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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强化金融保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引领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完善标准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实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评估、施工、监理、运营等阶段,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的产品与服务。——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获取绿色金融支持为目标,培育引进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分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推进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制定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推动 BIM 技术和工程总承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引导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内生动力。——坚持统一规范与特色创新相结合。在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度、金融统计制度、绿色信贷指引等国家规范框架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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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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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强化金融保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引领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完善标准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实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评估、施工、监理、运营等阶段,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的产品与服务。——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获取绿色金融支持为目标,培育引进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分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推进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制定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推动 BIM 技术和工程总承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引导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内生动力。——坚持统一规范与特色创新相结合。在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度、金融统计制度、绿色信贷指引等国家规范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推进装配式建筑落地的有效方法和金融保障的管用措施。
(三)工作目标
以装配式建筑助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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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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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动力,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和地方特色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积极培育产业基地,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技术支撑。建设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方法与路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一)明确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范围。一是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地下管廊、城市桥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二是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的装配式建筑;三是乡村轻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四是装配式抗震加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五是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六是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加工、施工安装、后期运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应对纳入金融支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以及《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在2021 年底前建立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将项目信息同步到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手续,为争取金融支持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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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3(三)规范项目审核流程。在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列入项目库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装配式建筑相关项目。
(四)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建立装配式建筑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防控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全面排查装配式建筑在投资、市场需求、项目设计、现场施工、履约、交付、达标及后期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措施,规范业务管理程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全过程监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科学防控、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向装配式建筑项目倾斜配置系统内信贷资源,适当提高信贷的风险容忍度。
(五)规范项目实施。列入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绿色金融支持相关工作。(六)创新装配式建筑监管评价体系。积极构建信息披露、失信惩戒、监管约束“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将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建筑业和金融业诚信监督范围。强化装配式建筑市场监管,实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评估、施工、监理、运营等全过程监管。
(七)创新装配式建筑金融供给模式。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创新开发贷款和绿色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模式。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家庭屋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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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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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改造融资产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居民住宅领域的应用。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并购贷款业务,支持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大力发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满足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以用能权或碳排放权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八)拓宽装配式建筑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支持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改善企业流动性状况。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向装配式建筑领域重点项目。
(九)探索装配式建筑金融服务。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降低财务成本。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支持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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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5(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银保监局,证监局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二)注重创新引领。强化融合创新的导向,注重金融与绿色生活、生态建设等融合互动。依托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高校等科研单位和智力资源,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路径与方式,积极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全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自治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对各地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推进及装配式建筑推广情况进行评价。严厉查处以装配式建筑名义骗取、套取金融支持政策的行为,规范装配式建筑融资行为。
(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搭建绿色金融与装配式建筑相融合的交流、研讨以及成果展示等载体,加强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产品、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大力普及绿色发展理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2021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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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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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
为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扎实推动自治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前期辅导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3〕732 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完善我区基础设施 REITs 发展体系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基础设施 REITs 重点支持领域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发展,围绕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文旅、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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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7设施领域,重点支持我区具有供水或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新能源、新型储能、抽水蓄能、自然文化遗产、5A级旅游景区、收费公路、仓储物流及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消费基础设施等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的基础设施领域先行开展试点。消费基础设施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
二、建立完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围绕重点领域,将有参与意向、符合行业领域政策要求且条件较为成熟、有较大潜力、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利长远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 试点意向项目库;对已经纳入意向项目库,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等条件符合要求的优质资产项目,纳入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和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储备项目库;对已经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各有关行业部门督促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完善项目合规手续。按照愿入尽入、应入尽入原则,形成“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的机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项目。未纳入自治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申报参与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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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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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等有关厅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符合条件优质资产打包发行REITs
要以同类集合互补、提升项目运营效益为目标,加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强化储备项目资产确权和优化整合,加快形成符合基础设施 REITs 产品发行条件的产权明晰、收益稳定、特色突出的优质资产,探索单个REITs 项目资产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共同持有的制度安排,打包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产品。支持各类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为导向开展投融资方案设计、产权结构设计、资产管理、收益现金流等前期规划安排,按照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加快培育、整合新项目。支持中央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相互换股等方式加强与本地国有企业合作。支持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将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作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证监局牵头,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项目培育指导服务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申报试点项目,支持各地推荐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证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专业咨询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力量,搭建沟通平台,为意向项目提供前期咨询与推进建议;帮助和指导储备项目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基金管理人等共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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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99好制定产品方案、完善合规手续、解决难点问题等项目培育工作;项目培育结束,基本符合申报条件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应按发改投资〔2021〕958 号、发改投资〔2023〕236 号等文件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作出回复。项目受理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明确专人对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新疆税务局等有关厅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合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用好自治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机制,自治区发改、财政、证监、金融、国资、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商务、住建、文旅、能源、税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加强协调联动,主动对接、争取和落实国家支持基础设施 REITs 发展的政策举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土地、规划、财税、人才等支持自治区基础设施REITs 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形成要素保障、评估推介、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建立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合力解决项目合规手续补办(或出具说明)、土地使用、资产转让、财税优惠等问题,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协调。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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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原则,对已入库但前期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限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具体环节办理,着力解决重点瓶颈事项。支持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靠前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新疆税务局等有关厅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和引进基础设施 REITs 中介机构以我区基础设施 REITs 推进工作为契机,支持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引入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领先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参与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运营管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推进基础设施 REITs 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考核范畴,着力培养一批我区基础设施 REITs 领域的中介机构和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吸引在基础设施 REITs 领域有成熟经验的法律、财务、审计、税务、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落地我区,加大对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基金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支持疆内企业、金融机构同科研院所、疆内外高校合作,培养一批具备基金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人才。强化人员培训交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实操水平,积极为基础设施REITs 发展做好对接服务和人才储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新疆税务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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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301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3号)要求,在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前和设立阶段,依法给予原始权益人暂不征收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REITs 项目运营期分红、分配等环节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务部门开辟税务咨询绿色通道,地县两级安排专人开展税务服务,提供税收政策指导。(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投资良性循环
支持试点项目将回收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使用回收资金投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大优质产品推介力度搭建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资源对接平台,推动原始权益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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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接,通过网上发布、线下推介、专场见面会等方式,加大我区优质基础设施REITs 产品推介力度。支持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区基础设施REITs 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督促基础设施 REITs 基金管理人及各中介机构的合规内控机制建设,落实基础设施 REITs 审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大对基础设施 REITs 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有关欺诈投资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切实保护基础设施REITs 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我区基础设施 REITs 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建立健全 REITs 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建立与国家相关智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重点单位,以及有关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REITs 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战略合作、课题研究、成立专家库以及多种形式座谈、研讨、论坛等方式,积极吸引高水平专业力量参与自治区基础设施 REITs 等投融资创新工作。充分借助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力量,全面、系统梳理自治区新建项目和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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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303资产,有针对性地匹配合适的金融产品,依托资本市场持续提升自治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和存量资产运营水平。对产权清晰、收益稳定的存量资产,优先推动发行基础设施REITs;对收益稳定但短期难以满足 REITs 发行条件的存量资产,探索通过ABS、类REITs 等金融产品先行盘活,待条件成熟后再争取发行REITs;对具备有收益增长潜力的新建项目和存量资产,积极设立Pre-REITs基金吸引产业投资人和长期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能分工负责)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措施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到期后,按照后续衔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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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05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十四五”期间,在自治区范围内认定20个左右集群。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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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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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07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县级政府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全区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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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共同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认定工作。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后可以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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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09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认定条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申报集群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推动支持主导产业属于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35 条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 平方公里;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 15 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 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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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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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 1 家,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 5 家。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 5 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 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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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11总量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第五章 动态管理自治区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自治区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 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 月10 日前填报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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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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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3 年4 月3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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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13新发改规〔2021〕4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 号)有关要求,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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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通告如下。全面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行企业证明事项承诺制、即时即办制、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结”等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中东部企业来我区投资兴业,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做优做强十大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行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其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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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15理。
(二)计算方法。对符合《目录》中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自2021 年3 月1 日起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1 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方式为:202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10%,以后年度按规定计算。(三)企业义务。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留存以下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企业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将留存备查资料保留 10 年。(一)税务部门提出初核意见。在后续管理中,税务部门与企业在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存在异议时,应形成书面意见,附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逐级上报至新疆税务局,由新疆税务局提出初核建议后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兵团发展改革委)。(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的产业项目。对需要进一步补证材料的须一次性告知企业。(三)争议处理方式。可明确判定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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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行即时即办,从快从速办理。对无法明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目录》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会同新疆税务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判定。
判定意见明确后,出具书面确认函,转新疆税务局并抄送企业。
对符合《目录》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目录》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部门按《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以及兵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视情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一)《目录》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本通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税务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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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17新政办发〔2021〕114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 年12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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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 号)精神,围绕打造向西开放高地,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新疆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发展新疆特色口岸跨境电商、口岸仓及海外仓,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稳妥探索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保税维修业务、离岸贸易,为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探索数字智能技术应用。加快新疆企业外贸流程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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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19化转型步伐,推进外贸链条的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创新对接模式,推进“实体贸促活动”和“云上推介洽谈”融合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线上贸促活动新技能技术培训,利用优质境内外展会和跨境电商营销平台,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抢抓订单打造多元化平台。发挥“数字化口岸”作用,推广铁路快通业务模式,打造乌鲁木齐跨境电商“数字班列”。到 2025 年,外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达到西部十二省(市)平均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邮政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相关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二)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举措。指导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业务,落实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州、市),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大力宣传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运用好国家层面出台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我区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力争到2025年,形成便利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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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阿拉山口、喀什、霍尔果斯申报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务实推进乌鲁木齐综试区建设,加快构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积极引进跨境电商头部企业,整合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本土特色龙头企业。建立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和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加大自主品牌培育。打造“前店后仓+自定义快速配送”新业态,加快推动各类业务全面发展,构建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生态圈。建立商务、海关、铁路、企业等综试区月度推进机制,力争通过国家综试区建设评估。逐步将新疆综试区打造成为西北地区面向全球的跨境电商货物集散中心及产业集聚区。到2025年,形成以乌鲁木齐综试区为引领,带动阿拉山口、喀什、霍尔果斯等口岸跨境电商发展的雁阵模式,助力口岸经济带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伊犁州、博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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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21(四)积极培育口岸仓、海外仓网络布局。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依托我区地缘优势,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共享口岸仓、海外仓,以口岸和周边国家为重点建设口岸仓、海外仓网络,提升智能化、信息化、多元化、本地化水平,带动新疆优势产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荐口岸仓、海外仓企业对接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国内外电商平台等,建立业务合作。支持快递企业“走出去”,开辟与中亚、南亚、西亚、欧洲等国的跨境快件运输通道,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合作、委托代理等方式,发展国际快递服务网络,开展跨境网购寄递等业务。鼓励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口岸仓、海外仓及新型外贸物流网络等建设。发挥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平台作用,突出口岸仓、海外仓建设,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到 2025 年,力争培育 10 家优秀口岸仓、海外仓企业,形成覆盖周边国家,面向欧洲,延伸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新疆邮政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五)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出口制造企业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精准快速响应终端市场需求,拓展按需设计、定制生产等新模式,加快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发展,增强产品研发设计、技术优化创新、服务迭代升级的能力,带动传统制造业提升技术、服务、品牌等核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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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引导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六)加快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落地。积极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市场,重点支持和鼓励塔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塔什库尔干、乌恰等边境县(市)建设和培育符合周边国家市场需求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边境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进“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建立健全属地综合管理机制、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监管措施。积极申报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到2025 年,申建1-2个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全力打造面向周边国家的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出口贸易综合交易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七)创新发展边境贸易。鼓励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加快推动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积极复制创新边境贸易发展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出台监管便利化措施,优化流程,开发边民互市手机 APP,开展“集中申报”和“APP移动申报”,推进边境贸易综合数字可视化平台建设和智慧园区数字化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边境贸易”,拓宽边境贸易渠道。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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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23培育边境贸易龙头企业,提升边境贸易综合竞争力。支持巴克图口岸利用进口落地加工试点做强落地加工产业,指导其他口岸积极申报国家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八)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大力宣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税收政策,落实落细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工作。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收到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进一步提高实地核查工作效率。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九)推动保税维修业务落地。加大对重点企业保税维修业务政策方面的宣传指导。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投资及监管便利化管理举措,大力吸引高端服务业,加快引进和培育发展保税物流、商品展示、产品检测与维修、科技研发、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等高端服务业。吸引企业积极设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和营销机构,推动企业向研发、检测、维修、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支持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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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
(十)探索推进离岸贸易。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一港两区”开展差别化的探索,学习借鉴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先进经验,研究适应转口贸易、离岸贸易、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实现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分离,把结算和税收体现在本地,扩大国际业务的增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伊犁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十一)发展外贸细分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建设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与专业建站平台合作,通过自建行业性垂直平台和独立站,培育自主品牌、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推进网络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深度融合,重点加快品牌企业、特色产业、优质产品与各类型电商的对接。(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十二)优化监管服务。各部门形成合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施行包容审慎监管,及时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持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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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25标准版应用推广,拓展地方特色相关应用工作。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落实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十三)落实财税政策。优化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探索支持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服务。大力推进税费支付便利化改革,扩大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税收改革业务覆盖面,有效提升进出口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全面推行无纸化出口退(免)税申报。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与外贸服务平台的业务合作,积极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政融保”等模式,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及咨询等便利化金融服务。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育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并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重组,提高发展质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利用各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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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新疆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十五)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加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拓展力度,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往来账户,提升周边国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覆盖范围和跨境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申请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持支付清算机构、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参与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提高资金结算效率。(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
(十六)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的摸排、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时查处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针对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并及时备案发布,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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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推进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贸领域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推进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支持在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等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吸引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口岸仓,逐步形成以乌鲁木齐为枢纽、以重要口岸城市为节点的全区跨境快递业务网络。支持乌鲁木齐中欧班列集结中心设施扩能升级改造、阿拉山口铁路换装场站和霍尔果斯国际货运铁路专用线等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和国际物流分拨功能的综合物流基地,提升中欧班列开行承载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伊犁州、博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十八)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依法依规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鼓励引导自治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离岸贸易、保税维修、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校与外贸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制定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符合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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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完善与周边国家双边地方经贸合作机制,促进在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合作。加大对寄递渠道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开展“蓝网行动”。深化多方协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强化对企业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区地协同,统筹协调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细化具体措施,大胆探索实践。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一)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州、市)不定期征集贸易数字化转型样本,总结上报好经验好做法,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取得的成效及时宣传,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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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29新农产〔2022〕165 号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9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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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今年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企业机制灵活、贴近市场、善于创新等优势,使其在乡村产业振兴中起到骨干引领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全会安排部署,突出抓好农牧业生产和工业稳增长,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重点,以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社会参与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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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31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地位,满足消费者绿色、安全、多样的消费需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形成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同研发新技术、创制新装备、开发新产品和应用新模式,引领带动产品转化增值、产业提档升级。———坚持全链条打造。发挥龙头企业“链主”作用,不断拓展农业食品保障、休闲体验、生态涵养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加销服贯通、农食文旅教融合,构建高质高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坚持联农带农。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万企兴万村”活动。健全完善龙头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把产业链实体更多留在县域,把就业岗位和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促进共同富裕。(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区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壮大,规模实力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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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升,联农带农机制更加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用更加突出。全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级龙头企业数量超过1400 家,其中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超过 600 家,引领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产业链条全、融合层次深、经营主体强、联农带农紧、路径模式新的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做出贡献。
(四)加强高质量原料基地建设以《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自治区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指引,立足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优质化原料生产基地,打造原料“第一车间”。根据龙头企业加工和销售需求,推广优质专用农产品品种、高效种植模式和健康养殖技术。鼓励龙头企业在原料生产基地实行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储运、加工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支持龙头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宜机化改造和数字农田建设等,提升生产基地规模化、现代化水平。
(五)支持开展“三品一标”建设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带头创建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支持龙头企业承建一批种质资源库、资源圃、繁育基地,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新品种、新品系。鼓励龙头企业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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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33建以产品为主线、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支持龙头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
(六)加大减损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支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节水灌溉、精准施肥用药、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健康种养殖等绿色生产技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以及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天敌昆虫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产品。鼓励龙头企业探索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开展清洁、节能、减损、减排、固碳等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七)提升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引导龙头企业强化生物、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采取先进的提取、分离、制备技术,推进粮食、油料、棉花、果蔬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开发饲料、肥料、基料以及果胶、色素等产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畜禽水产类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开发血浆蛋白、胶原蛋白肠衣、血粉、多肽、有机钙、鱼油、孕马血清等产品。培育一批绿色加工龙头企业,推进加工副产物循环、全值、梯次利用,提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八)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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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科技型龙头企业参与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凝聚区内外优势科研力量协同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加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明确企业资金配套比例。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建成一批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产业技术协作团队,在现代种业、鲜活农产品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引导种业龙头企业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重点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农业生物育种技术研发能力。(九)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依托国家农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打造“政产学研推用”优势资源集聚融合的平台载体,培育“企业出试卷、科研答试卷、企业判试卷、科研终身服务”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为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支持以科技成果入股龙头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引导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协同匹配发展。打造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农业科研成果项目储备库建设,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21〕32 号)要求,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的行业领军乡村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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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35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多渠道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与涉农高校和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践实训基地、耕读教育基地,依托生产基地、产业园区等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齐农牧业生产、加工、营销等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本土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短板。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工程和“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加油站”,选派龙头企业负责人到发达地区学习交流。(十一)引领智慧农业发展大力推进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和农业产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数字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应用数字技术,整合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信息资源,打造产业互联网等生产性服务共享平台,带动上中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实现产业链整体转型提升。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数字田园、数字灌区、智慧农(牧、渔)场、数字化车间。(十二)支持发展农村电商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引导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市场主体到乡村布局,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设新疆农产品特色馆,打造“云商城”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直播带货、直供直销等新业态,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强龙头企业电商培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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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头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能力。(十三)加强品牌培育
实施“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培育一批集质量、标准、服务、信誉、效益为一体,市场和社会公认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龙头企业重点围绕粮、棉、果、畜、特色农产品等产业,加快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支持龙头企业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要求,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产品品牌。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十四)加强品牌推介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家和对口支援省份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品牌展示推介活动。深入实施“百城千店”“大仓东移”工程,扎实推进“双线九进”,继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举办新疆特色农产品展销会。鼓励龙头企业依托采摘节、文化节等农业节庆活动推介农业品牌。围绕粮棉果畜特色农产品,配套建设产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和线上交易中心,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交易平台。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开展跨境业务,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十五)强化品牌营销
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推介,讲好品牌故事,以生态之美和文化之美为产品赋能,着力打造新疆绿色、生态、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形象,不断提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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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37疆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更多新疆优质绿色农产品抢占国内外高端市场。鼓励龙头企业深入挖掘传统品牌的历史、民俗、民族、时尚等文化内涵,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紧密结合,促进产品深度开发和增值。(十六)推动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推动资本、科技、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打造农业发展的投资高地、创新高地、创新福地。支持各地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产品加工园区等,加强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引导龙头企业向农产品重点产区和优势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十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都市农业、创意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建设农产品产地市场、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区域物流中心、直销配送中心、电商交易中心,提升农产品产地集散分销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引导仓储物流、设施租赁、市场营销、信息咨询等领域市场主体将服务网点延伸到乡村。鼓励龙头企业在大中城市郊区布局中央厨房、主食加工、方便食品、预制菜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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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打造行业“链主”龙头企业在小麦、棉花(棉纺织)、葡萄及葡萄酒、红枣、核桃、肉牛肉羊、牛奶、家禽、现代种业、设施蔬菜等自治区十大农业产业重点链建设中,培育一批产业链条长、行业影响力大的“链主”龙头企业,发挥引领行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支持地州市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打造一批“链主”企业。鼓励“链主”龙头企业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机遇,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与合作。
(十九)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业技术研发、储运销售、品牌流通、综合服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间紧密合作,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抱团发展,提升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章程,完善契约合同,规范理事会等议事决策制度,建立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二十)创新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资金、设施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探索“拨改投”“拨改股”,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小农户,作为小农户入股龙头企业的股份。支持龙头企业出资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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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39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股龙头企业,形成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产业发展共同体。支持龙头企业制定农业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培训指导、农机作业、冷链物流、市场营销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十一)拓宽农民创业就业渠道引导龙头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把产业链实体留在县域,将更多就业岗位留在乡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指导、创业孵化、信息服务,带动小农户围绕产业链发展初加工、库房租赁、物流运输、门店加盟、直播销售等,以创业带就业。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兴万村”帮扶行动。鼓励龙头企业赴南疆脱贫地区投资兴业,开展定点帮扶与对接合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普惠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各地围绕农产品加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式招商,编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和路线图,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储备库,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拓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展会招商、云招商等方式方法,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中央企业、援疆省市企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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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援疆工作座谈会要求,力争“十四五”期间每个受援地州市从援疆省市引入 1 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新疆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援疆省市在疆跨区域建设“飞地园区”,高质量承接东中部地区农业产业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飞地园区”建设运营。
(二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建设和脱贫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项目资金特别是衔接资金向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倾斜。用好自治区乡村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加工技改、优良品种繁育、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挂牌上市等。依法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中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运输成本、融资成本、用水用电用网和房租成本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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