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消费篇 / 工业篇 / 减税降费篇/就业篇 /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 / 投资、外贸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服务业、消费篇 / 工业篇 / 减税降费篇/就业篇 /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 / 投资、外贸篇

— 34 —和弱项的咨询问诊和技术帮扶活动。健全和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强化宣传推广,提高民营企业知晓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科技城新区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完善“绵易检”平台功能。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形成一批具有绵阳特色的先进标准,提升企业用标准指导、规范、引领和保障产业发展能力。加强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健全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完善量传溯源基础建设。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开展产业计量测试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动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降低民营企业技术门槛和质量成本。充分发挥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作用,为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支撑和升级服务。(七)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竞争水平。实施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程,大力加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深入落实民营企业雁阵培育五年计划。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围绕省“5+1”现代工业体系、市先进制造产业体系,制定完善分类分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建立完善省市联动的重点企业培育库,健全动态调整... [收起]
[展开]
服务业、消费篇 / 工业篇 / 减税降费篇/就业篇 /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 / 投资、外贸篇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301页

— 34 —

和弱项的咨询问诊和技术帮扶活动。健全和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强化宣传推广,提高民营企业知晓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科技城新区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完善“绵易检”平台功能。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形成一批具有绵阳特色的先进标准,提升企业用标准指导、规范、引领和保障产业发展能力。加强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健全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完善量传溯源基础建设。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开展产业计量测试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动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降低民营企业技术门槛和质量成本。充分发挥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作用,为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支撑和升级服务。

(七)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竞争水平。实施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程,大力加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深入落实民营企业雁阵培育五年计划。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围绕省“5+1”现代工业体系、市先进制造产业体系,制定完善分类分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建立完善省市联动的重点企业培育库,健全动态调整、培育壮大的机制,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领航企业”的梯度发展格局。鼓励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加强上下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整体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链标准规范对接、质量品牌共建。鼓励有实力的民营检测认证机构与国际知名企业、国有企业等加强合作,助力“走出去”。(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全市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用,开辟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维权绿色通道,让民营企业维权“申诉有门,维权有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完善“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302页

—35 —(九)弘扬民营企业优秀质量文化。深入开展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等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质量先行和崇尚劳动、崇尚技能、崇尚创造、崇尚“十年磨一剑”的价值理念。大力营造“树标杆、学标杆、超标杆”的质量改进氛围,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积极申报“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导入、移植质量奖获奖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先进典型经验,持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

三、保障措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0816—2172733

第303页

— 36 —

(绵国资委发〔2023〕7 号)一、实施主体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各级国有企业(包括市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市属国有房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且正常生产经营,承租我市辖区(包括县市区,下同)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二)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且正常生产经营,承租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的:一是2023 年底前“升规入统”的民营企业。二是 2022 年度绵阳市民营企业营业收入50 强;2022年度绵阳市民营企业科技研发 30 强;绵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型高成长30 强;经国、省评选认定并正常经营的各类优质民营企业,包括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500 强、四川省民营企业100 强、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四川省“贡嘎培优”企业100 强、四川省瞪羚企业、创业明星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三是税收贡献大,为绵阳市民营企业2022 年度纳税100强的企业。

三、政策标准

以合同(协议)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对2023 年的房租进行减免。其中:对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023 年底前“升规入统”的民营企业

第304页

—37 —减免 6 个月房租;其他满足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3 个月房租。四、相关说明

(一)减免租金须直接落实到实际承租人,禁止转租人享受政策。(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按企业内部程序决策减免。主营业务为批发市场经营与租赁的市属国有企业不作为本次减免实施主体。

(三)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租期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五、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减免政策。相关市级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要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减免对象,力争做到应知尽知。(二)明确配套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三)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 日前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其中: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市级部门报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富达公司受委托管理的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同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由市国资委进行汇

第305页

— 38 —

总。减免情况将作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的依据。(四)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减免房租的实施政策。(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咨询电话:市国资委 0816—2222723

第306页

—39 —(绵金领〔2021〕6 号)一、间接融资支持措施

(一)增加科创企业信贷供给。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3 年内提供不低于 3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定向支持市商行、市农商行增加科创企业信贷供给。市商行、市农商行设立“央行科创贷”“央行科票通”业务办理窗口,对科创企业融资匹配专项信贷规模(3年不低于 60 亿元)、专门信贷人员、专门风险容忍度,设立科创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提升首贷融资便利度。

(二)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市商行、市农商行两家机构向全市科创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实际平均贷款利率应不高于6%。财政设立科创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给予科创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三)深化专属产品服务创新。推广“高企贷”“科创•税e 贷”“仪器设备贷”等科创金融特色产品,鼓励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国企、上市公司等核心企业支持配合中小微科创企业开展应收账款确权及线上融资业务。支持市商行、市农商行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联动开展外部直投+银行跟贷。推动市商行、市农商行参与“股债通”投贷联动产品,实现证券基金投资、银行跟贷、担保分险的模式,力争 3 年内投贷总额不少于10 亿元,解决“高成长、轻资产、难估值”等特征的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四)完善科创金融风险分担补偿体系。将市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从 2.2 亿元扩大到 2.5 亿元。积极向上争取,与省级财政共建风险补偿基金,为我市银行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多增信措施。

第307页

— 40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市商行、市农商行纳入“仪器设备贷”合作银行。调整完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政策,支持科创企业应急转贷。加快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适时组建融资担保集团,注入资本金,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五)建立科创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与科创金融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监管举措,落实尽职免责有关要求,在监管合规前提下,适当提高科创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科创金融支持成效明显的机构给予央行综合评价激励。开展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综合评价,实施政府性资源与金融贡献匹配挂钩。

(六)强化保险专属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科创保险险种,扩大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含专利执行、被侵权损失和代理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和意外保险等重点引导类保险覆盖范围,分担和转移科创企业发展风险。

二、直接融资支持措施

(七)推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引领。由市政府引导基金发起设立 2 亿元的政府引导类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引进培育不少于3 家知名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进入绵阳科创领域。支持华西证券打造科创证券特色专营机构,力争3 年内机构托管证券类私募基金资产达 50 亿元。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在我市投资项目,对当年实现项目股权投资的,市级财政按其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同时在辖区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单支创投基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八)支持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类科创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支持科创企业股权融资,

第308页

—41 —对通过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三、平台赋能支持措施

(九)推动金融平台赋能。加快建设“绵企通”集“金融诊疗厅+金融工具箱+金融导航仪”三位一体的“移动金融方舱”,实现与“天府信用通”平台、“信易贷”平台、“银税互动”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对科创企业融资实行“全科会诊、专科诊疗、精准救助”。深化应收账款融资线上服务,确保每年实现不低于 80 亿元融资。建好科创金融中心,打造“一窗口、四基地”(金融展示窗口和市场拓展基地、规范培育基地、投融资对接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获得率和便利度。会同成都市联合申建全国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争取常态化在绵举办“天府金融论坛科创金融分论坛”等高层次政金企、产学研融合的峰会论坛,逐步打造绵阳科创金融高层次融智服务的特色品牌。

四、保障体系支持措施

(十)构建科创金融保障体系机制。持续加强对科创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创金融工作专班,营造良好氛围,在全市形成“一盘棋”大抓科创企业发展的良好格局。对成熟期科创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现有成熟金融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对衰退期科创企业,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一企一策”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实现企业生命周期延续。完善科创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动政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科创金融综合统计框架,加强科创金融监测评估考核。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控合力。按季召开金融联席协调会议,分析查找存在问题,优化调整支持措施,强化措施的动态管理,跟进督查督办,打

第309页

— 42 —

造科创金融品牌。修订完善人才金融政策,常态举办人才金融对接活动,打造“人才贷、人才保、人才投、人才券、人才贴”五位一体人才金融服务体系。

五、其它有关事项

本措施中科创企业指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升规企业等战略新兴企业。

本措施对科创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按年度动态调整。具体名单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中支、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确定。

本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各县市区(园区)可配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市商行、市农商行之外的在绵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政策咨询电话:市金融工作局金融协调科0816—2539417

第310页

—43 —(绵府发〔2023〕8 号)一、设立 10 亿元科技创新资金

统筹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环境优化、创新创业等资金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

二、加大创新主体引育

对知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来绵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在绵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创新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纳税所在地制定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三、支持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给予 20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或重组后进入国家队行列的创新平台给予100 万元资金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各类创新平台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有重大突破性创新成果国省级创新平台的给予最高50 万元资金支持。

对批筹建设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体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四、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第311页

— 44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含)的,根据增量分段按比例予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牵头实施的研发项目予以持续支持。

支持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再给予总投资额 10%、最高 500 万元支持。鼓励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并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科研团队在企业组建科技助理工作室。

五、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对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

鼓励申报国省科技奖励,对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参与团队或个人实际获奖金额 1:1 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对实施“揭榜挂帅”完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六、加速科技成果在绵转化

深化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约定方式与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共享

第312页

—45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鼓励在绵企业引进成果并实施转化,经评审后,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

七、提升专业化科技服务能力

支持国内外知名技术交易(转移)机构落户绵阳,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持续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绵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给予补助,单人单年度补助最高20 万元。对年度评价等次为优(A 等)的国、省级孵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组建专业化、特色化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经认定后,给予三年累计 100 万元支持。

八、(略)

九、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设立 2 亿元的政府引导类创业投资基金,推动组建政府引导类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对获得天使投资(不含本地政府引导类天使基金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本地(或外地迁入)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户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对当年实现项目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按其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同时在辖区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支创投基金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创投企业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 2%、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

第313页

— 46 —

财政设立科创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给予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贷款贴息。

支持科创企业股权融资,对通过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十、营造创新创业优良环境

对经评价的优秀科技人才,根据贡献给予奖励。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 5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

对省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强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重要军民融合团体标准,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政策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政策咨询电话:市科技局办公室 0816—2332900

第314页

—47 —(绵科发〔2023〕3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 号)文件精神,落实好科技立市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业,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奖励、互认互通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鼓励创新、自主申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科技创新券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额度第六条 支持对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绵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总额不超

第315页

— 48 —

过 30 万元。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内容和标准(一)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支持

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0%—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企业购买国、省设备仪器共享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支持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并实际支付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金额的 10%—20%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三)对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支持对购买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全年认定登记的累计技术交易额予以补助,累计技术交易额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交易额 5%予以补助,累计技术交易额超过100 万元部分,每增加 100 万元补助 1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支持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 10%—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五)对企业开展信息分析服务的支持向具备资质的机构购买技术查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分析、引进项目技术分析等信息分析服务,按照购买服务实际支出经费的10%-20%

第316页

—49 —对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 万元。第九条 企业购买的上述服务应与其开展的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有直接相关性,与提供上述服务的服务机构之间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当年重点支持内容。

第五章 申领兑付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科技创新券的年度支持方向、申领、兑付等有关要求。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程序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在绵阳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mianyang.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二)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上传其相关服务产品至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进行审核;

(三)企业在创新券平台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提出创新券的申请,并将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扫描件(原件)、发票等上传至创新券平台后,联系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事项确认;

(四)服务平台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经财政审定后统一将科技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企业(单位)账户。(五)创新券补贴采取集中申报受理,年度公示、统一结算的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317页

— 50 —

第十三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取消其使用科技创新券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原《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科函〔2020〕15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电话:市科技局办公室 0816—2332900

第318页

—51 —(银发〔2022〕92 号)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 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00 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第319页

— 52 —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

第320页

—53 —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

第321页

— 54 —

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

第322页

—55 —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

第323页

— 56 —

大对普惠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

第324页

—57 —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

第325页

— 58 —

实好相关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政策咨询电话: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货币信贷科0816—2998591

第326页

—59 —(汇发〔2019〕28 号)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

第327页

— 60 —

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 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 2 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第328页

—61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 1 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第329页

— 62 —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分局0816—2228323

第330页

—63 —(商财函〔2022〕146 号)一、充分认识汇率风险管理重要意义,聚焦“急难愁盼”出台针对性措施。汇率变化直接关系外经贸企业议价能力、成本效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多维度影响。支持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汇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出台针对性措施,增加有效政策供给,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地要积极开展多样式、有实效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继续用好各类公开资源,通过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活动,利用新媒体、纸媒、银行网点等渠道,创新短视频、图解等形式,扩大宣传培训受众面。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及时纠正“赌”和“炒”的投机心态,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便利性。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针对企业特点“因企施策”,提供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

第331页

— 64 —

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序开展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四、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经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对接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地走访等方式,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梳理企业信息,为银行“一对一”精准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积极拓展“首办户”,扩大汇率避险、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覆盖面。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内部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通过与有资质银行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距离近、情况熟优势,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汇率避险方面的公共服务。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鼓励银行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政策咨询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分局0816—2228323

第332页

—65 —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 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 30%。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20 个基点。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政策咨询电话: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0816—2243605

第333页

— 66 —

一、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 年8 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三、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

五、各金融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采取便捷措施,降低借款人操作成本,确保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六、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督促贯彻执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第334页

—67 —本通知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0816—2243605

第335页

(投资、外贸篇)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 年10 月

第337页

为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政策直达一线、便捷快享、精准执行,更精准惠及企业、惠及项目、惠及基层,市县发改系统汇同各部门分类梳理了有关政策清单,编制形成《2023 年稳经济政策汇编》(共6 个分篇),并附二维码链接供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方面查阅、对接。

第339页

目 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11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7绵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公告............................................................................................................... 19

第341页

—1 —(国发〔2023〕11 号)一、总体要求

略。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 QFLP 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

第342页

— 2 —

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

第343页

—3 —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

第344页

— 4 —

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

第345页

—5 —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第346页

— 6 —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八、加强组织实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合局国际合作科0816—6037953

第347页

—7 —(国办发〔2023〕10 号)一、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

(一)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优化展区设置和参展企业结构,常态化运营线上平台。各地方和贸促机构、商协会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支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持续培育境外自办展会、扩大办展规模。(二)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加强对外沟通,提高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效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其他国家畅通我商务人员申办签证渠道、提高办理效率。继续为境外客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研究优化远端检测措施。尽快推进国际客运航班特别是国内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客运航班稳妥有序恢复,推动中外航空公司复航增班,更好为商务人员往来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三)加强拓市场服务保障。我驻外使领馆通过完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推介重点展会等举措,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发挥贸促机构驻外代表处作用,做好信息咨询、企业对接、商事法律等方面服务。发布相关国别贸易指南,想方设法稳住对发达经济体出口,引导企业深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东盟等区域市场。支持外贸大省发挥好稳外贸主力军作用。

二、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四)培育汽车出口优势。各地方、商协会组织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鼓励中资银行及其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

第348页

— 8 —

和服务,为汽车企业在海外提供金融支持。各地方进一步支持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在海外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能力。

(五)提升大型成套设备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大型成套设备项目。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防控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各地方通过开展招聘服务等方式,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履约交付,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六)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进口贴息政策精准性,引导企业扩大国内短缺的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七)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贸易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加大资源倾斜,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外贸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九)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支持各地方加强政策宣介、

第349页

—9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银企精准对接、企业充分享惠。四、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十一)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强化用工、用能、信贷等要素保障,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新认定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支持东中西部产业交流对接。加快推进一批“两头在外”重点保税维修试点项目落地,强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十二)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做大沿边省份对外贸易。有力有序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探索建设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数据监测平台。修订出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加自周边国家进口。(十三)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发展,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充分发挥先行示范效应,适时总结发展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2023—2025 年每年遴选5—10 个数字化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并推广应用。(十四)发展绿色贸易。指导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外贸产品绿色低碳标准,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能力。(十五)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各地方结合产业和禀赋优势,创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带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并发挥好其作用,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持续完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第350页

— 10 —

考核评估机制,做好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优秀试点示范引领作用。五、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十六)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加强对地方和外贸企业的培训指导,对受影响的重点实体帮扶纾困。发挥好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支持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和预警点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帮助企业积极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发挥贸促机构作用,做好风险评估和排查。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扩大“联动接卸”、“船边直提”等措施应用范围,提高货物流转效率。稳步实施多元化税收担保,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推动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更好服务广大外贸企业。各地方做好供需对接和统筹调度,健全应急运力储备,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外贸货物高效畅通运输。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强化疏导分流、补齐通道短板、提升口岸过货能力。

(十八)更好发挥自由贸易协定效能。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编发重点行业应用指南,深入开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专题培训,组织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地方和企业经验分享,提高对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和指导地方组织面向RCEP 等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促进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商务局外贸科 0816—2261016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本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