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
企业)及订仓单,并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档(PDF 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9565。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满足申报条件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货或订舱人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资料于每
季度次月 15 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 5000 万元封顶,按季度申请。当预算总额可
以覆盖申请金额时,足额发放。如在第三、第四季度出现申请额度超出年度预算
总额标准的情况,则采取按货量比例给予分配的方式给予支持。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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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东府〔2021〕1 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
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 号),为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 2021年首店经济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
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守法诚信
经营的市场主体,需取得东莞市商务局的相关首店或首发首秀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
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 号)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
议,会同东莞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
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独立法人性质各类首
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落实首年不超过 3 个月的经营
场所培育免租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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