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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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 296 —1.年度评价。重大科创平台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重大科创平台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资金使用明细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2.中期评估。重大科创平台制定中期自评工作方案,围绕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中期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阶段性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3.期满考核。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成效、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形成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取专家评议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三)信用评价。在年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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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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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评价。重大科创平台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重大科创平台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资金使用明细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中期评估。重大科创平台制定中期自评工作方案,围绕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中期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阶段性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期满考核。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成效、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形成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取专家评议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三)信用评价。在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过程中,对重大科创平台落实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引进人才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取得重大成果、自筹资金到位等约定情况进行评价,对重大科创平台负责人履职不力的视情予以调整,并记录科研失信名单。(四)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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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财政支持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中期评估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拨付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动态调整。对建设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动态调整。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重大科创平台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重大科创平台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部门监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重大科创平台的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科创平台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三)审计监督。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重大科创平台的审计监督,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运行。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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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外〔2022〕23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属及中央部属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不断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开放合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经联合发文单位同意,《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8〕63 号)废止。《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 号)、《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绩效奖励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4〕10 号)同时废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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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对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海洋科技、农业科技等重点领域,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共赢为原则,以全球视野着力打造科技创新领域对外开放合作平台,推动全球创新资源对接与集聚,为我省率先打造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二、建设目标

加快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从示范引领到应用转化的全方位、多层次、跨领域的国际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形成由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组成的内外联动、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提升我省国际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和全球科技治理能力。三、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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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及企业为主体,统筹国别分布及重点领域,建设布局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引领我省创新主体更深层次地参与全球科技合作及创新治理。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地方政府、园区、企业为主体,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单独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中心,通过基金投入、孵化介入、研发合作等方式,集聚和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开展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对接,实现境内外协同互动。

(三)国际联合实验室。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双向部署共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共同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及人才培养。

(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省内企业为主体,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通过在海外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推动国(境)内外技术成果、高端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的融合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研发分工合作,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五)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承担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在内的全球研发任务,强化境内外研发链接与融合。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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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统筹协调。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强化省市县联动,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激励政策,建立相应工作体系,营造开放创新良好氛围。(二)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导向明确、分类管理、激励约束并重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深化奖优汰劣、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强化政策支持。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奖励;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激励。(四)强化区域协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国际开放协同创新,在共商共赢的前提下通过机制性安排,高效整合各省(市)对外合作渠道,实现海外创新资源、渠道的共建共享和有序流动。(五)强化科研诚信。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有关资格或奖励的申报单位,将予以通报、取消资格、撤消奖励、追缴资金等处理,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其它

(一)对于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根据科技部评估结果,纳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奖励体系。

(二)同一依托主体原则上只能建设一类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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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依托主体(高校至学院层面主体)建有两个及以上载体的,同一绩效评价周期内不重复奖励。六、附则

(一)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作的载体参照执行。(二)该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 年7 月24 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指引2.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指引

3.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引

4.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5.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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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指引一、定位与目标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我省各类主体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综合性示范基地。通过建设国合基地,丰富拓展一批合作渠道,引进集聚一批创新资源,总结形成一批合作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对地方政府、园区等开展国际合作的服务与支撑力度。二、重点任务

(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通过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主动设置和深度参与一批全球或区域创新议题等方式,与海外一流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并深化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畅通我省对外科技合作渠道。(二)支撑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与全球顶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积极参与打造完备的全球创新链、产业链合作体系,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支撑。

(三)推广示范国际合作模式。发挥多元建设主体独特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合作方式与路径,梳理总结形成一批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合作案例与模式。(四)服务区域开放创新战略。发挥国合基地平台引领作用,加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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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渠道与合作成果的共享与开放,服务地方、园区、企业对外合作需求。强化合作模式和管理经验的示范与推广,辐射引领区域开放创新。三、申报条件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五)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

(1)与海外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共建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研发等方面成效明显。(2)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原则上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产品(服务),具有开展研发国际化布局的基础与能力。

2.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1)与 3 个以上的海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签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科技合作协议。

(2)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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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等学校同一学院原则上只建设1 个国合基地。3.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1)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海外资源和管理制度等,已成功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人才交流、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业务 10 项以上。

(2)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应当集聚具备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20家以上,引进落地海外研发机构或团队 3 个以上。(3)孵化器应当具备开展跨域孵化业务基础与条件,签订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 5 个以上,成功孵化落地的海外项目与团队3 个以上。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2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 3 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每年不超过 1 家。(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重点围绕渠道建设、业绩成效等以往合作基础进行绩效核定,得出核定分数进行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二的入围专家答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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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组织管理、合作模式及渠道建设、业绩成效等内容进行评议打分。(五)结果公示。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按依托单位类型,提出通过建议名单。经审定后,对拟通过的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经公示,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运行管理

(一)年报制度。国合基地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国合基地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二)变更管理。国合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基地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

(三)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国合基地,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对评价“合格”的国合基地,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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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的国合基地,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国合基地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合基地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

(15 分)

1.1 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2 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2.渠道建设

(15 分)

2.1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2.2 共建研发平台数量3.业绩成效

(60 分)

3.1 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2 联合研发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3.3 带动企业质量效益提升情况4.合作模式

(10 分)

4.1 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4.2 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情况5.附加绩效

(20 分)

5.1 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 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5.3 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二)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 1.1 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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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 1.2 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2.渠道建设

(15 分)

2.1 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2.2 与海外机构共建研发平台情况3.业绩成效

(60 分)

3.1 联合承担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情况3.2 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3 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3.4 合作形成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3.5 合作渠道服务地方、企业情况3.6 联合举办国际专业学术论坛等活动情况4.合作模式

(10 分)

4.1 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4.2 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及各类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参与情况

5.附加绩效

(20 分)

5.1 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 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5.3 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三)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

(15 分)

1.1 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2 与入驻或服务企业的日常联络及服务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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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渠道建设

(15 分)

2.1 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2.2 海外人才、项目、平台储备情况3.业绩成效

(60 分)

3.1 协助引进、落地和孵化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或科技型企业情况

3.2 协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3 协助引进落地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情况

3.4 组织各类海外对接、路演活动情况4.合作模式

(10 分)

4.1 标志性重大合作成果的宣传情况4.2 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5.附加绩效

(20 分)

5.1 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 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5.3 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 10%且得分 85 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 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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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指引一、定位与目标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我省各类主体在全球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的,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落地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建设一批孵化中心,集聚和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实现境内外协同互动,服务各地政府、园区和重点产业链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二、重点任务

(一)链接汇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瞄准所在国顶尖创新机构、高端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在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多领域、全方位的紧密合作渠道,整合集成创新资源。强化与省内需求方的对接,形成高效互动的双向创新网络。

(二)孵化加速海外人才科技项目。通过技术转移、海外孵化、国内产业化、基金跟进等多种模式,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先进技术项目到浙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与省内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双向互动。

(三)打造国际科技综合服务公共平台。凸显公共服务平台属性,为省内各地、园区、重点产业链提供海外资源渠道建设、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全球技术供给精准匹配、人才项目评价落地等专业化、集成式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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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孵化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二)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三)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四)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五)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六)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1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 3 家。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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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

(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引进集聚海外创新资源方面的基础、成效与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孵化中心的运营情况,以及在重大项目、人才与创新机构引进落地浙江方面的成效等内容进行评议打分。(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五、运行管理

(一)年报制度。孵化中心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孵化中心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二)变更管理。孵化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中心负责人、海外运营主体及办公地点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三)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孵化中心,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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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优秀”的孵化中心承担与所在国别的科技对接交流合作等任务。

2.对评价“合格”的孵化中心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中心,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孵化中心,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退出机制。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基础条件

(20 分)

1.1 海外实体场地条件及运营团队情况1.2 海外人才技术机构等储备情况2.工作业绩

(50 分)

2.1 引进落地海外机构情况2.2 引进落地海外技术项目情况2.3 引进落地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情况3.公共服务

(30 分)

3.1 组织海外对接路演等活动情况3.2 协助省内各类主体开展海外技术对接、交流、培训等情况

4.附加绩效 4.1 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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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分) 4.2 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4.3 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 10%且得分 85 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 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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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引一、定位与目标

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的双向科研平台。通过部署一批联合实验室,一方面在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推动中外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实现一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另一方面在我省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海外的推广与转化,建立和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联合研究。结合我省和外方的发展需求,推进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优先领域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二)人才交流培养。通过联合培养、学术研讨、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形式,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科研与管理人才。(三)加强示范推广。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合作模式等示范和推广,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实现科技引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推动协同发展。发挥联合实验室平台作用,推动与所在国其他相关科技创新合作内容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辐射带动区域内其他联合科研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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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领机制创新。高效配置、综合集成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建设机制、合作模式、管理模式、成果共享模式的创新,探索以科技合作引领产业合作的新路径。三、申报条件

(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二)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三)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四)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2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 3 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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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每年不超过 1 家。(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

(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合作基础、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示范推广、科技安全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

(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五、运行管理

(一)建设主体。联合实验室的中方依托单位是建设责任主体,会同外方依托单位共同做好联合实验室的管理与运行。(二)年报制度。联合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联合实验室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变更管理。联合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外方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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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四)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联合实验室,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对评价“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联合实验室,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联合实验室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 基础条件

(15 分)

1.1 海外实验室场所设施1.2 组织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1.3 研发经费投入

2.科研合作

(45 分)

2.1 国内外科研合作项目2.2 联合知识产权

2.3 高水平论文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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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合作取得的科技领域奖项和荣誉3.人才交流

(15 分)

3.1 双方科研人员交流互访3.2 联合培养研究人员4.资源共享

(10 分)

4.1 双方科研设备仪器共享使用情况4.2 科研数据共享使用情况5.示范推广

(15 分)

5.1 对外培训情况

5.2 示范推广的技术成果数量5.3 技术成果在当地产业化情况6.附加绩效

(20 分)

6.1 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6.2 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6.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6.4实验室我方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情况7.科技安全 7.1 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7.2 技术信息安全等专项人员落实情况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 10%且得分 85 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 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3.第 7 项“科技安全”为门槛性指标,如不符合要求,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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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一、定位与目标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研发全球化布局的海外实体。通过支持一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打造重点产业链全球化布局的引领示范,提升相关产业链在全球范围的协同水平和竞争力。二、重点任务

(一)布局创新链全球合作。在创新资源富集地区,集聚一批在细分技术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高质量专利或专有技术、先进研发设备与体系、成熟品牌与市场渠道。

(二)构建协同研发体系。通过国内外研发中心在研发环节、研究重点等业务链上的协作,优化全球研发资源的整合与配置,整体提升研发效率与水平。通过研发总部的统筹职能,发挥各地研发中心比较优势,实现技术互补与供需对接。

(三)融入当地创新生态。推动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设计等环节与当地的融合发展,在保障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基础上,建立与当地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技术对接合作渠道,强化研发任务分工合作。(四)推动技术融合发展。通过项目合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研发体系共享等方式,推动海外研发机构与母公司在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融合发展,助推我省相关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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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并购或新设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其海外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三)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四)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如为并购方式,指并购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2.如为新设方式,指海外公司成立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上述金额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等支撑材料,并应按照申请单位对海外研发机构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得出。

(五)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 2 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六)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审核程序

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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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推荐。各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外研发投入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五、支持政策

(一)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企业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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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一、定位与目标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是我省积极对接和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重要平台。通过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建设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外资与我省企业、创新团队的融合对接与协同创新。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引入海外先进的研发管理组织体系、高层次专家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等,搭建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

(二)构建协同创新生态。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实践基地、产学研联合基地、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开放平台。(三)引领全球创新合作。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三、申请条件

为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集聚和发展,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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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 1000 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 万美元以上。(三)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四)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五)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 3 个。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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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五、支持政策

(一)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积极加入科技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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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 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16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 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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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打造全国最优科创环境,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主体作用。改革“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坚持挂榜揭榜有效分离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决策和话语权,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和企业承担的攻关项目数。“尖兵”计划项目申报不限项,揭榜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制度,围绕“415”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参加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会同技术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需求征集、榜单凝练、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市县联动支持,其中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的两倍;由链主企业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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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组织“项目群”攻关。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形成真榜、实榜。联合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联合体相关技术攻关如纳入省级重点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国家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 25%。(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每年支持实施一批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认定一批科技小巨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将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明确省属工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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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到 2025 年,重点制造类省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3.6%。(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三、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县〔市、区〕政府)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采取“订单式”方式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探索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按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管理权限,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在“卡脖子”攻关任务中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落实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政策。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四、提升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水平。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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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小试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般要达到 60%以上。(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财政经费支持模式,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对通过同行尽调评估的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引导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基地,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纳入对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内容。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五、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上云建设虚拟实验室,加快实现云端研发网络资源——“未来实验室”的数字化科研管理系统、数字化实验工具、自动化实验操作系统、数字化研发平台等免费或以成本价向企业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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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动高等院校,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创新载体应将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情况作为测试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企业验收的,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六、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企业能力。实施“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项目,对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可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 1 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省科技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立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绿色通道,推动央行资金高效精准直达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服务业贷款持续较快增长,推动“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类贷款增量扩面。扩大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

实施“创新保”专属科技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为从事科技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对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导致研发项目失败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企业赔偿。(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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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科创通”上市计划。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证监局)对技术类项目,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落实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建立科技攻关、技术标准研制和成果产业化联动机制,打通科技研发、标准化、产业化链条,“尖兵”“领雁”攻关项目成果攻克产业链断供断链风险点的,纳入产业链协同攻关创新项目目录。对符合首台套奖励条件的,给予首台套政策支持。(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落实招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 3 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 3 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 1 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支持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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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落实首台(套)产品应用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产品,省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落实使用首台(套)产品尽职免责机制。对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或者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在产品出现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时,根据容错纠错有关制度规定,经事实认定和综合研判,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为依法依规使用首台(套)产品营造良好环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八、强化科技招商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亩均税收和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考核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项目考核中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强度和增长率等科技创新指标考核。(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 亿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软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 5%的,或牵头承担1 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 3 项及以上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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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持续推进“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迭代升级和落地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严格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高关键核心技术专利授权效率,深化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制度改革,建立绿色通道白名单企业制度。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平台给予不低于 100 万元支持,支持链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产业链知识产权安全监测工程,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红色预警领域列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行专利开放许可,建立企业高价值专利目录和专利产品目录,分类别分层次系统对接风险投资资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基金。(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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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2 年7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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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21〕37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人才办、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 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以下简称“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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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突破创新资源区域分布不平衡问题,系统化、规范化推进创新飞地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推动跨区域合作共享,打造区域联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新模式,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营、按需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规范创新飞地建设,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发挥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集约利用,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和区域协同发展。(三)总体目标

省市县联动高质量建设一批创新飞地,探索创新资源跨区域联动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资源集聚与利用能力、科研攻关与联动能力、人才引育与服务能力、产业培育与协同发展能力的显著提升。二、功能定位

创新飞地是我省各级政府、园区等(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浙江省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定位:(一)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着眼飞出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地方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结合飞入地创新资源优势,单独或联合打造研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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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二)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着眼高端人才需求,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为高端人才提供与飞出地或飞入地市民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及就医等待遇,助力高端人才集聚。

(三)新兴产业孵化中心。着眼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区域实际情况与长远功能定位,吸引科技型初创企业及科研成果入驻孵化,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的立体化、链条式发展格局。

(四)产业协同发展中心。着眼产业链创新链安全可控,发挥比较优势,跨域协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招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共同提升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水平。三、 政策措施

(一)创新飞地入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选择在飞出地或飞入地注册,或依法在两地分别进行注册。对入驻企业根据股份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飞出地企业全资或股权比例在 51%及以上控股的入驻企业为A类企业,股权比例在 51%以下参股的入驻企业为B 类企业。(二)对创新飞地入驻的 A 类企业全职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可作为飞出地企业人才团队成员申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三)对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我省科研主体联合申报我省科技项目, A 类企业的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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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在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向注册地科技部门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A 类企业可全额、B 类企业可按参股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政府内部考核指标。

(五)支持创新飞地或在其内注册的企业向注册地科技部门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评审获批的,A 类企业可全额、B类企业可按参股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政府内部考核指标。(六)在创新飞地注册的 A 类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在首台套认定、首批次应用示范、首版次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创新飞地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飞出地发起企业联合申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及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项目,A 类企业有关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七)对创新飞地中以数字经济为主的产业飞地,经经信部门评价考核,可直接纳入省级数字经济“飞地”示范平台体系建设,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八)鼓励各地探索设立跨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产业投资和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科研主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科创成果产业化。

(九)鼓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将政府公共服务办理延伸至创新飞地,保障入驻企业员工在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公共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创新飞地后,即行终止相关支持政策。

(十)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与飞入地建立健全利益分

第345页

— 340 —

享和补偿机制。四、组织保障

(一)各飞出地承担创新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跨区域政策统筹协调。飞出地的各级组织、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建立创新飞地管理协作机制,研究协调绩效评价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二)创新飞地根据隶属关系到飞出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纳入评价体系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各地科技部门加强对创新飞地的绩效管理,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激励。(四)涉及法定国民社会经济统计、税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指导意见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 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登记备案表2.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346页

— 341 —

附件 1

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登记备案表(XX 年度)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一、飞地基本情况

飞地名称 地址建设主体 建筑面积设立时间 运营主体

负责人联系电话二、工作绩效情况

飞地年收入(万元)

入驻企业数

(家)

A 类公司(家)B 类公司(家)引进落地企

业(家)

落 地 企 业 实 际

到位资金额(万

元)

内资(万元)外资(万元)国家人才工程入选

专家数(名)

A 类公司雇佣数量B 类公司雇佣数量(折算后)省级人才工程入选

专家数(名)

A 类公司雇佣数量B 类公司雇佣数量(折算后)吸引副高以上或硕

士以上人才(名)

A 类公司雇佣数量B 类公司雇佣数量(折算后)跨区域数字化公共

服务平台及相关管

理制度配套情况

备注:由飞出地公司全资或 51%及以上控股的入驻企业为A 类公司,51%以下参股的入驻企业为 B 类公司。

第347页

— 342 —

附件 2

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分类 指标名称 评价标准分值资源集聚

与利用方

(25 分)

*飞地场地使用率

场地使用率超过 90%,得10 分;80-90%,得 8 分;70-80%,得6 分;60-70%,得5 分;50-60%,得4 分;40-50%,得3

分;30-40%,得 2 分;30%以下,不得分。

10*研发机构集聚度

入驻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中心等)每满 2 家,得1 分,满分为10 分。10科技企业集聚度

入驻企业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满 2 家,得 1 分;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 1 家,得2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科研攻关与

联动方面

(25 分)

*关键共性技术攻

关成效

入驻企业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攻关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实际应用在飞出地企业,每个成果得 3 分,满分为12 分。12企业研发获奖情

入驻企业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获得国家科技奖每项得 4 分,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每项得 2 分,满分为7 分。7科研协同联动度

飞地内企业、人才联合我省科研主体新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每项得3 分;新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每项得2 分;新承担 1 个市、县级项目,每项得0.5 分;累计不超过 6 分。6人才引育与

服务方面

(25 分)

*高端人才引育量

飞地每引进1 名国家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得 3 分;每引进 1 名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得 2 分;每引进1 名市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得 1 分;累计不超过12 分。12研发人才密集度

每千平方米从事研发人员数每满4 人,得 1 分,满分为 7 分。7

第348页

— 343 —

跨区域人才公共

服务覆盖情况

设有跨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且相关管理制度及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得6

分;设有跨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但相关管理制度及配套体系不够完善,酌情得 2-4 分;未设有跨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分。6产业培育与

协同发展方

(25 分)

*新兴产业孵化成

入驻企业毕业后,落地浙江每满2 家,得 1 分,满分为 10 分。10产业协同发展成

引进落地浙江的项目、企业数量每满1

家且实际到位资金达1500 万元,得1

分;累计不超过 8 分。8获投资机构融资

每千平方米获得投资机构融资额满50

万元,得 1 分;累计不超过7 分。7注:1.标*的指标为重点关注指标;

2.飞地设立满 2 周年后纳入绩效评价,数据统计为自然年产生的数据情况:3.涉及“每千平方米”的评价指标,统一按飞地建筑面积计算;4.填报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349页

— 344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按照“放管服”和“三评”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 年12月18日

第350页

— 345 —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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