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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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提
交临时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与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相关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其中,第五项境外机构工作情况由法人机构报送。
八、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以下路径报
送:
(一)各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
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局
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工作材料,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工作材料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
九、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按照附件 2 规定的模板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向银保
监会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十、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附件 3 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
会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各银行保险机构 2019 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请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273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