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7-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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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法律合规部296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提交临时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其中,第五项境外机构工作情况由法人机构报送。八、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以下路径报送:(一)各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二)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九、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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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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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296

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提

交临时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与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相关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其中,第五项境外机构工作情况由法人机构报送。

八、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以下路径报

送:

(一)各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

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局

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工作材料,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工作材料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

九、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按照附件 2 规定的模板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向银保

监会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十、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附件 3 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

会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各银行保险机构 2019 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请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273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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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季度报告模板(略)

3.银保监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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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xxxx 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xxxx 年度报告

XXXX 机构 XXXX 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

银保监会/XXX 银保监局:

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

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本机构(含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二)机制设置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

系的运作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对新型业务的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三)技术保障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技

术保障情况。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

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WORD 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告

例如:2019.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 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表

例如:2019.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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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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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报告本机构采取哪些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

如何开展客户分类管理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

户持有人采取了哪些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如何开展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

分析等情况。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告本机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本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监测和分

析甄别机制,本年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哪些高风险业务采

取了何种针对性措施。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及参与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开展及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情况。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报告本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落实

岗位责任、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工作管理的情况。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

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本年度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本机构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情况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三)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承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洗钱有关工作

任务或调研任务情况,配合其他工作的情况。

(四)洗钱案件和风险防控成果。本机构取得的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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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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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成果。

(五)有无重大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信息泄密、未严格按照规定

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或内部人员涉嫌洗钱案件等情况。

五、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

法人机构设有境外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法人机构总部年度报告中应当包

括其境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一)境外机构概况。

(二)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报告期内

接受驻在国反洗钱监管情况。

(三)驻在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情况。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

主要反洗钱监管制度要求,报告期内反洗钱法律制度修订更新情况等。

(四)驻在国反洗钱监管框架。驻在国反洗钱监管部门、金融情报中心负责

部门及其他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监管框架等。

六、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重点报告反映本机构的反洗钱特色工作与积极效果,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

和问题,以及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等情况。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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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附表

附表 1

报告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全称)

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报告机构编码(法

人)

机构信用代码 行业类型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设立时间

是否法人机构 是否外资机构

所在地区

经营范围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管理架构(法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股权结构情况(前十股

东)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境内分支机构

情况 下辖一级分支机构家数

下 辖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区

境外分支机构

情况(法人) 境外分支机构家数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家 数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分支机构不填报“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情况”“管理架构”“境外分支机构情况”等信

息。2.“报告机构编码”是指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编码。3.“金

融机构编码”是指银发〔2009〕363 号文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所称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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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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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报告机构现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列表

序号 制度全称 制度实施时间 制定单位 相关文号 是否年

内新建

是否年

内修订

是否报

填报说明:1.本表填写报告机构报告期末所有有效执行的制度。2.可增加行填写。

附表 3

报告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情况表

全辖反

洗钱部

门岗位

设置情

反洗钱职能部门名称

全辖专职人员数量 其中:全辖从事可疑交易分析

甄别人员数量

本级机构专职人员数

其中:本级承担可疑交易分析

甄别人员数量

全辖兼职人员数量 其中:本级机构兼职人员数量

全辖反洗钱专职人员

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

全辖反洗钱专兼职人员占全

部工作人员比例

本级机

构反洗

钱人员

情况

项目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箱地址

反洗钱

专业资

从事金

融工作

时间

从事反

洗钱工

作时间

部门负责人

重 点 联 系 人

反 洗 钱 部 门

其 他 专 职 人

填报说明:1.“反洗钱专业资质”包括监管部门、国内外权威机构或组织颁发的反洗钱专业能力、

水平认可证书。2.“反洗钱兼职人员”是指非专职承担反洗钱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业务部

门中明确承担反洗钱有关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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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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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报告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情况表

项目 自然人客户 机构客户

客户数量

年末客户数

当年新增客户数

当年销户数

客户身份识别

初次识别客户数(含一次性业务)

重新或持续识别客户数

中止服务客户数

风险控制

监控名单客户数

限制功能客户数

涉恐名单冻结数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根据本机构分类标准,由高

到低依次填写)

I 类客户数

其中:本年调整数

II 类客户数

其中:本年调整数

III 类客户数

其中:本年调整数

IV 类客户数

其中:本年调整数

V 类客户数

其中:本年调整数

填表说明:1.“监控名单客户数”指联合国、公安部以及人民银行等单位正式通告的监控交易类客

户数。2.“限制功能客户数”指对高风险或特定客户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户数。3.本表填报范围为报

告机构(包含所辖分支机构)客户总数。

附表 5

报告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表

项目 数量

可疑交

易报告

报送情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份数

其中:补正份数

分析排除可疑交易份数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份数

其中:补正份数

向人民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涉案报告份数

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线索数

填报说明:本表仅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负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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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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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6

报告机构反洗钱宣传情况表

发起机构名称 参与机构 宣传内容 宣传方式 宣传时间 受众人数 发放宣传

资料份数 宣传效果

起 止

填报说明:可增加行填写。

附表 7

报告机构反洗钱培训情况表

培训主办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方式 参训对象 培训天数 培训人次 培训效果

起 止

填报说明:可增加行填写。

附表 8

报告机构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情况表

序号 检查实施时间 主查单位 被查单位 发现的主要问题 整改情况 是否属内

起 止

填报说明:可增加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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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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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

报告机构接受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表

检查通知书号 检查时间 主查单位 被查单位 检查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

对机构处

罚金额

(人民币

万元)

处罚

人数

对个人处罚

金额(人民

币万元)

整改

情况

起 止

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范围为报告机构(包含所辖分支机构)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总数,按检查通知书分次填写。2.可增加行填写。

附表 10

报告机构洗钱风险防控成果表

基于反洗钱

机制成功防

范的风险事

件名称

事件发

现机构 事发时间

基本情况

(隐去当事人和机

构名称)

取得成效

是否向人民银

行或当地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

报备

起 止

填报说明:1.本表所称“洗钱风险防控成果”指的是报告期内取得反洗钱案件成果,或其他反

洗钱风险防控的积极成效。2.可增加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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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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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

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统计表

序号 境外机

构名称

所在国

家(地

区)

成立

时间

机构

类型

网点

数量

当地反

洗钱主

管部门

名称

报告期内

接受所在

国或地区

反洗钱监

管情况

报告期

内受到

反洗钱

处罚情

其他重

大情况

是否存在当地法

律法规与我国反

洗钱法律法规冲

突的情况(如

有,请另附报告

说明)

填报说明:

1.本表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负责填报。

2.本表所指境外机构是指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全

资附属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或参股机构)。

3.“机构类型”栏填写境外机构具体类型,如分支机构、全资附属机构、控股或参股机构、办事处

等。4.“报告期内接受所在国或地区反洗钱监管情况”“报告期内受到反洗钱处罚情况”明确所涉及

网点及监管部门名称。

5.若无对应的信息项填“无”,本表可增加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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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19 年第 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

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

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

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

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

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

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

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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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

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

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

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

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

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

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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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

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

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

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

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

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

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

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

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

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评估。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反恐怖

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

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

户和交易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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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

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之

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信息提取、分

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做

好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

规经营工作。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要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严格遵守

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

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

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

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涉及跨境信息提供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定期

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保存宣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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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文件;

(二)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三)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

行情况;

(四)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

(五)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监管合作;

(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

(七)转发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制裁决议,依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

制裁要求;

(八)向侦查机关报送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等调查处理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境外协助执行案件、跨境信息提供等相关工

作;

(十)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宣传工作;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银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

管职责,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合规监管,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

完整监管链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

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年度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等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及时

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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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

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依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

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

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

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

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设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五)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培训;

(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一)总行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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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行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

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四)拟设分支机构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

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

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

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犯罪所得

资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悉

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在发生股权变更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者报告。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

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二)熟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培训,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容的任职资

格测试。

须经任职资格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

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

第319页

法律合规部

314

诺书。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第

一季度末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工作报告,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市场准入工作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及非现

场监管情况、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

与交流,通过签订监管合作协议、举行双边监管磋商和召开监管联席会议等形式

加强跨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开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机构应当将境外

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作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会谈及外部审计

会谈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

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

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罚或者其他建议,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320页

法律合规部

315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

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行业规则等应当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1 月 29 日发布

第321页

法律合规部

316

七、信托业反洗钱行政处罚汇编(2018-2022)

当事人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日期

1.

西部信

托有限

公司

西银罚字

[2018]第

12 号

西部信托有限

公司未按照规

定履行客户身

份识别义务、

未按照规定保

存客户身份资

料。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反洗钱

法》第三

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二) 款

依法对公

司处 60 万

元罚款。

中国人民

银行西安

分行

2018 年 8

月 8 日

2.

陆家嘴

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

(青银)罚字

(2018)第

13 号

未按规定建立

反洗钱内控制

度,未按规定

履行客户身份

识别义务,未

按规定报送可

疑交易报告

对陆家嘴

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

改正,处

45 万元罚

款。对相

关责任人

共处罚款

205 万

元。

中国人民

银行青岛

市中心支

2018 年 12

月 29 日

3.

山西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并银罚字

〔2020〕1 号

1.未按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 2.

未按规定报送

可疑交易报

告。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

钱法》第

三十二

条,对单

位处 75.48

万元罚

款。对相

关责任人

员共处以

罚款 19 万

元。

中国人民

银行太原

中心支行

2020 年 4

月 15 日

第322页

法律合规部

317

当事人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日期

4.

吉林省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长银罚字

〔2020〕33

1.未按照规定

履行客户身份

识别义务;2.

未按照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

告。

依据《反

洗钱法》

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

第(一)

项、第

(三)项

规定,处

90 万元罚

款。

中国人民

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

2020 年 9

月 7 日

5.

张臻冰

(时任

吉林省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财

务管理

中心总

经理)

长银罚字

〔2020〕34

对吉林省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

告负有直接责

任。

处罚款 4

万元。

中国人民

银行长春

中心支

2020 年 9

月 7 日

6.

崔强

(时任

吉林省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合

规部总

经理)

长银罚字

〔2020〕35

对吉林省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负有直

接责任。

处罚款 4

万元。

中国人民

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

2020 年 9

月 7 日

7.

渤海国

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

银石罚字

〔2020〕37

银石罚字

〔2020〕37

对单位处

100 万元

罚款。对

有关责任

人侯庆

涛、何如

分别处罚

款人民币

3.5 万元。

中国人民

银行石家

庄中心支

2021 年 2

月 8 日

第323页

法律合规部

318

当事人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日期

8.

昆仑信

托有限

责任公

甬银处字

〔2021〕8 号

未按照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

处 20 万元

罚款。

中国人民

银行宁波

市中心支

2021 年 7

月 14 日

9.

周江天

(时任

昆仑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总裁

助理)

甬银处罚字

〔2021〕9 号

未按照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

告。

罚款 1 万

元。

中国人民

银行宁波

市中心支

2021 年 7

月 14 日

10.

邵伟

(时任

昆仑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风险

管理部

经理)

甬银处罚字

〔2021〕10

未按照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

告。

罚款 1 万

元。

中国人民

银行宁波

市中心支

2021 年 7

月 14 日

11.

山东省

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济银罚决字

〔2022〕7 号

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

报告。

处 92 万元

罚款。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

分行

2022 年

9 月 29

第324页

法律合规部

319

当事人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日期

12.

左辉

(时任

山东省

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合规

法律部

总经

理)

济银罚决字

〔2022〕8 号

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

报告。

罚款 4 万

元。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

分行

2022 年

9 月 29

第325页

法律合规部

320

八、云南省主要反洗钱行政处罚汇编(2018-2022)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1.

云南省农

村信用社

联合社

昆银综罚

〔2018〕

第 1 号

未能按照银发

〔2017〕300 号

《银行业金融机

构反洗钱现场检

查数据接口规范

(试行)》的标

准提供现场检查

所需数据。

处罚款 40

万元。对

直接责任

人员王若

宇处罚款

3.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18 年

12 月 11

2.

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

省分公司

昆银罚字

〔2019〕

第 2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20

万元。对

该单位高

级管理人

员朱昆

(职务:

风险总

监、总经

理助理)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19 年

8 月 20

3.

昆明盘龙

兴福村镇

银行

(昆银)

罚字

〔2020〕

第 1 号

1.金融统计数据

报送错误;

2.对外支付不易

流通人民币;

3.办理国库经收

业务未设置“待

结算财政款项”

科目;

4.未按照规定报

送大额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报

告。

警告,并

处罚款

23.5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4.

李雪平

(时任昆

明盘龙兴

福村镇银

行行长)

(昆银)

罚字

[2020]第 2

未按照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第326页

法律合规部

321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5.

王虎祥

(时任昆

明盘龙兴

福村镇银

行行长助

理兼营业

部负责

人)

(昆银)

罚字

[2020]第 3

未按照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处罚款 1.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6.

昆明市五

华区农村

信用合作

联社

(昆银)

罚字

[2020]第 4

1.金融统计数据

报送错误;

2.超过期限或未

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送账户开立、

撤销资料;

3.对外支付不易

流通人民币;

4.未按照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

5.未按规定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

6.违反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相关规

定。

警告,没

收违法所

得 5162

元,并处

罚款

406486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7.

张志祥

(时任昆

明市五华

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主任)

(昆银)

罚字

[2020]第 5

1.未按照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2.未按规

定保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

录。

处罚款 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8.

高锐钧

(时任昆

明市五华

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财务会

计部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0]第 6

未按照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1.4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第327页

法律合规部

322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9.

杨继萍

(时任昆

明市五华

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财务会

计部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0]第 7

未按照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1.4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0 年

12 月 25

10.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云南省分

昆银罚字

〔2021〕

第 2 号

1.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开立、撤

销未按规定向人

民银行备案、报

告;

2.对外支付不宜

流通人民币;

3.所收纳的非税

收入资金未通过

“待报解预算收

入”专户核算;

4.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5.未按规定报送

可疑交易报告;

6.与身份不明的

客户进行交易。

警告,并

处罚款

263.6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11.

唐华建

(时任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云

南省分行

行长)

昆银罚字

〔2021〕

第 3 号

未按规定重新识

别客户。

处罚款 3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第328页

法律合规部

323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12.

吴国亮

(时任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云

南省分行

纪委书

记)

昆银罚字

〔2021〕

第 4 号

未按规定重新识

别客户。

处罚款 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13.

孙荭(时

任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云南省

分行副行

长)

昆银罚字

〔2021〕

第 5 号

未按规定重新识

别客户。

处罚款 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14.

许德军

(时任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云

南省分行

个人金融

部总经

理)

昆银罚字

〔2021〕

第 6 号

1.未按规定开展

持续的客户身份

识别;2.未按规

定重新识别客

户。

处罚款 4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第329页

法律合规部

324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15.

尤卫(时

任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云南省

分行公司

业务部、

公司金融

部总经

理)

昆银罚字

〔2021〕

第 7 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

进行交易。

处罚款 3.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16.

成洪(时

任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云南省

分行法律

与合规

部、消费

者权益保

护部总经

理)

昆银罚字

〔2021〕

第 8 号

1.未按规定重新

识别客户;2.未

按规定对异常交

易进行人工分

析、识别,排除

理由不合理,或

可疑交易报告理

由不完整;3.未

提交应上报的可

疑交易。

处罚款 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1 年

8 月 20

17.

云南陆良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 号

1.虚报、瞒报金

融统计资料。

2.撤销账户未在

规定期限在向人

民银行报告。

3.未按照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

4.信息使用授权

审批程序不规

范。

5.金融消费者投

警告,并

处罚款 24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1 月 17

第330页

法律合规部

325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诉处理信息报送

不及时。

18.

杨娴(云

南陆良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

总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 号

未按照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1 月 17

19.

云南勐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 号

1.撤销账户未在

规定期限在向人

民银行报告。

2.未按时向当地

人民银行上缴假

币。

3.反假币知识与

技能培训工作不

到位。

4.提供个人不良

信息,未事先告

知信息主体本

人。

5.未按规定开展

持续的客户身份

识别。

警告,并

处罚款

32.8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1 月 17

20.

刘翠英

(云南勐

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会计信

息部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4 号

未按照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1.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1 月 17

21.

云南红塔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6 号

1.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2.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可疑交易报

处罚款 56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2 月 11

第331页

法律合规部

326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告或者可疑交易

报告。

22.

张宏明

(时任云

南红塔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

明分行财

务运营部

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7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款 1.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2 月 11

23.

刘明祥

(时任云

南红塔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

副总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8 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

额可疑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报

告。

处罚款 3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2 月 11

24.

昆明市西

山区农村

信用合作

联社

(昆银)

罚字

〔2022〕

第 9 号

1.虚报瞒报金融

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备案

账户;

3.对外支付不宜

流通人民币;

4.未按规定对异

议信息进行核查

和处理;

5.未按规定分

析、识别、报送

可疑交易报告;

6.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78.3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第332页

法律合规部

327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25.

罗鸣艳

(时任昆

明市西山

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财务会

计部总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0 号

未按规定分析、

识别、报送可疑

交易报告。

处罚款 3.4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26.

陆睿(时

任昆明市

西山区农

村信用合

作社棕树

营信用社

主任)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1 号

未按规定对异议

信息进行核查和

处理。

处罚款

8000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27.

朱屹立

(时任昆

明市西山

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棕树营

信用社客

户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2 号

未按规定对异议

信息进行核查和

处理。

处罚款

8000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28.

昆明禄劝

中成村镇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3 号

1.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藏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

告、报表和统计

报表;

2.未重新识别客

户身份信息;

3.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45.6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第333页

法律合规部

328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29.

李伟(时

任昆明禄

劝中成村

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行长)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4 号

未重新识别客户

身份信息。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30.

饶红英

(时任昆

明禄劝中

成村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

总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5 号

未重新识别客户

身份信息。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31.

泸水中成

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6 号

1.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藏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

告、报表和统计

报表;

2.违反《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

法》相关规定;

3.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可疑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4.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54.5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32.

李燕(时

任泸水中

成村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7 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

额可疑报告或者

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 2.8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第334页

法律合规部

329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副总经

理)

33.

嵩明沪农

商村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8 号

1.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藏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

告、报表和统计

报表;

2.未按本办法规

定组织开展机构

内反假货币与技

能培训,未按规

定开展反假币水

平评估,办理货

币收付、清分人

员不具备判断和

挑剔假币专业能

力;

3.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4.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62.3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34.

李俊秀

(时任嵩

明沪农商

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行

长)

(昆银)

罚字

〔2022〕

第 19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3.6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35.

曾丹(时

任嵩明沪

农商村镇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营业部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0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3.6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3 月 7

第335页

法律合规部

330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36.

云南威信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1 号

1.虚报瞒报金融

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备案

账户;

3.未按规定开展

假币收缴相关工

作;

4.现金从业人员

反假货币业务知

识掌握未达到要

求;

5.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6.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115.7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37.

范孝玲

(时任云

南威信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

副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2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3.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38.

云南寻甸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3 号

1.虚报瞒报金融

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4.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警告,并

处罚款

53.9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第336页

法律合规部

331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办法》相关规

定。

39.

张莉芝

(时任云

南寻甸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

行长)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4 号

1.未按规定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2.未

按规定报送大额

交易报告或者可

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 3.6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40.

周家梅

(时任云

南寻甸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

副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5 号

1.未按规定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2.未

按规定报送大额

交易报告或者可

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 3.6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41.

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昆明

分行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6 号

1.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2.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可疑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3.违反《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

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48.5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42.

蒋贤志

(时任恒

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

行法律合

规部副总

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7 号

1.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2.未按规定

报送大额可疑报

告或者可疑交易

报告。

处罚款 3.3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2

第337页

法律合规部

332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43.

金平苗族

瑶族傣族

自治县农

村信用合

作联社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8 号

1.虚报、瞒报金

融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备案

账户;

3.对外支付不宜

流通人民币;

4.占压财政资

金;

5.违反安全管理

要求;

6.个人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超期;

7.异议信息未按

规定进行标注;

8.未准确、完

整、及时报送个

人信用信息;

9.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10.违反《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实

施办法》相关规

定。

警告,并

处罚款

170.3 万

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14

44.

薛贵勇

(时任金

平苗族瑶

族傣族自

治县农村

信用合作

联社理事

长)

(昆银)

罚字

〔2022〕

第 29 号

个人信用报告异

议处理超期;未

按规定履行客户

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款 4.7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14

第338页

法律合规部

333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45.

杨昌鑫

(时任金

平苗族瑶

族傣族自

治县农村

信用合作

联社副主

任)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1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4.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14

46.

余国永

(时任金

平苗族瑶

族傣族自

治县农村

信用合作

联社财务

会计部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3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4.2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4 月 14

47.

富滇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5 号

1.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2.未按规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

告。

处罚款 22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5 月 25

48.

李经纬

(时任富

滇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运营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6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3.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5 月 25

第339页

法律合规部

334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机

关名称

作出行

政处罚

决定日

49.

林昱清

(时任富

滇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国际业

务部副总

经理、跨

境中心主

任)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7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1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5 月 25

50.

马红原

(时任富

滇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昆明国

防支行行

长)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8 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罚款 3.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5 月 25

51.

黄艳(时

任富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

副总经

理)

(昆银)

罚字

〔2022〕

第 39 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

额交易报告或者

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 3.5

万元。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5 月 25

52.

云南本元

支付管理

有限公司

昆银罚决

〔2022〕

42 号

1.违反支付结算

管理规定;

2.未按照规定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

处 54.5 万

元罚款。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8 月 8

53.

杜红云

(时任云

南本元支

付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昆银罚决

〔2022〕

43 号

未按照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

处 2.7 万

元罚款。

中国人

民银行

昆明中

心支行

2022 年

8 月 8

第340页

信托业

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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