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高新区安全生产政策汇编(下)

发布时间:2024-11-12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嘉峪关高新区安全生产政策汇编(下)

-301-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br>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r>第三十六... [收起]
[展开]
嘉峪关高新区安全生产政策汇编(下)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301页

-299-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br>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302页

- 300 -<br>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br>(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br>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

第303页

-301-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br>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r>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

第304页

- 302 -<br>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br>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br>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

第305页

-303-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

第306页

- 304 -<br>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br>(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br>(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br>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第307页

-305-中共中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 9 月 6 日电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

第308页

- 306 -<br>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 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 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 3 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第309页

-307-(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br>(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 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

第310页

- 308 -<br>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 3 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311页

-309-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

第312页

- 310 -<br>诿扯皮。<br>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br>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br>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

第313页

-311-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br>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执法措施。<br>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br>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第314页

- 312 -<br>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br>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第315页

-31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 年第 1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br>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 年7 月8日

第316页

- 314 -<br>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 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br>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br>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 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br>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第317页

-315-第 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 个月、基建矿山每 1 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br>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 3 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br>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br>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 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第318页

- 316 -<br>(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br>(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br>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第319页

-317-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br>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br>(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br>(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

第320页

- 318 -<br>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br>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 1 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 10 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 1 年。<br>(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br>(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br>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br>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

第321页

-319-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br>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载人数量超过 25 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br>(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br>(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第322页

- 320 -<br>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br>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br>(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br>(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第323页

-321-(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br>(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br>(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2.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br>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br>(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br>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br>(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第324页

- 322 -<br>(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平均坡度大于 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br>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 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br>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br>(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br>(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br>(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

第325页

-323-(GB39496-2020)第 6.1.9 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br>(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br>(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

第326页

- 324 -<br>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br>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 0.98 倍。<br>(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br>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327页

-32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br>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

第328页

- 326 -<br>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329页

-32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br>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br>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br>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第330页

- 328 -<br>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br>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br>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

第331页

-329-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332页

- 330 -<br>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br>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br>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br>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br>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br>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

第333页

-331-产能不匹配。<br>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br>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br>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br>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第334页

- 332 -中共甘肃省委文件甘发〔2022〕6 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2022 年4 月25 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切实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335页

-333-一、总体要求<br>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观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br>二、主要任务<br>(一)严格落实党委安全生产责任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级党委要全面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要求,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到位,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深入学习贯彻,深刻体悟其核心要义,切实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第336页

- 334 -<br>述列为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积极营造学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平安甘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统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3.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责任。各级党委要制定本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

第337页

-335-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责任4.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为上、安全为大、安全为要,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建立健全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br>5.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有关经费,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落实。6.各级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兵把口各尽其责。各级政府中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必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

第338页

- 336 -<br>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7.创造条件推动各级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委会机构建设和组织保障,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各级安委会要有效发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作用,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安全风险,滚动排查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做好跨区域、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8.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化工园区认定由工信部门牵头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治金安全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矿产资源行业安全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管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监管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管由教育部门牵头负

第339页

-337-责;铁路安全监管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监管由民航监管部门负责。上述部门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加以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1 次本行业领城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组织 1 次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每半年向本级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向本级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论证实施一批有利于固本强基、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项目。<br>9.明确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在其内设置的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滑道、高空秋千、悬崖秋千、彩虹滑道、高空索道、沙滩摩托、羊皮筏子等新兴旅游项目,以及剧本杀、密室选脱、真人CS等新兴业态安全监管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健身房体育健身、冰雪等活动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牵头负责;农家乐、外卖平台、校外托管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网约车、网络货运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商业综合体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由

第340页

- 338 -<br>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和电力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市县政府明确具体的部门负责安全监管。10.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理直气壮履行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通过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要指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纠正,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四)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11.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施一层,追究党委政府领导黄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12.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既要追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县、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41页

-339-(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13.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要强化落实第责任人法定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教援“五到位”;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1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危脸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推动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br>15.严格依法追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直接追究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搞了,

第342页

- 340 -<br>“挂名矿长”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瞒报诚报迟报漏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br>(六)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1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迅速部署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机制,今后每年至少安排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制定大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明确要求,限期整改。17.盯紧守牢重点行业领域。盯紧矿山、危化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民爆物品、金属治炼、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对多头面开采煤矿、井深超千米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大型油气储存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民航客机、高铁、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大风险隐患的,各级安委会或商请中央

第343页

-341-企业总部挂牌督办,对不放心不托底的单位要专人驻守盯防;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措施。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强力推进村(居)民自建房、高层建筑、易地扶贫安置点(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18.彻底整改问题隐患。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级,对于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即知即改;一时难以整改但威胁生产安全的,要坚决果断停产停业整顿,明确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事故,确保风险可控。对排查整治不认真、隐患未列入整改清单、经查实确属重大风险隐患的,一律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每年发生2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开小灶”,组建工作专班进驻,精准开展督导帮扶。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力、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br>(七)产守项目审批安全红线19.严把项目安全审批关。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准入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

第344页

- 342 -<br>时”要求。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集中审批、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企业为名,降低安全门橙。新开发或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由省级组织安全可靠性审查。20.严格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对东部沿海地区向我省转移的化工全业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产能。严控环境敏感、基础薄弱、产业承载能力弱的地区发展化工产业,严控涉及有毒气体、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化工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控制措施的精细化工企业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在试生产前必须接入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兰州市、酒泉市、张掖市、白银市、武威市、金昌市、兰州新区等化工集中地要列出项目清单,组织集中检查,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开工建设,已运行的坚决整改。统筹加强化工园区消防安全规划和灭火教援能力建设。21.严防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失守。全面强化新(改、扩)建项目及生产、在建、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终身追责。(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22.严查分包转包行为。加强对分包转包行为专项执法检

第345页

-343-查,严查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专业资质承包方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的法律责任。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建强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强化对分包等关联单位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所有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br>23.严查挂靠出借资质行为。加强资质规范化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高危行业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法出借资质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道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24.加强务工人员统一管理。全面摸排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劳务派遭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遭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第346页

- 344 -<br>25.加强危险岗位用工管理。危险岗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造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26.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精准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客车客船非法营运、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私搭乱建等各类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27.从严处理非法违法行为。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处理,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加大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力度,坚决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28.深挖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伞。深挖严打幕后关系网,梳理斩断利益链,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

第347页

-345-腐败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29.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明确执法重点企业和事项,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租放式执法检查。分类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多次违法违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30.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安全隐患查不出、查不准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31.建强配齐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求,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配强市县监管执法力量,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任务。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制度,组织实施系统化执法培训,推动建立专

第348页

- 346 -<br>业化、规范化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32.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选拔或招录具有化工、矿山等专业学历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充实加强基层专业监管执法力量,到2022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保障监管执法经费,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十三)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3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各级政府要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燃气、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领域企业悬挂举报公告牌,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落实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重奖。<br>(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希报事故行为

第349页

-347-34.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建立事故数据定期核对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负责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35.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隐患,加强分析研判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创新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方式,分区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做到精准指导、精准服务、精准施策。积极落实纤困解难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特困行业安全稳定运行发展。指导各行业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三、保障措施<br>(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有关安全生产

第350页

- 348 -<br>责任及工作要求,逐条抓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落细。(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政策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抓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大安防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br>(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检查结果运用。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pdf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