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
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
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
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
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9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
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
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
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
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9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
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
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
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
织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29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
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
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
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
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
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
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
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 5 名以上
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
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
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
格遵守保密制度。
29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9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 5 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 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
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
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
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
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
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
30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
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
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
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
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
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
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
有 1 个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30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 A 级或优秀等次。
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
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
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
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
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
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
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的
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
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
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30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
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
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
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
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
接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
构,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
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
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
认。
30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
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
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
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将候选授
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按比例随
机抽取 30 名评委会成员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
授奖的名单,分别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
单公示须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
题,省评审办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
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30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
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
励 200 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6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
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300 万元;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150 万元。中国质量
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
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
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30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
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
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
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
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
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
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
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
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30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
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
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
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
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
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
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
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浙政办发
〔2015〕30 号)同时废止。
30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开展“雏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企业的实
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开展“雏鹰行动”,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
新”发展,打造一批隐形冠军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
新为动力、质量为根本,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
打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
路,培育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
发展。
(二)培育目标。到 2022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6
万家以上,净增“小升规”企业 1 万家以上,入库培育隐形
冠军企业 1000 家以上,产生隐形冠军企业 200 家左右。
30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新型创业工程。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鼓励和支持知识型、科技型、领军型等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引导和支持创业者投身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创业。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人
才、高级管理团队、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
开展创业教育、创业辅导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
高创业成功率。
(二)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
字化赋能改造提升,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
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的数字化应用水平。深入实施“企
业上云”行动,到 2022 年实现 50 万家企业上云。分行业成
批量推广中小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经验,推进智能制造单
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无人工厂”建设。到 2022
年,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装备数控化率达到 60%以上。
(三)实施质量标准提升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质量、
标准和品牌建设,打造“浙江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对标一
流水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瞄
31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准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到 2022 年,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 70%以上。支持企业主导
或参与制(修)订并贯彻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先进团体标准,到 2022 年,累计主导制(修)订国际
标准 45 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 3000 项以上。开展“品
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程,优先支持“雏鹰行动”培育
企业,到 2022 年,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中小企业
达到 800 家以上。
(四)实施专业化发展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实施针尖战
略,聚焦主业,主攻细分行业。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行
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专业化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
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紧密型协作关系。推进企业“制造
+服务”“产品+方案”的服务化发展,提供专业化、系统化
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提高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以及生产、组
织、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示范区,推进产学研合作,发挥科技大市场作用,促进科
31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到 2022 年力争技术交易额突破 1200
亿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以非营利
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
展重大科技攻关,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带动产
业升级。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载体(平台),鼓
励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
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到
2022 年达到 2 万家以上。
(六)实施市场拓展工程。深入开展“浙江制造”全球
推广活动,实施品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和“一带一路”贸易
畅通计划,加强“浙江制造”认证国际合作,扩大“品字标”
浙江制造品牌海外推广覆盖面,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建设,大力推进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运
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
度,省财政 3 年统筹安排 20 亿元,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设立 80 亿
元稳外贸稳外资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进
出口融资。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整体通
31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时间再压缩1/3 以上。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提高退
税办理效率。支持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实施全球化发展战
略,到海外设立研发和销售机构,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
(七)实施融资服务提升工程。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
币政策工具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
构降低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
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省 3 年新增 5000 亿元投
向小微企业,确保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
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
平。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办
法,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
纠错机制,积极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
申贷获得率。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
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雏鹰行动”培育企业主
动授信、批量投信,鼓励开展动产融资和信用贷款。引导支
持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
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供应
链、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担保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31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支持
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
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
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雏鹰行动”培育企业。
(八)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程。聚焦重点行业,
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协同、数据共享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
探索实践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模式。鼓励龙头大企业开放
创新链和供应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协同创
新平台。搭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以数据为纽带的
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制造协同和资源共享,营造新型产业
创新生态。支持大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开发商等依托工
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工业应用程序(APP),到 2022 年开
发集成 5 万款以上,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适
用的服务。
(九)实施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加快规划建设和改造提
升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在
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
等产业平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园,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
31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质量。到 2022 年,累计建设小微企业园 1200 个以上,推动
10 万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
达到 100 家以上,创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0 家左右。
(十)实施公共服务供给工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
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进企业服务综
合平台和长效机制建设,整合涉企部门服务职责,健全政策
直达、解难帮困、精准指导、专业服务、督查评价等功能,
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
社会化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
业精准服务。到 2022 年,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县(市、
区)全覆盖,培育省级以上示范服务机构(平台)100 家以
上。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雏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制定目标任务,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省市县三级联动,
31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建立覆盖各培育阶段的“雏鹰行动”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
确定入库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监测评价、动态
跟踪。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增值税率
下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降本减负等优惠扶持政策。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
“雏鹰行动”培育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及时总结各地在实施“雏鹰行动”、破解发展难题、推进梯
度培育、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培育树立一批典
型示范企业,推广成功发展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9 日
31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0〕407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
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 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
干意见》(浙政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
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31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附件 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
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
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
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
1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
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
31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
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
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
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3.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其
他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科
技创新项目。
31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要求,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
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应满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优先支持落户在整合后的开发区(园区)特别是高能级战略
平台、“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中的项目以及省市县长项目、
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
第五条 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预选类项目。
申报实施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
当地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
作联系单、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能评、核准(备案)手
续。
申报预选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
项目代码、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
意见。
其中,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环评、能评
32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等前期手续可按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规划
局部修改政策、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
上两年度。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市场监管、税
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固定
资产投资等内容。
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
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 2 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
资的 50%,总工期不得超过 5 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
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
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
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市、县(市、区)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
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要
32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求,具体标准如下:
32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20 年版)
项目分类
约束性指标 预期性指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亿
元)
投
资
强
度
(万
元/
亩)
容
积
率
软
投
入
(%)
亩
均
增
加
值
(万
元/
亩)
亩均
税收
(万
元/
亩)
增加
值
能耗
(吨
标煤
/万
元)
一、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
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
50
≥
500
≥
1.2
/
≥
160
≥40
≤
0.59
二、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
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
20
≥
450
≥
1.0
/
≥
140
≥40
≤
0.59
三、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
数
字
经
济
集成电路、智能硬件、人工智能、
柔性电子、数字安防、智能计算、
网络通信、超高清视频、终端设备
制造等。
≥6
≥
400
≥
1.2
/
≥
125
≥30
≤
0.59
2.
生
命
健
康
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以
及其它高端健康产品制造等。
3.
新
材
料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
材料、氟硅钴新材料、光电新材料、
新能源材料等前沿材料制造。
4.
高
端
整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
床、机器人、现代农业智能装备、
32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装
备
制
造
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航空航天装
备、新能源装备制造等。
5.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 ≥5.0
6.
服
务
业
对“四大”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现代
物流、软件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
健康养老、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新业
态、农村电商等服务业项目。
≥6
≥
300
≥
1.0
/
≥
90
≤
0.20
7.
其
他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现代纺织、中高端家电生产、智能
家居产品、中高端家具、建筑工业
化等。
≤
0.59
1.如省调整行业项目准入能效标准,从其标准规定。
2.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大数据处理中心、新材料产业中的绿色石化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
能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
3.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4.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软投入强度(企业软投入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不足 5.0%的,申
报项目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1)牵头承担 1 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 3 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
5.山区 26 县和 6 个海岛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
亩均税收指标按 0.7 的修正系数下调。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
以及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按程序确定后,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32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2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以
及具有同级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初审后,将项目申请名单
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
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名单,并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
构对申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统一汇总筛选,对项目类型、前
期条件、工期要求、用地要求、资金要求、申报标准、项目
先进性等进行初审。
2.项目联审。入选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归口后,省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
审会,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
32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1)专家评估。专家重点对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
进性、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评估,
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
估;其余项目分类分批次组织评估。
(2)省级部门联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对归口管
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能、用地报批条
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
然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
实施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纳入储备
库。
第十五条 对省市县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省长项
目,提交实施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即纳入省重大产业
项目库;市县长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2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
省自然资源厅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每年省里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专项用于省重大产业实施类项目用地保障。
奖励范围包括:使用上两年度及当年度下达的非专项用
地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不含批而未供土
地),当年重新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闲置、储备土
地)。
第十八条 申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须符
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2.项目用地已按规定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通过
公开出让方式完成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32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不低于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
准,其中山区 26 县和 6 个海岛县按不低于申报标准的 70%
执行;
4.项目建设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
为,且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
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 10%。
5.项目第一次申请奖励时已供地面积不得低于该项目
总用地面积的 50%。
每个项目申请奖励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 100%奖
励;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 60%奖励;示范性
重大产业项目给予 40%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分批开展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奖励工作。
32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应按规定提供《省重大产业项目
计划指标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用地
计划指标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
当年度省预留奖励计划指标总量不足的,按投资完成度高低
顺序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因排序靠后而未能取得计划指标奖
励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或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
程的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地方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
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预支。
第二十二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
度实施计划,所在区位涉及历史围填海的,优先向自然资源
部上报备案历史围填海处置具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计划指标时标记
“项目代码”下达,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33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
构建立监测评估制度。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进行
季度监测,对已取得用地奖励指标的项目进行用地绩效评
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的重要依
据。
原则上,约束性指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评估,预期
性指标在项目稳定达产(竣工投产两年内)后进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不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入
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用地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结
果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入库后,各县(市、区)要组织项目
业主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展信息,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独立
建账。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年度对完工或竣工项目进
行产出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33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十七条 预选类项目入储备库后一年内未转为实施
类,以及实施类项目入库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因市场变化无法
实施的,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
库申请名单,联合报经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送至省发展
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牵头建立退库情况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相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通报机制与问责制
度,并将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考
核。
对用地绩效评估差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
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
对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骗取用地指标奖励的,
除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外,
下一年度不再受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奖励申请,并将相
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已获得土地奖励的退库项目,下一年度由省自然资源
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奖励。
33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3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应严格
按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果
确需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
源厅。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
方咨询机构。省重大产业项目监测评估费用纳入省公共建设
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入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涉及能耗总量
平衡、环境容量、占用林地等支持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
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职能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做好省重大产业项
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征地、房屋拆迁等难
题,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需求。省市
县三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服务省重大产业项目机制。
33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省重大产
业项目库、储备库,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宁波市统筹
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
订)》(浙发改法规〔2014〕504 号)同时废止,已入库项
目参照原办法执行。
33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附件 2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资料合订本清单
(2020 年版)
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
2.项目简介材料,包括项目业主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
景和建设必要性、市场供求分析、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工
艺方法和技术先进性、知识产权获得情况、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和资金筹措方案、拟选址地块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投入
产出 7 项指标情况(应给出详细的分析过程)、项目投资估
算表。其中,市场供求分析需重点说明近 5 年目标市场的供
求情况、区域范围内已投产项目情况,未来 5 年市场需求分
析。
3.项目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前期工作有关材料。
实施类项目包括:
(1)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核准文件);
33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规划设计条件书;
(3)用地预审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
(4)环评批复或环评备案凭证;
(5)能评批复。
预选类项目包括:
(1)获得项目代码;
(2)规划设计条件书;
(3)用地预审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
(4)环评初审意见。
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可按照企业投资项
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
5.与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的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6.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的位置示意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
图(城乡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需注明坐
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复印件。实施类项目还需提供项
目总平布置图、效果图。
33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7.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项目贷款(授信)文件、
企业存款证明等。
8.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软投入的统
计报表,其中软投入费用包括科研费用、知识产权费用、信
息化费用、人力资本费用、组织管理费用。重点科技型企业
项目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采用技术的发明专
利证书。
9.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项目申请
报告(按照发改投资〔2017〕684 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
本》格式)。
10.其他必要的材料。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资料合订本清单数据来源(2020 年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据来源
1 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
2 项目简介
3 投资协议书
4 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5 项目获取专利证明材料
33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6 项目总平图
7 项目效果图
8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平台共享
9 项目法人身份证 公安信息平台共享
10 项目备案表(核准)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11 规划设计条件书
12 用地预审
13 环评批复或环评备案凭证
14 能评批复
15 项目位置示意图
自然资源平台共享
16 城乡总体规划局部图
17 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
18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3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0〕339 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 2020 年第 34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
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各单
位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
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
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附件: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34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4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
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
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建
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 2020 年第 34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
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
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
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
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
34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
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
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
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面向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
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
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
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
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
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
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
产业化,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
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
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
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
34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
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
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
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
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
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
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
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34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
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
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
的储备。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
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国家和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
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
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省有
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
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