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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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297 一、深化准入准营退出新改革 1.推行“登记确认制”。扩大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支持市场主体使用符合规定的创新字词作为企业名称,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 2.实行承诺容缺受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的,在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3.实施注册“一日办结”。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实施“极简注册”服务,推行“政银通注册易”,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允许投资人以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出资登记设立企业。全面实行企业设立登记“一网通办、一窗领取、一日办结”。2022 年企业设立全流程网办“一日办结”率达到 100%。 4.深化“一照/证多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加载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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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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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服务市场主

体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市监〔2022〕102 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

若干措施》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26 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

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优

化服务一体推进,坚持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更好结合,更大力度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结合深圳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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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准入准营退出新改革

1.推行“登记确认制”。扩大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在前海蛇口

自贸片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支持

市场主体使用符合规定的创新字词作为企业名称,开展不含行政区划

名称的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

2.实行承诺容缺受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的,在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

补充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3.实施注册“一日办结”。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

实施“极简注册”服务,推行“政银通注册易”,除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允许投资人以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出

资登记设立企业。全面实行企业设立登记“一网通办、一窗领取、一

日办结”。2022 年企业设立全流程网办“一日办结”率达到 100%。

4.深化“一照/证多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营业执照

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

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加载于开办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即可,免于单

独办理相关许可证。

5.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继续深化“证照分离”,通过直

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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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6.加快推行“一照通行”。推行高频办证事项与办理营业执照等

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

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实现“准入即准营”。推广远程视频

审查,探索食品经营等高频许可跨城互认。

7.推进深港澳商事登记一体化。在全市推广“深港通注册易”“深

澳通注册易”服务,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港澳企

业可直接办理生产经营活动登记。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港澳地区

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8.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推广歇业登记制度,依法实行商事主

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加快清理“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

体”,制定特殊情形代位注销操作指引。优化升级“企业注销一窗通”,

实现“一次申报、信息共享、一网通办”。市场主体活跃度达到 75%

以上。

二、创新市场主体服务新方式

9.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开通“个转

企”线上“一体化服务平台”和线下“一站式办理窗口”,充分发挥

“小个专”党建指导站作用,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提供“一站式”服

务。对转型企业给予不低于 3 年的过渡期。“十四五”期间年均新增

“个转企”不少于 250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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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扩大电子照章应用范围。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证明,

以电子印章签章为主体行为确认,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积极推进跨地区

互认。

11.深化年报“多报合一”。拓展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合并事

项范围,全面推行企业数据“一口填报、信息共享”,推动年报数据

在相关部门间无障碍流转,实现商事主体年报数据同源,减轻企业填

报负担。

12.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

跑者”计划,积极培育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和标准创新示范基

地。依托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推动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发展,提供

便利化、高质量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标准、认证、认可互认互联互通,

更好服务企业外贸便利化。“十四五”期间主导制定具有先进水平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500 项,制定发布地方标准 350 项,制定团体

标准 1000 项。

13.加强质量品牌技术服务。创新质量技术服务模式,升级质量

基础设施体系,开展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制定行业质量提升通用工作

指引,出台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制度,构建质量基

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网络。深化“深圳产品学校”“产品医院”建

设应用,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质量技术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开展以

诚信为基础、以质量为内涵的品牌建设,支持品牌企业参与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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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评价活动,鼓励企业应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

动企业品牌增值、质量提升。

14.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调整完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政

策,加强高质量发展导向。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

上办理,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

行动,推动代理服务机构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对符合有关

政策条件的服务机构、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扶

持。

15.改革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企业内部使用

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

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通过组织开展计量比对等方式,加强指导

和事中事后监管。

16.推进公共技术平台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数字电子产品、分布

式光伏发电系统、环保产品、体育用品、营养食品、电动汽车电池及

充电系统、功能材料、医疗器械检测和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等公共

平台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方位服务能力和“一站式”

服务优势。

17.提升计量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完成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公共

服务平台项目二期建设,增加平台后台服务和用户登录功能,完善计

量检测认证服务内容,优化用户体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为机构、

公众提供计量检测认证“一站式”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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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精准长效监管新机制

18.实施公平竞争政策。推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

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推动设置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

机构。发布实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增强企业商业秘密

自我保护能力。配合上级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

力度和合规辅导。探索推进企业建立合规经营指引。

19.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加强“守信激励”,实行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完善“信易贷”白名单推荐机制,优化信用融资产品“深信贷”

预授信模型。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

开。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率先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作区开展跨境征信试点。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新型法律保护试点,推进专利侵权

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和检验鉴定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鸿蒙协

同云平台”。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公益性海外维

权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重点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至 2022 年底累计达 120 家左右。

21.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以市场驱动、依法监管、鼓励创新、底线监管为原则,完善包容期管

理、“容错”管理等能动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

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事项 57 项,

推动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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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加强对水电气公用事业、中资银行、进

出口环节、行业协会及商会、中介机构等开展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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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

施意见

深府〔2022〕3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

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提升经济内生动力、

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各类市场

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

和产业创新高地,构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格局,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发

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推动经

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

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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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需求导向,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市场主体繁荣壮大提

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中的

突出问题,多措并举扩大市场主体规模,优化各类市场主体结构,着

力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以技术赋能创新创业,

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坚持优化环境、激发活力。进一步深化对市场主体的“放管

服”改革,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

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打造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

个性化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市场主体总量快速增长,年均新设立市场主体

超 50 万家,到 2025 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突破 460 万家,各类企业

总量超过 320 万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 7:3。市场主体质

量明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超过 1.5 万家,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超过 600 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达到 80 家以上,境内

外上市公司突破 600 家,世界 500 强企业增至 10—12 家,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达到 2.2 万家,独角兽企业新增 20 家左右。

二、积极推进“个转企”

(四)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

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或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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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

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

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成效突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市市

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

合作区管委会,下同)]

(五)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

服务平台”和线下“一站式办理窗口”,整合市场监管、规划国土、

税务、社保等部门业务办理事项,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

记、营业执照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公积金登记、经营场

所变更等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让个体工商户无障碍转型。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力资

源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建设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六)促进转型企业平稳过渡。对转型企业给予不低于 3 年的过

渡期,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

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

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企业申

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

可延续至转型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局、深圳市

税务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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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商贸流通类转型企业,自“个转企”3 年内商务项目审批优先安排。

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对转型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

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轻转型企业负担。(市市场监管局、中

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

府)

三、扎实推进“小升规”

(八)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以接近“四上”企业规模的工

业和批发零售业及服务业企业、近 3 年退库但有望重返“四上”企业

库的企业、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为“四上”的企业、规模以下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入库

培育、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对首次达到“四上”标准并于

次年实现生产或销售规模增长的,工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

一定奖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创

新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新增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市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

资金优先向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倾斜,并重点扶持当年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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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企业。搭建专业化、特色化合作平台,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

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

应链。建立存量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

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市中小企业服务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

创新委,各区政府)

(十)鼓励规上企业发展壮大。实施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对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重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年度生产或销售规模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实施“规

转股”行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鼓

励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规上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规

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

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四、深入推进“规做精”

(十一)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核心

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

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

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完善捕捉寻

找、孵化培育、扶持壮大机制,形成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

军培育梯队。将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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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车服务。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最高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

特新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普

惠服务,对服务质量高、效果好的机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

(十二)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活力。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

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公共

中试平台及成果转化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中试

生产线并向社会开放,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强化企

业人才支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

职务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申报范

围。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

和企业家培育工程,对第三方机构按照每人每次最高 2 万元予以资

助。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培养高

技能人才,建设学生实训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

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深圳市税

务局,各区政府)

五、持续推进“优上市”

(十三)打造全链条上市培育体系。建立全市企业上市数据库,

搭建“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

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梯度培育上市企业

后备资源。强化上市培育统筹领导,加强协调服务,帮助拟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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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加大协同招商力度,积极吸引优质企

业来深上市和投资。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

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再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

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给予最高 80 万元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企业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本市

的企业以及迁入本市的外地优质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鼓

励 IPO 专业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各区可视其贡献给予经费支持。(市

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区政府)

(十四)优化上市企业后续服务。依法依规为上市企业在项目用

地、贷款融资、税收优惠、环境容量、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

持上市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功能,引导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

实体经济,对其募资新增本地重大优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发挥市民

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作用,积极妥善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确保

深圳上市企业经营发展稳定。(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十五)推动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将重点上市公司纳入市领导挂

点服务骨干企业范围,对产值(营业收入)超 1000 亿元的企业实行

“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助力企业成长为世界 500 强企业。支持企业

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重点扶

持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高端技术等并购项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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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国企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鼓

励上市公司国际化发展,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并购、风险防范等方

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发

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国资委、商务局,各区政府)

六、培育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六)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围绕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关注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企业、曾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企业、获得过风险

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大科学装置周边集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常

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服务。从中遴选一批接近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标准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力争 1—2 年内完成认定。

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最

高 50 万元奖励。(市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政府)

(十七)提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一批规模以下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

达到“四上”标准的,在“小升规”有关奖励基础上增加最高 10 万

元奖励。支持优质国企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转型,采取资本市场融

资、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增强国企创新能力。(市科技创新

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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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强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优先在国家级高新

技术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

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推动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增强创新链、产业链的自主可控。实施大中

小企业融通发展计划,支持大型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

业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提升全产业链创新活力。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

业共性技术攻关等。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每年给

予最高 300 万元的研发资助。(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中

小企业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七、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十九)构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现机制。制定我市独角兽企业遴

选发现指标体系,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组成独角兽

企业评价委员会,聚焦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

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量子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方向,精确锁定具有“硬核”科技、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企业,建

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

金融监管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优化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提供“服务资源包”支持,

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

入库企业成长需求,量身定制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颠覆性

创新。市级重点专项财政政策对独角兽企业和入库企业给予优先支

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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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市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

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科技创新委、商务局、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

政府)

(二十一)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融资支持。发挥千亿政府引导基

金和百亿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创投机构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股

权融资支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与入库企业信息有效协同。鼓励国有

创投机构积极参与入库企业培育孵化。支持市属国资参股符合我市产

业发展方向的独角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可量化投入,可视同考核利

润。加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培育,推动境内外优质独角兽企业在深交所

上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国资委、财政局、地

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八、营造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

款力度,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

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合

伙企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 6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贷款。

支持新业态灵活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覆盖面,引导新

业态企业探索符合用工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开展特殊工时管理综合

改革试点,扩大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优化创业服务能力,完善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链

条企业孵化体系,对符合条件孵化运营主体给予补贴。推动大型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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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建立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

提升仪器、设施共享使用率和科研服务能力。实施创新产品目录,促

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

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各区政府)

(二十三)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

IPO、再融资、债券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我市红筹企业境内发

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支持深交所加快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完

善产业并购体系,吸引并购投资基金集聚,推动重投集团等专业平台

围绕重点产业发起并购,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并购贷款业务。吸引创投

风投机构集聚,新设立或新迁入机构按其对我市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

额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支持国有创投机构依法合规实施股权激

励和跟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

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引导银行持续增加首贷户,构建商业可

持续、成本可接受的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对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

费进行补贴,推动逐步合理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国资委、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

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二十四)强化企业用地保障。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严守工业用

地区块线,加快打造“两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聚焦战

第319页

314

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承载力强的 20 大先

进制造业园区。鼓励国企收购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对连片工业园

区实施统一规划、开发、运营、管理,所产生负债可不计入考核。开

展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以“总成本+微利”方式供应高品质、定

制化产业空间。推广“联建总部大楼”模式,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联

合竞拍土地、统一委托建设,精准匹配优质成长型企业用房需求。(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

府)

(二十五)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实施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

持计划,引导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鼓

励企业实质性参与标准研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在装备制造、机器人

等领域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5 万元资助。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供

线上线下多维度展览展示平台,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

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商品展销会、新品发布会等

线上线下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

商务局,各区政府)

(二十六)加强数字化赋能。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计划,制

定企业数字化赋能资源目录和数字化转型分级分类指引,引导不同类

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科学推进“上云用数赋智”。实施“5G+工

第320页

315

业互联网”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项

目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支持工业互联网融合

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支持数字化服

务机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对示范效应好、降本增效

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

委、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

(二十七)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以“深 i 企”为主要平台入

口,完善涉企政策发布和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审批机制,打通各类征信、

深交所金融信息等平台,深度整合资金、人才、金融、空间、社保、

税务、海关、商事登记、政府采购、水电气等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

建成集公益性、功能性、市场性服务于一体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强

化部门数据共享,推广“免申即享”模式,实现惠企政策与企业智能

匹配。充分发挥平台载体作用,开设市场主体培育专区,开发涉企增

值服务,打造全国示范性标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

新委、商务局、住房建设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税务

局、深圳海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供电局,各区政府)

(二十八)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推动实施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

措施,逐步放宽先进技术、金融投资、交通运输等领域市场准入,完

善与特别措施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动

态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以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为

第321页

316

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整治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加强产权保护,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财产行为,开展新型知

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实施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探索扩大歇业登记制度试点范围,完善

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建立庭外和解机制,完善庭内和解配套制度,

健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

中级法院,各区政府)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

细则,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工作跟踪督促,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后评

价。其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个转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牵头“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大力培育

独角兽企业”工作,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培育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工作。各区(新区)要在各牵头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配套

方案,与本意见协同互补、形成合力。本意见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

不重复享受。(各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三十)做好宣传推广。大力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策宣讲,

让每个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培育壮大市场主

体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相关

部门,各区政府)

第322页

317

此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名词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3 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个体工商户

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注销个体工商户,依照《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

二、“小升规”,指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成功

录入“四上”企业库为标准。

三、“规做精”,指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

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

四、“优上市”,指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独角兽”企业,指成立 10 年以内、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

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第323页

318

8-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

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商业和消费高质量发展,加

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

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 号)、《深圳市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 号)等文件精神,

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

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2 年 4 月 7 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 号),

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

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

第324页

319

推动深圳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

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

金中列支。主要从支持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支持引进知名消

费品牌、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

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加快培育深

圳本土品牌、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等九大

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

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

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

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奖励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

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

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325页

320

(四)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五)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六)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

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对新建或改造特色

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扶持

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区域“四至范围”明确,有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申报主

体实际经营时间不低于 2 年(含),“四至范围”指东西南北四个方

向的边界;

2.街区内各类品牌商铺及门店数量达 50 个(含)以上;

3.特色商圈商业面积 3 万平方米(含)以上,步行街纯步行长

度 200 米(含)以上,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商业面积 1 万平方米(含)

以上;

4.项目新建或改造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并于申报年份

前 1 年内完工;

5.申报主体注册地和申报项目所在地属于同一辖区;

第326页

321

6.项目经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荐评为市级特

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深圳市特色商圈(步行街)

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另行制定印发〕。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验收达标的项目按照其新建

或改建实际投入的 2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各区按照 1∶1 比例

进行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

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

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

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

旗舰店;

2.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深圳开

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含),

旗舰店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含);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每引

进 1 个品牌奖励 20 万元,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

构的知名消费品牌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第327页

322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

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

2.品牌或其授权单位于上一年度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开

展正常经营。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

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对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

达到 2 亿元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

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

(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

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在深圳市内落地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含);

3.申报主体在深投资建设具备创新性、引领性的实体商业设施,

包括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布局商业综合体、综合

型大卖场、产品创新中心和消费体验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商贸企

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第328页

323

第十条 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二

手车经销额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汽车经销企业;

2.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

(F52)”。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

其上一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 0.5%给予奖励,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

准。

第十一条 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

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

每增长 1 亿元奖励 50 万元;对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营业额(只含餐

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本项目每

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 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培育深圳本土品牌。对入选“瞪羚品牌”的深

圳本土品牌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第329页

324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成立时间 10 年以内的、总部在深圳的、拥有品牌

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成长性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2.申报主体为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

潮新品、美颜美妆、饮料食品、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

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以单一主力品牌

进行申报,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3.申报主体需有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

潜力;

4.符合上述条件经认定后可入选“瞪羚品牌”,相关认定文件

另行制定。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奖励,对入选“瞪羚品牌”的品牌所

属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每个品牌仅限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

字化和信息化投入给予资助。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

(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

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第330页

325

2.申报主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消费

场景和零售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有效提升消费体

验;

3.项目实际投资额 300 万元(含)以上。

(二)扶持标准为实施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实

际投入的 20%,最高给予 300 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对全年及“深圳购物季”的

活动承办单位或举办单位给予支持。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全年四个季度促消费活动扶持条件和标准为对每个季度主

题促消费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二)对纳入“深圳购物季”总体活动方案的活动举办单位给予

支持,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1.对深圳购物季总体策划统筹、户外广告宣传、广播电视媒体

宣传、新媒体宣传、开幕式策划执行、闭幕式策划执行的承办单位给

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 200 万元;

2.对承办“品牌经济、夜间经济、汽车消费、电商直播、文化

创意、体育旅游、餐饮消费、会展消费、时尚消费、婚恋消费、亲子

消费、绿色消费、免税经济”等各类主题活动的单位给予支持,每个

项目最高支持 200 万元;

3.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经备案后开展促消费活动的超市、百

货、购物中心等企业或单位,按照其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

元资助。

第331页

326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依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

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

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

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

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

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

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

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

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

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332页

327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

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在申

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

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

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

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

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

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

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

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

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

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

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33页

328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

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

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特色商圈(步行街)是指融合购物休闲、餐饮美食、文体

娱乐、公共服务等业态和功能于一体的以消费为主的商业集聚区或步

行街区。

(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融合“夜购、夜游、夜赏、夜食、

夜读、夜健、夜宿”等多个业态于一体的,以“夜间经济”为特色的

商业街区。

(三)国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 3 家

(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

面宣传报道 3 次(含)以上。

(四)国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 5

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

次(含)以上。

第334页

329

(五)区域特色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各地开设 10 家(含)以上门

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 次(含)以

上。

(六)高成长性网红品牌主要指上一年度线上零售额 1000 万元

(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 次

(含)以上。

(七)高成长性新锐品牌主要指成立以来获得 1000 万元(含)

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 次

(含)以上。

(八)“深圳购物季”是指深圳市每年 8-10 月份组织举办的全

城联动大型购物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

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另行制订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如年度资金

安排计划有关扶持方向和扶持标准等内容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

的,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4 月 17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335页

330

9-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

深金监规〔2022〕1 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7 日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相关发展规划等

文件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抢

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加快金融科技产业升级,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

融科技中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支

撑,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

第336页

331

(一)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

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实收

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

于本市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

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

(基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相关机构获得落户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开办费等其他经费支持。

(二)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

展,促进金融科技类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对接。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

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 号)

以及创投风投相关专项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

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

依规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

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

(三)鼓励深圳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优

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

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

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

号)的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落

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类总部

企业申请产业用地、科技研发投入补助。

第337页

332

(四)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集聚区。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

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在梅彩片区、深圳

湾科技生态园、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

域支持建设、认定若干市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打造全市金

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

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

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

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给

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

的项目给予合计 1000 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

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六)对于在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

论坛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对承办方给予

总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

(七)依托现有的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举办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

示交易会,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建设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国

内外企业长期合作或投资入驻,打造全球优质金融科技产品发布高

地。

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第338页

333

(八)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根据金融科技类企业

的营收、融资、贡献、科研水平和影响力,定期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

技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

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

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

(九)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

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等方面创新应用。

(十)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领域,培育一批具

备互联网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机构,带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全

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能效。

(十一)培育一批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

技术水平高的金融科技专精特新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

业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

信规〔2020〕12 号)的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

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服务、创新帮扶、专题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扶

持,并优先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金融科

技类企业,可按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

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 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第339页

334

(十二)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打造一体化

的金融主题数据库,服务监管科技应用。推动监管科技能力不断升级,

持续迭代更新现有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对新兴非法金

融活动的探知能力。以扶优限劣为导向,搭建阳光公示平台,引导优

质私募基金企业主动披露信息。

(十三)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

于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

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并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载体,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

行,深化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与国际合作。吸引数字人民币相关的

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深圳,培育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五)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

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服务数字人民币的全

场景应用,打造新型商贸流通形态。

(十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

和境外贸易金融平台的联动合作,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丰富

应用场景,探索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便利化的落地场景。

(十七)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

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守正创新,运用

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探索数据融合共享应用。

(十八)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

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

第340页

335

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

管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十九)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参加本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

进金融科技应用及监管相关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相关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从技术

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

大范围进行推广。

(二十)加大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

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

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

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展金融科技安全相关业务的

机构或企业发展;探索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增加数字化

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科技类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

(二十一)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业组织和专

业智库,加强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规范行

业发展。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建立技术、信息、数据

安全标准。

(二十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深港

澳金融科技联盟等组织作用,加强金融科技空间载体建设,强化金融

科技类企业培育,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交流活动,并开展金融科技相关

研究。

第341页

336

(二十三)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探索金融科技与绿

色金融融合发展,在绿色金融关键环节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利用金融

科技手段优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提高排放权交易市场运

行效率,为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

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 50%给予

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十五)不断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提升专才

计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对致力于完善更

新项目知识体系、编写更新出版翻译课程与课件、开发和完善培训内

容、完善升级配套系统、宣传推广的机构进行奖励补贴。

(二十六)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

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类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 2 年的,每人给予 1 万元人民币的一

次性奖励补贴,每年安排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

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

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本市金融科技机构与高校合作设立大学

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建立在深

金融科技专业人才供需接洽平台。

第342页

337

(二十八)鼓励与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交

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

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鼓励金融科技

类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吸引优

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

七、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二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及应用。

积极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打造地方金融信

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

便利的数据环境,推动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

(三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持牌征信机构利用科技

手段出具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询方式。鼓励相关

部门与持牌征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

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

作。

(三十一)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加强金融科技生态体系

建设,鼓励会计、法律、咨询、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专业化、高端

化发展,为金融科技类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八、其他

(三十二)强化央地合作、市区联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

门在深圳先行先试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

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

第343页

338

(三十三)获得本措施奖励和补贴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不得重复

享受市级同类型奖励、补贴或补助。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

相关机构,应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 年内不迁

离本市,提前迁离本市的应按要求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

定孳息,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接受财政

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

险。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定期公示,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 3

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

最新规定为准。

(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344页

339

10-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外汇局推出十四条细化举

措 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

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加大对保

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深圳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双统筹”,夺取“双胜利”,提出如下 14 条工作举措:

一、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支持深圳经济稳增长。各金融

机构要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

发力”的要求,应对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

三重压力。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早行动,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

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为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大对小微企业、制造

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为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供更有力支撑。

二、强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各金融机构按照

2022 年全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量不低于 2021 年全年增量的要求,持续

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力争实现全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量

2000 亿的目标。扎实开展小微企业首贷户培育“三年行动”,推动

第345页

340

金融机构提高首贷户占比,力争 2022 年深圳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突

破 20000 户。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大力推

广线上信用贷款和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积

极稳定负债成本,引导普惠小微贷款利率 2022年较2021 年稳中有降。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主动服务,合理续

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减免罚息。

三、助力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渡过难关。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深圳

市商务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重点企业清单的对接支持力度,快速响

应、特事特办,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

游等接触型服务业企业,围绕餐饮保供企业、全国或全省“首店”知

名餐饮企业、“老字号(非遗)美食街区”等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企业、

应急保供零售业企业、演艺演出和旅行社,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

款、展期续贷、减费让利的支持力度。

四、做好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鼓励各银行开辟运输

物流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重点企业

清单以及承担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融资对接支持力

度,主动对接物流运输企业、仓储企业、个体运输者、巡游出租车、

货车司机的融资需求,应贷尽贷、早贷快贷。推广动产抵押融资,创

新符合运输行业特点的动产融资产品。

五、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按照 2022 年全年制造

业贷款增量不低于 2021 年全年增量、制造业贷款余额在各项贷款余

第346页

341

额中的占比较 2021 年末进一步提高的要求,持续加大对制造业核心

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合理把握风险的前提下,研

究通过中长期贷款支持制造业企业升级改造和研发投入,减少企业倒

贷续贷压力,进一步提高中长期贷款余额占制造业贷款余额的比重。

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

链企业融资。

六、持续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各金融机构要进一

步引导信贷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围绕深圳“20+8”产业集群,重

点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关企业和基础研发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力度。21 家全国性银行在深分支机构要充分用好人民银行新创设的

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

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

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七、支持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金融

机构要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

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

目并购金融服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加大流动性贷

款等支持力度,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支

持刚性和改善性居民购房信贷需求,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

持力度,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第347页

342

八、加大重点领域债券融资对接力度。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外贸、服务业、民航等发债企业,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高

融资效率。加大对辖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服务

力度,建立对接清单和台账,持续助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强化产业

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

券投资力度,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用好银行间市场各类

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开展政银企对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企业

直接融资渠道。

九、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释放消费潜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消费

者权益保护基础上,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

车、智能家电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消费产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发

展线上消费、航旅消费等消费金融业务。主动对接深圳“圳帮扶”平

台,通过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商城加大消费帮扶力度,支持深圳创建

国家消费帮扶示范城市。探索推出文化信贷等文化金融产品赋能文化

消费领域创新。鼓励数字人民币业务试点机构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提

升数字人民币在更多消费场景的创新应用。

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个人、新市民群体等的金融服务。对因感

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

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对

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

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

第348页

343

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用好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强化新市民创业就业金融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新市

民和新市民就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高新产业

园区、创新中心、工业园区和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

专业多元的金融服务。

十一、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扩大深圳地区优质企业贸易外

汇收支便利化范围,鼓励银行在强化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将更多

“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范

围,重点支持优质的专精特新企业和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

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综服、市场采购

贸易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鼓励银行对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审核

电子单证,提供在线化、无纸化的跨境结算服务。

十二、便利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支持非金融企业开展外债一次

性登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

化额度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试点,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简化外债账户管理,非

金融企业在银行办理外债业务时,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

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线上化、无纸化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第349页

344

以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大幅降低市场主体“脚底成本”。鼓励企业以

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

十三、优化流程和服务,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更高水平贸

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覆盖面,力争试点企业数量较年初增长

10%,便利化业务占比达到20%。鼓励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

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科创等重点企业以及大

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四、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强联动,

通过增信支持、专项担保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业务。鼓

励金融机构丰富产品种类,提升汇率避险服务能力,降低外贸企业汇

率避险成本,助力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应对能力。

第350页

345

11-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

意见》的通知

深文〔2022〕9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18 日

关于推进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

2025 年)》相关部署,提高金融服务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现就推进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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