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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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8附件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及材料清单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发改部门)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原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2 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原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3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原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 1 项目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原件) 复印件 1 在线共享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提供,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jpg5 总平面图及日照分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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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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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页

2

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教育

局,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供水、

供电、燃气、热力等专营单位。

四、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设计

方案联合审查)。

(二)联合审查部门

1.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

见。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总平面图中消防登高场地、消防

车道、建筑防火间距提出意见。

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对项目范围内电力设

施的保护提出指导性意见。

4.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

建设的项目提出意见。

5.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6.市城市管理局和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供水、供电、燃

气、热力等专营单位:依据职能就综合管网中管线布局及设施提

出意见,将报装手续提前到项目开工前办理,在项目施工阶段完

304

第302页

3

成相关设施建设。

(三)并联审批部门和可同步办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

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可同步审批部门:

1.市国家安全局,对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市气象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

探测环境初审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四)协同部门

1.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政策的制

定。

2.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涉及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提出审

查意见。

3.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在铁路保护范

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

4.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

口,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通过后,推送至

各部门。

305

第303页

4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前已经出具审查、审批意见的,不再参加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

五、审批时限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 25 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自各审批部门做出受理决定后开始计时,开始

计时,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设计方案公示、报资委会办公

室主任会、上报审批等时间。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

1.事项申报。

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网上申请和现场申报 2 种

方式申报审批事项。网上申报方式为:登录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项目,申报事项,上传申请材

料,提交即可。现场申报方式为:直接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

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二楼 214 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

料即可。若个别材料需提交纸质版,请一并携带至现场。

2.窗口预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工作人

员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

否符合收件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格式正确性进行

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同步推送至相应的审批部门的同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不予受

306

第304页

5

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项目流转

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受理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焦

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项目申报材料推送至各联合

审查部门,需进行并联审批的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发改部门、不动

产登记中心,具体推送部门视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类别而定。

4.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的

有关证明文件。

5.不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6.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等不走联合

审查的流程,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1.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由联合审查部门

并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部门将各自的意见

推送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逾期不推送的视为无意见。

2.发改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将审批结果文书转交至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出件窗口。

3.联合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 个工作日内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审批结果文书转交至市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局综合出件窗口。

(三)结果送达

307

第305页

6

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意愿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

出件窗口领取或由综合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七、收费项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住宅 80 元/

件,非住宅 550 元/件。

收费项目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由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个月内,

按照市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应及时到财政部门、规划部

门、住建部门备案,若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由规划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住建部门进行催收;经催收仍不缴纳的建设单位将被列

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满足联合审查、并

联审批办理条件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本暂行办法申请联合审

查、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

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及材料清单

308

第306页

7

2.焦作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3.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流程图

3.1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流程图

3.2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流程图

4.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5.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告知承诺办法

309

第307页

8

附件 1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及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发改部门)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原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2 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审批申请

文件

原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3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原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3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

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

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同时提供扫描件

-电子版.jpg

4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核

原件) 复印件 1 在线共享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需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同时提供

扫描件-电子版.jpg

5 总平面图及日照分析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需加盖设计

单位公章,1:500 或

1:1000 , 同 时 提 供

CAD 电子版

310

第308页

9

6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设计方案联

合审查阶段, A3 图

幅,需加盖设计单位

资质章和建设单位

公章,另提供 jpg 电

子版

7 规划设计说明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A3 图幅,需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另提供 word 或 pdf

电子版

8 单体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加盖设计单

位公章,注册建筑师

章,另提供 CAD 电子

9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提供 CAD 电

子版和 jpg 格式。设

计说明应包含防空

地下室建筑面积、防

护等级、防护面积、

战时功能、掩蔽人数

等指标、防护单元表

和人防警报器位置

(楼号)

10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提供 CAD 电

子版和 jpg 格式

11 综合管网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提供 CAD 电

子版和 jpg 格式

311

第309页

10

12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

件或相关文件(核原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提供 CAD 电子 版和

jpg 格式

13 海绵城市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提供 CAD 电

子版和 jpg 格式

14 消防设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时提供,提供 CAD 电

子版和 jpg 格式。综

合管网布置图应包

含室外消火栓管网

布置图,规划设计说

明应包含建筑面积、

高度、层数、使用性

质。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

原件 1 项目单位

2 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3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4 缴费、纳税凭证 原件 1 项目单位

5 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 1 项目单位

6 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项目单位

2 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3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4 缴费、纳税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6 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国安部门)

312

第310页

11

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项目单位

请用黑色或黑蓝色

水笔填写书写,字迹

清楚,不得涂改,内

容要真实,填报有虚

假,责任自负。

2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

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材料清晰可辨,不得

涂改,内容真实有

效,如有虚假,责任

自负。

3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

1:2000 地形图或 1:500 总平面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材料清晰可辨,不得

涂改,内容真实有

效,如有虚假,责任

自负。

4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

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

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

计方案

原件 1 项目单位

材料清晰可辨,不得

涂改,内容真实有

效,如有虚假,责任

自负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气象部门)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

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1 项目单位

申请人为法人。电子

版材料应为原件扫

描件;内容应符合填

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内容正确、完整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

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应标注各建筑物的

大地坐标、地平高

度、建筑物名称、所

用坐标系等。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

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

位置示意图

原件 1 项目单位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

高度、建设工程到气

象探测设施或观测

场地距离、正北方

向。

313

第311页

12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

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申请表内容符合填

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内容正确、完整。

5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

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1 项目单位

申请人为个人。电子

版材料应为原件扫

描件,原件须窗口核

验;申请表内容符合

填表说明的要求,填

写内容正确、完整。

6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项目单位 申请人为公民的需

提供

7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

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

置示意图

原件 1 项目单位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

高度、建设工程到气

象探测设施或观测

场地距离、正北方

向。

8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各 1 项目单位

授权委托书为原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314

第312页

13

附件 2 建设工程许可阶段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建设

单位

个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 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

报材料的真实

联系电话

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名章)

证件号码

(身份证)

建设单位(人):(公章、名章)

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统

一信用代码证号

单位地址

建设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类项目

□社会投资类项目 立项类型 □审核 □核准 □备案

315

第313页

14

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

内容和

技术指标

并联审

批事项

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 变更 延期 注销

2.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

发改委

3.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出让 划拨

可同步审

批事项

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安部门)

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气象部门)

报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已在前一阶段办理过的审批事项,本阶段不再办理。

316

第314页

15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我单位____________同志,负责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法人代表(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粘贴后须加盖骑缝公章)

317

第315页

16

申请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注意事项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

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

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内容。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8

第316页

17

附件 3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流程图

3.1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流程图

注: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3.2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流程图

注: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319

第317页

18

附件4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房屋建筑类项目。

二、事项名称

(一)并联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可同步审批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三、设立依据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

320

第318页

19

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

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

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

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21

第319页

20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

合一”改革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2 号)文件,将设计

方案联合审查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环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

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

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

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

322

第320页

21

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

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

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

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

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

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规定。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

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登记。

323

第321页

22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

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

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首次登记 8.1.1适用依法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

登记。

(二)发改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

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

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

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

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

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

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

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

324

第322页

23

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安部门

1.《国家安全法》第59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

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

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

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国家安全机

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

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

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

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

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

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气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

325

第323页

24

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侯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

意……”。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

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

理工作。

5.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

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

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

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

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

326

第324页

25

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受理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作为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市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建筑

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住宅 80 元/

件,非住宅 550 元/件。

七、结果送达

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意愿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

出件窗口领取或由综合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327

第325页

26

附件 5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告知承诺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豫政办〔2019〕38 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

政办〔2019〕46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焦政〔2020〕1 号)文件

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

行告知承诺办法,内容如下:

一、办理依据

1.《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

〔2009〕第 5 号)

2.《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发改

价管(2010) 430 号)

3.《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

二、事项清单

328

第326页

2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三、适用范围

《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

四、办理程序

1.受理时承诺。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作出

承诺,加盖公章后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

2.建设单位缴费。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

个月内,按照时市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告知承诺书》

329

第327页

28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告知承诺书

我单位 在 区 街 号建设

工程,拟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商业 平方米、地下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5

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等要求,承诺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市住建局施工图审

查建筑面积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逾期不缴的,从出

具承诺书之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5 倍

缴纳滞纳金,并愿意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惩戒。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缴纳单位(公章)

(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四份,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建设单位各一份。

330

第328页

焦作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批)豁免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 号)和《焦作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焦政办〔2019〕46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学习先进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

局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批)豁免清单如

下。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

层,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装修

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满足《焦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既有多

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三、个人原有危旧住宅(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计划和旧区

建设改建范围)自行维修加固,屋面原状加固维修。

四、公园、游园里,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非经营性、

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内部道路、园

林小品、停车场(库)和 300 平方米以下的厕所、驿站、管理

用房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331

第329页

五、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

工程。

六、道路红线范围内长度不超过 60 米的市政管线工程,

应确保与相邻管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规定纳入

焦作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

力线路、杆塔。

八、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

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凡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

人不再办理规划核实。

332

第330页

焦作市人才相关政策汇编

二○一六年十月

333

第331页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的意见

焦发〔2016〕9 号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团队)对产业转型发展的引领作用,现就引进培育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团队)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

资源,围绕“产业集聚人才、人才引领产业”,大力引进培

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构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

主体、政府为引导、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创业体系,实现人才

链、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的无缝对接,为产业转型升级

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助推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

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

(二)总体要求。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着力

点,健全市场配置机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优化创新创业

334

第332页

环境,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

创业领军团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目标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

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5 年内引进培育 20 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

300 名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

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80 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

技创业企业家;建成 10 个技术创新基地,形成人才与科技

相辅相成、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

好局面,把焦作打造成为更具活力、更具吸引力、更具竞争

力的新型工业城、区域中心城。

二、引进培育对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引进培育具有

创新创业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

填补国内空白,初步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条件,能够引领相关

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来焦创新创业

的领军人才(团队)。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

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

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关键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

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

335

第333页

划”、“万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

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3 年以上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

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

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

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技

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

权不得低于 30%。

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3 年以上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

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

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

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

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高层次创业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3 年以上

工作经验;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

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

336

第334页

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

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

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

30%。

2.高层次创新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3 年以上

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

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 3 年以上聘任

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 6 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拥

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针对焦作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

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

1.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不定期组

团赴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招聘

高层次人才,力争做到引进一批人才,培育一批团队,带动

一批项目,形成一批新兴产业;依托招商机构和涉外机构面

向海内外开展招才引智工作;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

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2.大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健全校地、

校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知名

科研院所培养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等方式,依

337

第335页

托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及重点科研、工程和产业项目培养

高层次人才。建立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焦开展专题培

训机制。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选派

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挂职,帮助培养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3.实施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办法。按照“不求所有,但求

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原则,依托重点产业、优势学

科等载体平台,设立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

管理方式,吸引国内外创新人才来我市兼职、科研与技术合

作、入股、联办实体、项目咨询、顾问、短期服务等。工资

方式灵活多样,具体与用人主体协商。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

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和技术。

4.实施本地创新创业人才开发培育计划。分类管理,跟

踪服务,大力实施对全市现有具备创新能力的各类优秀人才

的素质提升计划。每年遴选 30 名优秀创业人才进行专项培

养,提高其在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现代管

理等方面能力。围绕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每年

组织 20 名科技创业企业家学习深造、培训研修,支持科技

创新。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

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

创办企业。

(二)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1.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以焦作市人才创新创业

园为基地,充分利用焦作市电子商务产业园、河南理工大学

338

第336页

科技园等地基础设施和平台资源,大力开展高层次人才与高

端智力引进工作。依托驻焦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营

造适宜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力争将我市人才创新创业

园建设成为我市引智创新基地、引智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创

业人才培养基地。

2.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

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借力驻焦高校、科研机构优势,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

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流动站)

等。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

引进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建立行业公共研发中心,支持行业

企业的协同创新。

3.加快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众

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降低

创业成本,助推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闲置

厂房、办公楼等存量房产资源,探索构建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

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

良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为创业企业工

商注册提供便利。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的房租、

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4.建设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焦作市人才创业

投资基金,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339

第337页

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不同发展

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种社会投资主体

兴办创业投资机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

的创业投资与担保机制,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型企业创立、

培育、成长、发展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

融服务。

(三)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1.提升招才引智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人才创业跟踪服务

机制,为人才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人才中介市场,打造具

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与国

外专家组织和国际猎头公司等的合作。积极利用“海内外英

才中原行暨焦作创新创业洽谈会”等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

传推介焦作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促成人才、项目、

载体和资本要素有效集聚。

2.创新配套服务措施。出台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居、配

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和措施。畅通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编制岗位,解

决事业单位引才难问题。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更加优惠的

政策、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优越的条件,吸引各类优秀人

才创新创业。

3.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专家论

坛、研讨交流和各类咨询服务活动,健全人才沟通交流载体。

340

第338页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四个尊重”的价值导向和“敢为人先、

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使“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人心,

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

全社会的共同取向。

四、激励政策

(一)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

1.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

个团队给予3000万—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

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

1000 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它创新创

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

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

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

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 100 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

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 50 万元项目研发扶

持资金资助。

4.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

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

可获得 1 亿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多元化金融支持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

341

第339页

“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 5 个方面金

融支持:

1.股权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

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

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 20%左右的股权投资。

2.跟进投资:为支持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活动,创新创业

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

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 10%-30%

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贷款风险补偿: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

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设立市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

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我市创

新创业项目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补偿。

4.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

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符合条件下,由

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

5.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

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 3 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

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合理定价,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

微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融资新模式,市财政对获

得银行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

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

342

第340页

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申报

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

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

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

复奖励,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

认定的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

或合作共建的公共研发平台实行“一事一议”。

3.对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

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5000 元、800 元和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省政府专利奖一

等奖和特等奖,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的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金奖,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探索引导金融

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

务平台。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

343

第341页

准为 20 万元和 50 万元。探索制定《焦作市众创空间认定管

理办法》,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5.探索设立、联合或引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

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

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

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焦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

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 50%

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

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的,可在 5 年

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

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五)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申请设立科技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引进人才以科

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

100%的比例作价入股。

(六)创新创业场租支持

1.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

业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分别不低于 300 平

方米、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 年内免租金。

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按市

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344

第342页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

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

予供地。

(七)给予特别荣誉激励

1.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

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2.建立焦作市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

军人才,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

誉称号,按规定给予相关待遇。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有参政

议政能力的人才,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等候选人。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项

申报,可突破引进单位的岗位职数,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

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

研究员岗位;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作用,明

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

345

第343页

作格局。尽快制定与本意见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建

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领导干部联系高端人才等制度

机制,高效推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导人才(团队)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

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

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人才(团队)引进、

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

原则,加强同级财政资金保障。整合人才、科技、产业发展

等方面资金,设立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

项资金,消除财政资金“碎片化”、“多小散”问题,使财

政资金集中发力,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评价。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

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绩效评估,定

期开展人才满意度调查和人才需求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调整

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

军人才(团队)工作纳入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调动各

方面积极性。

(四)完善引才机制。根据焦作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

性地开展引才活动,突出亲情引才、乡情引才,发挥焦作在

外商会、联谊会的平台作用,吸引和激励归国、归乡人才(团

队)回焦作创新创业。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

人单位的引才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对创新创业

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

346

第344页

(五)建立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的考核,

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

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

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

调整或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

纪等行为的,取消其人才待遇。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

才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

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47

第345页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

军人才(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办〔2016〕36 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

体: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施办法》

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 日

348

第346页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

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

发〔2016〕9 号)精神,加快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

进培育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

业,力争 5 年内引进培育一批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一

批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

次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

障,助推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

加出彩。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

兴产业,重点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

能环保、高成长性服务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

349

第347页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示范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

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 主要职责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

题,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发布领军人才(团队)需

求公告,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核实领军人才(团队)

的身份、职称等资料,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

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

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

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市审计局负责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

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政策兑现、人才服务保

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领军人才(团队)的项目

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中期评

估等工作。

350

第348页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中,核心成员须有 3 人以上,至

少有 1 人应全职来焦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焦工作 6

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或省“百人计划”个人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

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

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

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

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

同,且认真履约;或所创办企业须在焦作完成工商注册、参

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3 年以上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引进后每

年在焦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

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

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

351

第349页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

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 30%。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

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

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

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

2.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

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

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先进、国

内领先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

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

超过 55 周岁,且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2.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

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

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 30%。

352

第350页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

超过 55 周岁,且有 3 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

2.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 3 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

年至少有 6 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3.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尤其是在国内外

知名企业或机构有一定工作经历并且担任中高级职务、能够

带项目的创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

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在焦作市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

或已有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均可申报焦作市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行常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

评审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

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市

人社局对外发布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及申报公告,

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本辖区

的申报工作,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驻焦企

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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