行支持等办法。对于特殊情况,可由东莞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十九条 由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东莞市商

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对象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

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 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

单位及项目,由东莞市商务局按程序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一级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对象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

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

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自处理之日起 5 年内取消本项目下的资助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 1 万

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4.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296

第306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SWJ-2021-118。

297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跨境电商 B2B 业务及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进

一步扩大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

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 B2B 业务”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

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海

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本办法所称“跨境

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具体模式是指“实体店展示+线上下单+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寄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稳外贸稳

外资促消费,推动全市商务稳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

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

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

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

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

298

第307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SWJ-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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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跨境电商 B2B 业务及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进

一步扩大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

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 B2B 业务”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

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海

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本办法所称“跨境

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具体模式是指“实体店展示+线上下单+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寄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稳外贸稳

外资促消费,推动全市商务稳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

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

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

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

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

298

第308页

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

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

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协助

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

(一)支持对象

对应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自主申报或使用经市商务局认可的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东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

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实际经营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400万元,

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850万元的,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

15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3000万元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

资金扶持。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设立跨境电商展销实

体店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实际展销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纳入我市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进口额

达到500万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按每100万元跨境电商进口额奖励1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实体店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

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

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

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 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

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99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

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

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 5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

人员报送。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 1

万元的(含 1 万元),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

费用的,以及资助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范围。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

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项目。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

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00

第309页

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

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

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协助

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

(一)支持对象

对应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自主申报或使用经市商务局认可的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东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

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实际经营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400万元,

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850万元的,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

15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3000万元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

资金扶持。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设立跨境电商展销实

体店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实际展销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纳入我市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进口额

达到500万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按每100万元跨境电商进口额奖励1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实体店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

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

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

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 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

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99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

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

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 5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

人员报送。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 1

万元的(含 1 万元),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

费用的,以及资助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范围。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

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项目。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

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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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页

东莞市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方案

为充分激发我市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力,活跃消费氛围,确保我市消费市

场稳定增长,现将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活动主题

“双万”新东莞 乐购好生活

二、工作思路

(一)聚焦目标。紧盯社消零全年增长目标任务,力争批零住餐四行业为东

莞经济发展多做贡献,通过大力开展“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努力达到“保持

增速、提升占比”目标。

(二)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加大节假日、网络热点促消力度;突出重

点行业,以网络零售、电子通讯器材、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家装家居、餐饮消

费为重点,开展专项促消活动;突出重点企业,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推

动莞货销售,深挖消费市场潜力。

(三)多方联动。市镇联动,部门联动,合力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商)协

会积极协助,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踊跃参与,发动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充分参与,

使“乐购东莞”活动营销声势更大、效果更显著。

(四)灵活机动。每个季度对“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结合

评估情况,在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优化部分环节,修订工

作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因疫情防控需要,可调整、推后促消费工作安

排。

(五)加强扶持。以发放政府消费券为主要形式,惠及批零住餐行业市场主

体;加强对批零住餐四行业的增量奖补,促进行业消费增长。

三、活动时间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四、活动内容

(一)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

结合周末、寒暑假和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假

期,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

发券方式:消费者以抢券、抽奖等形式通过“乐购东莞”小程序获取通用消

费券;

核销方式:到参与活动企业及旗下门店利用微信、云闪付支付可享当次消费

立减优惠;

参与企业:全市限上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类企业及个体户和限上纳统批

301

发业可以产生零售额的企业及个体户均可报名参加;

熔断机制:为避免消费券集中在少数企业核销,设置消费券核销“熔断机制”,

当单个企业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500 万元,则该企业不再参与下一轮及后续发券。

发券计划可依据消费券实际核销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发券计划由市商务局研

究确定。未核销完毕的消费券回收后,可以安排重复发放。

(二)开展专题促消费活动

1.开展美食主题促消费活动

以美食为主题开展促消费活动,促进我市餐饮行业消费,支持市餐饮行业协

会或知名餐饮平台开展钻石名菜、名店、人气餐厅、餐饮品牌餐饮评选活动,带

动本地菜式宣传推广,带动消费热潮,持续活跃东莞餐饮市场。联合抖音、美团、

饿了么等大型电商平台,组织开展系列餐饮促消费活动,构建新餐饮消费热点、

打造新餐饮消费场景,线上线下联动撬动东莞餐饮消费潜力。

2.组织“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

结合五一、十一、双 11、双 12 等节假日和消费节点,通过大型电商平台发

放政府消费券,基于领券地理位置卡控技术(LBS),精准补贴东莞当地消费者,

可叠加电商平台已有的优惠,做到同时期折上折;从电商平台本地仓库发货所产

生的销售额可计入当地社消零;消费券覆盖的商品种类,遴选畅销品类以及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通讯、家电、电脑数码、食品、年货等消费品等品类,一方面

普惠当地市民,一方面刺激当地社消零增长。

3.开展家居和 5G 主题促消费活动

5-6 月期间,以家居和 5G 消费为主题,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家居产品,

以及 5G 手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电子产品消费,协调支持苏宁易购、时尚电

器、光辉家具、华美乐、百安居,移动、联通、电信、中域电讯、大地通讯等重

点企业同步举办线下活动,发放家居和 5G 消费主题消费券。

4.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

7、8 月份,结合暑假,鼓励各大商圈、综合体、商家设置亲子主题的消费

场景,协调各大童装、玩具企业设置假期消费体验馆等。围绕“开学季”开展专

题促消费活动,推出限时开学福袋。协调东莞 A 级景区、重点住宿业企业设置

“亲子套票”“亲子套房”,鼓励家庭在本地进行短途旅游,发放住宿、文旅消

费券。

(三)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

发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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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方案

为充分激发我市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力,活跃消费氛围,确保我市消费市

场稳定增长,现将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活动主题

“双万”新东莞 乐购好生活

二、工作思路

(一)聚焦目标。紧盯社消零全年增长目标任务,力争批零住餐四行业为东

莞经济发展多做贡献,通过大力开展“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努力达到“保持

增速、提升占比”目标。

(二)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加大节假日、网络热点促消力度;突出重

点行业,以网络零售、电子通讯器材、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家装家居、餐饮消

费为重点,开展专项促消活动;突出重点企业,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推

动莞货销售,深挖消费市场潜力。

(三)多方联动。市镇联动,部门联动,合力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商)协

会积极协助,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踊跃参与,发动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充分参与,

使“乐购东莞”活动营销声势更大、效果更显著。

(四)灵活机动。每个季度对“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结合

评估情况,在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优化部分环节,修订工

作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因疫情防控需要,可调整、推后促消费工作安

排。

(五)加强扶持。以发放政府消费券为主要形式,惠及批零住餐行业市场主

体;加强对批零住餐四行业的增量奖补,促进行业消费增长。

三、活动时间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四、活动内容

(一)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

结合周末、寒暑假和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假

期,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

发券方式:消费者以抢券、抽奖等形式通过“乐购东莞”小程序获取通用消

费券;

核销方式:到参与活动企业及旗下门店利用微信、云闪付支付可享当次消费

立减优惠;

参与企业:全市限上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类企业及个体户和限上纳统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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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业可以产生零售额的企业及个体户均可报名参加;

熔断机制:为避免消费券集中在少数企业核销,设置消费券核销“熔断机制”,

当单个企业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500 万元,则该企业不再参与下一轮及后续发券。

发券计划可依据消费券实际核销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发券计划由市商务局研

究确定。未核销完毕的消费券回收后,可以安排重复发放。

(二)开展专题促消费活动

1.开展美食主题促消费活动

以美食为主题开展促消费活动,促进我市餐饮行业消费,支持市餐饮行业协

会或知名餐饮平台开展钻石名菜、名店、人气餐厅、餐饮品牌餐饮评选活动,带

动本地菜式宣传推广,带动消费热潮,持续活跃东莞餐饮市场。联合抖音、美团、

饿了么等大型电商平台,组织开展系列餐饮促消费活动,构建新餐饮消费热点、

打造新餐饮消费场景,线上线下联动撬动东莞餐饮消费潜力。

2.组织“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

结合五一、十一、双 11、双 12 等节假日和消费节点,通过大型电商平台发

放政府消费券,基于领券地理位置卡控技术(LBS),精准补贴东莞当地消费者,

可叠加电商平台已有的优惠,做到同时期折上折;从电商平台本地仓库发货所产

生的销售额可计入当地社消零;消费券覆盖的商品种类,遴选畅销品类以及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通讯、家电、电脑数码、食品、年货等消费品等品类,一方面

普惠当地市民,一方面刺激当地社消零增长。

3.开展家居和 5G 主题促消费活动

5-6 月期间,以家居和 5G 消费为主题,促进家电、家具、家装等家居产品,

以及 5G 手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电子产品消费,协调支持苏宁易购、时尚电

器、光辉家具、华美乐、百安居,移动、联通、电信、中域电讯、大地通讯等重

点企业同步举办线下活动,发放家居和 5G 消费主题消费券。

4.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

7、8 月份,结合暑假,鼓励各大商圈、综合体、商家设置亲子主题的消费

场景,协调各大童装、玩具企业设置假期消费体验馆等。围绕“开学季”开展专

题促消费活动,推出限时开学福袋。协调东莞 A 级景区、重点住宿业企业设置

“亲子套票”“亲子套房”,鼓励家庭在本地进行短途旅游,发放住宿、文旅消

费券。

(三)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

发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302

第312页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

售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

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

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单个门

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

传统限上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重复。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

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四)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

个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

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 万元的奖励。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

性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五、经费安排

市镇按 1:1 比例安排 2 亿元财政资金,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乐购东莞”

促消费工作,具体如下:

(一)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8400 万元)

(二)发放专题促消费活动消费券(3400 万元)

1.开展美食主题促消费活动,发放餐饮主题消费券经费 1000 万元;

2.组织“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发券经费 1000 万元;

3.开展家居和 5G 主题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经费 800 万元;

4.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发放住宿主题消费券和文旅主题消费券经费

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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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4800 万元)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30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100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600 万元)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200 万元)

(四)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3000 万元)

(五)促消费活动宣传、活动执行费用等(400 万元)

(六)消费券设置按照 8 折券占 30%,7.5 折券占 30%,7 折券占 40%的比

例进行设计(“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消费券按 8 折、8.5 折券设计)。

六、任务分工

本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商务局承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部

门根据职能积极协助,市有关行业(商)协会予以大力支持,各镇街(园区)负

责具体落实到位。

(一)市相关部门

1.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活动总体方案的制定、报审和部署实施,协调各部

门、各单位,动员、指导各镇街(园区)落实活动方案。统筹组织实施市级促消

费活动,发放各类消费券、消费补贴和扶持资金,牵头落实各类专项促消费安排,

视情况组织实施线下促消费活动,开展“乐购东莞”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乐购东莞”宣传工作,协调公益广告投放,协调

组织省内和市内主要媒体参与活动宣传推介。

3.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相关活动经费预算和审核工作,负责

活动经费保障和监管工作。

4.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及相关大型促消费活动疫情防

控工作、医疗保障及应急措施。

5.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文旅券的发放工

作。

6.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地标建筑外墙屏幕播放“乐购东莞”

宣传海报。

7.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动员发卡银行和移动支付平台“云闪付”参与

“乐购东莞”活动,可结合 2022 年东莞市移动支付示范镇建设规划或各自优惠,

牵头汇总发布相关优惠,策应支持相关企业的联动营销。

(二)各镇街(园区)

结合镇街(园区)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各具特色的促消费活动。组织、

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乐购东莞”活动,加强促消费政策宣传推

304

第313页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

售企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

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

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

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单个门

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

传统限上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重复。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

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

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四)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

个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

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 万元的奖励。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

性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

例进行支持。

五、经费安排

市镇按 1:1 比例安排 2 亿元财政资金,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乐购东莞”

促消费工作,具体如下:

(一)发放市级通用消费券(8400 万元)

(二)发放专题促消费活动消费券(3400 万元)

1.开展美食主题促消费活动,发放餐饮主题消费券经费 1000 万元;

2.组织“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发券经费 1000 万元;

3.开展家居和 5G 主题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经费 800 万元;

4.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发放住宿主题消费券和文旅主题消费券经费

600 万元;

303

(三)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4800 万元)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30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100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600 万元)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200 万元)

(四)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3000 万元)

(五)促消费活动宣传、活动执行费用等(400 万元)

(六)消费券设置按照 8 折券占 30%,7.5 折券占 30%,7 折券占 40%的比

例进行设计(“乐购东莞”网上生活节消费券按 8 折、8.5 折券设计)。

六、任务分工

本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商务局承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部

门根据职能积极协助,市有关行业(商)协会予以大力支持,各镇街(园区)负

责具体落实到位。

(一)市相关部门

1.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活动总体方案的制定、报审和部署实施,协调各部

门、各单位,动员、指导各镇街(园区)落实活动方案。统筹组织实施市级促消

费活动,发放各类消费券、消费补贴和扶持资金,牵头落实各类专项促消费安排,

视情况组织实施线下促消费活动,开展“乐购东莞”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乐购东莞”宣传工作,协调公益广告投放,协调

组织省内和市内主要媒体参与活动宣传推介。

3.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相关活动经费预算和审核工作,负责

活动经费保障和监管工作。

4.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及相关大型促消费活动疫情防

控工作、医疗保障及应急措施。

5.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开展暑假童趣亲子嘉年华文旅券的发放工

作。

6.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地标建筑外墙屏幕播放“乐购东莞”

宣传海报。

7.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动员发卡银行和移动支付平台“云闪付”参与

“乐购东莞”活动,可结合 2022 年东莞市移动支付示范镇建设规划或各自优惠,

牵头汇总发布相关优惠,策应支持相关企业的联动营销。

(二)各镇街(园区)

结合镇街(园区)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各具特色的促消费活动。组织、

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乐购东莞”活动,加强促消费政策宣传推

304

第314页

广,推动政策落实兑现。

(三)市有关行业(商)协会、运营商、金融机构和企业

根据“乐购东莞”促消费总体方案,配套相应优惠措施,叠加资源效应,

拉动增量消费。按统一部署,做好对口行业促消费广告的整合制作与发布。

305

2022 年东莞市增资扩产企业购置厂房补贴申报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

措施》(东府〔2022〕25 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请资助的增资扩产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我市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且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1)属于我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市倍增企业、科技百强、瞪羚企

业、专精特新企业或外资百强企业;(2)2021 年度在我市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或纳税 500 万元以上。

3.已与属地镇街(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产业方向、固定资产投资、

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

4.购置厂房物业须为申请资助的增资扩产企业自用,且购置的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申报企业不存在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市级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无重大

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

三、资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购置厂房的增资扩产企业,自企业签订购买厂房物业合

同之日起,可连续 3 年申请购置补助。购置补贴据实核算,补贴面积不高于 200

00 平方米,且补贴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20

万元,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 360 万元。

四、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报。通过“投资东莞”公众号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的“增资扩产政策

申报”或登录“东莞市投资促进局”官网(http://www.dg.gov.cn/dgipb/)进入“增资

扩产政策申报”栏目,下载“购置厂房补贴申请表”,按申报指引要求填报和准备

相关资料,形成纸质申报材料和 PDF 扫描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属地镇街(园

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属地镇街(园区)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

成后将初审结果通过电话反馈给申报企业。初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

306

第315页

广,推动政策落实兑现。

(三)市有关行业(商)协会、运营商、金融机构和企业

根据“乐购东莞”促消费总体方案,配套相应优惠措施,叠加资源效应,

拉动增量消费。按统一部署,做好对口行业促消费广告的整合制作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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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东莞市增资扩产企业购置厂房补贴申报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

措施》(东府〔2022〕25 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请资助的增资扩产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我市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且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1)属于我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市倍增企业、科技百强、瞪羚企

业、专精特新企业或外资百强企业;(2)2021 年度在我市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或纳税 500 万元以上。

3.已与属地镇街(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产业方向、固定资产投资、

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

4.购置厂房物业须为申请资助的增资扩产企业自用,且购置的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申报企业不存在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市级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无重大

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

三、资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购置厂房的增资扩产企业,自企业签订购买厂房物业合

同之日起,可连续 3 年申请购置补助。购置补贴据实核算,补贴面积不高于 200

00 平方米,且补贴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20

万元,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 360 万元。

四、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报。通过“投资东莞”公众号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的“增资扩产政策

申报”或登录“东莞市投资促进局”官网(http://www.dg.gov.cn/dgipb/)进入“增资

扩产政策申报”栏目,下载“购置厂房补贴申请表”,按申报指引要求填报和准备

相关资料,形成纸质申报材料和 PDF 扫描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属地镇街(园

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属地镇街(园区)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

成后将初审结果通过电话反馈给申报企业。初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

306

第316页

核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

三份)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

3.核查。由市投资促进局核查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并按一定比例组织

现场抽查,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及信用情况征求部门意见后,核定审核

结果。

4.社会公示。由市投资促进局将核查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由市

投资促进局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市、镇

财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拨付扶持资金。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 购置厂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4. 与镇街(园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5. 购置厂房物业合同、购置厂房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受理证明原件、购置厂

房物业发票(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6.购置厂房平面图(复印件,盖章)。

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在递交纸质材料至镇街(园

区)初审时须提供原件。申报企业初审后,按顺序依次编排并按 A4 纸双面打印、

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档交市投资促进局、属地镇街(园

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存档。

六、联系方式

(一)热线

28331260、28331372。

(二)地址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项目促进科,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 26 号。

307

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规范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目标任务

由市、镇两级财政出资 5 亿元(市财政安排 1.7 亿元,33 个镇街、园区各出

资 1000 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协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在莞法

人企业按时转贷。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管理,委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

责具体运作,推动政银企信联动,强化金融精准扶持。

二、使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定,镇街、园区重点

扶持发展,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仅限于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

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使用期限、额度及费用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2 亿元、最

少不低于 200 万元;转贷利息根据约定使用天数按企业续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

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续贷贷款利率的 30%。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费。

四、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日常协调等工作,委托东莞信托有

限公司负责专项资金具体运作,市财政局及各镇街、园区和辖内银行机构共同参

与。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收集镇街、园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汇总

形成企业名录数据库后推送至有关签约银行;对用于企业转贷的资金申请进行审

批,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项资金;

按季度提交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按季度将

转贷企业按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对于“一事一议”的专项资

金运用,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执行;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专项资金划还出资方;

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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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页

核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

三份)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

3.核查。由市投资促进局核查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并按一定比例组织

现场抽查,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及信用情况征求部门意见后,核定审核

结果。

4.社会公示。由市投资促进局将核查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由市

投资促进局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市、镇

财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拨付扶持资金。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 购置厂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4. 与镇街(园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5. 购置厂房物业合同、购置厂房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受理证明原件、购置厂

房物业发票(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6.购置厂房平面图(复印件,盖章)。

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在递交纸质材料至镇街(园

区)初审时须提供原件。申报企业初审后,按顺序依次编排并按 A4 纸双面打印、

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档交市投资促进局、属地镇街(园

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存档。

六、联系方式

(一)热线

28331260、28331372。

(二)地址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项目促进科,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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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规范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目标任务

由市、镇两级财政出资 5 亿元(市财政安排 1.7 亿元,33 个镇街、园区各出

资 1000 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协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在莞法

人企业按时转贷。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管理,委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

责具体运作,推动政银企信联动,强化金融精准扶持。

二、使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定,镇街、园区重点

扶持发展,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仅限于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

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使用期限、额度及费用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2 亿元、最

少不低于 200 万元;转贷利息根据约定使用天数按企业续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

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续贷贷款利率的 30%。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费。

四、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日常协调等工作,委托东莞信托有

限公司负责专项资金具体运作,市财政局及各镇街、园区和辖内银行机构共同参

与。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收集镇街、园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汇总

形成企业名录数据库后推送至有关签约银行;对用于企业转贷的资金申请进行审

批,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项资金;

按季度提交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按季度将

转贷企业按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对于“一事一议”的专项资

金运用,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执行;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专项资金划还出资方;

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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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页

计划运作情况(包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

3 月底前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开设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管理市

镇两级财政出资的资金,并委托受托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具体运作。落实备

案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管。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未能收

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

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筹措,并

对日常管理和操作进行财政监督。

(五)镇街、园区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

统”对辖区内的企业名录清单进行更新。

(六)银行机构负责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配合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进行转贷资金的划转工作。

五、运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企业须是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且具备银行转贷审批条

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企业凭《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清单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审核。贷款银行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的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和

相关转贷续贷资料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转

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三)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表》、《承诺函》

及按申请资料清单提供的申请资料后,核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核查无误后予

以批准。

(四)发放和收回。批准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

议,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划拨至协议指定账户。银行机构完成转贷且企业

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后,银行机构根据企业授权将承诺续贷资金足额

划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专项资金信托专户。

六、风险控制和处置

(一)各镇街、园区甄选辖区内符合使用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名

录清单,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更新推送。

309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掌握申请企业运营及风险变化

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每季度结束后,

提交上季度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四)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银行机构承担

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

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地方项

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市财政及各镇街、园区财政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共享收益。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市金融工作局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资

料清单、《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等将在操作规程中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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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页

计划运作情况(包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

3 月底前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开设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管理市

镇两级财政出资的资金,并委托受托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具体运作。落实备

案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管。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未能收

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

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筹措,并

对日常管理和操作进行财政监督。

(五)镇街、园区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

统”对辖区内的企业名录清单进行更新。

(六)银行机构负责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配合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进行转贷资金的划转工作。

五、运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企业须是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且具备银行转贷审批条

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企业凭《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清单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审核。贷款银行对名录数据库范围内的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和

相关转贷续贷资料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转

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三)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表》、《承诺函》

及按申请资料清单提供的申请资料后,核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核查无误后予

以批准。

(四)发放和收回。批准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

议,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划拨至协议指定账户。银行机构完成转贷且企业

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后,银行机构根据企业授权将承诺续贷资金足额

划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专项资金信托专户。

六、风险控制和处置

(一)各镇街、园区甄选辖区内符合使用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名

录清单,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更新推送。

309

(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掌握申请企业运营及风险变化

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每季度结束后,

提交上季度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四)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银行机构承担

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

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地方项

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市财政及各镇街、园区财政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共享收益。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市金融工作局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资

料清单、《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等将在操作规程中另行制定。

310

第320页

附件 2

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

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帮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

转贷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各自负责将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拨

付至市金融工作局开设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以专项事务性信

托计划的形式进行管理。市金融工作局作为委托人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

合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设独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专项资金的对外运用和收

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

规定对企业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转贷资金。转贷银行

机构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详见附件 1)后,即可参与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的,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2

亿元、最少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可同时申请使用多笔符合上述

要求的资金,但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个别企业申请的单笔资金、

或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突破 2 亿元或使用期限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利率根据企业在

银行机构转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

转贷贷款利率上浮 30%的罚息。

第二章 使用对象

第五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

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

突出;

(二)在银行机构融资,属于镇街、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但面临短期

资金周转困难;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311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

构在东莞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即将到期,且参与专项资金运作的银

行机构须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二)如贷款是抵押或质押贷款,授信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最

高额抵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合同期间内(即办理转贷不涉及重新办理抵质押手

续)。

第八条 镇街、园区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企业名录清单,将辖内企业名

录清单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统”推送给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汇总镇街、园区企业名录清单后,形成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名录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数据库”),推送至签订《三

方协议》的银行机构。原则上企业名录数据库内的企业可提出转贷资金申请,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对企业名录数据库内企业进行查

询,如发现企业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或贷款异常情况、涉诉及被执行等风险情况,

需及时反馈并更新名录数据库。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必须是企业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

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一)企业提出申请。原则上在贷款到期一个月前,企业填写《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以及准备贷款银行

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

(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3)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核,明确是否同意转贷;如同意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

贷款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由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

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附件 4)。审核

后,转贷银行将《申请表》、《承诺函》(纸质盖章材料和电子档材料)和企业

按资料清单准备的转贷材料提交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三)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

表》、《承诺函》及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的工

商登记信息,若核查无误则予以批准。

312

第321页

附件 2

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

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帮助辖区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

转贷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各自负责将市镇两级财政出资部分资金拨

付至市金融工作局开设的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以专项事务性信

托计划的形式进行管理。市金融工作局作为委托人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

合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设独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专项资金的对外运用和收

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

规定对企业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转贷资金。转贷银行

机构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详见附件 1)后,即可参与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转贷的,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息),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2

亿元、最少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可同时申请使用多笔符合上述

要求的资金,但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个别企业申请的单笔资金、

或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同时使用资金的总额突破 2 亿元或使用期限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利率根据企业在

银行机构转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如超出约定天数的,另按超出天数加收企业

转贷贷款利率上浮 30%的罚息。

第二章 使用对象

第五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

各经济联合社及类似的机构)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

突出;

(二)在银行机构融资,属于镇街、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但面临短期

资金周转困难;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311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

构在东莞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即将到期,且参与专项资金运作的银

行机构须与市金融工作局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二)如贷款是抵押或质押贷款,授信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最

高额抵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合同期间内(即办理转贷不涉及重新办理抵质押手

续)。

第八条 镇街、园区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企业名录清单,将辖内企业名

录清单通过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发的“莞企转贷线上名录准入系统”推送给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汇总镇街、园区企业名录清单后,形成莞企转

贷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名录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数据库”),推送至签订《三

方协议》的银行机构。原则上企业名录数据库内的企业可提出转贷资金申请,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对企业名录数据库内企业进行查

询,如发现企业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或贷款异常情况、涉诉及被执行等风险情况,

需及时反馈并更新名录数据库。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必须是企业名录数据库范围内企业,

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一)企业提出申请。原则上在贷款到期一个月前,企业填写《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以及准备贷款银行

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

(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3)向贷款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核,明确是否同意转贷;如同意则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须

贷款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签章),同时由转贷银行在莞最高级别机构出具《莞

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附件 4)。审核

后,转贷银行将《申请表》、《承诺函》(纸质盖章材料和电子档材料)和企业

按资料清单准备的转贷材料提交至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三)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审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贷银行的《申请

表》、《承诺函》及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的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的工

商登记信息,若核查无误则予以批准。

312

第322页

(四)备案管理。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上季度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将上季度转贷企业按

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企业用于转贷的资金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及其保证方需在拟转贷贷

款到期前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以

及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提交以贷款形式使用专项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在落实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从信托计

划专户划付至企业和转贷银行协商约定的转贷专户(以下简称“协定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须提前授权转贷银行划扣归还银行的贷款和划付归还信托计

划的贷款本金。转贷银行须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5 天内完成转贷手续,根据企业授

权将承诺转贷的资金足额从协定专户直接划付至信托计划专户。

第五章 利息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利息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金额×银行转贷贷款年利率÷360×合同约定天数(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

方式计息)。资金使用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归还的,超出天数的利息利率

按企业转贷贷款利率加收 30%罚息。企业逾期支付利息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有

权就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或罚息。

企业需将转贷利息在转贷银行划转本金前自行支付至信托计划专户。如产生

复利或罚息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直接向企业催收。

第十三条 因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而产生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闲置时存放银

行产生的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比例计提分配。信托计划的财产在支付完资金划

付手续费等事务性税费、年度专审费用和信托报酬后,结余部分于信托计划结束

清算后分配。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处置

第十四条 镇街、园区建立辖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实时汇总更新,

动态掌握企业的风险变化情况,遇企业突发风险的,应特事特报。

专项资金从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协定专户或转贷银行将转贷资金划付至协

定专户后,转贷银行应及时跟踪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暴露风险点,及时

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及市金融工作局。

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及时

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和后

续处理方案。

313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需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包

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 3 月底前报市金融

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由银行机

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

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

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相关

不良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因转贷银行不执行转贷或转贷后企业不归还专项资金等原因导致

专项资金本金和利息逾期未能收回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应及时发出《逾期催收

通知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将逾期信息上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等手段予以追收。

第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

未能收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

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三

方协议》、《申请表》、企业的申请资料、《承诺函》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满后,视专项

资金使用效果,修订完善后可继续实施。

附件:1.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2.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4.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314

第323页

(四)备案管理。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上季度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将上季度转贷企业按

所属镇街、园区分类后向镇街、园区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企业用于转贷的资金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及其保证方需在拟转贷贷

款到期前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以

及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提交以贷款形式使用专项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在落实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要求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资金从信托计

划专户划付至企业和转贷银行协商约定的转贷专户(以下简称“协定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须提前授权转贷银行划扣归还银行的贷款和划付归还信托计

划的贷款本金。转贷银行须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5 天内完成转贷手续,根据企业授

权将承诺转贷的资金足额从协定专户直接划付至信托计划专户。

第五章 利息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转贷的利息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金额×银行转贷贷款年利率÷360×合同约定天数(不足 5 天按合同约定

方式计息)。资金使用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归还的,超出天数的利息利率

按企业转贷贷款利率加收 30%罚息。企业逾期支付利息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有

权就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或罚息。

企业需将转贷利息在转贷银行划转本金前自行支付至信托计划专户。如产生

复利或罚息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直接向企业催收。

第十三条 因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而产生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闲置时存放银

行产生的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比例计提分配。信托计划的财产在支付完资金划

付手续费等事务性税费、年度专审费用和信托报酬后,结余部分于信托计划结束

清算后分配。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处置

第十四条 镇街、园区建立辖区专项资金需求企业名录清单,实时汇总更新,

动态掌握企业的风险变化情况,遇企业突发风险的,应特事特报。

专项资金从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协定专户或转贷银行将转贷资金划付至协

定专户后,转贷银行应及时跟踪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暴露风险点,及时

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及市金融工作局。

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及时

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和后

续处理方案。

313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需按年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包

括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审,出具专审报告并于次年 3 月底前报市金融

工作局、市财政局,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因银行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由银行机

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银行机构当年参加

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作为日后参与

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相关

不良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因转贷银行不执行转贷或转贷后企业不归还专项资金等原因导致

专项资金本金和利息逾期未能收回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应及时发出《逾期催收

通知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将逾期信息上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等手段予以追收。

第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满后,如仍有专项资金

未能收回的,由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由市金融

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清算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中所涉《三

方协议》、《申请表》、企业的申请资料、《承诺函》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满后,视专项

资金使用效果,修订完善后可继续实施。

附件:1.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2.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4.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314

第324页

附件 2.1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甲方: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

受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妥善处理丙方与其存量融资客户

(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贷款到期后转贷事宜,按照有序、安全、可控、持续

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甲方作为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委托人,委托乙方运用信托资金 5 亿元人民币,

设立信托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专项用于对东

莞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以银行转贷,并委托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

己名义对外发放上述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运用审

批权由甲方授权乙方行使,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报告专项资金运用情况,按年度由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专审报告。

二、乙方按照《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

甲方授权范围内对资金运用进行审批。贷款发放后直至乙方收回贷款前,丙方有

义务对贷款的各交易对手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如发现情况异常须及时向甲、乙方

通报。

三、符合丙方转贷审核条件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凭《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丙方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

向丙方提出用款申请。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丙方在莞最

高级别机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及出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

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随后将《申请表》、《承诺函》和企业按资料

清单准备的材料提交至乙方,具体申请流程按照《办法》和《东莞市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315

四、乙方审批同意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后,丙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落实乙方拟发

放贷款的相关手续,包括不限于收集借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的资料、合同签署等。

若因丙方违反上述《承诺函》,导致乙方发放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由丙方承

担相应清偿责任。

五、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

及时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

和后续处理方案。

六、以上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相关的手续依法办理。本协议一式三

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地点:

316

第325页

附件 2.1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

甲方: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

受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企业发展,妥善处理丙方与其存量融资客户

(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贷款到期后转贷事宜,按照有序、安全、可控、持续

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甲方作为东莞信托·莞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委托人,委托乙方运用信托资金 5 亿元人民币,

设立信托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专项用于对东

莞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以银行转贷,并委托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

己名义对外发放上述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运用审

批权由甲方授权乙方行使,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报告专项资金运用情况,按年度由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专审报告。

二、乙方按照《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

甲方授权范围内对资金运用进行审批。贷款发放后直至乙方收回贷款前,丙方有

义务对贷款的各交易对手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如发现情况异常须及时向甲、乙方

通报。

三、符合丙方转贷审核条件且具备后续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凭《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丙方要求提供的转贷续贷资料

向丙方提出用款申请。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同意申请,丙方在莞最

高级别机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及出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

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随后将《申请表》、《承诺函》和企业按资料

清单准备的材料提交至乙方,具体申请流程按照《办法》和《东莞市莞企转贷专

项扶持资金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315

四、乙方审批同意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后,丙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落实乙方拟发

放贷款的相关手续,包括不限于收集借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的资料、合同签署等。

若因丙方违反上述《承诺函》,导致乙方发放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由丙方承

担相应清偿责任。

五、转贷银行在收到还贷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转贷手续的,须

及时书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市金融工作局,说明未能按时办理转贷的原因

和后续处理方案。

六、以上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相关的手续依法办理。本协议一式三

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地点:

316

第326页

附件 2.2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截至申请日

银行融资余

融资

银行

家数

截至申

请日总

资产

截至申

请日总

负债

申请资金金

转贷银行

申请资金用于转贷所对应贷款的余

贷款到期日

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现申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 万元,用于转贷。本企业所提

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317

转贷银行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请一式四份填写(双面打印)。

318

第327页

附件 2.2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截至申请日

银行融资余

融资

银行

家数

截至申

请日总

资产

截至申

请日总

负债

申请资金金

转贷银行

申请资金用于转贷所对应贷款的余

贷款到期日

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现申请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 万元,用于转贷。本企业所提

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317

转贷银行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请一式四份填写(双面打印)。

318

第328页

附件 2.3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一、申请企业、申请企业的法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及贷款卡

(三)开户许可证

(四)公司章程及补充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客户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七)最近期月度财务报表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十)原银行借款的凭证(借据及借款合同)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二、申请企业的自然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本复印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说明:请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各方印章或签名,请申请企业在与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当日或之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19

附件 2.4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本行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为妥善处理 (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即将到期的贷款,经

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现承诺根据上述《办法》和《三方协议》,本行在收到“东莞信托·莞

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划转的 元转贷

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企业的转贷申请)后,在《办法》规定期限内为 借

款企业办理转贷,并根据借款企业的授权将新发放贷款 元划转至信托计划

指定的账户,转贷贷款年化利率为 。如由于本行原因导致未及时转贷和划

转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具体要素见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0

第329页

附件 2.3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料清单

一、申请企业、申请企业的法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及贷款卡

(三)开户许可证

(四)公司章程及补充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客户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七)最近期月度财务报表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十)原银行借款的凭证(借据及借款合同)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二、申请企业的自然人保证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本复印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说明:请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各方印章或签名,请申请企业在与东莞

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当日或之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19

附件 2.4

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承诺函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本行根据《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为妥善处理 (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即将到期的贷款,经

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现承诺根据上述《办法》和《三方协议》,本行在收到“东莞信托·莞

企转贷专项扶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划转的 元转贷

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企业的转贷申请)后,在《办法》规定期限内为 借

款企业办理转贷,并根据借款企业的授权将新发放贷款 元划转至信托计划

指定的账户,转贷贷款年化利率为 。如由于本行原因导致未及时转贷和划

转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具体要素见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0

第330页

附件 2.4.1

XX 公司转贷贷款要素清单

借款人名称:

转贷协定专户: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续贷利率:

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担保措施:

保证人:

最高额抵押人:(如有)

最高额质押人:(如有)

321

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人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

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 号),引导规模以上

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设立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2021 年补助资金在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和东

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22 年以后在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

统筹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管

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财

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绩效目标管理。市税务局协助提供申报企业的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发动、

材料形式审查、补助资金拨付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的企业研发投入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 100 万元的企业按增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

企业年度内补助资金一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与其他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有重

复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将根据当年

申请的企业数量、研发投入情况和市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

技术企业,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并如实完整填报了统计报

表。

(二)不存在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审批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采用网上填写申报书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发布项

目受理通知,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补助

资金,经镇街(园区)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项目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

请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拟补助资金额度。

322

第331页

附件 2.4.1

XX 公司转贷贷款要素清单

借款人名称:

转贷协定专户: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续贷利率:

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担保措施:

保证人:

最高额抵押人:(如有)

最高额质押人:(如有)

321

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人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

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 号),引导规模以上

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设立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2021 年补助资金在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和东

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22 年以后在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

统筹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管

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财

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绩效目标管理。市税务局协助提供申报企业的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发动、

材料形式审查、补助资金拨付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的企业研发投入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 100 万元的企业按增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

企业年度内补助资金一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与其他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有重

复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将根据当年

申请的企业数量、研发投入情况和市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

技术企业,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并如实完整填报了统计报

表。

(二)不存在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审批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采用网上填写申报书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发布项

目受理通知,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补助

资金,经镇街(园区)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项目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

请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拟补助资金额度。

322

第332页

(三)征求意见及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征求部门意见,并通

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

间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四)资金审批。市科技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

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

(园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将拨款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资助比例根据年度实

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

具体使用用途。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后期如有更正减少的,市科技局将对相应补助

资金进行核减。如补助资金已完成拨付的,相关企业需退回多补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在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领取

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等执行。

第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的补助政策,具体由镇街(园区)自行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KXJSJ-2021-

061)

323

东莞市政策解读热线

东莞市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12345

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23281168

市发展和改革局:22830672

市科学技术局:2283134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2220117

市民政局:228325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203620

市自然资源局:2698329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671627

市交通运输局:22002251

市商务局:22819210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2837112

市卫生健康局:2328122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986676

市金融工作局:22831843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2012535

市投资促进局:28331372

市税务局:22887231

324

第333页

(三)征求意见及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征求部门意见,并通

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

间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四)资金审批。市科技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

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

(园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将拨款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资助比例根据年度实

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

具体使用用途。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后期如有更正减少的,市科技局将对相应补助

资金进行核减。如补助资金已完成拨付的,相关企业需退回多补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在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领取

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等执行。

第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的补助政策,具体由镇街(园区)自行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KXJSJ-2021-

061)

323

东莞市政策解读热线

东莞市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12345

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23281168

市发展和改革局:22830672

市科学技术局:2283134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2220117

市民政局:228325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203620

市自然资源局:2698329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671627

市交通运输局:22002251

市商务局:22819210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2837112

市卫生健康局:2328122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986676

市金融工作局:22831843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2012535

市投资促进局:28331372

市税务局:22887231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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