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10-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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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文明单位296 / 369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最高溢价达249%。保民生,10 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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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最高溢价达249%。保民生,10 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日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使后续在公开拍卖中得以高溢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针对非重整资产的处置矛盾,如轮船资产存在数百万检修费与对外股权投资存在近两千万元职工提留款问题,通过将相关信息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动资产顺利拍卖。(3)针对个人股权难以解冻的问题,积极与其他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激发其他法院对本案个人股权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终完成股权的解冻。2023 年 4 月 14 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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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终结破产程序。

社会影响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 10 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 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 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 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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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案例 7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 破320号之六基本案情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港公司)系一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名下码头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但因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外负债十余亿元,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境地。2019年11 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 年11 月,为保住三岔港公司的营运价值,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上海三中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首先明确重整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三岔港公司名下码头经营管理混乱,设施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案件审理期间,环保部门下达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否则将吊销营运许可资质。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基本原则。二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推动重整期间环境污染整治。为妥善处理案涉码头对周边水体和大气的环境污染,上海三中院采用“边重整,边治理”模式,积极主动作为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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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督导管理人履职尽责,协同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与破产重整程序,不但协调属地街镇、环境监管部门延长整改期限,为环境污染整治争取时间;还协调码头承租企业先行垫付环境治理费用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标整改环境污染问题,待重整资金到位后以共益债务清偿治理费用,及时解决了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的问题。

三是立足现状、展望未来,借重整之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在环境整治期限、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等困难都协调解决的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借重整之机为企业后续迈向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增长方式优、规模效应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创造条件。一方面,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确保地面雨水、喷洒水等统一汇集至污水沉砂池,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港口水回收利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一方面,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顺利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水体及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工作。四是健全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时,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有效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其中。审查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积极协助企业顺利解决营业执照到期和经营许可证超期等问题。2022 年 7 月,三岔港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因失联而逾期未表决外,担保、税务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 年8 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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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

社会影响

三岔港公司名下拥有稀缺经营资质,且港口码头毗邻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核心港口区位,在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及战略价值,案涉环境污染治理与企业重整价值密切相关,是决定企业能否实现其重整价值的关键因素,如不及时进行污染治理工作,将面临资质吊销、营运价值丧失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三中院将环境污染治理和企业重整价值维护有机结合,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大局,坚持把破产重整职能向前延伸,并运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营运价值,化解企业债务困境,促进码头从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不良局面向管理有序、低能耗、零排放的良好方向发展,有力推动了长江流域港口环保绿色转型发展,为港口码头企业功能拓展、资源集聚和战略转型营造了有利环境。

典型意义

码头经营类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处理,既是人民法院推动破产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契机。为解决三岔港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上海三中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府院沟通协调,助力延续企业稀缺资质;将环境整治费用列入共益债务,解决环境债务资金来源及清偿顺位问题;借助重整契机,促进民营企业低碳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营运与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该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重整职能作用,维护民营企业运营价值,推动长江口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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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污染治理并实现企业绿色环保升级的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六 司法助力企业合规改革案例 8 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

【案例索引】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21)鄂0625 刑初151号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和员工陈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起诉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谷城法院)。肖某被羁押后,公司多个项目停滞,经营困难,员工失业。谷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实地走访、评估核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2021 年 10 月,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向法院和检察院递交《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2022 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对该企业启动合规监管,谷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在两个月的考察期内,谷城法院联合检察院、第三方监管人,先后 7 次到该企业实地开展监督考察,并对第三方监管人进行全流程监督。针对企业板块经营混同、企业管理不规范、诚信经营观念不深入等8 项具体问题逐项进行现场督导整改。同时通过线上会议指导涉案企业加强内部治理,筑起合规风险防火墙。在“第三方考察+法检联合督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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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监督指导下,该企业围绕合规风险点健全完善各类合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共 14 项,并针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合规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举办两次专题培训,对诚信建设、合规风控及问责、项目申报等重点岗位组织全员考试两次,有效完成了合规承诺和合规计划中的整改项目。谷城法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最终判决对肖某、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社会影响

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在当地属于支柱型民营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授意员工伪造相关资料,违法获取 800 万元的物流补贴资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额退缴并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谷城法院联合检察院成功办理在审判阶段探索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这在湖北省尚属首例。人民法院通过合规整改、综合研判,最终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涉案企业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扩大了生产规模,为当地解决几百人的就业需求,年税收从100 万元增长到300余万元。最终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同时,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典型意义

随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环节企业合规也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本案是湖北省首例在审判阶段开展刑事企业合规性审查案件,对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有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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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一是法院核查研判、纾困解难。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最终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二是法院能动司法、坚守底线。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转变办案理念,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向有关专家学者咨询请教,实现“办理一案、示范一片”。三是法检协同联动、凝聚合力。谷城法院与检察院首创性地会签了《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就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形成共识,明确了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考察等办案程序,同时对案件请示汇报、听取意见建议等作出规定,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制度参考。案例 9 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案例索引】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1)赣0402刑初10号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洪公司)业务经理。2017 年下半年至 2018 年10 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私自截留租金79000 元并予以侵吞。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洪公司系其旗下公司)接举报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内部调查,刘某向集团审计监察部交代了其私下收取租户租金、保证金的事实,并主动向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该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开始对部分犯罪金额有异议。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自愿认罪,在庭审中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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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致歉,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的事实、犯罪金额,以及被告人退赔、认罪悔罪的表现,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2021 年7 月1 日,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至此,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不仅让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还为民营企业挽回了损失。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及时对案涉民营企业进行回访,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现场给予解答。社会影响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实施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占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了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合规发展,为企业经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刻不容缓。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通过不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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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和保证金的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更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查处,通过严厉打击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多措并举及时追赃挽损,既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又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后通过回访的方式,一方面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该案的审理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高度评价,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主动担当作为,在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同时,多措并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增强了企业健康发展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判后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回访有效提示企业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着力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在回访的同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该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运用“回访+送法”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堵梳建制、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有效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受到了涉案企业负责人高度评价,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是以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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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

七 善意文明执行

案例 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发展系列执行案【案例索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 执257号、(2023)鲁 05 执恢 80 号等

基本案情

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泵业公司)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下属单位,2004 年改制成为全员持股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油田深井电潜泵及特种电缆等产品,占到了全国油田相关市场的 40%,企业技术实力雄厚,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2014 年,胜利泵业公司与民营企业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鹏豪公司)合作,利用胜利泵业公司老厂区开发建设职工改善用房和商品房。期间,因资金被挪用导致项目停工,引发交款职工、讨薪农民工等数十次集体上访,成为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项目还存在多人违法犯罪问题,导致胜利泵业公司生产锐减,东营鹏豪公司几近停摆。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涉及企业借款、建筑施工、退房退款、劳动争议等方面纠纷的近五百件案件宣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实现了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初步效果。随后,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达八亿多元,当事人主体近九百个。该案执行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一是府院联动强化监管,协调维护企业利益。执行过程中,胜利泵业公司生产锐减,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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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 名交款买房的职工长达 9 年拿不到房屋,导致职工队伍不稳;而东营鹏豪公司的主要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20栋在建楼房烂尾。为及时挽回各方损失,东营中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既加强对东营鹏豪公司的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合规,又协调胜利泵业公司主要客户,解决其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等问题,稳定职工队伍。

二是盘活优质资产,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要实现案结事了,如何处置案涉房地产项目是关键。如果现状拍卖,不仅案款不能全部清偿,职工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两家公司也将陷入困境。经调研发现,案涉项目紧邻学校,周边楼房销售良好。最终,东营中院通过不断协调和优化执行方案,依法引进垫资总承包商恢复项目建设,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

三是两级法院执行“三统一”,确保项目进展顺利。鉴于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为防止个别案件“单兵突进”,杜绝“信用挤兑”,影响整体执行效果,东营中院启动相关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对两级法院管辖的所有相关执行案件,统一调度,公平对待,实现了所有案件措施一致、整体推进,确保了项目后续工作进展顺利。四是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信用修复助企发展。东营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屏蔽有关两家企业的被执行人、终本案件、开庭、文书等各种涉诉信息一千多条,并与第三方企业信息和信用平台机构沟通,协调删除相关诉讼信息,为两家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招投标等方面消除了障碍。目前,两家公司双双走出困境,胜利泵业公司年产值与低谷期相比实现翻番,并顺利获得多家大型央企的市场准入许可,新厂区建设加速推进,预计将实现产值10 亿元;东营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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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工地停产停工到建设如火如荼,经营形势良好。社会影响

案涉系列矛盾,前后历经九年,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既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更关乎一千多名职工住房和数百位农民工工资等民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在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经过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和积极协调,到2022 年底,案涉两家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全部执结,1472 套房产竣工交付,农民工工资全额清偿,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关注经营主体有形资产的同时,亦关注其信用等无形资产。涉胜利泵业公司和东营鹏豪公司系列案件,既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执行“三统一”工作机制,系统化解民营企业复杂矛盾纠纷,维护民营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依法修复企业信用,恢复社会公众对案涉公司和项目信任,进而引来项目垫资承包商,助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益尝试。

八 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案例 11 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人民法庭(2023)冀 0208 民初 4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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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唐公司)作为中小民营企业,2021 年 8 月 1 日与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津公司)签订为期1 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按月给付货款,截止至2022 年2 月25 日,喜津公司拖欠成唐公司货款本金 778759.15 元,成唐公司起诉要求喜津公司给付货款 778759.15 元及利息。2023 年 1 月 16 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收到成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并作出保全裁定书,并于当天下午派员赴天津银行冻结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天内完成立案和异地保全工作。法院随即组织当事人对账,线上调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3 年 2 月 2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确保调解书履行,2023 年 2 月 6 日法院人员立即赶到天津对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喜津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仅用十三个工作日完成了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调解、解冻、履行,维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债权,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既要公平也要高效”的办案理念,利用网上交费、线上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成本。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断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慎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限度减少被诉、涉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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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大型企业交易过程中,若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索要货款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势必加大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案高效、快速的调解,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企业员工工资发放等。既保证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又善意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喜津公司有能力继续生产经营,有效化解矛盾,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典型意义

成唐公司作为民营小企业,其公司运转资金本就紧张,而喜津公司却拖欠成唐公司 77 万多的货款不能及时给付,这对于成唐公司这种民营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从而不能向员工及时支付工资,影响职工就业和企业正常运营。为了更好的贯彻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方针,使成唐公司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院对该起案件高度重视,从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再到网上调解、解冻、履行,整个案件的办理仅用时十三个工作日,使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党的二十大以来,丰润区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闭环办案模式,从立案到审理都能一站式在法庭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使案件真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以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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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日期: 2023 年 07 月31 日施行日期: 2023 年 07 月31 日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目录1.山东潍坊 X 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2.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3.山东淄博某小微企业控告申诉和解案——《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4.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5.“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 山东潍坊 X 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中外合资企业集团公司普遍推行合规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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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 X 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2020 年 5 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 X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4.8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物。X 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 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 年8 月5 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 年 10 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 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的数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 X 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 8 万元。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一是深入合资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X 公司、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4.8 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某某作为负责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决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且单位从倾倒废物行为中获益,X 公司成立单位犯罪。X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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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前往X 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 X 公司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如失去众多国际订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及生产运营的能力,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另发现 X 公司虽然设立了各种制度,但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观念欠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确认 X 公司已与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且将非法填埋物委托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2022 年 4 月 12 日,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X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罪名、案件性质、合规重点方向等方面,着重考虑第三方组织成员人数和行业身份,争取潍坊市检察院支持,由潍坊市检察院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 5 名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 1 人,律师 2 人)组建了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间,两级检察院积极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多次到X 公司实地考察,查看危险废物非法填埋现场及处置方式,认真研判X公司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X 公司制定整改方案。X 公司成立专项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主动聘用外部专家及外部合规顾问(包括国家级、省级及世界银行专家库的环境专家)协助合规整改,重点对安全生产环节、危废物处置环节进行了检查整改,建立了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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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两处危废物仓库,新购置上框压滤系统用以减少落地物产生。考察期间,X 公司补充制定了共计3200 多页的《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经修订的制度目录》《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证据清单》,同时报送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并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对合规整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X公司还建立合规风险发现、举报、监控及处理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推进考核与追责,并先后对企业人员开展12次全员合规培训、30 多次专项合规培训,投资建立国际先进的“Go Arc

”技术管理系统,企业合规文化得以重塑和深化普及。

三是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过对 X 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整改方案,第三方组织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阶段性考察报告、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可企业合规整改合格。2022 年7 月28 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X 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 8 月 5 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对X 公司、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同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事由,建议区生态环境局结合 X 公司已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罚。【典型意义】

(一) 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主要目的。滨海经开区检察院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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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先行到 X 公司调研和查看案发现场,积极推动X公司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合规建设使企业自身取得了持续发展的能力,保持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本地其他化工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截至 2022 年8 月,X 公司稳定原有就业人员近百人,并新增就业人员多名。此外,潍坊市滨海经开区管委会出具了对 X 公司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意见,同意 X 公司每年增产 4000 吨阻燃剂(十溴二苯乙烷)的生产,预计 X 公司当年新增投资 1500 万元,新增税收500万元,显著提高了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二) 坚持检察上下一体,联动办案。经报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后,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结合当时该区尚未成立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依托潍坊市检察院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会商,选定了包括市检察院特聘专家在内的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同时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到 X 公司进行考察、座谈、评估,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流程、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环节、员工培训等方面,向X公司提出意见。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上下两级检察院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督促 X 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弥补了X公司的监督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了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助推 X 公司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 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特点,外资集团旗下在华十余家同类企业主动、全面开展合规建设,将ESG 国际标准本土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 X 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曾获得EcoVadis 评级金牌,在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却遇到了挑战。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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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因,X 公司虽然意识到应当将国际ESG 合规标准应用于中国本地企业,但该标准内容多为体系与原则性规定,在中国落地必然需要依据中国法规与中国实践经验进行细化。X公司虽然要求 ESG 合规标准融入管理全流程,制定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位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出现了偏差,且在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环节存在漏洞,导致涉案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由生产经理个人决策,未按照标准汇报公司后处理,从而发生污染环境的犯罪。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协助X 公司结合法律分析本地常见违规情况,识别可能导致企业刑事责任的风险点,建议在类似重大决策层面,应将个人责任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帮助企业完成制度落地。X 公司深入研究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参考国际 ESG 合规标准进行实践操作,使用新型合规方案,使新的决策机制在中国实践获得成功,并形成了双重预防机制智能化,从而将国际ESG 合规标准本土化。案例二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芯片封装整体技术方案损失数额

【基本案情】

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以下简称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汇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设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按照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定制生产。陆某昌于2000 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售后经理。司某律于 2011 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陆某昌、司某律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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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 3 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业窑炉的研发和销售等,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经陆某昌介绍与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汇某设备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资料。同年8月,司某律擅自将汇某设备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人民币 8 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8 万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为好处费。另外,司某律以解密费名义向徐某收取人民币6.8万元。

2018 年 2 月,陆某昌从汇某设备公司离职,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于 2019 年8 月接替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存储有上述技术信息等资料的移动硬盘交予陆某昌。

2020 年 6 月,徐某转让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陆某昌经营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间,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 500 余万元。

经鉴定,汇某设备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中“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侵权产品图纸相关参数信息与上述技术信息构成相同,具备同一性。【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 年 6 月 15 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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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报案后,对汇某设备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熟市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损失数额认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结合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损失数额。2021 年 10 月 22 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陆某昌、司某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 10 月 29 日,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昌、司某律批准逮捕。

2021 年 12 月 29 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中某科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仅侵犯了整套图纸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首先,被侵犯的“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烧成炉的核心技术,关乎使用过程中炉顶是否会坍塌或变形,直接影响产品的烧结效果。权利人经反复实验,在研发过程最后阶段才取得相关技术参数,该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被侵犯技术信息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无论是掌握烧成炉制造技术的国外企业还是汇某设备公司,均进行整炉制造销售、售后维修。在此情况下,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二是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陆某昌、司某律、徐某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120 万元。三是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经理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涉案技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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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系以不正当手段从汇某设备公司非法获取,仍使用该图纸从事生产。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常熟市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实地走访,应邀为汇某设备公司作风险防范专题讲座,针对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汇某设备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22 年 4 月 14 日,常熟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 8 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昌、司某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

(一) 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关键核心技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对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追捕漏犯,形成有力震慑,守护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涉案技术信息属于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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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时,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二) 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芯片等高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努力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激活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入企开展风险防范讲座等形式,助力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跨部门协同保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等方式,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案例三 山东淄博某小微企业控告申诉和解案【关键词】

群体诉讼 小微企业 民事调解帮促经营【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300余名消费者陆续在山东省淄博市某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办理充值满一千赠一百的加气储值卡。后因该加气站停业,导致充值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储值卡内余额,大量消费者要求该加气站退费,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上述消费者多次向政府服务热线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无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追偿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21 年 5 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24名涉案消费者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淄区检察院)信访,反映“加气站欺骗消费者,拒绝退卡退钱”,请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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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帮助民事支持起诉,挽回损失。经该院控申检察部门初步审查认为,一方面,该预付卡类案件具有群体性、频发性、交易小额性以及维权难度高的特点;另一方面,相对方属于小微非公企业,对纠纷的处理应当适度关注并积极引导。调查核实 由于被信访对象涉及非公经济,且集体访中部分来访群众称如果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继续上访。临淄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考虑到该案一方面涉及大量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涉及小微非公企业发展,坚持稳妥审慎处理,由检察长包案办理,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负责联系涉案非公企业、消费者代表并全程参与答复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经现场接访、查验来访群众购买加气储值卡付款记录、调取来访群众与加气站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联合办案组初步确认该案确系预付消费合同纠纷案件。后临淄区检察院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了解到,除相某等24人以外,还有 111 名消费者也存在类似情况,涉及金额共计5 万余元。同时,联合办案组经实地走访该加气站了解到,该企业系当地天然气运营公司中经营时间最早、产品质量最好且信誉最好的民营企业之一,作为小微非公企业,受疫情冲击业务量锐减,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暂时停业,且已有筹措重新开业的计划,并承诺之前办理的储值卡可以等后续开业后继续使用;但是,消费者担心承诺无法兑现,坚决要求退款,双方一直在僵持中。监督意见 临淄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加气站系客观原因导致停业,并非恶意欺诈,如果简单支持消费者起诉,经过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耗时长久,不但会使举步维艰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而且其偿还能力更加无法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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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无法实质性解决消费者诉求,但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上访隐患大,经办案组检察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双方对退还预付卡充值余额事实无异议,但就“退款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应当包含赠款部分”存在异议,消费者继续要求支持起诉。为强化沟通、避免诉累,经检察长决定,该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司法所调解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法理、情理双管齐下释法说理,加气站负责人当即承诺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数退还预付卡金额,消费者代表也表示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监督结果 公开听证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021年6 月底退款当日,办案组检察官现场跟进监督退款过程,指导加气站工作人员做好退款记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仅用一天,135 名消费者的预付卡款项全部退还到位。后办案组检察官继续跟进,截至 2022 年1 月,帮助加气站陆续为最后一批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案件办理后,临淄区检察院持续为该加气站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同时为强化加气站安全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能力,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围绕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合法经营等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在案件回访过程中,经加气站负责人反馈,该站纾忧解困后,多名虽已退款但在加气站固定消费多年的消费者,又基于对企业诚信和对气品质量的认可,继续在加油站购卡消费,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典型意义】

1.在“重要窗口”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认真贯彻“在办案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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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对接收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线索,强化横向沟通、规范内部流转规则,根据诉求性质,迅速导入法定办案程序,全方位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相互支持配合,确保了办案质效。2.诉源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多措并举消弭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高度重视初信初访,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在办案中打破传统监督框架,在常规诉讼程序与诉前息诉中选择“最优解”,通过领导包案、联合办案、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帮助非公企业“轻装上阵”,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3.秉持“有解思维”,助力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考虑疫情形势下危困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与危困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对企业后续合法合规经营进行了法律引导,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确保了受疫情影响举步维艰的企业可以“活下来”“办下去”“发展好”。案例四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依申请监督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男,1970 年5 月出生,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 年7 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 日止。管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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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2020 年 8 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检察院)根据管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某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0 年 8 月,湾沚区检察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反映,其经营的某电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其向某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遂向湾沚区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调查核实 受理管某某的申请后,湾沚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的理由。主要是担心管某某外出后,可能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二是调查管某某外出的必要性。经实地走访管某某经营的公司,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业务合同等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查明管某某经营的公司共有员工近200 名,年均销售额 7000 万元,年均纳税400 余万元。管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业务一直由管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另查明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其公司销售业绩下滑约40%,面临停产危险,亟需管某某赴上海、江苏等地拓展加工销售市场,帮助公司复工复产。三是评估管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经查阅管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同时查明管某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发生漏管、脱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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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湾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且为初犯,能认罪悔罪。同时,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其申请外出从事企业亟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申请外出的条件。2020年 8 月 26 日,湾沚区检察院与湾沚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结合管某某原判罪名情节、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改造表现、申请外出事由等情形,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的检察意见,并与该区司法局就批准管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监督结果 2020 年 9 月 10 日,某司法所批准管某某外出 4 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共计11次,均被批准。管某某因外出开展经营业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企业未出现停产、裁员情况,稳定提供就业岗位近两百个。管某某外出期间,湾沚区检察院监督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重点监督台账,并与司法所对接,通过登录司法局社区矫正智慧矫正系统,动态获悉司法所对管某某的监督管理情况。该司法所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定位、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管某某行动轨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实现对管某某的动态监管。

【指导意义】

(一)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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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可综合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原犯罪性质和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确因生产经营、就医、就学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且无社会危险性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二)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批准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或者信息化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建议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案例五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理标志检察建议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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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斗门地处珠江出海口,优越的气候条件、丰富的咸淡水资源培育出享誉全国的精品水产——白蕉海鲈。2009年,“白蕉海鲈”成为广东省水产业首个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入选第一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斗门区检察院)经调研走访发现,作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和地方特色支柱产业的“白蕉海鲈”,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规范性文件失效、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致使产业发展面临危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 年 5 月,斗门区检察院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深度调研。经走访调研发现,多家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户存在违规或者错误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等情况。斗门区检察院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就本案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并与区相关职能部门、海鲈协会等进行磋商,就共同促进“白蕉海鲈”这一特色产业发展达成共识。斗门区检察院于 2022 年7 月6 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经听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就各职能部门凝聚保护合力、搭建长效机制达成一致意见。2022 年 8 月 24 日,斗门区检察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引导“白蕉海鲈”地理标志规范使用,加大侵权打击力度,修订完善有关“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的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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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制,加强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若干措施,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海鲈鱼相关食品抽检 28 批次,针对冒用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5 家,督促整改企业4 家,立案查处 4 宗,发出《行政提示书》1 份,现场指导企业 16 家,并动员 4 家生产企业成为广东省预制菜地方标准参编单位。

同时,斗门区检察院邀请斗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暨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就地理标志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达成共识。会后,区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明晰工作责任,为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奠定基础。斗门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助区政府制定《“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向珠海市司法局递交《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协调推动将“白蕉海鲈”地理标志单独立法列入 2023 年地方立法项目。斗门区检察院还向有关部门报送《关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多维度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业链综合保护提出建议。

【典型意义】

(一) 聚焦源头预防,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涉及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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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优势,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聚焦地理标志保护源头,做好综合保护。(二) 坚持精准监督,构建多重保护路径。检察机关针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通过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共商良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召开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多部门磋商促进协同共治,有针对性地提出诉源治理方案。通过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立法、形成调研报告等方式实现标本兼治,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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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 2019 年 05 月16 日施行日期: 2019 年 05 月16 日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5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召开。此次“案例大讲坛”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为主题,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1.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 年7 月1 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 3 月 30 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 年 10 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5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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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 3190 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 30 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 公司支付 500 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典型意义】

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为纠正涉产权和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树立了典范和标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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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核心内容。张文中案被依法改判,贯彻落实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和坚持,体现了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担当精神,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重大示范意义。

2、 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 1998 年 9 月 14 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1998年12 月 24 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 年 6 月 3 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提出申诉,并分别被鞍山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予以驳回。2015 年7 月21日赵明利因病死亡。赵明利妻子马英杰以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18 年7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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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虽有4 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 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意义】

赵明利案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的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第一槌。该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3. 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柯林格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拘捕。2008 年 1 月 30 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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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80 万元。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 年 3 月 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2018 年 6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2019年4月10 日,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 6.6 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 55%降低至 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 2004 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 6300 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 2.5 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 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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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典型意义】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把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三个罪名的认定都体现了程序法治和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该案的再审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产权的保护制度,关注良好的营商环境,关注企业的合法合规制度。同时为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要坚持谦抑原则,要慎重启动程序,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罪与非罪的把握边界上要更加严格,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基本的原则,树立了典范。4. 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案情简介】

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徐占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 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德览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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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 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 年10 月至2014 年11 月间,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金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兴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兴兴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超越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合绒毛制品厂(以下简称巨鹿县恒合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 份,并持其中的 900 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 13982187.38 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 10256301.61 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览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德览公司、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典型意义】

依法坚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力度,增强了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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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案对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5. 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案情简介】

2003 年初,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有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麦赞新与陈某龙、苏某波等人与该村委会负责人商谈后,麦某某代表长新公司与该村委会于2003 年4月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面积约750亩。同年 4 月 7 日,长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0 万元订金给颜屋村委会。之后,因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不认可上述合同,合同未能履行。

2003 年 4 月 18 日,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某红投入注册资金 50 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某、陈某龙和苏某波,其中麦赞新、陈某龙各占42.5%的股份,苏某波占15%的股份,麦赞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 年7月10日,麦某某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颜屋村委会在大岭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颜屋村委会上述约750 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东亚公司陆续支付土地投资款,2003 年7月25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转付 610 万元给大岭山镇资产公司作为商住用地指标费;同年 11 月11 日,以东亚公司名义转款200 万元给大片美村购买用地指标;同年8 月1 日、12月19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各转 100 万元给颜屋村。截至2003年 12 月 19 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共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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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500 元。

2004 年 1 月,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终止履行,并以长新公司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此后,麦赞新以其夫妻名下的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上述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 年 6 月 9 日,麦赞新与陈某龙用两人共有的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向农行长安支行贷款660 万元,随后麦赞新将上述 660 万元贷款中的50 万元用于支付该笔贷款利息,余款 610 万元用于麦名下的长新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中。2006 年 4 月 30 日,陈某龙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称,麦赞新利用担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的权益。2006 年 8 月 16 日,麦赞新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2018 年 1 月 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严格把握民事纠纷与犯罪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权利。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及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被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司法应牢固树立谦抑、文明等理念,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应谨守最后手段性的原则,切实依法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6. 山东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案情简介】

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1981 年,主要生产冷冻饮品、糕点等,济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是该食品有限公司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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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经过近 40 年的发展,两公司成为年生产能力超8万吨,年产值达 8 亿元,拥有7000 家零售网点的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累大量房地产用于经营或出租。后因两公司互保联保、对外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底被迫停产。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面临拍卖抵偿担保之债的境地,经市政府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仍无法解困。2016 年 9 月 5 日,济南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涉及债权人总计840 余户,债权总额 8.7 亿元,其中仅企业向职工、家属及其他个人借款金额即高达 5 亿余元。进入破产程序前,部分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向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追讨债务,民间矛盾极为尖锐,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针对两公司现实情况,继续实施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企业主体的消亡、知名品牌的消失,同时也会导致债权人清偿比率低、职工失业等一系列问题。在充分论证企业资产现状、债权人需求和职工就业等因素后,济南中院经与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共同研究,最终确定了两公司合并和解的努力方向,实施“瘦身式和解”方案,即剥离债务人非核心资产,战略性处置两公司不动产用以清偿债务,仅保留核心生产线以保障公司畅销冷食生产销售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瘦身并摆脱债务泥潭的目的。经共同努力,2017 年10 月17日,济南中院裁定认可两公司合并和解协议。历时一年一个月,合并和解最终取得成功,实现了840 余户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保障了职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业。【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适用破产和解程序,提升企业偿债能力,保存核心生产力,剥离非主营资产,高比例清偿债权,实现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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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整体脱困重生。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能够延续企业文化,保持企业股东、管理层、职工的整体稳定,避免破产重整中新投资者与原企业员工的基因排异,具有程序便于操作、无须分组表决,司法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该案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有益尝试,也是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思维挽救有价值企业的有益探索,实现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置,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破产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提升偿债能力,实现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具有典型意义。

7. 安徽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案情简介】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流转坐落于花岗镇陶店村七个村民组773.24 亩(含塘口面积55.73亩)土地,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经营。流转期限自2011年12月 20 日到 2025 年 9 月 20 日,前述协议的签订由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农业经营管理站见证。2015 年3 月8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15]27 号),为加快安徽省铁路发展,将包括本案“合安客专线”在内的多条线路纳入建设任务。2016年7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批复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合肥至安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同意先行用地 140.0351 公顷。2016 年9 月3 日,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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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合肥市肥西县段项目进行勘测定界,案涉项目经过本案原告经营苗木所在地块,需要征迁本案原告承租经营地块上面积约为 50 亩的苗木。2016 年12 月16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花岗镇合安高铁、合九绕城联络线项目征迁标准的批复》(肥政秘[2016]128号),对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花岗镇合安客专、合九绕城联络线征迁项目涉及村庄拆迁标准的请示》予以批复,有关青苗补偿标准为《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017 年1 月3 日,合肥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印发合安高铁合肥地区征地拆迁工作布置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合铁办[2017]1 号),明确沿线县(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同年 1 月 10 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岗镇政府以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征迁苗木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相应笔录,对案涉苗木树种、规格、数量予以确认,各方均签字确认。同年 3 月 1 日,花岗镇政府向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合安客专红线范围内苗木迁移的通知》,要求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 3 月 8 日前将案涉苗木迁出红线范围外,逾期不迁,视作自动放弃。同年3 月3 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花岗镇政府递交《关于金燕园林公司苗圃拆迁事宜的报告》,表示无力按照前述要求完成搬迁工作,并请镇政府按照评估价回购。同年3 月10 日,花岗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案涉苗木予以铲除。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合肥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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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花岗镇政府铲除、毁损原告流转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 50 多亩土地上附着物(苗木、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被告花岗镇政府及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应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设定、由法授权、按法实施、受法约束。政府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亦属应有之义。但若因此要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应当给予权利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外,对于因重大工程进度要求,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短期内予以配合的时候,政府亦应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的准备时间。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予以配合并已经向政府予以提出的情况下,政府则应当从服务型政府的标准和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不能只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采用强制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财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予以确认违法,正是这种评价、引导功能的体现。8.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系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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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网运营商。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以下简称涉案数据产品)能够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帮助商家实时掌握相关类目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改善经营水平。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而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其对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享有财产权,被诉行为恶意破坏其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500 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涉案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行为痕迹信息与标签信息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故不属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而属于网络用户非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包含有涉及用户个人偏好或商户经营秘密等敏感信息,因部分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留有个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容易与特定主体发生对应联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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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其个人隐私或经营秘密。因此,对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除未留有个人信息的网络用户所提供的以及网络用户已自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应规定予以规制。经审查,淘宝隐私权政策所宣示的用户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求,涉案数据产品中可能涉及的用户信息种类均在淘宝隐私权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之内。故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性。2.关于淘宝公司对于涉案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首先,单个网上行为痕迹信息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此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网络原始数据的内容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此类数据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网络运营者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网络原始数据的使用权。但网络数据产品不同于网络原始数据,数据内容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是与网络用户信息、网络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3.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不加禁止将挫伤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被诉行为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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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美景公司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估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 万元。综上,该院于 2018 年 8 月16 日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 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8 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权益保护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一个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的立法付诸阙如,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判决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并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对擅自利用他人大数据产品内容的行为予以规制,依法保护了研发者对大数据产品所享有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9.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昌银系第 3505312 号“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 类)为:麻花、面条等。注册有效期自 2004 年 9 月 7 日至2014 年9 月6 日止,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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