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党内知识类(2022版)
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
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
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
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
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
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
(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
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
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
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
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
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
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
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
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
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
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
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
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
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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