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提留,实行“一事
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和上级审计。同时为了
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
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
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二是要制定合理的
上限控制标准。各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分类确定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
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筹劳管
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市农业基础薄弱、每年防汛、抗旱和农田
水利基本建设任务重,按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在三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
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具体来讲,2002年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
不得超过 22 个,2003 年不得超过 15 个,2004 年不得超过 10 个,2005 年起全部取
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
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设、修缮乡村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
劳任务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的过渡期间,每年
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投入量按省里确定的原则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
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
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
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
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
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
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用工,均不得强行以
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变成固定的上限收
费项目。三是要明确议事规程。属于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
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鄂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
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
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
审核,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
督管理。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
30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领导讲话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