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2-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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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SSQT-H-V5.0-2022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84/356184. 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61-45-2007》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61-45-2007》1 10.2.1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2 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4 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2 10.2.7 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3 11.2.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藏少和更换;3 水系统备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4 空调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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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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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页

SSQT-H-V3.0-2020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81/356

183. 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DBJ04-243-2013》

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DBJ04-243-2013》

1 6.2.2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不应超过表 6.2.2-1、6.2.2-

2、6.2.2-3、6.2.2-4、6.2.2-5 中规定的限值。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表中规定

的限值要求,必须按照第 6.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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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DBJ04-243-2013》

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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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DBJ04-243-2013》

2 7. 1. 1 集中供暖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3 7. 1. 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3 7.4.1 集中供暖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室内供暖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

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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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61-

45-2007》

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61-45-2007》

1 10.2.1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

2 10.2.7 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3 11.2.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藏少和更换;

3 水系统备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空调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

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要求。

4 11.2.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

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

可通过验收。

5 12.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热水采暖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一量调

节相结合的运行;

5 系统一次水进口和二次水出口必须设置总热量表,冷热源机房内的照明、动力及水泵用电应分别计

量。

6 12.2.4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仪表,其型号、规格、性

能参数、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7 12.2.7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和管网平衡调节。整个空调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

试。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

通过验收。

8 14.2.4 通风与空调、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 15.1.1 对涉及节能工程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系统节能性能应进行现场检测。

10 16.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1 16.0.8 单位工程援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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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1 4.2.2

寒冷(A) (B)区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

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

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

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2 规定的限值。

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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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2 4.2.3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3-1 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

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3-2 规定的限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4.2.3-2 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或外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符合表 4.2.3-1 和表 4.2.3-2 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

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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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3 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先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然后再进行末端设备、输配系统和热冷源设备的选型。

4 5.1.7 集中采暖 (集中空调) 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 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及分户热 (冷) 量计量或分摊装置。

5 5.1.8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

电热采暖。

6 5.2.3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3 中规定的数值。

7 5.2.4 夏热冬冷地区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GB 20665-2006 中的第 2 级。

8 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

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9 5.2.1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

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

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10 5.2.19

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应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

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

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

录, 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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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11 5.2.2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12 5.3.3 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2 5.4.3

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机组 , 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

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漠化锤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温) 水

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 (性能系数)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中的规定值; 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 (采暖)

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 ] 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能效限

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 中规定的第 3 级。

13 5.4.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

用空调 (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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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

143-2020》

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1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 3.3.1-1~表 3.3.1-4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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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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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91/356

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2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1 和表 3.3.2-2 的规定。

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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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3 4.1.2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2 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

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5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6 4.2.5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5 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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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7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

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

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8 4.2.1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

(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中数值的 0.93 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中数值的 0.95 倍。

9 4.2.15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

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2.15 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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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10 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 (C)不应低

于表 4.2.17 的数值。

11 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2.19

的规定。

12 7.3.4

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对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

析;

2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

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3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量不得影响城镇供水及其他主要用途的取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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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1/143-2020》

13 8.2.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14 8.2.6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5 8.2.8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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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上海市《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GJ08-10-2004》

上海市《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GJ08-10-2004》

1 3.1.1

管道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埋设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础下(包括雨、污水窨井内);

2 不得埋设在高压电力走廊及铁塔下;

3 不得与电力电缆、照明电缆同沟敷设(包括电力与通讯的人井内);当必须同沟敷设时,应采取有效

保护措施;

4 不得埋设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气、液体的场所下面。

2 4.3.3

进户管设置应近用气点,但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卧室;

2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适用燃气的锅炉房;

3 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应与进风口保持不小于 2m 的间距。

4 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进入的场所;

5 防烟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的楼梯间,当确需局部水平穿越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

护。

3 4.4.9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窗的地下室,当确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并防腐,加厚钢管规格见表 4.4.9;

表 4.4.9 加厚无缝钢管规格(mm)

常用钢管 16x3.2 20x3.5 25x4.0 32x4.0 40x4.5

加厚钢管 16x4.0 20x4.5 25x5.0 32x5.0 40x5.5

常用钢管 50x4.5 80x5.0 100x5.0 150x5.5

加厚钢管 50x5.5 80x6.0 100x6.0 150x6.5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 6 次/h;

3 在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应能

满足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 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

源;

4 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并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当有多个用

气房间时,应设分区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

风机连锁,排风机应防爆,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报警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紧急切断阀应

自动切断气源;

5 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安全泄压阀放散管,其管口应接到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小于 3m;

6 人工煤气管道,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可拆卸的集水装置;

7 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8 应有备用电源;

9 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故障信号和紧急切断阀启、闭状态的装置。

4 4.4.10

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有与室外相同常开的通风窗;

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

通风窗;

2 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间、卧室、休息室等用实墙隔开。

5 7.0.2.1 工业企业生产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并应采用自动点火及熄火保护装置。

6 7.0.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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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GJ08-10-2004》

1 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古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在

空气管道上设泄爆膜;

2 燃气及空气管道是应安装低压及超压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

3 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设泄爆装置,并设在安全处。

7 7.0.4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其安装高度不应超过 1.7m。

2 每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应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 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应装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 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应装置阀门;

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应装置阀门。

8 9.2.8

燃气调压站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内,除应符合本规程 4.4.9 和 4.4.10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站进口端的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和紧急切断阀;

2 调压室内的管道穿越外墙时,应有防沉降及防水措施。

9 9.3.4

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燃气计量表安装的位置应符合抄表、检修、保养及安全使用的要求,严禁安装在下

列场所:

1)卧室、浴室、更衣室及厕所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 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高压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震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作为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9)手术室等妨碍他人的场所。

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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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上海市《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DGJ 08-2161-

2015》

上海市《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DGJ 08-2161-2015》

1 3.1.10 发热电缆配电回路应设置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

2 3.1.12 发热电缆应有接地屏蔽层;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线(PE 线)可靠连接。

3 3.3.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供暖:

1 无集中供暖与燃气源,或用煤、燃油等燃料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在用电高峰与平段时间不启用电直接供暖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的建筑,且所有发电力满足电加热供暖的需求。

4 3.4.16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地面上严禁设置覆盖物。

5 3.6.1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计量和分室温控装置。

6 5.1.7 填充板、加热管、毛细管网与发热电缆在敷设时不得与其他工种交叉作业;敷设后严禁穿凿、钻孔或

进行射钉作业。

7 5.1.9 施工中严禁人员踩踏未设置防护模板的加热管、发热电缆或毛细管网。

8 5.6.5 浇筑填充层时,严禁使用机械振捣设备。

9 6.4.1 地面供暖辐射系统未经调试与验收,严禁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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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15》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15》

1 3.2.1 建筑每个朝向单一立面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比不应大于 0.7。当不能满定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2 3.2.2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 20%,中庭的透光部分面积不应超过中庭面积的

8O%。其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3.3.1-1、表 3.3.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

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 3.3.1

各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1-1、表 3.3.1-2 的规定。当甲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

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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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15》

4 3.3.2

当底层入口大堂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其所在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

的 15%,且应按所在立面透光面积(含非中空玻璃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 3.3.1 条的规

定。当不能满足传热系数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 3.5.1 当甲类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 3.2.1 条、第 3.2.2 条和表 3.3.1-1 的规定时,必须按

本标准第 3.5.3、3.5.4、3.5.5 条的规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算软件,进行权衡判断。

6 3.5.2 乙类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必须全部满足表 3.3.1-2 的规定,不可进行权衡判断。

7 3.5.3

甲类建筑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必须符合下列指标时,方可进行判断计算: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80W/(m2·K)。

2 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50W/(m2·K)。

3 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W/(m2·K);单一立面窗墙比>0.7 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8W/(m2·K)。

4 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 0.40。

8 4.1.1 供暧、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

算。

9 4.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能直接作为空调系统的主要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

2 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且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用量或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10 4.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5.3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必须采用附录 G 的建筑全年

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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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5.5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

(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5.5-1 的规定值;水冷变频离心式

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该表中数值的 0.93 倍;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

该表中数值的 0.95 倍。

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采用附录 G 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 4.5.5-2 的规定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

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

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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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5.6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

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

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13 4.5.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应不低于

表 4.5.7 的规定。

14 4.5.8

在额定工况条件下,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不应低于表 4.5.8 的规定值。

15 4.5.9

在规定工况条件下,单冷式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及热泵式转速可控

型房间空调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不应低于表 4.5.9 的规定值。

16 4.5.10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

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5.10 中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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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15》

17 4.5.1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

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5.11 中的规定。

18 4.6.13

公共建筑的计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燃料消耗量、耗热量、耗电量、供热量、供冷量及补水量应设置计量

装置。

2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或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应设置

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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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上海市《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

值 DB31/414-2008》

上海市《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 DB31/414-2008》

1 6.2

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见表 1 中的限定值:

2 7.1

冷却塔能源效率等级指标见表 2 中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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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

1 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2,GB 16153)的要求。

2 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3 4.2

卫生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运行的装置。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4 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

吸取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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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

5 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

置防雨罩或防御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

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 2 的要求。

6 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7 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 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9 4.5 有特殊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10 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11 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12 4.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处水口应设置水封。

13 4.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结露措施。

14 4.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

装置。

15 4.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16 4.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

17 4.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

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

强度。

18 4.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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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

19 5.1

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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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08-

113-2017》

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08-113-2017》

1 10. 2. 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各种型号的风机盘管、散热器、新风热交换器等进场时,应对其

下列技术参数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的规格、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功率及噪声。

2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3 新风热交换器的风量、出口全压、静压损失、输入功率、交换效率、漏风率或有效换气率。

2 10.2.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中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

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 10.2.4

供暖、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与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 的第 8、9、10 章的要求。

2 水系统管道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热力入口装置、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

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系统应能实现有按分室(区)进行温度调控的功能。

5 系统应能实现按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或分摊)运行的功能。

4 12.2.4

监测与控制系统和冷热源、空调与通风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 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 120h 的

连续运行,系统状态监测、控制与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

系统试运行与调试。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应对冷热源系统供冷 (热 )量 (或回水流量) 、供回水温度及供 回水压差进行监

控;应根据建筑负荷变化调节控制冷 (热) 量。

2 采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时,应能通过主机后台管理软件调节和控制空调。

3 采用新风机组时,应实现送风温度自动控制; 采用空调机组时,应实现回风温度自动控制。

4 重点监控区域应实现室内 CO2 浓度与新风联动控制;地下车库应实现 CO 浓度与排风机联动控制。

5 13.1.2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改造,建设单位

应同步安装与本市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应组织专项验收。

6 14.2.2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器、贮热水箱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且复验应为见证

取样送检:

1 集热器的热性能。

2 贮热水箱的热损。

7 17.3.1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 2 万 m2以上)和大型住宅项目

(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 30 万 m2以上)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

行能效测评。

8 18.0.2

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

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建筑分布工程验收之前,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评

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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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08-113-2017》

9 18.0.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同时满足下列规定时,方可验收合格: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纳入能效测评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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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2015》

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2015》

1 4.0.11 居住建筑天窗(包括屋顶透明部分)应进行节能设计,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 2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

于 0.50,且面积不应大于屋顶面积的 4 %。

2 4.0.13

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0.13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

均传热系数 Km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部分热工性能指标不符

合表 4.0.13 的规定时,必须按照第 5 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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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2015》

3 5.0.2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满足下列指标,方可进行综合判断计算: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握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 0 W/(m2•K)。

2 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80 W/(m2•K)。

3 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W/(m2•K)。

4 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 W/(m2•K)。

5 外窗遮阳系数应满足表 4.0.6 的规定。

6 当低层(小于等于 3 层)建筑体形系数不能满足本标准时,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外

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80 W/(m2•K),屋面传热

系数不应大于 0.60 W/(m2•K);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W/(m2•K),外窗遮阳系数应满足表 4.0.6 的

规定。

4 6. 0. 1 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或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

算。

5 6.0.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必须在每幢建筑物或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表,每户(室)应设置分

户热(冷)量计量表及室温调控装置。

6 6. 0.5

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燃气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6.0.5 中的规定;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热效率不应

低于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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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2015》

7 6.0.6

居住建筑空调设备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

元式空调机作为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时,所选用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 6. 0. 6-1 和表 6. 0.

6-2 的规定。

2 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 (C) 不

应低于表 6.0. 6-3 的规定。

3 房间空调器的能源效率不应低于表 6.0. 6-4 的规定值;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的季节能源效率及全靠能

源消耗效率不应低于表 6.0. 6-5 的规定。

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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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2015》

8 6.0.7 居住建筑供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式供暖设备。

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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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上海市《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修订

DGJ08-73-2002

上海市《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修订 DGJ08-73-2002

1 3.1.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商场、候车室等)、住宅、办

公、客房等场所内或其上面、下面、贴邻以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 3.1.3 非独立锅炉房应靠建筑外墙设置。

3 3.1.4 气体燃料锅炉房应设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4 3.1.7 锅炉房(不包括以电为能源的常压、真空热水锅炉)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锅炉占地(包括锅炉前、后、左

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 10%,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 3.1.8 非独立锅炉房应采用防爆墙、现浇楼板与贴邻部位隔开。

6 3.3.3 锅炉房应有独立强制机械送排风系统。

7 3.4.2

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锅炉: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2.00t/h,总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1.00MPa(表

压);

2 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出力≤1.40MW;总额定出力≤2.80MW,额定出水温

度≤95℃;

3 蒸汽锅炉选型应采用在最高水位下,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表压 MPa)的乘积不大于 1.00 或由

最大公称直径<100mm 的管子和与之相连接的必要管件制成的锅炉。

8 5.1.2.4 不应采用固体(煤)作燃料。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9 5.2.2 日用油箱应设紧急排空系统。

10 6.0.2 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2.00 的隔墙、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与锅炉房或其他部位隔

开。

第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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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上海市《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

规程 DGJ 08-74-2004》

上海市《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DGJ 08-74-2004》

1 3.1.2 机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 3.1.5 机房不应与进行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贴邻。

3 3.2.2

机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机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9 机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机组高压发生器占地(包括高压发生器前、后、左、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

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

要安全出口。

4 4.2.5 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地下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

/h。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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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上海市《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

理 DB31/213-2010》

上海市《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DB31/213-2010》

1 5.3.1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及分等要求,按燃煤(烟煤、无烟煤)、燃油(柴油、煤

油)和燃气(城市燃气、液化气、天然气等)不同要求见表 1、表 2、表 3、表 4、表 5 的规定。

2 5.3.2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DB 31/387 要求。

3 5.3.3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周围 2m 处的噪声不得大于 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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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DGJ 08-20-2019》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DGJ 08-20-2019》

1 7.4.3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2 10.0.11 室外明露和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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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DGJ08-98-2014》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DGJ08-98-2014》

1 4.1.2 机动车停车库车辆进出口不应在环境敏感建筑物主体内设置。

2 5.3.3 机动车停车库专用风机房应设置在车库内,且不应与环境敏感目标以及对噪声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

房贴邻设置。

3 7.0.3 机动车停车库内不应设置机动车洗车设施。

4 9.0.2 机动车停车库内不得设置车辆修理车位,不得进行车辆修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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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DGJ 08-110-

2004》

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DGJ 08-110-2004》

1 4.1.4

饮食单位应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1 送排风机;

2 油烟净化设备(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 隔油设施(产生含油废水的饮食单位);

4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

5 专用井道或通道。

2 4.2.4 设有饮食单位的新建建筑必须留有排油烟气管道的专用井道或通道。

3 4.3.1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的油烟气

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例除外)

4 4.3.2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5 4.3.3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 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 7m,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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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天津市《电热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DB29-61-2012》

天津市《电热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DB29-61-2012》

1 3.0.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不应采用电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与燃气源或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4.1.2 电热辐射供暖应设置计量装置。

3 4.1.3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

绝热层。

4 4.5.1 电热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控制器。

5 4.6.4 电热辐射供暖系统应可靠接地,并进行总等电位及辅助等电位连结。电热设备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

连接。

6 5.1.3 发热电缆、电热辐射器及用于地面辐射供暖的电热膜必须是带有接地构造的产品。

7 6.1.6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发热电缆或电热膜。

8 6. 1.7 发热电缆或电热膜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或电热膜通电。

9 6.3.4 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切和拼接,严禁敷设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或电热膜。

10 6.3.7 在发热电缆或电热膜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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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天津市《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

2014》

天津市《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2014》

1 3.3.1

甲类建筑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总能耗指标必须符合表 3.3.1 的规定。

注:1 其它类建筑为除上述五类建筑之外的建筑,例如文化、体育、交通、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2 包含多种类型的综合类建筑能耗指标按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3 设计总能耗指标不包含建筑地下室的能耗;

4 设计总能耗指标计算应由建筑、暖通、电气专业分别提供计算参数,由工程设计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统

一协调。按照本标准附录 A 进行计算,满足指标要求。

2 3.3.3

乙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

3 3.3.4

建筑物的局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3.4 的规定。

注:1 周边地面系指室外地坪以上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

2 地面热阻仅为保温材料层的热阻;

3 地下室外墙和顶板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保温材料的热阻之和;

4 变形缝内沿周边应填低密度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不小于 300mm。

4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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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2014》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与燃气来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

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4 夜间供热或空调系统不运行的建筑中需要维持值班温度的个别房间。

6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或对室内卫生要求高的建筑。

7 4.2.6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6 中的数值。

8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 4.1.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

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

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 1.1。

9 4.2.11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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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2014》

注:1 水冷变频冷水机组的 COP 不得低于表中限值的 95%;

2 风冷机组计算制冷性能时,机组的消耗功率应包括机组风机的消耗功率。

3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冷却性能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10 4.2.15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2.15 的规定。

11 4.2.18

多联式分体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4.2.18 的规定。

12 4.2.19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2.19 的规定。

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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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2014》

13 4.7.2

热源、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耗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和供冷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水泵的耗电量;

5 补水量。

14 4.7.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15 4.7.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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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天津市《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

2013》

天津市《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2013》

1 4 .2.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1-1 限值的规定,周边地面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1-1

限值的规定。 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热阻不满足表 4.2.1-1 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5 节的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 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必须小于、热阻必须大于表 4.2.1-2 限值的规定。

注: 1 地下室外墙的热阻仅为保温材料层的热阻。

2 当变形缝内沿周边满填低密度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不小于 300mm 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2 4.5.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并应符合表 4 . 5.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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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2013》

3 5.1 .1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 5.1.5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的主体热源。

1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 5.1.7

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以计量并监测其供热量;

2 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各用户热力入口处设置户用热量表,井以此作为其供热耗热量的贸易

结算点。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井以此作为其供热耗热量的贸易结算

点。

3 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部分应单独设置热量表。

6 5.1.8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7 5.2.2

供热锅炉的选型应与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2 中的限定。

8 5.2.8 室外供热管网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

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9 5.2.10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热量自动调节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

进行总体调节。

10 5.4.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 中能效比 4 级的标准;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及

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中规定的第 3 级 ;

3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的低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符合《风管送风式空调 (热泵)机组》GBT1 8836 的规

定。

11 5.4.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OB29-153 的规定值:

1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系数;

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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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2013》

2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 电制冷(含地源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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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天津市《燃气应用设备技术规程 DB/T29-109-2004》

天津市《燃气应用设备技术规程 DB/T29-109-2004》

1 2.1.1 1 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范围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2.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3 3.4.4

3 铝塑复合管安装,必须对铝塑符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

(2) 工作压力应小于 10kPa;

(3) 户内安装;

(4) 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5) 防阳光直射。

4 3.5.1 燃气引入管的位置和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5 3.5.6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机械通风设施,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6 次/时;事故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12 次/时;

2.应设置燃气自动报警器和泄露切断阀,并与机械通风联锁。

6 3.5.7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得设置燃具,但穿越的燃气

管道应设置套管),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 2.5MPa 进行设计和选择;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 10、20 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外,宜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 100%射

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 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的 III 级;其他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 4.1.2

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8 4.1.3 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9 4.2.2 瓶组供应系统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10 6.2.2 密闭式厨房(无外门、窗的暗厨房)内应选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并应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和机

械通风装置。

11 7.1.2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直燃机)的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

具。

12 7.2.2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

动切断阀,并应相互联锁;用气设备正常工作时,房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时;事故通风时,房

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时。

13 8.1.3 工业企业用气设备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或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

施。

14 8.2.2 工业企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按本规程 7.2.2-2 的规定执行。

15 9.1.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通过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排至室外。当自然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换

气。

16 10.1.1

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中压燃气管道竖井,液化石油气管道竖井和一类高层建筑燃气管道竖井;

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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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应用设备技术规程 DB/T29-109-2004》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管道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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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新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

施细则 XJJ001-2011》

新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XJJ001-2011》

1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1~表 4.2.2-5 规定的

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2-1~表 4.2.2-5 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

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6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

照本细则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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