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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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294 -机构在自贸区崇左片区发展主要为边境贸易、跨境旅游和跨境劳务合作服务的分支机构。支持自贸区崇左片区建设中国—东盟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探索符合沿边地区发展的特色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十三)增强自贸区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为自贸区内面向“一带一路”的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自贸区项目主体积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融资。创新供应链贷款、设备租赁贷款、循环贷款、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贷款等金融产品,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及 PPP 项目,推动自贸区临港石化、新能源汽车、医药等产业快速发展。推动成立广西物流金融综合服务口台,逐步实现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广西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多式联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智慧港口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账单。仓单、运单标准化融资业务和陆上贸易运单融资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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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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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自贸区崇左片区发展主要为边境贸易、跨境旅游和跨

境劳务合作服务的分支机构。支持自贸区崇左片区建设中国

—东盟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探索符合沿边地区发展的特色

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

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

(十三)增强自贸区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功能。

鼓励金融机构为自贸区内面向“一带一路”的铁路、公路、

港口、航道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自贸区项目主体积极

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融资。创新供应链贷款、设备租赁贷

款、循环贷款、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贷款等金融产品,

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及 PPP 项目,推动自贸区临港

石化、新能源汽车、医药等产业快速发展。推动成立广西物

流金融综合服务口台,逐步实现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

记公示系统。广西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多式

联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智慧港口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的对接。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账单。仓单、

运单标准化融资业务和陆上贸易运单融资业务。(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西银保监局)

(十四)支持自贸区依托中国—东盟金融城发展现代金

融服务业。鼓励和支持银行通过新设机构、升格分支机构、

优化网点布局等方式入区发展。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新设

或升格不受年度机构规划限制。简化自贸区内银行分行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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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

报告。支持在自贸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支

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

融资支持工具。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

自贸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培育融资租赁主

体。(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十五)支持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探索开展跨

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中资金融机构和马来西亚金融机构开

展跨境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降低跨境金融交易成本,为产

业园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跨境投融资、信用担保等综合

金融服务。鼓励东盟国家机构投资者在产业园区开展合格境

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探索

在中国一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展基于“两国双园”发展

模式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管理方式。(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配合

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完善自贸区的边境金融服务体系。开展口岸贸

易结算互联互通体系建设,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口岸贸易结算

信息服务平台和高效监管模式,为跨境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

提供服务。在自治区有关政府部门认可越南居民持《越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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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入桂务工合法化的基础上,争

取在自贸区崇左片区范围内试点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

入境通行证》作为越南务工人员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的

有效证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

广西银保监局)

(十七)健全自贸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人才交流和培训

机制。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推动成立中国—

东盟征信研究中心专家库。建立覆盖东盟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的常态化中国—东盟交流与培训机制,开展包括峰

会、论坛、培训等多形式的交流培训活动,在广西打造形成

国内面向东盟的多领域金融交流培训基地。(牵头单位:自

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

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六、健全自贸区的风险监测与管理机制

(十八)完善自贸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

力。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协调机制,强化反洗

钱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跨境业务全流程资金监测分析、

全面落实反洗钱各项制度措施。督促金融机构遵循展业三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

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研究建立广西与东盟跨境金融风险监测

评估体系,有效防范金融开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外部冲

击,确保自贸区建设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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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

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十九)提升自贸区银行业务监测和风险处置能力。针

对自贸区内银行业务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制度,定期

从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并纳入非现场

监管报表体系,指导和促进自贸区内银行机构创新和稳健发

展。(牵头单位:广西银保监局)

(二十)加强自贸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建立健全自贸

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机制,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

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南宁中心

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广西证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9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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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

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

创新业务的通知

(桂汇发〔2019〕3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广西区各外汇指定银

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

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提

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

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业务。

四、允许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

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

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

调整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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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

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

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

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

的要求调整为“超过 5000 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

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

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遵循行业自律

要求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

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

告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将加强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

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钦州、崇左市中心支局接到

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

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西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国际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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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201

资本项目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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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 号)等文件要

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

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

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

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

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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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

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 5 年备

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

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

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

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

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

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

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

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

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

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

核)为 B-类及以下,自收到评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

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

参与评估(考核)分行的评估(考核)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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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

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

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

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

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

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

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九条 允许在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 1)。

第十条 允许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

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

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

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

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境

内外汇账户(外汇 NRA 账户)。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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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四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

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

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

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

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 FT 账户办理的除外),

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

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 NRA 账户)结汇业务(详细

操作规程见附 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

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 1 亿美元”

调整为“超过 5000 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发〔2019〕7 号)办理。

第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

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

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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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

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

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

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规

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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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操作指引

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

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见附 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

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

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

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

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

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

系数暂定为 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

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 1 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

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

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

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

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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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

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

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执行外汇

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 B 类(不含 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

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的要求,及时

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

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

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

“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

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

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

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

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 10%。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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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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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

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

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

附 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

情况表》(见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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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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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______银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按以下要求办理本公司资本项目账户资金相关支付:

□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

□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

支付账户类型 支付账户账号 是否办理资本项目收入

相关登记手续

□是,业务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

□否

收款人 收款人所属行业 支付金额

及币种

收款人开户

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

用途

合计

本公司承诺(请在对应□打钩):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所附填表说明及相关重要提示,本公司填写的《资本项目外

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其内容真实有效,本公司保证在经营范围内合规使用

此次申请支付的资金。如擅自改变支付用途或虚假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本公司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章:年月日

注:请仔细阅读后附填写说明及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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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

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

“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

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

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

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

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

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

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

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

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

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

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

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

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

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

第31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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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2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季

度:

年第季度

企业社会

统一信用码 企业名称 资本项目

收入类型

收入

币种

支付

日期 支付币种

支付金额

(折万美

元)

收款人

名称 资金用途

注:资本项目收入类型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

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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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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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3

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后抽查情况表

XX 银行 XX 分行 XX 年 X 季度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总金额_______万美元,事后

抽查金额_______万美元,占比___%。

企业

社会

统一

信用

支付

金额

折美

结汇

/支

付用

结汇

或对

外支

付账

户账

人民

币收

款人

名称

人民

币账

户账

--- --- --- --- --- --- --- --- --- --- --- --- --- ---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仅填写银行已开展事后抽查的结汇、支付业务明细。

2.申报号码一栏: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的,填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结汇数据申

报号码;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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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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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

汇账户(即外汇 NRA 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

外或进入 FT 账户及人民币 NRA 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 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

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入

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

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

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

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

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 NRA 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

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

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

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第321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314 -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 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

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322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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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简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的通知

(桂银保监办发〔2020〕149 号)

各机构监管处,钦州、崇左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

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信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外资

银行南宁分行,南宁市(县)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

社、村镇银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现将《关于简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保险

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钦州、崇左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保险机构。

2020 年 7 月 27 日

第32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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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自贸区内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

方式的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及银保监会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含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内的相关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

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保险

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广西银保监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对辖

内银行业保险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钦州

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对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

区内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依法合规设立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

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

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二、简化区内银行类事项准入方式

第32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317 -

第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试验区内增设或

升格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支持银行机构在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南宁综合保

税区、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等区域设立主要开展

跨境投融资业务、边境贸易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等与跨境金

融相关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

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广西银保监局(或钦

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

第七条 银行机构(不含邮储代理营业机构,下同)在试

验区内新设、变更(更名、升格)、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

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

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报告制。但尚未在

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新设、变更、终止分支机

构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或变更

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

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按属地原则向广西银保监局(或

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一)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拨付给新设机构的营

运资金、新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第32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318 -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

决议;

3.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

的证明文件;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分设

置情况、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的情况报告;

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

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

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

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审慎性监

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最近 1 年内是否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

导致的重大案件等);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

条)。

(二)机构更名

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变更

名称的批文因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

政区划变动文件等。

(三)机构升格

第32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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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格报告,内容包括升格原因等;

2.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上级管辖行对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四)终止机构

1.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

审计机构对拟终止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

决议;

3.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

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银行应在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按属地原则向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

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

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自收到银行报送的完整的报

告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银保监会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

准入管理系统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及终

止登记,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广

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仅就报

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机构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虽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

员(银保监会规定无需任职资格的除外),无需报经广西银

第32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320 -

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核准其任职

资格,实行报告制,同时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任职于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属地原则向广西

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报送报告

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

许可或报告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

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试验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

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试验区内业务发展战

略所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按属地原则向广西银

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以下报

告材料:

1.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出具的任职资格审查意见

表;

2.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

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

3.上级主管部门对任职人出具的授权书;

4.任职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授

权签字人签字);

5.由任职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

尽责的承诺书(见附件 1)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培训情况报告。

第32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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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

出具的履职评价,列明审计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规、规章制

度,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以及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等情况。如报

告或评价显示审计对象存在问题,还需说明拟任人所需承担

的责任、问责的落实情况等,以及任用该拟任人的理由;

7.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

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

属地原则向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

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

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

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简化区内保险类事项准入方式

第十四条 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

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区内保险支公

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第十五条 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试验

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由试验区外迁入试验区内的地址变更或在试验区内

的地址变更,上述事项适用事后备案。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根据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

迁址、撤销的行政许可或备案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

第32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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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设

立或迁址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撤

销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按属地原则向广西银保

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以下备案

材料:

(一)设立机构

1.《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设立备案表》一式

两份(见附件 2);

2.设立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偿付能力情

况、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分

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不存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

分支机构情况的说明、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员工上岗

培训情况等;

3.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同意新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4.营业场所照片、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

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

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

负责人签章;

6.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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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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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迁址

1.《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3);

2.迁址报告,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变更后续服务情况的说

明等;

3.新营业场所照片、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

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

电子化数据文件;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机构撤销

1《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撤销备案表》(一式 .

两份(见附件 4);

2.撤销报告,内容包括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因说明,机构

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

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试验

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广西

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下列

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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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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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设立分

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6);

2.内部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对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

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逐

条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该标准说明拟备案机构的

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

3.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声明(见附件 8);

4.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消防证明或者已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

构由试验区外迁入试验区内的地址变更或在试验区内的地

址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广西银保监局

(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在桂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分支机

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7);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消防证明或者已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332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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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

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广西银保监局(或

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加盖备案印章,同时通知保险

机构到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

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颁、换发事宜。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并及时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的保险公司支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虽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

履行其职责的人员(银保监会规定无需任职资格的除外),

无需报经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

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

行审查、核查并确认试验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

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试验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

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

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广西银保

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提交下列备案

材料:

第33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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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贸区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

(见附件 5);

2.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 .

高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

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成

绩证明;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

险机构的试验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

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保监分局)报告,

无须另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试验区内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

股公司、专属自保组织和互相保险组织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

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四、优化试验区内许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仍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区内准

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限时办理制度,各类行政许可

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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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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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

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除试验区内已取消审批的准入事项外,其

余需审批事项采取精简审批材料方式优化准入服务(见附件

9):

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以上机构(含分行)设立、变

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

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申请人不再

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

印件;

2.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以及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申请人

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

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

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

准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

的征信报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核准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人个人征信报告;

第33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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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申请人不再需

要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

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6.除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审批外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

批事项,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

公司、专属自保以及相互保险等组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

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

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审批事项,

申请人不再需要在筹建申请材料中提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

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申请人不

再需要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材料中提供新营业场所符合办

公条件的情况报告,不再需要在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中提

供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可行性报告;

9.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

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事项中,

对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例的保险产品,申请人

不再需要提供保险条款等材料;

10.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中,申请人

不再需要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

告等材料。

第33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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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保险公司

支公司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除特殊原因外,按

“只进不出”的试验区内外单向开放原则,即试验区外分支

机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要求,直接搬迁进

入试验区内,实行报告制或备案制上述分支机构搬迁至试验

区外的,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应当经过

任职资格许可,但因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管准入

方式简化而未经任职资格许可担任试验区内机构高管的,调

往自贸区外机构任职,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申请任职资

格许可。

第三十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事项,银行保险机

构应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履行

对所涉机构和高管准入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所设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

性。银行保险机构对审批、备案、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

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

保监分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未按本实施细则

进行审批、备案、报告的,或在审批、备案、报告事项处理

第33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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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根据监

管规定,依法追究报告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本实

施细则所列试验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便利。

第三十二条 广西银保监局(或钦州银保监分局、崇左银

保监分局)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

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严格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等要求,

规范自由裁量权,消除隐性门槛,严格时限约束,提高准入

效率。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

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简

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方式

的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33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第33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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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桂税发〔2019〕1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钦州、崇左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

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 号)精神,推动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现就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担当,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

建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

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

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

新动能的重要引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南宁、钦州、

崇左市、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要解放思想,坚持以制度创新

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自主创新税收服务措

施,并根据推行效果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制度创新方面形

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高含金量的措施和经验,努力

第34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333 -

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深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试验区、创新税收

服务管理的新高地,全面支持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

二、组建税收服务团队,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组建区、市、县三级税收服务团队,开展针对性的税收

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畅通税企对话渠道,精准对接企业

诉求,快速响应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

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应对措施。定期整理发布税收服务指

南,实现对纳税人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专业化税收辅导。

三、推行“一带一路”税制通,提供税务专业支持

依托云平台、大数据,推行“一带一路”税制通手机微

信小程序,实现各国税制、税收条约、投资指南、国家政策、

涉税案例、税收指引的“可问、可查、可答、可学、可帮、

可订”功能,为自贸试验区“引进来”与“走出去”纳税人

提供税收服务与宣传,助推高效便民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别

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等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强税收政策效

应分析,开展契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需要的重

点税收政策研究,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支持自贸试验区高

质量发展。

五、支持跨境贸易试点,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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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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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试点政策。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

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积极向国务

院争取将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列入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实验区范围。

六、建立农副产品加工核定扣除区市两级共治机制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申请可纳入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由加工企业所在市税

务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共同采集行业经营数据,核定扣除标准

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发布。

七、落实税收协定待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文件,保

证执法的一致性,主动利用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

双边税收协商机制降低涉税成本和解决税收争议,为跨境纳

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八、参与建设“单一窗口”,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稳步推进出口退税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融合,

支持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各方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涉及海

关、检验检疫、税务、海事、出入境边检、港务等多个监管

部门的事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九、优化创新办税方式,提高税收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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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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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涉税业务“移动办”。丰富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办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随时随地的办税服务。

试点推行纳税申报“简易办”。改进纳税申报方式,纳

税人填写少量主要信息即可完成自主缴税,申报表可事后再

补充完善。

全面拓展常办事项“智能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代开、跨区域涉税业务、“白名

单”企业增值税发票增量(增额)、暂未纳入白名单企业 10

万元以内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纳税人常办税务事项,实行税

务机关“智能”审核,纳税人全程自主办结。

十、压缩办理纳税时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开展涉税事项“容缺办”。纳税人主要条件和材料具备,

次要条件或材料欠缺的,在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

受理,纳税人限期补正。

承诺办税时间“提速办”。自贸区所在市一类出口企业

申报的正常出口退税业务,从受理申报至开具《税收收入退

还书》的时限由 5 个工作日压缩到 2 个工作日;百万元以上

增值税专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压缩至 10 个工作日

以内。

十一、实行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助力企业融资发展

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积分管理机制,综

合参考企业日常办税行为,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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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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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情况,建立健全纳

税信用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和管理升级。

十二、以审慎包容的监管,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

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除涉及举报、协查、国家税务

总局或广西税务局“双随机抽查”和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

原则上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最大限

度让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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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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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

法的通知

桂财规〔2021〕6 号

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崇

左市、钦州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

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促进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桂政发〔2021〕32 号),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删除《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

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

的通知》(桂财规〔2020〕2 号,以下简称《兑现操作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经济贡献”有关解释,《兑现操作办法》

其他条款继续执行。修改后的《兑现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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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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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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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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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

现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

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

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兑现落实《支持政策》

中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的财

税支持政策。

第三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自贸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

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税务局),以及相关市财政和税务

部门、各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财税支持政

策的兑现工作。

第四条 《支持政策》及本操作办法中的“地方收入”,

指按照目前自治区与市县收入划分体制,片区内企业在片区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和代扣代

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且属于自治区以下(含自治区级)

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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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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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持政策》中涉及企业和个人的财政支持政策

兑现,由各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具体的申报程序和兑现操作

办法,并报自贸办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原则上采取年度结算的方式,落实《支持

政策》中需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各片区产生的

地方收入自治区分享部分按原渠道上缴自治区国库。

为了充分发挥各片区的积极性,对自治区本级应返还的

地方收入和兑现的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视实际情况采取

“当年先行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预下达一部分资金。

第七条 对于《支持政策》中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

条涉及自治区本级承担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各片区管委会于

次年的 1 月底前,会同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将上年未兑现重

大项目落户奖励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送自贸办;自

贸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 30 日内出具审

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贸办的审核意见,开展资金结

算工作。

第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

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根据

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的条件,确实符合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填报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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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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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已列举的产业(行

业)外,其他确需享受《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税收优

惠的产业(行业),由自贸办会同各片区管委会提出,经有

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支持政策》的规定程序备案。完成备案

后,从事这些产业(行业)的企业也可享受《支持政策》第

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第十条 片区内企业和片区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

业从事的产业项目是否属于《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规

定范围出现争议的,由主导产业方向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

门裁定,并出具裁定证明文件。企业应将该证明文件留存备

查。

第十一条 各片区应做好对财税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

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对奖励补助企业的财政资金,除涉

密信息外片区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片区内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如有发

生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

失信行为,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各片区相关部门将

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同时按规定取消该企业享受财税支

持政策资格。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

企业,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已取得支持资格的严重

第34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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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除取消该企业已获支持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

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与片区有关的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片区

执行《支持政策》及本操作办法有关情况的监督,对发现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骗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

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出将全额追

回已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与片区有关的财政、税务部门,以及自贸办、

片区管委会等在财政资金审核使用,以及税收征管等工作中,

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财

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5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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