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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
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
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
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
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
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
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3.1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复审费;
(4)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3.2 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
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
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
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
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 暂 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
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缴款人提供证明后,对于能够查清内容的,应当
及时开出收据或者予以退款。开出收据的,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
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
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三年仍无法查清其
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